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关于“七出三不去”、和离和义绝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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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关于 七出三不去 、和离和义绝的法理分
按照现代人的理解,婚姻的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归于消灭
[1].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为配偶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和离婚。前者是婚姻主体
的一方消失而使婚姻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是自然的结束;后者则是配偶于生存期间依照法
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是人为的结束。但古代世界婚姻关系的终止,从理念到制度较之现代
要丰富多彩得多,这也许要归结于古代民族、国家及其文化发展的相对独立。
就配偶一方死亡而导致婚姻关系终止而言,古今中外皆然。但唐代法律所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更
具特色:(l)妻为夫服丧期间不得再婚。按照《唐律疏议》的解释,这一期间为 27 个月。
2)寡妻与夫的直系尊亲属的亲属关系依然存在。寡妻改嫁后,与亡夫的祖父母、父母相
犯,依律仍须承担不同于凡人的刑事责任[2].并且寡妻改嫁后,与其寡媳相犯,唐律仍按亲婆
婆身份的法条处断[3].从上列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唐代,因配偶一方的死亡而导致婚姻关系
自然消亡,是就夫妻而言的,就婚姻所产生的家族、亲属关系而言,并不因一方死亡而完全消
亡。事实上,法律正是通过这样的制度规定欲达到稳定现存家庭和族际关系的目的,而民间也
常常自觉地保留这种族际亲属和姻亲的交往,以维持即有的家族社交圈不致变化和缩小。
就婚姻的解除-- “离婚而言,古代中国的离婚制度贯彻了浓厚的家族主义精神,无论是 七出三不
去 的规定,还是义绝,都体现了统治者对家族社会的关切。虽然立法者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离
“ ”婚法律制度,但无论是礼教还是法律乃至人们的观念,都以 白头偕老 为婚姻的最高境界,并
“ ”不轻言解除。这首先是因为在古代中国,婚姻被视为 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
因此,婚姻是两个家族的盛事。解除婚姻不仅意味着双方个人关系的破裂,更意味着男女双
家族关系的破裂和结其是在通婚圈并不宽广的古代中国,这及到方家族的声誉
和地,因此人们并不会轻就出此下。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通民而言,婚姻的
立与解除还意味着经济成本出。婚姻的隆重背后往往是不轻的经济负担。不难想象,对承
担这种经济负担的顾虑影响人们的迟疑退却。但是,在古代中国,婚姻从未脱离人事范畴
事,不出现西方中世止离婚主义。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现,唐律从规定
子单妻到官府强制离再到方合意解除婚姻,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创设了一个从个
人、家族到官府的法律制度体系,为离婚这一社会现构建了一个宽宏的法律适用空间。
1、出妻。
出妻的义是指妻有七种法定过之一种,夫可以方解除婚姻关系。最它只是礼制的
项内容,后人律,为中国建社会具特色的一离婚制度。
唐律的七出之法于礼制自不言,但在内容上有所变,在顺序上也有较调整。《大戴
· “本命篇》: 有七去,不父母去,无去,去, 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
去。 而依唐代律,七出的顺序为:一无,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
��,七恶疾 . ” “内容上看,礼父母去 , ” 而律不事舅姑 ,虽然二者内容大致相同,
” “ ” “但关重点大不相同,现出礼与律两种社会规区别。依礼,言 不言 事 ,舅姑
” “ ” “主观好评判顺与不标准。依法,言 事 不言 ,” “事 的中侍奉,在从之外更
” “重 顺 的客观形式--为。这一变合法律为制度化创设本质使得法律较之
礼制道德达到度的统一、确定连续性和有效,使得人们的为可以
制在有和可预见范围内
与礼制的顺序不同,七出的顺序在唐律中有较大调整,这主要现在:
1 ” “ )无出妻礼制中的位取代 不父母去 而跃居第, 不父母出妻 这一项却
2礼制的为法律的
3忌由礼制上的第四位为法律上的第六位��
4恶疾由礼制上的第五位退居法律顺序末位
5)多言一项由礼制上的第六位,上为法律上的第四位口舌
6盗窃由礼制上的末位为法律上的第五位
可以括出这样的结论:在唐代,无淫佚口舌盗窃位次有所上
恶疾位次相对后,这实际表明法律对继产和家庭常的视较礼制有所��
位次的前与后身就是唐代社会根本在法律上的反映
表明唐代立法技术已经有了长足进步律在唐代已经成熟,这一期多的是对
礼制的合理吸收的是对礼制的从;同,立法者意到了礼制与法律不同的适用范围
不同的功能,这种合理的区分于法律趋向合理化和世化,更能反映适应社会的本质
要。
七出是法律赋予男子单出妻的权利。这一权利男子可以使,也可以放弃,是一种选择
法律规它既无须官府判决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
子女卑幼的地,因而出妻的特往往之于方父母,有并不完全出于夫人的意
按照唐代法律的规定,出妻的法定条有七,分别是:
1)无:妻年五十以上无,夫可以出妻。
2淫佚放荡[4]
3)不事舅姑婆):缺少舅姑不至的照违背无条件遵从的原则。
4口舌说闲话搬弄
5盗窃:妻以秘密手段非得不属于自产。这类财产包括人的产和妻
自家中的产。
6妒忌:对男子性以及对与男子的其他女性忌恨
7恶疾。指妻有不与夫一同祭祀宗庙的疾病
从上七出法的各项内容来看,属于女子主观过的有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
五项,而无恶疾则是女子根本无法把握的客观事,与女子主观无丝毫联系。以今人之观
看,其荒谬
但是,在古代世界的法律中,因为通、不生仇恨疾患甚至无原因的男子单
普遍性,并唐律独有。所不同的是,古代中国几千年均是一个家国一体的社会,这
种家国同构的特未随着时间的演进削弱,相不断加强趋势。家是国的基础,国
则是家的家族及国家治,衍绎,家族利益和家族的稳
定是礼制和法律关重点,七出法实际是礼律从宗庙继、家族理、家族等级秩
所有家族利益设置的一制度,其七项内容无一不与家族相关,无一不是为了
家族利益尽管认识到其中的不合理,但为法律制度,其家族精神
统社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 “要指出的是唐律在七出之外,还规定了 三不去 对七出制。这一定制也于礼的规
” “定,但礼制与法律在 三不去 的顺序上有所不同:
1 “ ” “)律礼制上位居第的 与更三丧不去 上为 三不去 的首代礼制
” “的 有所,无所归,不去 ,强调子妇舅姑服过三之丧可以为对七出的法定理
2 ” “礼制上位居末位的 前贫贱,后富不去 上为法律上的。这一顺序调整,从
一个面反映了法律在婚姻家庭领域对社会地富变化的
摘要:

“”唐律关于七出三不去、和离和义绝的法理分析按照现代人的理解,婚姻的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归于消灭[1].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为配偶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和离婚。前者是婚姻主体的一方消失而使婚姻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是自然的结束;后者则是配偶于生存期间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是人为的结束。但古代世界婚姻关系的终止,从理念到制度较之现代要丰富多彩得多,这也许要归结于古代民族、国家及其文化发展的相对独立。就配偶一方死亡而导致婚姻关系终止而言,古今中外皆然。但唐代法律所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更具特色:(l)妻为夫服丧期间不得再婚。按照《唐律疏议》的解释,这一期间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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