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清末讼师群体消亡的原因
探讨清末讼师群体消亡的原因
清末民初是社会急剧变革的时代。1912 年3 月5 日的 《时报》刊登了一篇名为 《新陈代谢》
的文章: “共和政体成,专制政体灭; ……中华民国成,清朝灭 律师兴,讼师灭; 枪毙兴,斩绞
……”灭 。〔1 “ ” “ ”〕这篇文章提及的一系列 兴 与 灭 ,是中国近代历史重要的转换标志,抑或说
是转换符号,它们在向世人昭示,一个新的时代已经到来,这是数千年未曾有过的大变局,其
“ ”中的 律师兴、讼师灭 ,昭示着一个新旧社会群体的更替。
众所周知,明清时期讼师活动频繁,对司法已产生重大影响,然而清末的一场司法改革,却让
“ ” “传统讼师落个 消亡 结果。缘何官方的司法体制改革没有考虑国情习惯,未秉承 仿行西
” “ ”方 、 兼容国体 的修律原则,直接移植了西式的律师制度,没有给讼师提供容留空间和生存
的制度基础,未考虑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讼师人群融入律师队伍,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
的法律服务群体?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清末讼师群体消亡的原因。
一、弱势地位与消亡的命运
( 一) 讼师群体的构成
“ ” “ ” “ ”讼师也称 刀笔先生 、 刀笔吏 ,从史料来看,对 讼师官鬼 〔2〕的判词,指其本来身份
“ ” “ ” “ ” “ ”是 士人 或 假儒衣冠 的人。 士人 即有功名的人或读书人, 假儒衣冠 大多是指那些与贵族
宗室有关系、识文断字的冒充有功名的人。
讼师群体的构成有非常浓厚的传统特色,其群体供给与古代的科举制度关系密切。科举制度的
施行,给传统读书人提供了晋身立命的机会,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大量的科举落第者。落
第的读书人很快发现,他们识文断字的本事在民间大有用武之地,那些无力继续专以读书为业
的,迫于生计,有人做了教书先生,有人做了刀笔先生。官方科举制度的本意是为朝廷选拔良
才,无意中却附带培养了大批讼师。正如霍存福先生的观点,事实上晚清时期多数讼师原是生
员。
〔3 〕清代的生员,就是在各级学校就读的文人,这些读书人未进入仕途或尚未进入仕途的,
除了县生员,还包括庠生( 州府县学生员的统称) 、贡生( 州府县学生员中成绩优异被选拔升入
京师国子监肄业者) 、监生( 入国子监就读者的统称) 等,未仕的读书人成为讼师的最好人选。
清中晚期的读书人面临非常严峻的社会现实,满人任官的特殊优待政策,加之买卖官缺的社会
现实,严重限制了科举出仕的人数。科举高中即可鱼跃龙门,在前朝可以,在清朝则不行,只
有朝廷实授给官职,才算真正有了出路。不能出仕的人若无祖业可守,就将面临现实问题,这
些人以读书为业,又何以为生? “据《申报》记事,以漕米纳税的地方生员以报揽漕米分得规
” “ ”费为才,而无漕米地方生员则以学习刀笔挑唆词讼为务 。
〔4 “〕资料可见,清时科举无望的读书人不乏专以词讼为业的。如,嘉兴钱延伯, 习举子业,
”不售于有司,愤而为人刀笔 。〔5 “ ” “ ”〕清末王惠舟 读书不成 ,乃 包揽讼事。〔6 〕道光时梁
“ ”溪讼师查春帆, 弱冠时,埋首书斋,读八股文,固无意为讼师也 。
〔7 〕清代的许多讼师最初都是苦读四书五经、专攻策论和八股文,这些读书人因仕途不顺最
后转做了讼师。清代乾隆、嘉庆、道光时期着名的四大讼师,谢方樽、诸福宝、冯执中、杨瑟
言都是读书人出身。谢方樽是个秀才,曾乡试 8 次不中弟,诸福宝是举人,冯执中是个廪生,
杨瑟严也曾入校学习。未仕的读书人作讼师的,有的并非迫于生计,还有的是为得到社会认
可,以实现自我价值。
