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司法权概念的宪法学内涵及其制度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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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司法权概念的宪法学内涵及其制度考察
司法权 一词不为我国本土文化所固有,而是始源于清末的西学东渐,同西方宪政思想一并传
“ ”入我国的舶来品。尽管清末时期的司法权概念 小荷才露尖尖角 ,还处于不成熟,甚至有些混
乱的萌芽期,但它所承载的宪政理念、所蕴含的宪法价值理性已经开始挑战在中国绵延了两千
年的封建专政体制,并对近代中国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通过对晚清宪法学说和宪法制度中
“ ”的 司法权 概念的分析,来探源晚清司法权概念的宪法学内涵,以及考察实际的制度建设,为
我们理解和建设当下中国宪法中的司法权和司法独立原则,提供发韧时期的历史考据。
———一、司法权的思想载体和宪政体制基础 三权分立
“ ” 司法权 概念并非专门地、直接地传入中国,最初大多是在传播 三权分立 思想时,附带性地
作了简单介绍。这可以追溯至鸦片战争以前,活动在南洋一带的西方传教士对美国三权分立原
则作了零星分散的介绍。如 1838 年在新加坡出版的《美理哥合省国志略》中写道: “( 统领)
……以四年为一任,期满别选。如无贤可代者,公举复任。 国之大政有三: 一则会议制例,二
者谕众恪遵,三则究问不遵者。
鸦片战争以后,封建士大夫中的有识之士进一步推介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如魏源在《海国图
志》( 成书于 1842 年,50 卷,1852 年增补为 100 ) 中,介绍了美国政治制度中的三权分
” “ 立, 国之大政有三,一则会议制例,二则谕众恪遵,三则究问其不遵 。所谓 究问不遵 即是
“ ” “ ”取之于 司法权 的 司法 概念的含义。虽然这些文献没有出现 司法权 词语,但不可否认的
“ ”是,这为鸦片战争后的先进中国人了解西方分权宪政体制下的 司法权 提供了资料来源。
“ ” 其后,有关西方 三权分立 宪政体制的介绍不断涌现, 司法权 词语随之问世。据考证, 司法
“ ”权 的翻译词语最早主要出现在介绍以美国为代的 三权分立 宪政体制的着述中,其概念
也由蜻蜓点水式的提及渐清晰明确。例如,1860 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译出惠顿
公法》。在《国公法》中,惠顿以美国为例说主权体现在对内行使统治权的三
,即阐述了美国三权分立制度,其中: 三是 司法之权 。在美国, 司法之权,在
,并以下会所设立法,所有干犯邦律断。故总会并各邦会制法,
均归之法司 。
如,1875 年《国公340 卷有一介绍了三权分立原则: 西方立宪国
大同小, 即其中最要者之,不过分而已,其权之所分者,欲行之有而不
相悖,有而不相害耳举其有三: 曰行政,二曰掌律,三议法 。行使行政权
“ ”的不论称君主,还是称总统,均须 照章程中已之法及公议事办; 司法权司法
“ ”行使,其作是 清厘案牍,分给家产,债务 如,1887 年,清政府派遣傅云龙等
二人出国历,其中写的《历美加合众国图经》中出美国政治体制是三权分
立, 一曰定法之权亦曰执( 即司法权) ( 即法) 。而19 末,中国的
“ ”识分开始大地接西方启蒙主义思想,孟德斯鸠着述的《法的精神》对 三权分立 宪
“ ”政体制的经典论述成为推介 司法权 概念最要的作来源。1901 年,张相法的
文版翻译成中文,并于 1903 年在海文出版《理》,其中写道: “
权有三。一立法权。二曰属于国际公法。掌机务政权。三曰属于国内治法。理庶务
…… ”司法权是。 其三权。惩罚罪人。分争辨讼
“ ” “ 后来对其进了翻译并取为《法》,其中司法权 译为 法之权 。即 无论何
。其中有三权之分立。立法之权。曰行政之权。曰刑法之权。政者。之宪
。以奉行庶政者法者。刑章。以裁决庶狱
有为为派倡言变法,在《戊戌奏稿》中便明确提出了孟德斯鸠主立宪思
想,他指: “西争皆言三权,有议政之,有政之,有司法之,三权立,然后
政体
且他在《帝第六书》中,介绍了三权分立的原则; 在《请讲明国是正定针折》中,
