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精卫1935年前后的政治法律观念对比
汪精卫 1935 年前后的政治法律观念对比
摘 要: 汪精卫的政治法律思想前后绝然相反。1935 年之前是反对封建专制,要求民主自
由;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废除不平等条约,争取国家的独立自由;追随孙中山先生搞国民革命,信仰
三民主义且主张实行民主宪政。1935 年以后是卖国投降,签订丧权辱国的条约,大搞法西斯特务
恐怖统治, “ ”对青少年灌输与日本同甘共苦的 新国民运动 思想,坚持殖民地法律思想,背叛了孙中
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
关键词: 汪精卫; 政治法律思想; 民主立宪; 殖民地法律思想;
Abstract: Wang Jingwei's political and legal thoughts are totally opposite. Before 1935, his
thought was opposing feudal autocracy and demanding democracy and freedom; opposing imperialist
aggression, abolishing unequal treaties and striving for national independence and freedom; following
Mr. Sun Yat-sen in the national revolution, believing in Three People's Principles(Nationalism,
Democracy, and the People's Livelihood) and advoca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democratic
constitutionalism. After 1935, his thought was betraying the country and surrendering, signing treaties
of humiliating the country by forfeiting its sovereignty, carrying out terrorist rule of fascist special
agents, indoctrinating young people with the idea of “New National Movement” of Japan, adhering to
colonial legal thought, and betraying Mr. Sun Yat-sen's Three People's Principles and Five Rights
Constitution.
Keyword: Wang Jingwei; political and legal thoughts; democratic constitutionalism; colonial
legal thought;
汪精卫(1883-1944 年)名兆铭,字季新,号精卫。原籍浙江山阴(今绍兴),生于广东三水。早年留学
日本,加入中国同盟会,追随孙中山参加反清革命。1910 年赴北京谋刺摄政王,事泄被捕。次年武
昌起义后出狱。接着,参加南北和议,主张与袁世凯妥协。1912 年去法国。1924 年,当选为国民党
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1925 年3月,代孙中山起草政治遗嘱。同年 7月,被选为广州国民政府主
席、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主席, “ ”表现 左倾 。1927 年7月,任武汉国民政府
常务委员、军事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中央政治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同年
7月, “ ”发动武汉 分共 。后被国民党改组派拥为领袖,与蒋介石争夺中央权力。1930 年12 月27
日,以汪精卫为首,在山西太原制成中华民国约法草案,即《太原约法草案》。1932 年1月,出任行
“ ”政院院长、外交部部长。对内主张对工农红军进行军事 围剿 ,对外主张与日本侵略者妥
协。1935 年,遇刺出国。抗日战争爆发后,主张与日本谋和。1938 年当选为国民党副总裁,并任国
防最高会议副主席、国民参政会会长。同年 12 月,逃离抗日阵营。1940 年3月,在南京成立伪国
民政府,任政府主席、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中央政治会议主席、国防最高会议主席和国民党主
席,成为头号汉奸。1944 年11 月,病死于日本名古屋。
汪精卫早年追随孙中山搞反清革命,批判清朝的预备立宪,反对君主立宪,提倡民主立宪。对于约
法、宪法有一定的研究,对外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主张独立自主。但日本发动侵略中国的战争
之后,力主妥协议和,签订卖国条约,投降日本帝国主义。并且,根据卖国投降的需要,大肆歪曲与背
叛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
一、反对清朝的预备立宪与主张民主共和
汪精卫在 1905 年发表《民族的国民》一文,宣传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学说,揭露清王朝 260 年来
专制统治的种种罪恶。第二年,在《申论种族革命与民治革命之得失》一文中,提出建立美国式