“ ”有才学的人一定不肯安分守己的,一定要想出种种办法来发泄他的本事,〔8 〕常熟秀才谢
方樽,学问很好,乡间百姓非常信服他,总是向他请教,俨然乡间土知县,他最初干预讼事,
还不是靠此谋生,但作出大声名后,一案可收一百金,索性不作读书人,专门当讼师了。昆山
的名讼师冯执中本是廪生,国家每月给廪米供应,家里也还过得去,祖上传下来的有数百亩良
“ ”田,因为痛恨当地讼师颠倒黑白,淆乱是非, 横竖闲着无事 ,图一时好玩,为人撰写了诉
状,打赢了官司,之后又手到成功,打败恶讼师,于是声名大起,众人来求,不到三个月,弄
得门庭若市,索性投身讼行,最后成为当地最为骄横跋扈的大讼师,连知县令都因他丢官被
逐。〔9 〕
( 二) 对讼师不利的舆论背景
通常情况下,一个行业的生存基于社会需求,在此基础上,一个职业群体的整体养成,则需要
“国家行政的支持。而中国传统讼师群体则是个例外。自春秋伊始至明清,虽然已经发展到 词
”讼必由讼师 的程度,民间需求滋养了讼师的生存,民间讼师活动极其活跃,有的甚至成了家
“ ”传生意一样,如光绪年间陕西泰兴县讼师孙长庚一门 三代讼棍。
〔10〕但讼师身份却一直游弋在官方司法体制的边缘,始终未取得官方的正式认可。
历史上,官府对讼师执业一直持明确的严格压抑态度,讼师的整体社会评价不高。在古代的政
治、社会生活中,诉讼以及与诉讼相关的一切活动都被认为与道德沦丧、社会混乱有关,甚至
意味着官吏治理地方的能力低下。受儒家思想主导,传统的朝廷官员们认为,诉讼从根本上是
“ ”不道德的,因此他们无法想象,私人法律服务在道德上是正当的。《周易》中对 讼 是消极解
“ ”读,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 。执着于把官司打到底,不依不饶的,就将有危险。儒家
以为,品性高尚的君子不会为利益争执,只有斤斤计较的小人才拘泥于蝇头小利而争讼不休。
“ ”从价值判断来说,儒家否定诉讼,从执政理想而言,儒家希望实现无讼 。儒生出身的官员总
“ ”是宣称,为官的首要任务是 息讼 ,经年对儒家经典文献的研读,塑造了为官者内心对和谐的
渴望,以及对避免纠纷的致力追求。
讼师为民间打官司提供帮助还以此谋生,这样的行为在官方眼中有悖于传统价值判断,官府不
可能公开认可讼师的社会地位。虽然讼师有书写讼状的娴熟文字功夫,有出谋划策的狡黠智
慧,有应对官府的灵活变通能力,但是这些素养在官方眼中,只能算底层读书人不入流的本
事。读书人背诵圣贤文章,却在词讼中舞文弄墨,取巧弄法获取利益,本身就是背离了读书人
的格调,不是高贵的德行,更不是正途。在官家看来,即使讼师的刀笔功夫了得,以词讼为生
者就算不上真正的文人,只能列入道德败坏的下等人,读书人为了获取利益而涉足诉讼,本身
就有不道德的嫌疑。如《中国四大恶讼师传奇》中所言,读书人如果因为仕途不畅,便把满腹
才学发泄到做讼师的邪路上,纵然能得逞一时,却终难得逞于一世。结果人固受害,亦自误,
“ ”该书作者警醒世人,有才干之人当悚然自惧,自爱其身 。
清一代生员做讼师,在当时承受的压力很大。因为在传统价值观中,讼师被视为堕落的一群。
未仕途生员构成讼师群体,读书人未能入仕途的现实,本身即意味者这些人群的社会地位不
“高。清末官府对讼师的蔑视,往往也基于此,有官员嘲笑讼师代书诉状, 是何处不通秀才用
”李陵答苏武句法 ,〔11〕由此,清末朝廷自上而下的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讼师不会成为社
会转型时期的改革受益者,实属自然。
( 三) 讼师的弱势与最终命运
讼师们大多幕后助讼,因为官府的严格压抑态度,清一代讼师书写诉状,都不署真实姓名,以
规避追查。若有官府询问代书人是谁,当事人会推说集市上找的算命先生,因为算命先生行迹
无踪,如此陈述无需担心官府追查。有讼师出庭助讼,多托词称是当事人亲属。若被官府追
“ ”查,讼师助讼身份暴露,往往会依讼棍施以重责。讼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读书人的价
