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清前中期常平仓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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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清前中期常平仓相关法律
清朝统治者入主中原之后,通过颁布相关法令,开始恢复全国的粮食储备系统,有计划地进行
粮食储备。这一系统主要包括位于北京为皇室和官员服务的内仓、京仓和通仓,以及遍布全国
各州县的常平仓。政府同时还鼓励民间设立社仓、义仓。从仓储的建置规模以及所储备的粮食
数量来看,常平仓是国家粮食储备的主体。作为国有资产,清政府对常平仓制订有一系列的法
律法规,进行管理,但在不同历史时期常平仓制度效果却不尽相同。太平天国运动之后,各地
常平仓毁于战火,常平仓制度基本崩溃。笔者主要探讨清前中期常平仓相关法律。
1、仓廒的修建维护与仓粮的保管
作为由政府建立并管理的粮仓,常平仓在汉代开始出现,唐宋以后逐渐在全国各地普及。清政
府规定各州县均设立常平仓,由地方官全权负责。经历了明末清初的战乱,很多地方原有的常
“ ”平仓遭到破坏,清政府遂又规定 无仓储之州县,地方官酌量修盖,加谨收储。
此后,常平仓在各地逐渐恢复。为保证常平仓粮的完好,雍正四年(1726) “奏准 凡地方仓廒有渗
漏及墙垣木植不坚全者,所需工费无多,该地方官即为修补;若年久倾圮、瓦木植破碎朽坏
者,该地方官详明上司,委官估计工费报部,即动支正项修盖;其有地方廒座无多,将仓粮寄
存僧寺道院者,或并无寄存之处,将米谷露囤者,该地方官详请督抚查勘确实,将作何建仓之
处,酌量具题。
将需要简单修理、大修和新建的仓廒区别对待。至于常平仓的具体建筑形制政府并无明确规
定,大小不一。
“ ”清政府规定常平仓粮 岁歉赈借平粜,年丰出陈新 ,为粮食歉收时常平仓要发挥其赈
平粜等职能,正常年景则需要出陈新,以确保存仓粮食的量,防止仓粮保存时间过长霉
变腐坏。不平粜还是出陈新,均需保一定的存粜比例。清政府初规定的存粜比例
年存,但由于各地自然环境差异方一些气候潮湿、天气炎热的地区,粮食更容易
腐败变质乾隆时政府对存粜比例做了相应调整大了不于存储粮食地区常平仓粮的出粜
比例如 湖南省,地有高下燥湿之不同,常平仓谷存粜之数,地制,列为三等:长沙
十五州县地势干燥等三十一府势稍湿者存龙阳等
县地势尤湿者粜
他南方地区类似情况粮与新粮的交换比例减少粮食的存仓时间,有
防止粮食受潮霉变
清政府对常平仓所存粮食的种类也做了相应调整,清初规定常平仓 凡米、、谷、高梁
储。
本来方各地存粮以大米为主,雍正年间,方各地方潮湿,米在仓一年,便致红
” “朽 ,逐渐能长久保存的谷。 其江西北、湖南、四存储米皆五万石,令于
一年内改易稻谷。江淮截漕米、广东存仓米皆八万余石广西存仓米十万余石改易
谷。
述调整降低了常平仓粮的损耗,但一些自然损耗在存储过仍然难避免。清政府此规
“ ”定了 气头承认常平仓正常存储情况下的粮食损耗。常平仓存储的粮食,在存储了一定
时间后,其仓和仓的粮食以部地作耗充销。清政府根据各地存粮的自然条件及粮食的
“ ”存储时间,定了常平仓的 气头底 损耗数量。
不同的存粜比例,其准的数量不同; “粮食存储的时间长短不同,折耗也不相同。如浙江省
收谷,于年粜粜四之外尚有存者,每石开报气头三合、廒底 合;其存
,于年又经粜粜四,存四存者,每石开报气头六合、廒底二合;
— ”州县,将存每石开报气头三合、廒底 合
2、确定仓筹措仓粮
常平仓以充足的粮食储备为基础救助贫民,防灾减灾。清在全国大建仓的同时,还重视
食储的规模,制定各地常平仓的储粮数,地方政府必须按照规定足额储备粮食。常平仓的
