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关于“七出三不去”、和离和义绝的法理分析
“ ”唐律关于 七出三不去 、和离和义绝的法理分
析
按照现代人的理解,婚姻的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归于消灭
[1].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为配偶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和离婚。前者是婚姻主体
的一方消失而使婚姻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是自然的结束;后者则是配偶于生存期间依照法
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是人为的结束。但古代世界婚姻关系的终止,从理念到制度较之现代
要丰富多彩得多,这也许要归结于古代民族、国家及其文化发展的相对独立。
就配偶一方死亡而导致婚姻关系终止而言,古今中外皆然。但唐代法律所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更
具特色:(l)妻为夫服丧期间不得再婚。按照《唐律疏议》的解释,这一期间为 27 个月。
(2)寡妻与夫的直系尊亲属的亲属关系依然存在。寡妻改嫁后,与亡夫的祖父母、父母相
犯,依律仍须承担不同于凡人的刑事责任[2].并且寡妻改嫁后,与其寡媳相犯,唐律仍按亲婆
婆身份的法条处断[3].从上列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唐代,因配偶一方的死亡而导致婚姻关系
自然消亡,是就夫妻而言的,就婚姻所产生的家族、亲属关系而言,并不因一方死亡而完全消
亡。事实上,法律正是通过这样的制度规定欲达到稳定现存家庭和族际关系的目的,而民间也
常常自觉地保留这种族际亲属和姻亲的交往,以维持即有的家族社交圈不致变化和缩小。
就婚姻的解除-- “离婚而言,古代中国的离婚制度贯彻了浓厚的家族主义精神,无论是 七出三不
”去 的规定,还是义绝,都体现了统治者对家族社会的关切。虽然立法者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离
“ ”婚法律制度,但无论是礼教还是法律乃至人们的观念,都以 白头偕老 为婚姻的最高境界,并
“ ”不轻言解除。这首先是因为在古代中国,婚姻被视为 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
因此,婚姻是两个家族的盛事。解除婚姻不仅意味着双方个人关系的破裂,更意味着男女双方
家族关系的破裂和结怨,尤其是在通婚圈并不宽广的古代中国,这涉及到双方家族的声誉、利
益和地位,因此人们并不会轻易就出此下策。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普通民众而言,婚姻的成
立与解除还意味着经济成本的付出。婚姻的隆重背后往往是不轻的经济负担。不难想象,对承
担这种经济负担的顾虑会影响人们的迟疑和退却。但是,在古代中国,婚姻从未脱离人事范畴
而成为圣事,不曾出现西方中世纪的禁止离婚主义。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唐律从规定男
子单方休妻到官府强制离异再到允许双方合意解除婚姻,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创设了一个从个
人、家族到官府主宰的法律制度体系,为离婚这一社会现象构建了一个宽宏的法律适用空间。
1、出妻。
出妻的涵义是指妻有七种法定过错之一种时,夫可以单方解除婚姻关系。最初,它只是礼制的
一项内容,后人律,成为中国封建社会颇具特色的一项离婚制度。
唐律的七出之法源于礼制自不待言,但在内容上有所变动,在顺序上也有较大的调整。《大戴
礼记· “本命篇》: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
”去。 而依唐代律令,七出的顺序为: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
“��忌,七恶疾 . ” “从内容上看,礼称不顺父母去 , ” “而律称不事舅姑 ,虽然二者内容大致相同,
” “ ” “但关注的重点大不相同,表现出礼与律两种社会规范的区别。依礼,言 顺不言 事 ,则舅姑的
” “ ” “主观好恶是评判顺与不顺的标准。依法,言 事 不言 顺,” “事 的中心是侍奉,在恭从之外更偏
” “重 顺 的客观表现形式--行为。这一变动更符合法律作为制度化创设的本质,它使得法律较之
礼制道德规范更能达到某种程度的统一性、确定性、连续性和有效性,使得人们的行为可以控
制在有序和可预见的范围内。
与礼制的顺序不同,七出的顺序在唐律中有较大调整,这主要表现在:
(1 ” “ ” “)无子出妻由礼制中的第二位取代 不顺父母去 而跃居第一位, 不顺父母出妻 这一项却被
后置于第三位。
(2)淫去由礼制的第三项上升为法律的第二项。
(3)忌由礼制上的第四位下降为法律上的第六位。��
(4)恶疾由礼制上的第五位退居法律顺序的末位。
(5)多言一项由礼制上的第六位,上升为法律上的第四位口舌。
(6)盗窃由礼制上的末位上升为法律上的第五位。
由上面这些变动可以概括出这样的结论:在唐代,无子、淫佚、口舌、盗窃的位次有所上升,
而忌、恶疾的位次相对后置,这实际表明法律对继嗣、财产和家庭伦常的重视较礼制有所��
上升,位次的前置与后置,本身就是唐代社会根本特征在法律上的反映。
同时也表明唐代立法技术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引礼入律在唐代已经成熟,这一时期多的是对
