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代法官回避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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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代法官回避制度探讨
回避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早在东汉时期出现的 《三互法》,即是中国最早的有关地区回避的
成文法律,而 《唐六典》中规定的换推制,则明确规定了官员的职务回避。由于古代司法行政
不分,专职法官尚未出现,因此,严格意义上的法官回避制度并未正式形成。近代以来,随着
西方法律文化的不断传入,诸如程序公正,司法独立、司法中立等诉讼审判理念和制度也对国
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为了维护司法中立,促进司法公正,近代政府制定和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法官在任
职、执行职务等活动过程中,必须避开某些地域、亲属或退出审判活动,从而形成了近代意义
上的法官回避制度。该制度在保障司法诉讼程序的公正、防止司法出现地缘化和亲缘化倾向等
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近代法官回避制度的研究,学界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目前
尚未有专门研究成果问世。①本文试图对近代法官回避制度进行初步的探讨,以引起学界对于
这一问题的关注。
职务回避:近代诉讼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职务回避是指承办案件的法官与所承办案件有利害关
系时需要退出对该案件的审判活动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中国古代职务回避制度开始于唐朝时
期实行的 换推制 ,此后各代在该项制度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近代法官回避制度是近代诉讼
机制的必然要求,它是伴随着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进行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1906年晚清政府修订法律馆修订的 《刑事民事诉讼法》,最早对法官职务回避的事由做出
明确规定: 凡承审官有下列情形者,应向高等公堂声明原由,陈请回避:一、承审官有被损
害者;二、承审官与原告或被告有戚谊者;三、承审官于该案曾为证人或代理人者;四、承审
官于该案无论现在或将来有关涉利益或损害者。 [1]182该法由于到各省都抚反对而
搁置关于法官回避的内容也成为空谈
190年颁布实的 《大清各审判试办程》在法官职务回避方面的发展之处在于,一
方面明确了回避的主体为执行职务法官和诉讼案件事人,并根据回避主体的不
,将法官职务回避分为法官行回避和事人请求回避种;一方面将 法官与诉讼人有
旧交嫌怨 及 恐于审判时有偏颇者 作为事人请求回避的原因,从而丰富了回避事由的
内容
1911年初成的 《大清民事诉讼律案》和 《大清刑事诉讼律案》,用较大的
规定了法官职务回避制度,将法官职务回避分为回避拒却及引避,而对回避事由、回避
、回避的主体、回避的程序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从而丰富了职务回避的内容
北洋政府直接继承了清诉讼立法的式和内容,因此在实上大致沿用清法官职务回避制
度。南京政府颁行的 《中民国刑事诉讼法》《中民国民事诉讼法》等诉讼法在总结
经验的基础上,用专规定了法官职务回避制度,使该项制度更加完善。在此以南京政府时
期的 《中民国民事诉讼法》为归纳一下近代法官职务回避制度的相关内容
关于法官回避事由。《中民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了法官应行回避的种原由:
一,推事或其配偶配偶婚配偶为该诉讼事件事人者;二,推事为该事件诉讼
人、亲等内之血亲或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亲属关系者;三,推事或其配偶配偶
婚配偶就该诉讼事件与事人有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偿还义务人关系者;四,推事
现为或曾为该诉讼事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家长家属者;第五,推事于该诉讼事件现为或曾
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辅佐人者;六,推事于该诉讼事件曾为证人或定人;第七,推事
与该诉讼事件前审判或公断者。
该法第33条规定了事人声请回避的原由:
一,推事有前所规定情形而不行回避者;二,推事有前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认其
