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保辜制度及其对刑事和解的启迪
唐代保辜制度及其对刑事和解的启迪
摘 要: 保辜制度是我国古代一项极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在唐代臻于成熟。保辜制度的
目的在于确定伤害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具有对受害人进行保护、对加害人赋予悔改机会以
平稳修复社会关系的深层内涵,从某种意义上其与当代的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有着一定的相通
性,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具有积极意义。借鉴唐代保辜制度理念,可以从扩大适用范
围、增加审查起诉阶段观察期、加大司法机关参与力度、实行执行阶段保证人制度等方面完善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关键词: 保辜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 唐代; 法律文化;
Abstract: The system of Baogu was a very distinctive legal system in ancient China,which reached
maturity in the Tang Dynasty.The purpose of Baoguo system is to determine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harmful behavior and the result.It has the deep connotation of protecting the victim and
giving the victim an opportunity to repent to restore the social relationship smoothly.In a sense,it has a
certain degree of commonality compared to the purpose of the contemporary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which has positive meaning for improving the current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Referring
to the concept of Baogu system of Tang Dynasty,we can improve China's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in terms of expanding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adding observation period to the review
prosecution stage,increas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judicial organs,implementing the guarantor system in
the implementation stage and so on.
Keyword :Baogu system;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Tang Dynasty; legal culture;
保辜制度作为我国古代一项极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自产生之日起,经过历代的不断发展,到唐
代发展完善。唐代保辜制度正式入律,对其后该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宋元明清时期
的保辜制度基本沿袭了唐律。
“ ”目前学者对唐代保辜制度研究的重点集中于其制度设计、因果关系等方面,对于 保辜 制度的
内涵,学者多引述《说文解字》或《大清律辑注》中的语句简单带过,没有作进一步解释。同
“ ”时,对 保辜 两字学界也没有统一界定,不少学者对保辜制度甚至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持怀疑
“ ” “ ”态度,认为 传统 与 当代 是不相融洽的,或者说互不相通的。但是传统法律体系的瓦解并不
“ ” “ ”代表 法传统 也不再延续,相反,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以及由其影响而形成的 法传统 内在理
念有着巨大惯性,使我们不得不认真审视思考。有学者对古今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认
“ ”为其完全是 殊途异归 [1],但笔者认为,要想更好地理解保辜制度与当代的刑事和解制度,仅
仅从表面分析对比是远远不够的,应该从其内涵开始,通过探究其内在理念,挖掘其背后的价
值。因此,本文探究唐代保辜制度的内涵,并以此为视角分析我国当代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缺
陷,进而提出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构想,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参
考。
一、唐代保辜制度
保辜制度自产生之后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直到唐代被写入《唐律疏议》才正式入律。
《唐律疏议》对保辜制度的详细规定和严密注疏,使古代的保辜制度臻于成熟。
(一)唐代保辜制度的基本内容
保辜制度是指在发生伤害案件后,加害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期限届满时,根据
“受害人的具体伤情对加害人定罪量刑的法律制度。戴炎辉先生在解读唐律时认为: 故保辜
‘ ’ ‘ ’ ‘ ’ ”之保,若欲求三种保辜之共同内容,应解为系 保留之意,非保护 之谓。1因为唐律中并没
“ ……”有强制加害人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只规定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 [2]1482 而
“ ”且保辜 一般由加害人向官府提出,加害人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虽然法律并没有让其施加救
治的要求,但加害人如果想求轻判,则要悉心照料被害人使其符合法条规定。可见保辜制度是
在给予加害人一定利益的基础上,使被害人获得更大的利益。加害人是否救治被害人,在一定
程度上表明其是否诚心认罪、悔改,是否真诚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因主动性在加害人自身,官
“ ” “ ”府在此期间处于观察状态,如何定罪尚且 待定 ,为了突出这种罪名待定 的状态,故此
“ ” “ ” “ ” “ ”处保做保留 来解释更加合理,而 保辜 ,则可以理解为 保留罪名 。
