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七出”之制的法理分析和实践思考

3.0 闻远设计 2023-06-07 88 4 31.25KB 6 页 免费
侵权投诉
“ ”唐代 七出 之制的法理分析和实践思考
唐代的离婚立法主要集中在《 唐律疏议》 中。根据《 唐律疏议》所规定的离婚理由来看,唐
代的离婚立法确立了七出、义绝、和离三大离婚制度。本文拟从法理学和历史学角度出发,对
唐代的 七出 之制加以剖析,以求从一个侧面揭示出唐代社会生活中礼与律的复杂关系,文中
不足及错误之处,敬祈方家指正。
一、唐代 七出 之制的法理分析
”“ 七出 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中极具中国特色的一种离婚制度。 七出 又称 七去 七弃 ,
是指丈夫在妻子犯有法律规定的七项出妻理由之中的任何一项时,就可以依法根据自己单方面
的离婚意志将妻子名正言顺地赶归娘家,而无须经官府判断,只须作成文书,由双方父母及见
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可见 七出 是法律确认的丈夫单方面的带有强制性的休弃妻子
的权力。
1. 唐代关于 七出 的立法规定
1 七出 的具体内容。唐律引《 户令》对 七出 作了规定 : 七出者依令:一、无子,
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① 七出 之条,原
本于礼。唐代 , 七出 虽入律令,但只见条款,却未见陈述应出之理由,其中原因,留待下文
探讨。关于 七出 内容之意义,自出现以来,议论者颇多,至今仍有不少论述,这其中不乏真
知灼见。本文不想就此再多作评论,只想从法律史上作点探讨。
2 )关于 七出 的限制。 七出 之条,多为由于妻子的行为而影响夫家的伦常秩序及一般生
活秩序,是礼与法要求妻所承担的单项性义务,集中体现了婚姻关系中夫妻地位的不平等,是
男尊女卑在婚姻法律关系上的反映。唐代,为了防止夫过于滥用此项权力,法律又规定了一定
的限制条件。
第一,无子被出是有年龄限制的 。 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 即是四十以下无
子,未出之。 依据此规定,妻子须是年五十以上无子,才受此条拘束言之,妻不
育期,是不以无子为理由而出离的。
第二,以 七出 理由休弃妻者,严格的法定序。唐律因侧于对法犯行为
打击,虽未就问题多的规定,但唐令对此作出了确的规定:开元二十五年《 户
令》规定 弃妻须有七出之,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
窃、六、妒忌、七、恶疾,书弃之,男及父母伯姨女父母伯姨舅,东邻西邻及见人
;若不解书,指为由此可见,法律定了三大序:其一,须由丈夫本人
自制作书面休弃,即常所 休书 。其二,休书须经夫妻双方的有关亲属联
画押。这些亲属包括夫的父母伯姨舅,妻的父母伯姨舅。其三,须有第三者在见证并签
或画押。第三者包括左邻右舍,及其他非亲非邻见证人。
第三,即使妻的行为符合 七出 的条件,但若同 三不去 者,夫仍不休弃妻。 虽犯
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追还合律引《 户令》之规定,对 三不去 作了
: 一、经舅姑之,二、贱后贵,三、有所无所归。 唐代法律在确认 三
不去 的时,又作了一定 犯恶疾及者,不用此律 。就是说 谓恶疾及,虽有
’”三不去,在出限,故云 不用此律
2. ”七出 首次入律时间辨
七出 之条,原本于礼。这是法律史学的事,但关于礼之 七出 何时真正以律这
种根本大法的形式在法律上得到全面确认和规,就目前所了解的情况来看,法律史学
却未对此问题给予明确的严格意义上的定,因而就有着两种不法。一种法是
法律就有 七出三不去 的法律规定,一种法是 七出 作为离婚理由代,但真正
为律确认,以法律则始于唐代。在包括法制史法律史教材中,时而使
法,时而后说,常使清谁谁非者认为这法不在对错。之所以
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法的前提环境者是一般意义上的,即广义上的;后
严格意义上,即义上的。厘清严格意义上的 七出 首次入律,对确定 七出 在法律史及
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具有要的意义。下面就这一问题作点探析。
七出 一及其内容的最早记载是《 子家》。《 子家· : 七出者:不顺父
母出无子出;嫉妒出恶疾出多口舌出窃盗出。不顺父母者,逆德也;
子者,其绝世也;者,乱族;嫉妒者,恶疾者,其不可共粢盛;多口
”“ 舌者,其离亲;窃盗者,其反义 。 七出 七去 ,见之于《 大· 》。又