礼制的合理吸收,少的是对礼制的盲从;同时,立法者注意到了礼制与法律不同的适用范围和
不同的功能,这种合理的区分有助于法律趋向合理化和世俗化,更能反映和适应社会的本质特
征和需要。
七出是法律赋予男子单方面出妻的权利。这一权利,男子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是一种选择
性法律规范,它既无强制性,又无须经过官府判决。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置
子女于卑幼的地位,因而出妻的特权往往操之于男方父母,有时并不完全出于夫本人的意愿。
按照唐代法律的规定,出妻的法定条件有七,分别是:
(1)无子: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夫可以出妻。
(2)淫佚:纵欲放荡。[4]
(3)不事舅姑(公婆):缺少对舅姑无微不至的照料和违背无条件遵从的原则。
(4)口舌:说闲话、搬弄是非。
(5)盗窃:妻以秘密手段非法取得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这类财产包括他人的财产和妻私自取
自家中的财产。
(6)妒忌:对男子性自由以及对与男子有染的其他女性的忌恨。
(7)恶疾。指妻患有不能与夫一同祭祀宗庙的疾病。
从上述七出法的各项内容来看,属于女子主观过错的有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忌��
五项,而无子、恶疾则是女子根本无法把握的客观事由,与女子主观无丝毫联系。以今人之观
点看,其荒谬至极。
但是,在古代世界的法律中,因为通奸、不生育、仇恨、疾患甚至无原因的男子单方面的休妻
带有普遍性,并非唐律独有。所不同的是,古代中国长达几千年均是一个家国一体的社会,这
种家国同构的特征并未随着时间的演进而削弱,相反,呈不断加强的趋势。家是国的基础,国
则是家的扩大,由家族伦理推及国家政治,由家内秩序衍绎出政治秩序,家族利益和家族的稳
定是礼制和法律关注的重点,七出法实际是礼律从宗庙继嗣、家族伦理、家族等级秩序和财产
所有权等方面为着家族利益而设置的一项制度,其七项内容无一不与家族相关,无一不是为了
家族利益。尽管明清以来不少有识之士也认识到其中的不合理,但作为法律制度,其家族精神
在传统社会始终未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 “需要指出的是唐律在七出之外,还规定了 三不去 来对七出加以限制。这一定制也源于礼的规
” “定,但礼制与法律在 三不去 的顺序上有所不同:
(1 ” “ ” “)律将礼制上位居第二位的 与更三年丧不去 上升为 三不去 的首项,取代礼制第一项
” “的 有所取,无所归,不去 ,强调子妇为舅姑服过三年之丧可以成为对抗七出的法定理由。
(2 ” “)将礼制上位居末位的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上升为法律上的第二位。这一顺序调整,从
一个侧面反映了法律在婚姻家庭领域对社会地位和财富变化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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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关于七出三不去、和离和义绝的法理分析按照现代人的理解,婚姻的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归于消灭[1].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为配偶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和离婚。前者是婚姻主体的一方消失而使婚姻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是自然的结束;后者则是配偶于生存期间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是人为的结束。但古代世界婚姻关系的终止,从理念到制度较之现代要丰富多彩得多,这也许要归结于古代民族、国家及其文化发展的相对独立。就配偶一方死亡而导致婚姻关系终止而言,古今中外皆然。但唐代法律所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更具特色:(l)妻为夫服丧期间不得再婚。按照《唐律疏议》的解释,这一期间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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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213
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社科文学类资料
价格: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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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X
时间:2023-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