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演变轨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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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演变轨迹分析
一、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笔者认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萌芽时期 西周
西周时期,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私有财产的种类和数量有所增加,比夏商的社会商品经济活
动更加频繁,出现古代契约的雏形,如质剂、傅别、借贷契约。
1. 质剂。《地官· “ 质人》: 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指的就是在买卖过程中,大的买卖用质,质
是较长的契券,用较长的竹简书写,如买卖牛马、奴隶;小的买卖用剂,剂是较短的契券,用
较短的竹简制成,通常用于较小的买卖,如:买卖珍异、兵器。当时的质剂都是官方管制下由
“ ”市场管理人员 质人 制作的,这说明此时官方已经开始对市场贸易进行早期的干预了。
2. 傅别。《周礼·天官· ” “ 小宰》: 听称责以傅别 , 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傅
别,是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形式也是在竹简上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一半,竹
简中的文字是半文。傅别平时是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而一旦发生纠纷又会成为诉讼的证据,
这为后世的法律要求证据提供了借鉴。
3. 借贷契约。国家开始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借贷契约行为,如:违法者会被处以刑罚。
《周礼· 秋官· “ 朝土》: 凡民间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 《周礼·秋官·
“ ”约》: 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 总体来说,西周时期契约种类较少,但是
相对于夏商来说内容较为完备、形式比较灵活。而且西周时期利用契约形式来调整经济活动,
为秦汉时期的契约制度打下了基础。
(二)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初步发展时期 秦汉
秦汉时期因为牛耕与铁制农具的进一步推广,再加上国家的统一,社会开始繁荣起来,农业、
手工业发展迅速。契约制度在西周的基础上得到了发展与完
——秦汉契约制度在西周基础上的一些创新举措:出现了专门区域 ,这是
“ ”创举,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易场所,进了商品的交换。汉代有 券书 ,《说文字》
“ ” 券 说: 券,契也,从刀声。券,别之书,以刀判契其故曰契券。
“ ”券 的现方式为刻侧,这是因为汉代契约的书写质以竹简为主造成的。在西周已有
契约的基础上,又出现了以物担保担保两担保契约。借贷契约与西周的借贷契约相比
更加完,如:债务期不,要承担法律责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时期 两晋南北
末年,出现了激烈兼并战争使得整个两晋南北朝,都处于社会大动时期,此时
的契约制度在南齐北齐发展比较显着
1. 南齐时,借贷契约由来的担保方式。逐渐转变为以财产质要的担保方式,于是
——收取债务人质物放债取利的质库兴盛 时,为后世当行业的起开先河
2. 亲属为人质做担保。如《虞愿传》中记载着名良吏虞愿太守前政与民关,
儿妇愿遣夺取将还
3. 北齐允许 贴卖 ,: 出获得受让支付的一笔后,向受让转移土地的全部占
——有、使收益权利,在约年限7 地一5 )期后,出方可
“ ”以以来的价钱赎回土地 ,这就是着名钱还。这种特殊的不动产易形式对后世产
“ ” “ ”生了深远影响,为唐宋时期出现的不动产 质 、 活卖 奠定了基础。这时契约得到进一步
发展,这个时期的契约制度的继承创新隋唐契约的延续奠定基础。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高度发展时期 隋唐
从目前资料记载里可以发现,此时的契约制度已逐渐趋向于制度
1. 隋唐的借贷契约比以的契约更加正式与规范,大致包括五个要:借贷事实,借贷由,
贷约,违约责,当人、担保或见证人的签名
2. 政府对一违约行为有迟延、不不如约行以及欺诈借贷契约的管理和制。
3. 现代合同萌芽的出现。合同形式出现较两晋时,在买卖、借贷契约中开始使合同
“ ” “ ” 契 ,直到隋唐才得到广泛使用。《律》中称为 和同或两和 ,习惯上也称为 分支合
“ ” ,在书写文书时必须两支契约押缝书一个 同 或两支契书上分别书写相的 和
” “ 同 或 合同
“ ” “ ”由于 合同 使普遍,这时 契约 往往指的就是合同合同的出现为当的《合同法》的
打开了一个新局面。
隋唐作为国古代历发展的一个顶峰的契约制度也接近了成使得宋元时期的契约制
度在此基础上又有了大的创新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成时期 宋元
宋元时期是中国封建经济持续发展的时期,契约制度不更加完而且在人的基础上又
有了创新,契约立程日益宋元时期保留下来的完整资料,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
1. 契约种类,形式多样
契约种类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合伙契约、信用契约。买卖契约有卖与活卖;借贷契约分
利之贷为 负债 利之为 出合伙契约,以此来解决资金的不和分摊风险。信
用契约,随着宋交子的出现信用借贷也出现了,信贷利也相于一借贷利,这有
利于收集闲散资金大经营范围
2. 契约立程
1 “ 先问亲邻
2 “ 输钱印契 。买卖不动产的契约府纳税,然后官在买卖契约上加。加
“ ” “ ”的买卖契约,被称作 契 。而民间未纳税的契约,被称为 契 ,官予保护。
3 “ ) 过割赋税 在买卖田宅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
4 “ 原主离业 。立不动产买卖契约后必须把标物从原来的人手里转移到
里去宋元契约制度现出规范严密标准化、逐熟等特点,为明时期契约制度
规范奠定基础。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完时期 明
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中国开始萌芽,这使得契约关系
有了的变,契约制度进一步发展与完其是田宅方面的法律规定得到了进一步的
1. 法律简宋元时期的土地房屋买卖、当程。土地房屋买卖、当行为必须订立书面契
“ ”约,由县衙分之二的契,称为 过割赋税
2. 明朝法律对买卖、当、借贷几方面的契约关系出了一规范,其契约关系则
“ ”任从私契 的则。
摘要:

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演变轨迹分析一、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笔者认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萌芽时期西周西周时期,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私有财产的种类和数量有所增加,比夏商的社会商品经济活动更加频繁,出现古代契约的雏形,如质剂、傅别、借贷契约。1.质剂。《地官·“”质人》:大市以质,小市以剂,指的就是在买卖过程中,大的买卖用质,质是较长的契券,用较长的竹简书写,如买卖牛马、奴隶;小的买卖用剂,剂是较短的契券,用较短的竹简制成,通常用于较小的买卖,如:买卖珍异、兵器。当时的质剂都是官方管制下由“”市场管理人员质人制作的,这说明此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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