七弃 ,见之于《 公羊传· ”“ ”“ 庄公二十七年》何休。这期间,除 出 、 去 、
,内容完全。《 大礼》和《 春秋公羊传· 庄公二十七年》何休注均早于《 子家
》,这说明 七出 作为封建礼中的 种严格的伦理规,在代就确定。至于礼之
七出 在时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是为法律,是否已严格意义上的
律,则需综合一代的法制状况考察
汉朝立法成主要体现在律六十的制定上。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九篇《、 傍章
律》十八篇《、 越宫律》二十七《、 朝贺律》六成了汉朝的主法律。在中国法律
史上,常用 般意义上的律来代的法律制度。代法律的形式主要有律、令、
还包括实践起到法律作用的家经义。严格意义上的主要指
六十中的《 九章律》。九章律》是丞相萧何在《 法经》六基础加户律、
律、律三篇合九篇而成。 何承法所作为律令,律经是何制《 九章》时,虽
陆贾鼓吹儒家学宣扬礼义教化,但家学说始终成为立法的理论依据。
法律为法家系,不包含儒家礼的成分在内。家以礼入法的企图代虽已开始,但因
条文的拘束在解法律及应用经义决狱方面力。 因此,从常理上来,从 七出 出现
的时上来九章律》不能直接 七出 入律。此两汉律令早已散失,今人
根本无法见其具体律文,所知内容只根据两汉来有关史居延等地出土汉简中的
来归纳整理,作出应的论。
故综合上述,我们难得出这一个论:从严格意义上来七出 之条在代就引入
律是不正确的。但从一般意义上来,即从广泛意义上来说汉就有关于 七出三
不去 之规定,是有其理的。
汉武帝接受董仲舒新儒说采纳 罢黜百家、儒术 的主张并付诸实施后,不确立了
治世的社会统治地位,而且开创了中国封建法律新局面,使两汉法制发生了
转型代法律化最突出的现就是 春秋决狱 行。所 春秋决狱 作 经义
决狱 ,主要是指直接引用《 春秋》等家经大义作为判依据,而不是依据汉朝法律
件,从而使汉朝司判制度发生了,即由原来关依据法律行一元化
依据法律又依据家经大义行二元化判。春秋决狱 董仲舒起
推动作用,曾专门编定《 春秋决狱!"! 事,成为引经决狱的示标准春秋决狱 的出
现与行,使得 儒家经义成为了法律,家经成为了法而言之,家经义是汉朝盛
行的一种特的法律形式,用《 春秋》等经义作为判的根据,之任何律、令、
具有大的意性、活性 持汉 七去三不去 之者,在具体引用论述时是以
《 大· 》的记载。因此,上所述可知, 七去三不去 之,是从广
上来的。
严格意义上的 七出 首次入律,于何时# 于唐代。因为 在唐律中有多原
的规的内容却被,自以来行七年的 春秋经义 决狱也由于《 唐律》
地体现了礼与结合止 。此,唐律不是唐代所有法律形式中地位
定性强的根本大法,而且也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系的成文法
3. 七出 顺序之异同变动原因
唐代法律所确认的 七出 与代礼之 七出 虽在内容上是完全的,但在顺序上却是有
变动的。为便于看出这一变动,现将 七出 之序于下: 七出 依序为(1)不
顺父母2)无子3)淫4)妒5)有恶疾6)口多言7 )窃盗。唐时 七
出 依序为(1)无子2)淫佚3)不事舅姑4)多言5)盗窃6)妒忌
7)恶疾。比较一下,不看出,唐律无子提到位,淫佚提到了第二,妒忌和恶
退最后
摘要:

“”唐代七出之制的法理分析和实践思考唐代的离婚立法主要集中在《唐律疏议》中。根据《唐律疏议》所规定的离婚理由来看,唐代的离婚立法确立了七出、义绝、和离三大离婚制度。本文拟从法理学和历史学角度出发,对“”唐代的七出之制加以剖析,以求从一个侧面揭示出唐代社会生活中礼与律的复杂关系,文中不足及错误之处,敬祈方家指正。“”一、唐代七出之制的法理分析“”“”“”“”七出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中极具中国特色的一种离婚制度。七出又称七去、七弃,是指丈夫在妻子犯有法律规定的七项出妻理由之中的任何一项时,就可以依法根据自己单方面的离婚意志将妻子名正言顺地赶归娘家,而无须经官府判断,只须作成文书,由双方父母及见“”证...

展开>> 收起<<
唐代“七出”之制的法理分析和实践思考.docx

共6页,预览2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社科文学类资料 价格:免费 属性:6 页 大小:31.25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6-07

开通VIP享超值会员特权

  • 多端同步记录
  • 高速下载文档
  • 免费文档工具
  • 分享文档赚钱
  • 每日登录抽奖
  • 优质衍生服务
/ 6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