自己对三权分立优越性的认识; 在《请定立宪开国会》中强调 三权立 的要性和
要性时提出: “ 以国会立法,以法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主之,立宪法,大开国会,
” “民共之,三权立之制 。到那时 人君与百万之国合为一体。国安得
强 梁启超在早期的时候也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理行反复的介绍,并其作为主立宪
的政治领。1899 年,梁启超在《国宪法》一文中介绍权分立的基本思想时写道:
政、立法、司法三权立,不相侵秩,以之专,以自由
孟德斯鸠之。孟氏外国政治之情形,内以学治之公理,其说为后人所
今日凡立宪之国,分立三大权。
“ ” 是,司法权 概念的源来,它根植于西方学者孟德斯鸠创立的 三权分立 宪法学说思
“ ”想,以西方,其是美国的 三权分立 宪政体制为实证代。其实不仅仅它是一舶来
词语,更重要地,证了它作为宪法概念的专业属性。
———二、司法权的目标价值 保障人权
“ ” 晚清移植过来的 司法权 概念不以 三权分立 宪政思想为载体,而,在宪政理基础
“ ”下, 司法权 概念必定蕴含通过权,来保障人权的宪政精神
理》和《法》翻译的孟德斯鸠创名着法的精神》对着精辟论述
“ ”“先, 使司法权立法权或行政权相丽自由又能保。 一以立法政司法权之。
以制法之人。为法之人。而又兼听断之百端解体。其者有不可名状者。
“ ”段话意指, 司法权 概念的创造以西方分权理为基础,在封建会末期,分权的提出
要分掉或者是制代封建贵族权,对专制权。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显着
“ ”进步义。换言之, 司法权 概念的强烈冲击了我国期固的封建专制体制。而分掉或
权最终都是为了保障人权宪政目标的实现,即《理》中所提及的 自由又
所蕴之义。人权的历史发,当时的一代人权还仅仅停留自由权的
。而孟德斯鸠体地分析道: “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
了。如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对公的生自由施行专断的权为法官就
立法者。 也就是说,立法权和政权中分立出来,建立独立的司法权围绕着保障
自由的权。司法权任一其的混合,都将威胁破坏民自由有。
———了通过这法治,建立独立司法权的宪政目标 保障民自由。其实,孟德斯鸠
法的精神着力于解力与个体权的问体而自由在的
体制问对人性不任的导致了这: 自由也并非产生于高尚
,而是政合理组织,为此他提出了权分立制的制度设,提出了独立的
司法权概念。
此外梁启超也孟德斯鸠保障民自由的思想了认同。在《国宪法
一文中坚持认为: “ 孟德斯鸠以为三大权必须分立,不,然后可自由
在《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一文中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有的历史
“ ”性时,认为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所依托的政体是 代议政体 ,而不是主政体。在主制
中,立法、司法、政三权的人不过是一时之,如不满可以随时
“ ”罢黜更换,而在代议制政体中,靠若少数 精英 民行使这三,不随时
“ ” 只能靠 威势 运作,这实违背了基于官民相互契托授 自由之权 的三权分立的
也就是说,梁启超客观评价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更重要的是,完全和认
“ ”自由 ,实现自由之权 作为的价值的还有
复,坚持将自由作为价国和政的价值度。他强调:立宪是制定确保民自由的宪
法,而非管制众活动的: “ 立宪者,立法,非立所以治
复的思想自由是国自由只有在实现了法治的主宪政制度
活。而司法权的建然是一要的主宪政制度。
“ ”此外遵宪主权以保民生 。明确提出司法独立的主: “同,
主,主,君民共主之国,其法、法、法之权分而任之,不于一,权
…… ”相侵其政事纲目张然可人人有主之权,即人
如有的学者所说: 郑观应一代开体 深的中学素养丰富的西学
‘ ’使他能从制度层面上西方政治的新主关系与中国传统的 三代之治 的本思
‘ ’ ……逻辑联用 重民说 作为中西文化的点改中国的专制政治。 由重