的民权国家,并发表了《革命横议》。他强调指出,为了今后革命计,必须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树
立国民主义、民族主义;第二,建民权立宪政治,实行自由、平等、博爱。同时,着文批评康有为、
梁启超的君主立宪主张,论述了进行政治革命,实行民主立宪,反对君主立宪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为此,汪对清政府所搞的预备立宪,表示坚决反对。他撰写了《满洲立宪与国民革命》《贺希望
满洲立宪者之失望》《希望满洲立宪者之勘查》《论革命之趋势》等文章,对此予以严厉批判、
驳斥。他说,清政府预备立宪的目的,是借立宪之名,以行中央集权之实;借开明专制与君主立宪为
残贼汉人之工具而已。在预备立宪中说到要改革官制,他认为,“清廷改革官制不过是将各部改换
一二名称而已。所谓预备立宪者, ”应视为至无酬又无聊之事 [1]5。
为了反对预备立宪,他深刻地揭示了预备立宪在内政与外交上给人民带来的疾苦。
关于由内政所带给人民的疾苦,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 ”一是 戕贼人民之生命 , “二是剥夺人民之财
”产。
“ ”关于戕贼人民之生命 。他说,按理立宪当以尊重人命为第一要义,天下没有提倡民权而不重人
命的。但现在生命尚且不保,其他权利从何谈起?就以刑律而言,《大清律例》是沿袭二千年专制
的遗法,贵满而贱汉。犯罪虽同,而适用的刑律不同,极不平等。所以,“ ”为人同愤。近来提出修订
刑律,说将博采欧美日本刑律学理,参考中国习惯,特派法律大臣,广招外国法律顾问,以制定《大清
新刑律》。这本当借鉴西法减轻刑罚, “ ”以重人命。然而 就地正法 制度,虽在律例上已失其效用,
但因自有此制后,地方官皆可操生杀大权,所以至今沿用如故。为此,无论刑律条文如何美备,裁判
制度如何完全,但民命不值钱,与过去没有什么不同。所以, “预备立宪不过是欲蒙立宪政体之面具
以欺天下,日日以修订刑律问题哗腾于朝市。为犹入人之室,杀人之父母兄弟,而顾与其人谈孝悌
”也[2]56。
“ ”关于剥夺人民之财产 。他说,外国人民对于实行立宪召开国会,往往以不纳租税为要挟的办
法。而中国的立宪派乞求召开国会,却以献纳财产为引诱方法,这是历史上从未有过之事。清政
府因财政困难,又无生财之道,故一当知道国会可以成为聚敛的机关,就把国会的召开定在九年之
后。在这九年之内,可以千方百计搜括民财以饱私囊。同时又规定了地方税则第四年颁布,国家
税则第五年颁布。人民如反对这种苛捐杂税,将被指斥为破坏立宪,因此只好敢怒而不敢言。这
样,不等召开国会,人民就一贫如洗,无法生存了。
关于由外交所带给人民的疾苦。汪精卫说,清政府在外交上采取丧权辱国的媚外政策,不惜把中
国的土地和人民赠予各国。因此,在国内的人民,见割地卖民等事, “ ”则 抑抑不聊其生;在国外的人
民,天天受外国人的践踏, “ ”而朝不保夕 。在过去因为封建专制,虽见清政府弃民割地,不敢与其计
较,而把改变这种局面的希望寄托于立宪。但预备立宪以后,这种局面并未改变,如美国禁止华工,
“ ”清政府则漠视不为所闻。人民以不用美货为报复,清政府则命官吏干预。又如浙路借款问题,
因怕人民议论,所以命姜桂题率兵南下,横加恫吓。至于最近解决的中日交涉悬案,虽社会各界议
论纷纷,而清政府不闻不问。可见, “ ”清政府摧毁民气的手段 如故 , “ ”其辱国丧权的面目也 如故 。
同时, “汪也批判了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他列出了《宪法大纲》中君主 统率陆海军
”“及编定军制之权 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 ”不付议院决议 等,认为前条是用中国之财练兵杀中国之
人, “ ”四万万汉人实为彼 鼎俎中物,后条与专制时代没有什么不同,今后清廷与某国缔结割让某地
的条约,而天下之人, “ ”也 无敢有议其不法者 。
所以,在汪精卫看来,所谓的预备立宪,对于人民来说, “不过是刑罪重而生命危,税敛繁而生计尽,胡
儿贵而汉儿贱, ”外人横而华人懦[2]76。
因为汪精卫主张民主立宪,所以在 1911 年底至1912 年初南北议和时,他受命草拟优待清室条件
五项,使清朝皇帝早日退位。并劝袁世凯实行共和制, “ ”他认为 中国非共和不可。
共和制的民国,应实行民主政治。他说,打破封建政治,实现民主政治。最低限度私权方面,要求生
命财产自由之确实保障;政权方面,要求有法定权力以限制官府,使不能为恶,这就是民主政治的精
义。并要颁布宪法,而宪法怎样才能真正地有实效呢?他认为,“惟有民众依民主制度组织起来,民
主势力有了基础,而宪法才能发生效力, ”不至沦为具文 (《汪精卫先生言论集·怎样实现民主政
治》,以下出自此书者只列篇目)。
实行民主政治,主要是实行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他说,民族主义的目的在造成自
由独立的国家;民权主义的目的要保障全国人民之生命自由;民生主义的目的是人类要生存、要
有经济权。所以,“民权主义,是要来做民生主义之保障的。而民生主义,要来达民族主义之目的
的。??所以三民主义,看起来是三个的, ”其实只是整个的[3]。
关于五权宪法。他说,这几年来(1922 年以来)我们国家弄得四分五裂,人民流离失所。其原因是
我们人民不去干涉政治,而这个国家的政治都被政客和军阀把持了。现在,中山先生所主张的五
权宪法很适合今天中国之民情,其目的是使民众真正有权柄,将国家大权给人民,国家方能安定。
他说很希望以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来建立中华民国。
关于人民应有各种自由与权利。他认为,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应该尽量给予,使
之活泼行使。必如此,“ ”人民方才有能力来练习实施建国大纲所赋予之权利义务 [1]132。而且认
为,不关于政治之思想,应该绝对自由。关于政治之思想,就有相对的自由。为什么没有绝对的自