粮食储备数两类:其一,每个州县的粮食储备数量;每个省的粮食储备数量。清政府
初在制定各地储粮数量时,多地注意了各地区间的同一以及制度的划一,简单地以地
区的规模、人口的数量作为制定政的主要依据准,而忽视了不同地区的特殊性和对粮食
储备的实。其后,随着国家救灾防灾活动的不进行和入,清政府逐渐调整
改变法,注重各地对粮食的客观注重地区的特殊性
种变化也反映了清代常平仓制度的不和进。清代州县常平仓储粮数的设定与
,是相关法律调整最多的部,通过清政府的具体政策得以实现。
康熙十三(1704)规定各州县存储米谷,大州县存万石,中州县储八千石,小州县存六千
。到乾隆十三(1748),清政府对此调整:“环山带海商贩不通;广东岭海交错,产
谷无; ”“跬步皆山,不通舟楫,仓储均宜充裕。 令各该督抚府州县之大小,均
储,其间有、出产、地方要以及提镇驻扎、各省犬牙之处,协济,均
应分别加储。
“ ”统计,时全国 常平仓 实储粮食为 30171793 ,清政府乾隆十三(1748 )制定的全
“ ”国 常平仓 总额33792335
比较乾隆十三年的数额略加。
常平仓粮主要有三个:捐纳采买截漕。清政府重视民间捐助的作,通过捐纳
,将社会富裕阶层的经济力引向常平仓的粮食的储备。在捐纳时,不同人群
要的政治资不同,政府区别对待。其中捐纳子监监生最为常乾隆三(1738)
加各地常平仓储,实行了纳粟捐监措施,将原来的捐监捐纳白银学生在各
纳粟乾隆十(1745),清政府重申纳粟捐监:“员有于岁捐纳监生
经该州县收明谷仓收者,准其;经报捐而完,未给仓收者,仍照例
令其岁
职文官员以个人身份或米一纪录或米四,准加一
谷四或米给九品顶戴荣身谷一或米五十石该地方官给匾奖励。
“ ”采买则是政府动市场购粮食补常平仓仓储,清朝 补仓谷 的补资
“ ”两种,一是粜仓米的于 出陈新 的粮食,一以通过对 常平仓 存粮的
运作解决,将在春季粮的钱款,在收时新粮还仓;一是政府拨款购,主
解决济带来的仓粮减少补通常定在年内完果谷价昂,州、县官
实,并将的理由上报,天或收后
粮食的地,一般限定在省境有在本价昂情况下可就邻近价之处
,并且购谷数报本的督抚。
截漕是将方各北京皇室和官食时补常平仓。截漕属于清政府时的
,基本上有制度可依。这主要的,以及条件不好
的地区,由中政府出部分漕粮为地方建仓备如康熙四年(1705)令将四十三
二十三万五千六八十二石全部建仓备;乾隆二十五(1760)直隶
观承奏请,天北仓存储之米及天米运大县常平仓。
3、常平仓的
常平仓通过平粜、赈和出借,实现平救济灾的。十七(1660) “
定常平仓谷,春夏出粜,秋冬籴还,平则按给散
“ ”其中通过平粜平为基本, 常平 之即由此来。的原因较多,
季节价波动是一经常性因,此外自然灾或战乱也会引起市场,此时政府
摘要:

探讨清前中期常平仓相关法律清朝统治者入主中原之后,通过颁布相关法令,开始恢复全国的粮食储备系统,有计划地进行粮食储备。这一系统主要包括位于北京为皇室和官员服务的内仓、京仓和通仓,以及遍布全国各州县的常平仓。政府同时还鼓励民间设立社仓、义仓。从仓储的建置规模以及所储备的粮食数量来看,常平仓是国家粮食储备的主体。作为国有资产,清政府对常平仓制订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但在不同历史时期常平仓制度效果却不尽相同。太平天国运动之后,各地常平仓毁于战火,常平仓制度基本崩溃。笔者主要探讨清前中期常平仓相关法律。1、仓廒的修建维护与仓粮的保管作为由政府建立并管理的粮仓,常平仓在汉代开始出现,唐宋以后逐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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