探讨古代“无讼”社会形态的法律基础
“ ”探讨古代 无讼 社会形态的法律基础
纵观中国古代社会,贱讼、厌讼和畏讼是官府、文人士大夫和普通百姓的共同心理。也就是
说,无论王侯将相、官场吏僚、文人墨客、绅士长老和乡间农人都十分蔑视、反感甚至憎恨诉
“ ”讼活动,以致厌讼心理成为古代社会一种普遍的、民族的传统心理。由此形成了一个 无讼 社
“ ” “ ”会。那么,古代 无讼 社会形成的基础是什么?费孝通认为,礼治秩序是乡土社会 无讼 的根
源,因为礼治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能够把外在的规则化成内在的习惯,使每个人都自动地守
规矩。一旦有人越出规矩,就是教化不够,则与其有宗族血缘关系的人们就会面临道德的压
力,因此,打官司是可羞之事[1]54。顾元和李元认为,儒家的和谐与中庸主义哲学思想促成了
无讼法律意识的形成[2]45。然而,这些观点只重视德化对社会的效用,却忽略了王朝法典的特
“ ”殊规定性对 无讼 社会形成的作用。因此,本文通过考察历代王朝法典条文的内在特质,阐释
“ ”古代 无讼 社会形成的法律基础。
一、伦理入法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伦理对社会秩序的作用。伦理 实指古代宗法社会中以血缘家庭为基础的人
‘ ’ ”伦尊卑等级秩序,亦称 伦常 ,即人伦之道 [3]133,包括宗法伦常和血缘人伦。儒家认为礼是
伦理秩序的准则,能够节制人欲,杜绝争乱,使社会臻于治平。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荀子等
均认为,人所具有的道德属性就是人的本质属性,这种道德属性的最高范畴就是礼。人必须遵
守礼所规定的尊卑等级,远近亲疏关系,必须在礼所规定的范围里思想和活动。如果人的语言
和行为违背了礼,就是不正当的。虽然儒家强调礼仪道德的教化作用,但并不否认刑罚的作
“ ”用。孔子的 君子怀刑,小人怀惠 [4]
表明了儒家对法度的关心。只不过,儒家主张法律的制定和运用必须以礼为指导,礼法结合才
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儒家的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原则就成为历代王朝制定法典的
基本要义。
由于儒家伦理关系的核心是五伦关系,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和朋友有
信。所以,古代社会就将五伦关系渗透进了法典之中。如《国语· “周语》中的 父子将狱,是无
” “ ”上下也 就是严禁儿子对父亲提起诉讼;《秦律》中对 非公室 不予受理、《汉律》中明确规
定禁止子女告父母、儿媳告公婆、奴婢告主人等也都强调诉讼必须遵循伦理的规制。特别是,
“ ”《北齐律》规定了 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
内乱)为重罪以后,隋唐等纷纷继承并强化,使之成为礼法结合的典范。
古代社会伦理入法的重要作用在于:礼是人们行动的最高准则,逾越了礼所规定的各种伦理纲
常就会遭到上至君主、官僚的唾弃和严厉惩罚,下至绅士、乡里亲友的鄙视和排斥。由于人们
不敢逾越伦常关系,也就不会触碰法律而进行诉讼活动。正是因为礼法结合使人们才产生了贱
“ ”讼、厌讼和畏讼的心理,建构了中国古代的 无讼 社会。
二、以法息讼
由于朝廷、文人士大夫认为由争端而导致的诉讼不仅会疏离礼所规定的各种伦理关系,使社会
“ ”处于无秩序的混乱状态,也会动摇王朝的统治基础。所以,历代王朝均广泛宣扬 终讼则凶的
思想,试图从观念上铲除民众的兴讼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历代王朝法典还制定了较为详细
的、严厉的诉讼资格和程序,以防止民间纷争上至官府,从行为上约束了民众的争讼活动,达
到以法息讼的目标。
第一,法典严格规定了诉讼主体的资格。古代法律要求诉讼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廷起诉、受审。
只有诉讼当事人身份受限或诉讼资格受限制,才允许由他人代理诉讼以外,其余的代人诉讼行
为、教授诉讼知识行为均被视为重大犯罪。《吕氏春秋·离谓》中曾记载,郑国人邓析替人诉
讼,最后被郑国执政处死的事情。《唐律》禁止教唆词讼、投匿名信告人、卑幼告发尊长和奴
仆告发主人等。另外,历代法典还剥夺了一些人的诉讼资格。如《汉律》规定 10 岁以下的未
成年人没有告诉资格;《宋刑统》规定 70 岁以上及废疾者,不得投牒;《元典章》规定妇人
不许告事。第二,法典制定了调处息讼制度。古代提倡对民事案件和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广泛运
“ ” “用调处方法结案息讼。如规定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为 自理案件 ,州县要注意贯彻 调
”处息讼 的原则。而且,乡啬、里正、村正、坊正及社长都负有调解纠纷的职责。如汉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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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古代无讼社会形态的法律基础纵观中国古代社会,贱讼、厌讼和畏讼是官府、文人士大夫和普通百姓的共同心理。也就是说,无论王侯将相、官场吏僚、文人墨客、绅士长老和乡间农人都十分蔑视、反感甚至憎恨诉“”讼活动,以致厌讼心理成为古代社会一种普遍的、民族的传统心理。由此形成了一个无讼社“”“”会。那么,古代无讼社会形成的基础是什么?费孝通认为,礼治秩序是乡土社会无讼的根源,因为礼治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能够把外在的规则化成内在的习惯,使每个人都自动地守规矩。一旦有人越出规矩,就是教化不够,则与其有宗族血缘关系的人们就会面临道德的压力,因此,打官司是可羞之事[1]54。顾元和李元认为,儒家的和谐与中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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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213
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社科文学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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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