由?因为国家是统一的,如果有绝对的自由, “国家便陷于分裂。 为什么有相对的自由呢?因为国家
之主权属于人民,如果人民没有自由, ”则主权不能行使(《论思想统一》)。
人民的权利有哪些呢?他认为,人民的私权如生命财产自由等等,要得到确实保障。人民的公权,如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四种直接民权,也得自由行使。
同时提出,要使人民有自由有权利,必须励行党治。汪首先谈了扶植民权必须经过励行党治的理
由。他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先以革命本身观察,所谓革命,其真实意义,即在唤起被压迫在下层之多
数民众。故欲此大多数民众能从事政治斗争,唯有先将其中最觉悟分子团结起来,使有训练、有
组织,成为有能力的战斗员。然后能领导一般民众,积极参加政治斗争。此种团结,即为党。党既
为被压迫在下层之大多数民众之领导者,而在政治斗争之阵地中,则其最重要条件,一为力量集中,
一为领导统一。力量不集中,则分散无力;领导权不统一,则大多数民众,将旁徨岐路,无所适从。
如是则革命断无成功。此从革命本身观察,“ ”不能不励行党治也。再从革命对象观察,革命对象
为反革命,反革命的构成分子,在今日中国以内,即所谓封建余孽。人数虽少,而所处地位,则为上
层,垄断政治经济上之权力,由来已久。为维持其地位与权力,不能不向革命者作殊死战斗。故革
命时代,革命者必当确立革命政权。一方面抑制反革命者;一方面掖引不革命者,使之参加革命。
“否则反革命者必乘间抵隙,与不革命者形成一条联合战线,向革命者进攻。革命者基础未固,孤立
无援,未有不失以去。??故从革命对象观察, ”不能不励行党治之理由也(《关于党治之谈话》)。
汪又在《党治之意义》一文中说,在党治时代,全国被压迫在下层的多数人民,既可得到党的领导
以从事政治斗争,又可因政治斗争胜利之结果,公私权利皆逐渐增进,逐渐得到保障。由此养成民
主势力,确立民主社会, “国民革命才可以叫作成功。我们所主张励行党治、培养民权,其意义即于
”此[1]128。不过他又认为, “ ”孙总理遗教所说的以党治国是以 党义治国 。
因此,他所主张的党治,必须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第一,对民意机关、民众团体,如商人团体、工人团体、农民团体,要尊重他们的独立,使之自动接
受党的领导,绝对不能强迫;
第二,党部与政府机关之关系,亦须划清界限。党部可以监督政府机关,但不能代替政府机关发号
施令;
第三,司法机关完全独立。因为,“司法机关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自由的,司法机关不能完全独立,
则人民生命财产自由没有保障。其他一切培植民权, ”更无从谈起(《党治之意义》)。
第四,对于人民集会出版言论自由,应有明白规定。其原则是,不能违反党的主义及根本政策,对党
的主义及党的根本政策、施行方法,党外之人容许参加意见、参加行动。对于党的主义与根本政
策实行,一般人民可以批评监督。
而且汪指出,应根据孙中山《建国大纲》制定一种基本法,可称约法或宪法。可用它来确定政府
机关组织及人民公私权利的保障,不过这基本法必须由国民会议公决。关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按照《建国大纲》应采均权制度。他在1921 年曾提倡联邦制度,因当时国内乱机四伏,“非由联
邦,无以图存。联邦首领,仍推孙中山先生, ”请由各处承认[1]35。后来又在1923 年的《集权与分
治》中说,分治并不是联省自治,而是各县自治,这样百姓的权力才能大,而武力不能打消。
又,中央政府应实行责任内阁,仿行法国、德国式总统制。他说,国民政府主席,如德、法总统,由行
政院负政治责任,而且军人不准入阁。
在这里,他要实行的民主共和制,应该是实行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人民有民主、
自由各种公私权利,但不是绝对而是相对的。并且,主张实行党治来保障民权,在党治下的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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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精卫1935年前后的政治法律观念对比 摘 要:汪精卫的政治法律思想前后绝然相反。1935年之前是反对封建专制,要求民主自由;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废除不平等条约,争取国家的独立自由;追随孙中山先生搞国民革命,信仰三民主义且主张实行民主宪政。1935年以后是卖国投降,签订丧权辱国的条约,大搞法西斯特务恐怖统治,“”对青少年灌输与日本同甘共苦的新国民运动思想,坚持殖民地法律思想,背叛了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 关键词:汪精卫;政治法律思想;民主立宪;殖民地法律思想; Abstract:WangJingwei'spoliticalandlegalthoughtsa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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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社科文学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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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