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七出”之制的法理分析和实践思考
“ ”唐代 七出 之制的法理分析和实践思考
唐代的离婚立法主要集中在《 唐律疏议》 中。根据《 唐律疏议》所规定的离婚理由来看,唐
代的离婚立法确立了七出、义绝、和离三大离婚制度。本文拟从法理学和历史学角度出发,对
“ ”唐代的 七出 之制加以剖析,以求从一个侧面揭示出唐代社会生活中礼与律的复杂关系,文中
不足及错误之处,敬祈方家指正。
“ ”一、唐代 七出 之制的法理分析
“ ” “ ” “ ”“ ”七出 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中极具中国特色的一种离婚制度。 七出 又称 七去 、 七弃 ,
是指丈夫在妻子犯有法律规定的七项出妻理由之中的任何一项时,就可以依法根据自己单方面
的离婚意志将妻子名正言顺地赶归娘家,而无须经官府判断,只须作成文书,由双方父母及见
“ ”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可见 七出 是法律确认的丈夫单方面的带有强制性的休弃妻子
的权力。
1. “ ”唐代关于 七出 的立法规定
(1 “ ” “ ” “ ) 七出 的具体内容。唐律引《 户令》对 七出 作了规定 : 七出者依令:一、无子,
” “ ”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① 七出 之条,原
“ ”本于礼。唐代 , 七出 虽入律令,但只见条款,却未见陈述应出之理由,其中原因,留待下文
“ ”探讨。关于 七出 内容之意义,自出现以来,议论者颇多,至今仍有不少论述,这其中不乏真
知灼见。本文不想就此再多作评论,只想从法律史上作点探讨。
(2 “ ” “ ”)关于 七出 的限制。 七出 之条,多为由于妻子的行为而影响夫家的伦常秩序及一般生
活秩序,是礼与法要求妻所承担的单项性义务,集中体现了婚姻关系中夫妻地位的不平等,是
男尊女卑在婚姻法律关系上的反映。唐代,为了防止夫过于滥用此项权力,法律又规定了一定
的限制条件。
“ ‘ ’第一,无子被出是有年龄限制的 。 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 即是四十九以下无
”子,未合出之。 ②依据此规定,妻子必须是年五十以上无子,才受此条拘束。换言之,妻不
到绝育期,是不能以无子为理由而提出离异的。
“ ”第二,以 七出 理由休弃妻者,必须履行较为严格的法定程序。唐律因侧重于对违法犯罪行为
的打击,虽未就程序问题作较多的规定,但唐令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开元二十五年《 户
“ 令》规定 : 诸弃妻须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
窃、六、妒忌、七、恶疾,皆夫手书弃之,男及父母伯姨舅并女父母伯姨舅,东邻西邻及见人
”皆署;若不解书,画指为记。③由此可见,法律设定了三大程序:其一,必须由丈夫本人亲
“ ”自制作书面休弃状,即通常所说的 休书 。其二,休书必须经夫妻双方的有关亲属联名签署或
画押。这些亲属包括夫的父母伯姨舅,妻的父母伯姨舅。其三,必须有第三者在场见证并签名
或画押。第三者包括左邻右舍,及其他非亲非邻见证人。
“ ” “ ” “ 第三,即使妻的行为符合 七出 的条件,但若同时存在 三不去 者,夫仍不得休弃妻。 虽犯
” “ ”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④律引《 户令》之规定,对 三不去 作了明
“ ” “ 确界定 : 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 ⑤唐代法律在确认 三
” “ ” “ 不去 的同时,又作了一定保留 : 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也就是说 谓恶疾及奸,虽有
‘ ’”三不去,亦在出限,故云 不用此律 ⑥。
2. ”七出 首次入律时间辨析
“ ” “ ”七出 之条,原本于礼。这已是法律史学界不争的事实,但关于礼之 七出 何时真正以律这
种根本大法的形式在法律上得到全面确认和规范,就笔者目前所了解的情况来看,法律史学界
却未对此问题给予明确的严格意义上的界定,因而也就有着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说法是汉代
“ ” “ ”法律就已有 七出三不去 的法律规定,另一种说法是 七出 作为离婚理由始于汉代,但真正
为律确认,得以法律化,则始于唐代。在许多着作包括一些法制史或法律史教材中,时而使用
前种说法,时而起用后说,常使人搞不清谁是谁非,笔者认为这两种说法不存在对错。之所以
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两种说法的前提环境不同。前者是一般意义上的,即广义上的;后者
“ ” “ ”则是严格意义上,即狭义上的。厘清严格意义上的 七出 首次入律,对确定 七出 在法律史及
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试就这一问题作点探析。
“ ” 七出 一词及其内容的最早记载是《 孔子家语》。《 孔子家语· “ 本命》云: 七出者:不顺父
母出;无子出;淫僻出;嫉妒出;恶疾出;多口舌出;窃盗出。不顺父母者,谓其逆德也;无
子者,谓其绝世也;淫僻者,谓其乱族;嫉妒者,谓其乱家;恶疾者,谓其不可共粢盛;多口
”“ ” “ ” 舌者,谓其离亲;窃盗者,谓其反义 。 七出 又叫七去 ,见之于《 大戴礼· “ 本命》。又叫
” 七弃 ,见之于《 公羊传· “ ”“ ”“ ”庄公二十七年》何休注。这期间,除 出 、 去 、 弃 用词不同
外,内容完全一致。《 大戴礼》和《 春秋公羊传· 庄公二十七年》何休注均早于《 孔子家
“ ” — “ 语》,这说明 七出 作为封建礼教中的 种严格的伦理规范,在汉代就已确定⑦。至于礼之
”七出 在当时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是否上升为法律,是否已入严格意义上的汉
律,则需要综合有汉一代的法制状况来考察。
汉朝立法成果主要体现在汉律六十篇的制定上。汉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九篇《、 傍章