1. 保辜制度的适用范围
《唐律疏议》列出了关于保辜制度的具体条文。《斗讼律》第307 “条: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
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殴、伤不相须。余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因
”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 [2]1482 并佐之以相应注疏。对条文内
“容进行解释的同时,对保辜适用的案件范围作了说明: 议曰:凡是殴人,皆立辜限。手足殴
人,限十日;若以他物殴伤者,限二十日;若折骨跌体及破骨,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
…… ”日。 谓诸条殴人,或伤人,故、斗、谋杀,强盗,应有罪者,保辜并准此。 [2]1482 另
外,涉及到保辜制度的条文还有第302 “ ”条 斗殴以手足他物伤[2]1468、第303 “条 斗殴折齿毁
”耳鼻 [2]1470、第304 “ ”条 兵刃斫射人[2]1472、第305 “ ”条 殴人折跌支体瞎目[2]1475、第308
“ ”条同谋不同谋殴伤人 [2]1485 等。在《斗讼律》之外,保辜的规定也可见于其他各律,涉及到
的内容广泛,如《贼盗律》中第286 “ ”条以他故殴人因而夺物 [2]1400 和第289 “条因盗过失杀
”伤人 [2]1411 等,保辜期限大多比照斗殴杀伤罪来确定。
由此可以看出,唐代保辜制度主要适用于以斗殴为典型特征的杀伤类案件,但具有伤害性质的
其他案件也包括在内。凡是可以考虑到的范围之内的案件,皆可保辜。例如吐鲁番出土文献中
“ ”记载的一个类似交通肇事的案例 唐宝应元年(公元七六二年)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 。一
个叫康失芬的人因为不熟悉借来牛车的性能,力有不及,拽挽不住,牛车失控,碾伤了路边门
“ ” “ ”前坐着的男孩金儿、女孩想子,导致金儿 腰以下骨并破碎,恐性命不存 ,想子 腰胯折 的严
“重后果。康失芬对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 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科
” “ ”断 ,因为他实属过失,官府 放出,勒保辜 。依照唐律规定,虽不属斗殴,但此案件依然属
“ ”于折跌肢体及破骨者 ,保辜期限为五十日[3]。
2. 保辜期限的确立标准
唐代保辜期限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由《唐律疏议》中关于保辜
“ ”的相关规定来看, 辜限 主要分为四个级别:第一,用手、脚等身体部位致人受伤的保辜期限
为十日;第二,用手脚以外的其他器物致人受伤的保辜期限为二十日;第三,用兵刃、热水或
火致人受伤的保辜期限为三十日,此处相比前一级别,所用器物的危险性增加;第四,不论用
何手段致伤,只要造成被害人折跌肢体、破骨的,保辜期限均为五十日。由此四个级别可以看
出,唐代保辜期限的确立,根据加害人所用器物或手段的危险程度以及被害人受伤的轻重程度
来定。保辜期限的长短与加害人所用器物的危险性大小有直接关系,所用器物之危险性愈大,
保辜期限则愈长。
(二)保辜制度的内涵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实施都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也同时体现出一定的价值倾向,因
此,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解读唐代的保辜制度。第一层面,保辜制度是一种因古代医疗设备以及
技术的局限性,而采用的确认加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方法;第二层面,保辜制度包含
“ ”“ ”着因儒家 非讼 和合文化的影响,给予加害人改过自新、真诚悔罪的机会,以修复被破坏的
“社会关系的价值取向。在唐代,保辜制度的第一层面处于更加突出的地位, 保辜本质上,系
”对结果犯限定其因果关系者 2,基于当时医疗诊断水平的限制,为确定案件具体的因果关系固
然要使用较为朴素又略显复杂的一套方法;但在保辜制度的发展及实践过程中,其无意中达到
了国家让渡一定的司法权力给加害者,使受害人获取更大的利益,从而达到社会和谐的效果,
即保辜制度第二个层面的涵义,也正是从这一层面上来看,保辜制度蕴含着深层次的超越时代
价值的法理念。
受到历史条件的限制,保辜制度必然有其时代局限性,可以说是统治者为了平息社会斗争、保
证稳定、坐稳江山而施行的。但是,保辜制度具有通过对被害人进行救助而达到修复社会关
系、消除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的深层含义,因此仍然值得关注。
首先,从远古社会开始,施行仁政、慎用刑罚就已经为大多数统治者(首领)所践行。为了效
“ ” “ ”“仿三皇,西周时期周公提出 明德慎罚 ,后儒家思想将其再次发展弘扬,主张先教后刑 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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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保辜制度及其对刑事和解的启迪 摘 要:保辜制度是我国古代一项极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在唐代臻于成熟。保辜制度的目的在于确定伤害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具有对受害人进行保护、对加害人赋予悔改机会以平稳修复社会关系的深层内涵,从某种意义上其与当代的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有着一定的相通性,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具有积极意义。借鉴唐代保辜制度理念,可以从扩大适用范围、增加审查起诉阶段观察期、加大司法机关参与力度、实行执行阶段保证人制度等方面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关键词: 保辜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 唐代; 法律文化;Abstract: The system of Baogu was a 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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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社科文学类资料
价格:免费
属性: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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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X
时间:2023-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