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与清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当代借鉴
唐代与清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当代借鉴
一、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现状及不足
死刑复核权下放至省高院的这段时间,出现了诸如赵作海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冤假错案,极
大刺激社会公众原本就敏感的神经,公众甚至对我国司法制度产生了极大的怀疑与担忧,造成了
恶劣的社会影响,鉴于此,最高法决定从 2007 年1 月1 日起收回地方高院的死刑复核权.随着最高
法将死刑核准权从地方高院手中收回以及死刑复核程序方面的改革的进行,一些表层的制度构架
似乎发生了变化,但是深层次的体制设计问题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变,即延续千年的司法裁判行政
化趋势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具体来说,就是最高法院现行的死刑核准程序仍旧是延续了司法
裁判行政化的历史传统,并没有真正摆脱行政化的复核方式.这种裁判方式的典型特征就是通过
秘密、书面和间接的阅卷工作,对下级法院的事实裁判进行"复审".
死刑复核权在收回最高法之前的方案讨论中,主流观点是希望控辩双方都可以介入死刑复核程
序,由法官作为独立第三方进行审核,但这个方案最后没有被采纳.唯一被吸收的就是最高法死刑
复核期间律师可以介入,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承办法官表达自己的意见,仅此而已,但是没有实际
意义,因为这个程序律师在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律师根本不知道法官是谁.按
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操作,最高法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一般无需听取检察官或者辩护人的意见,
更不需要在法庭上公开进行,而直接采取一种非正式的单方面接待或者直接审阅案卷笔录.在对
待被告人权利方面则采用秘密提审的方式,而不是在法庭上公开进行.即使在书面审查的过程中
发现死刑复核案件可能存在事实认定方面问题,最高法一般由法院自己去调查取证,不会要求控
辩双方再调查取证,因为现行制度下,最高法院不允许控辩双方参与死刑复核的裁判过程,而是将
有关问题和疑点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的庭长、主管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以求得到终局的裁判意见.
很显然,这种制度的设计存在明显的缺陷,缺乏完善可靠的质证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死
刑复核程序流于形式不可避免地损害被告人的合法利益.[1]
二、唐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借鉴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萌芽于两汉时期,正式确立于北魏,发展完备于唐.唐律除了设立专门司法
机关复核外,还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复核死刑案件的制度,最典型的是由中央大理寺、刑
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会同复核的审判制度---三司推事制.三司推事制可以分为大三司使和小
三司使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在遇有死刑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时,由皇帝召集三司委派大理卿、
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共同复核.[2]
另一种形式是由三司委任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司官共同复核.[3]贞观三年,唐朝统治者制定
九卿议刑制.太宗诏曰"自今以后天下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
免冤滥."[4]九卿会审在当时的法制体系下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起到了避免冤假错案的作用.
唐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是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高度发展的集中体现,是唐朝统治者在礼法结合、
慎重行刑思想指导下的产物,首创的三司推事制度虽然是为了巩固中央集权而设立,但对于我们
当代死刑复核制度的设计仍然存在借鉴意义.首先,大三司推事和九卿会审制度的设计中,规定死
刑复核案件由三法司或者九卿共同审理,相互制约,相互牵制,严防官员得威擅势,避免单个审判机
关滥用权力,草菅人命.
会省制度发展愈加完备,各司法机关的权力也就因互相牵制而不断削弱. 我国自从 07 年将死刑复
核权全部收归最高法院之后,全国的死刑复核案件复核便全部收归最高法院单独行使,但是现行
死刑复核制度的规定,最高法不允许控辩双方参与死刑复核的裁判过程,也没有健全的与之相制
衡的监督机制,这样便使得最高法院完全独立行使复核权,这显然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其次,
唐朝死刑复核制度重视直接言词审理的原则,在复核程序中往往要求亲自重新取得囚犯的口
供,"小三司推事"就是言辞审理的典型.对交通不便的地方中央可以派司法官员直接到案件所属
省份提审,复核案情,防止冤假错案.反观我国现在的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时一般不
提审被告人,而采用直接阅卷定案,因此死刑复核程序往往会比侦查、审判程序要"高效"的多.虽
然效率很高,但是弊端也很明显,按照这种程序操作将死刑复核程序在很大程度上置于走形式走
过场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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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与清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当代借鉴一、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现状及不足死刑复核权下放至省高院的这段时间,出现了诸如赵作海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冤假错案,极大刺激社会公众原本就敏感的神经,公众甚至对我国司法制度产生了极大的怀疑与担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鉴于此,最高法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收回地方高院的死刑复核权.随着最高法将死刑核准权从地方高院手中收回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状的改革的进行,一些表层的制度构架似乎发生了变化,但是深层次的体制设计问题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变,即延续千年的司法裁判行政化趋势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具体来说,就是最高法院现行的死刑核准程序仍旧是延续了司法裁判行政化的历史传统,并没有...
作者:闻远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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