律》十八篇《、 越宫律》二十七篇《、 朝贺律》六篇,组成了汉朝的主干法律。在中国法律
—史上,通常用 般意义上的汉律来通称汉代的法律制度。汉代法律的基本形式主要有律、令、
科、比,同时还包括在司法实践中起到法律作用的儒家经义。严格意义上的汉律则主要指汉律
六十篇中的《 九章律》。汉《九章律》是丞相萧何在《 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
“ ” 律、厩律三篇合为九篇而成。 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令,律经是也。萧何制《 九章》时,虽
“ 有陆贾在竭力鼓吹儒家学说,宣扬礼义教化,但儒家学说始终未能成为立法的理论依据。 秦
汉法律为法家系统,不包含儒家礼的成分在内。儒家以礼入法的企图在汉代虽已开始,但因受
” “ ”条文的拘束只能在解释法律及应用经义决狱方面努力。 因此,从常理上来讲,从 七出 出现
“ ”的时间上来讲,汉《九章律》不太可能直接引 七出 入律。此外,两汉律令早已散失,今人
根本无法得见其具体律文,所知内容只能根据两汉及后来有关史料和居延等地出土汉简中的记
载来归纳整理,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 ”故综合上述,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说七出 之条在汉代就已引入
“ 汉律是不正确的。但若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即从广泛意义上来讲,说汉律早就有关于 七出三
”不去 之规定,则是有其道理的。
“ ”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新儒说,采纳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的主张并付诸实施后,不仅确立了儒
家治世学说的社会统治地位,而且开创了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新局面,使两汉法制发生了重
“ ” “ ” “ 大转型。汉代法律儒家化最突出的表现就是 春秋决狱 的风行。所谓 春秋决狱 ,亦作 经义
” 决狱 ,主要是指直接引用《 春秋》等儒家经典大义作为判案依据,而不是依据汉朝法律审理
案件,从而使汉朝司法审判制度发生了重大转变,即由原来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实行一元化审判
“ ”而转变为既依据法律又依据儒家经典大义实行二元化审判。汉代春秋决狱 ,董仲舒起了重要
推动作用,他曾专门编定《 春秋决狱》!"! “ ”事,成为引经决狱的示范和标准。春秋决狱 的出
“ 现与风行,使得 儒家经义成为了法律,儒家经典成为了法典。总而言之,儒家经义是汉朝盛
行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形式,用《 春秋》等经义作为判案的根据,比之任何律、令、科、比,都
” “ ”具有更大的随意性、灵活性 ⑩。持汉律已有 七去三不去 之说者,在具体引用论述时均是以
《 大戴礼· “ ”本命》的记载为准。因此,综上所述可知,汉律已有 七去三不去 之说,是从广义
上来讲的。
“ ”那么,严格意义上的 七出 首次入律,始于何时呢# “ 始于唐代。因为 在唐律中有许多原属礼
‘ ’ 的规范的内容却被赋予刑的外貌,自汉初以来流行七百余年的 春秋经义 决狱也由于《 唐律》
”完满地体现了礼与刑的结合而终于废止 。此外,唐律不仅是唐代所有法律形式中地位最高、
稳定性最强的根本大法,而且也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系统的成文法典。
3. “ ”汉唐 七出 顺序之异同及变动原因
“ ” “ ”唐代法律所确认的 七出 与汉代礼之 七出 虽在内容上是完全一致的,但在先后顺序上却是有
“ ” “ ”所变动的。为便于看出这一变动,现将两种 七出 之序简列于下:汉时 七出 依序为(1)不
顺父母;(2)无子;(3)淫;(4)妒;(5)有恶疾;(6)口多言;(7 “ )窃盗。唐时 七
”出 依序为(1)无子;(2)淫佚;(3)不事舅姑;(4)多言;(5)盗窃;(6)妒忌;
(7)恶疾。比较一下,不难看出,唐律把无子提到了首位,把淫佚提到了第二,把妒忌和恶
疾退到了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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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七出之制的法理分析和实践思考唐代的离婚立法主要集中在《唐律疏议》中。根据《唐律疏议》所规定的离婚理由来看,唐代的离婚立法确立了七出、义绝、和离三大离婚制度。本文拟从法理学和历史学角度出发,对“”唐代的七出之制加以剖析,以求从一个侧面揭示出唐代社会生活中礼与律的复杂关系,文中不足及错误之处,敬祈方家指正。“”一、唐代七出之制的法理分析“”“”“”“”七出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中极具中国特色的一种离婚制度。七出又称七去、七弃,是指丈夫在妻子犯有法律规定的七项出妻理由之中的任何一项时,就可以依法根据自己单方面的离婚意志将妻子名正言顺地赶归娘家,而无须经官府判断,只须作成文书,由双方父母及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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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213
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社科文学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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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