值,法律专业人的自信,只能曲折地展示,根本无法淋漓尽致地体现出来。
虽然清中晚期的讼师群体,已经具备了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功能,但在传统语境下,始终无法
取得官方认可的地位和话语权。主流社会对读书人以词讼取财的轻视,甚至可以称为鄙视的态
度,加之讼师活动往往被片面地归于趋利、扰法、害民,这些都阻碍讼师取得正式职业地位。
清末的修律大臣掌握着制度转型的话语权,无论其是否接受了西方的法律观念,但他们不可能
超越其时的社会价值判断,其居于高堂之上,而讼师群体则由社会底层知识分子构成,其生存
实况与高官们相距太远,讼师的命运天然地不在司法改革制度设计者的视野范围内。晚清政府
进行司法改革时,高官们不会考虑讼师的命运,顶层的制度设计者创设的,是从西方直接移植
来的全新的律师制度。目前尚无逻辑严密的整段文字,可以更明确地说明最终讼师被舍弃的原
因,但是从零星的文字记载看,大多支持律师制度的,都是认为原有的讼师是社会弊端,于是
清末政府就如同革除弊端一样,很干脆地在法律服务群体的制度构筑中舍弃了讼师的作用。
“ ”制度设计者从未考虑 律师兴 以后讼师的命运,他们选择了完全崭新的西式律师,放任了中国
传统讼师的消亡。传统的价值判断无疑会影响讼师的命运,讼师群体的弱势地位与讼师的消亡
不无关系,因其先天不足,而成为制度转型的利益牺牲者,就不难理解了。
二、执业状态加重官府的抑制
( 一) 讼师活动的民间表达形成潜在的民权对抗
清末讼师的执业活动,处于特定的结构性变迁的时代背景之下。清中晚期的社会局面日趋复
杂,人口的增加、财产关系的变化、下层文人相对于上层科举地位身份的恶化等等,这一切都
是清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从整体而言,清末经济发达地区出现的社会经济的转型发展是缓慢
的,还不能清晰地反映出任何与传统的突然断裂,但商业经济范围已经开始扩大,并且日渐复
杂化,这些对不同层面的社会关系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在经济发达地区,朝廷权力的行使与民
间对权利的主张,开始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抗衡,甚至在一定范围内引起矛盾激化,虽没有如西
方一样形成浪潮,进而旗帜鲜明地主张民权,但在若干久悬未决的疑难案件中,已经可见平民
阶层势力日强。而在民间与官府周旋以维护权利时,实际上讼师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至清末司法改革前,讼师的执业活动已经非常普遍,许多戏曲、小说、笔记均不同侧面地描述
了清代讼师的执业状况。关于清末讼师的活动,民间有着独特的生动表达。在民间话语中,讼
师多是狡黠机智的,有的还不乏正义感,他们不仅仅是官方眼中诡计多端的人,有时会无赖行
事,有时却散发一种豪侠气质,怀不平之心,行义侠之事。民间通常认为讼师是长于舌战之
人,精于词讼智慧之人,善于权衡变通之人,光绪三十年( 1904 年) 的常熟地方志中纪念了几
“ ”位本地人,他们妥善解决了 上百起词讼 ,或者促使当事人在极其困扰的案件中和解。在民间
的话语表述中,讼师代表着地方下层文人精英集团,满足了民众的法律需求,保护地方不受中
央政府的盘剥。在一些民间故事中,讲述了讼师如何以机智狡黠取胜,并羞辱地方官吏以及有
权势的富人,这些故事多少有些神话了讼师的智慧。还有的故事则透露一种观念,在一个道德
沦丧的时代,只能通过不正当的却强有力的力量获取正义,这样的做法实际而有效。当然,官
府从未因此改变其判断,一直视讼师为玩弄阴谋诡计之人,无可否认,聪明与狡诈的才能,往
往也包含了谎言欺骗和取巧弄法。
清晚期的传统社会生活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士绅家族的巨额财富使其可以捐得功名,或者获取