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280回避事由是法官职务回避制度的核心内容,它定着回避
制度实果。中国近代法官职务回避事由经历了一不断发展化的过程。然不无
但内容日趋丰富尽可能将一影响诉讼程序公的情形包括
关于法官回避程序。由 《中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法官回避分为行回避和
事人声请回避种。法官行回避的程序简单,一下,执行职务法官到法律规
定应行回避情形,应向所在法院院长声明原由,陈请回避。事人声请回避的程序
声请回避的动。根据声请回避事由的不,分种情:一是在 推事为法律所
应回避执行职务 的情下,事人不问诉讼程度如,随时声请回避;二是在 推事
审判偏颇 的情下,事人若就该案件有所请求或陈,即不声请回避,回避
因发生在后或事人未有此原因者,不在此事人声请回避应用书状言辞向推事所属
审判门行时必须在出声请回避之日起三日之内将回避原因和事实用书状。被声
请回避推事对于该声请得提出意见书(2)声请回避的理与定。声请回避的主体
为法官所在法或上。一下,法官回避声请由该法官所属法合议审判
因不足法定人不能行合议者,由院长裁,如不能由院长裁定者,由上院裁
。被声请回避法官如以声请为正者,视为已有应回避之裁定。(3)抗告。事人声
请回避经裁回者,得提告。(4)回避的效力。法官被声请回避者急速处分者
,应即止诉讼程序。可见,近代法官回避程序设计得比较严且具有较可操
但缺乏回回避声请的救济未回避法官的任的规定。
地域回避:防止法官地缘化倾向的重要举措地域回避也籍贯回避,是为了避亲属关系、
乡邻关系等对法官公务活动的干扰破坏而回避一定地域范围的制度。早在汉代,任官中
实行 《三互法》,这是中国最早的有关地区回避的成文法律。代任官中实行籍贯
避,明朝实行 南北更调之制 ,清朝自康熙开始以五百里作为回避的范围
司法改革中,考虑到各审判检察厅开办始人才缺乏经费不足等现实情
编查酌拟 《各法官变通回避办法》,适当缩小了法官回避的区域, 各审判厅检察厅
如地方初厅皆有专区域,拟令人员回避本州及百里,与各人员一
任用。 []这是中国近代关于法官地域回避的最早规定。
辛亥后,各项规制度尚未立,无论政界是法界的官员,大由本地人任, 各
自光复以来,若鸿沟,政席类皆,而法官任用亦遂北洋政府立初
期,这种情并无大的改各该法官以本地人任者,十之八九 。法
故土,亲属必顾忌瞻徇,情所难免且易卷入政党旋涡,为地方权势左右。司法
总长梁启超认为, 法官于民最,于官最严,然以来,利未大着而弊先乘之
诸以往之事实,默计将来进行,以为,实以法官回避本一要
义。 []191年14日颁发大,明确后司法各官应除省
界,明制 。
此,司法总长梁启超拟订 《司法官回避办法》4条,并呈准行。涉法官地域回避的
两条: 一、各高等审判检察厅司法官不以本任;二、各地方初审判检察
司法官不以该地方厅管区域任。 [4同年127日,司法部补
司法官回避办法2条,对上规定做了适当: 一、各省设有高等审判检察
者,高等本司法官回避以该本厅管区域;二、各高等审判检察
法官不以该分厅管区域充之。 [5自从191年颁布实《司法官回
避办法》以来,然在具体施行过程中有所变通北洋政府世,尚能大行。然而,
广汉国民政府时期,该办法逐渐于形式。南京政府成立后,回避办法无形中被取消
司法人审判进行等方面发生障
国人有此法官可服务本,即难免疆彼取材,在多致滥竽,在
发生拥挤,此关于人而发生障者一也。法官审判在公稍失
桑梓所在,不,案件牵连,事所难免矫枉嫌怨生,不
大。此关于审判进行而发生障者二也。[6]25南京政府司法行政对此问题
有着清: 近年人民对于司法滋诟病,而回避办法未能实行诟病
。 [6]25为了问题,1932年127日,由行政议通过的《司法官
任用回避办法》规定:各区高等以下法院院长席检察官不以本本区人任,边远
交通便或有特殊情形者回避该法院管区域;各区各推事检察官应回避该法
区域;本办法无论实代理候补司法官均适。[6]25可见,该办法基本上
承了北洋政府时期法官地域回避的内容,并根据当边远及交通便司法人
对该地区法官的回避做出了变通性规定。
摘要:

我国近代法官回避制度探讨回避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早在东汉时期出现的《三互法》,即是中国最早的有关地区回避的成文法律,而《唐六典》中规定的换推制,则明确规定了官员的职务回避。由于古代司法行政不分,专职法官尚未出现,因此,严格意义上的法官回避制度并未正式形成。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法律文化的不断传入,诸如程序公正,司法独立、司法中立等诉讼审判理念和制度也对国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为了维护司法中立,促进司法公正,近代政府制定和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法官在任职、执行职务等活动过程中,必须避开某些地域、亲属或退出审判活动,从而形成了近代意义上的法官回避制度。该制度在保障司法诉讼程序的公正、防止司法出现地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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