、治民到民权、治这是中国宪政文化的逻辑,甚至可以说,它决定了近代中国宪政文
化的基本品
也就是说,西方司法权的入和清末对制及对司法制度改良是中国传统
本思想和西学新所蕴含的人权保障相合,才有了接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司法权概念的基础
和可
———三、司法权的核心理念 司法独立
“ ”孟德斯鸠创立的 三权分立 理中,为了保障个自由,要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政权
,法官严格依法断,即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法治精神要体现,是对封建人治
会的有武器,是保障人权的之,司法独立是司法权的核心理念。而晚清时
期对司法权的体认和司法的实也正围绕司法独立而开的。
( ) 司法权独立于政权
理》中: “如以司法权立法权。则法官得。即得判断是非。
将施苛暴良民。如以司法权。则为法者。权。其举亦将 糜诒╈逡
印R 贵族与庶民与政之人。
“ ”, 三权分立 宪政理论倡,司法权附于立法权,能归属政权的
“ ”,而成为一独立的权之,司法独立成为 司法权 概念的核心理念。
中国代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一的司法体制传统来,实现司法独立的重点点就
“ ”何将司法权与行政权由此,在清末时期,学术界对 司法权 概念的定也往往
法权与行政权的分来入的,如中国留日学生汪荣宝叶澜1903 编纂
《新尔雅》,即是通过对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比较来对司法权作解。 司法权与行政权
执行之权而已。然而,二者形式上与别。形式上别。司法
权者,由裁判之。政权者,由行官行之。两者不得相侵谓实别。司法
权者,于法文。不丝毫政权者,于法范围内,意施行司法
权者,于利益幸福严行其法而已。政权者,以利益的,而随时
便处分是
文中虽然出了司法权与行政权作为广法权性,但主要地则是揭示了二者在形式
和实。所谓形式别是以行使的主体为。所谓实质差则是
行使据,即据法度,以及行使的内,即处理事务与社利益
关度来别的。尽管这些准浮表面,甚至有些还值商榷,但它们推动了司法权
概念在理论上的发完善使司法权的制度建和司法独立的行具有了可作性。
使是在对西方宪政国司法独立制度进专门介绍的资料中,摆脱政权对司法权的
样被申说为确保司法独立的要内。例如,据载在《考察政治》中的载,1905
出洋考察政治,埃喜总共给国考察宪政的大八天课。在宪法
“ ”埃喜来以 三权立之概,与君主之权授课之开。其中主要解了司法独立
核心原则。 裁判各官司法大任,,非两议弹劾,不黜退故能
立,不制,不为其无所动。而各裁判亦皆,为国人所信服
独立不制于政故能保民庶,不使为大制。如以一
官只能控诸裁判官察其所合例否。如不合例,,无如
。夫发者为合,裁判官不察; 其所察者,在之合例否裁判官有遵
人之,如有一人不合例被拘裁判官可发令释放被拘损失裁判官令拘
之者赔偿裁判官于议之法律条例,皆须奉行。至于政或各局
例者,可之不司法权之所以独立
埃喜解司法独立,其在析司法权之所以独立的,其中的大量篇都着
于司法权不制,法判案府官于不的美国制度内由此,在制度
面上了司法权必须独立于政权的要性,为我国效仿西方宪政国,建立独立的司法权
提供了要的例证。
摘要:

晚清司法权概念的宪法学内涵及其制度考察“”司法权一词不为我国本土文化所固有,而是始源于清末的西学东渐,同西方宪政思想一并传“”入我国的舶来品。尽管清末时期的司法权概念小荷才露尖尖角,还处于不成熟,甚至有些混乱的萌芽期,但它所承载的宪政理念、所蕴含的宪法价值理性已经开始挑战在中国绵延了两千年的封建专政体制,并对近代中国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通过对晚清宪法学说和宪法制度中“”的司法权概念的分析,来探源晚清司法权概念的宪法学内涵,以及考察实际的制度建设,为我们理解和建设当下中国宪法中的司法权和司法独立原则,提供发韧时期的历史考据。———一、司法权的思想载体和宪政体制基础三权分立“”“”司法权概念并非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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