到本应是读书人享有的精英地位,讼师无力左右这样的变化,作为底层文人,他们鄙夷暴发的
士绅家族,于是很乐意帮助弱者从暴发户那里夺取利益。因此,讼师为了客户利益,也为了展
示自我价值,充当起民间私权与官府公权抗衡的力量。虽然从全国范围来说,清代讼师的活动
还不至于肆无忌惮,但在经济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他们已经在民间拥有了不低的社会
评价,讼师为满足民间需求而存在,其对抗苛刻不仁的官吏,保护弱势民众免遭强势侵害,从
讼师参与的许多案件看,他们已经开始承担着解决地方冲突与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责任。
( 二) 官府坚定地压抑讼师
清代官方对讼师活动的表达与民间截然不同,无论讼师是否在诉讼中起到了良性作用,官府从
“未放弃反对讼师的宣告。乾隆三十四年江苏巡抚高晋称, 江苏系讼多之省。依民人品性而
”言,松江 [府]人多诽谤、慢法、背义之事。
〔12〕讼师一直就是政府官员和良善士绅极度反感的对象,长期以来,传统社会精英的意识形
态霸权,强调着讼师的道德败坏和政治危害,异常刻薄地渲染着讼师的种种劣迹,如: 词讼文
书的诬告,对法庭的操纵利用,对非份利益的贪欲。最令权力阶层无法容忍的,是讼师对官方
法律权威( 或者说官方权威) 的挑战。长期的官本位意识让官老爷不会愿意公堂上再出现一个
权威,如果百姓信服民间权威,必然将折损官威。
通过若干具体案例,可见清晚期的讼师实际上是以一种前职业身份从事活动,有些近似于英格
兰早期法律职业的下层分支的地位。欧洲的这些人群最终成为通向王室法庭的大众渠道,他们
还促进了正在王室法庭中进行的诉讼,有助于中央法院争取司法管辖权的优势地位,简言之,
这些人是促使国家合法化及成长的一个因素。中国传统社会的讼师与之不同,他们始终在夹缝
中求生存,没有历史机遇促成其合法化,即便讼师在民间取得大名望,也只能在法定秩序的边
缘游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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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清末讼师群体消亡的原因清末民初是社会急剧变革的时代。1912年3月5日的《时报》刊登了一篇名为《新陈代谢》的文章:“共和政体成,专制政体灭;……中华民国成,清朝灭律师兴,讼师灭;枪毙兴,斩绞……”灭。〔1“”“”〕这篇文章提及的一系列兴与灭,是中国近代历史重要的转换标志,抑或说是转换符号,它们在向世人昭示,一个新的时代已经到来,这是数千年未曾有过的大变局,其“”中的律师兴、讼师灭,昭示着一个新旧社会群体的更替。众所周知,明清时期讼师活动频繁,对司法已产生重大影响,然而清末的一场司法改革,却让“”“传统讼师落个消亡结果。缘何官方的司法体制改革没有考虑国情习惯,未秉承仿行西”“”方、兼容国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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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213
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社科文学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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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