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代住宅权相关制度及当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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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代住宅权相关制度及当代启示
          要: 作为人类个体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获得合乎生存标准和发展需要的住
宅必须被当作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或明确规定对住宅权进行保护是国家
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纵观我国历史,曾出现过许多与住宅权相关的制度,建 官
”“ ”“ ”“ 屋 福田院 官为居养 准备房制度 等等。研究这些在我国历史上出现的住宅权相关制度及其
对当代住房权保障有益的经验,有利于丰富我国法制史研究。
     关键词 :    中国历代;住宅权;相关制度;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material basis closely related to human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to have a house that meets the living standards and development needs must be regarded
as a person's most basic right.Therefore, we must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housing right in the
legal level.There were so many measures in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society's propositions to solve the
people's housing problems.We hope that we can learn from the history and learn useful experience for
the protection of contemporary housing rights, so as to enrich the research of Chinese legal history.
  Keyword Chinese History; Housing Right; Related Systems;
 一、住宅权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
住宅权是指公民在维持其尊严的情况下,要求政府公平地为自己提供能够维持基本生存需
要且配备有基本物资装备和服务设施的住房的权利。同时,政府在提供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时,
要求公民支付的费用也必须是公民所能够负担的。
这一权利最早见于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颁布的《魏玛宪法》中。《魏玛宪法》明确提出了
国家必须承担监督并防止住宅权滥用的义务,确保每一个德国家庭,特别是子女多的家庭,可
以满足其住房和经济住房用地的需求。应特别注意建立士兵宅基地立法[1]。在第二次世界大战
期间,随着世界人口持续快速增长,和社会资源的分配集中化、不均衡分配的趋势加剧,在世
“ ”界范围内出现了住房资源紧张的局面。在此期间 福利国家 这一理论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提
供了理论基础,让各国政府都认识到了国家应当因应公民的需要而制定相应的福利制度,并且
这种社会福利应当涵盖社会中的每一个人而不论其收入能力、性别,保障公民生活的基本需
求,相应的公民也必须为国家提供的这种福利支付最基本的费用。联合国在 1948 年有针对性
地提出了《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了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由政府提供的保障本人及其家人健康和
福祉的生活水平的权利,并且在这一权利中也应当包括吃、穿、住以及医疗等由政府所提供的
必要的社会服务[2]1996 年,联合国住宅供需矛盾再次提出了人居议程。这一议程的出现
进一让世界各国政府认识到了住房的重要性,也认识到了 人人有分的住所和人类住
可持续发展,以及所有人与自的健康和富有成效的生活的权利。 [3]此,国民住
宅权的现,了世界各国共同关注和力的标。在《俄罗斯宪法》第 40
: (每个人都有获得住宅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剥夺住宅。由国家权力
关和自的自治机关为住房权的实际落实创造条件(三)依向贫困人口或需要
住房的公民费提供住房,或者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国家、地方市政和其住房基低价
付住房[4]有些国家通过在法应用中定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保障公民对住宅的需
求。如印度法院在 Olga Tellisv.Bombay Municipal Corporation 中对度宪法第 21 条做扩
性解定了住宅在维护人性尊严中的重要地
虽然住房权入我国的宪法,论是在中国代的历代王朝还代的民国
政府中国政府都对保障居有其屋而有所探索,并制定出相关的规制度。
二、清代之前的住宅权
在中国清朝之前的史中,很少能见到关于住房权的相关文字规定。在所能到的历史
中,住房权的相关文字最早见于东汉时期班固的《同安辑令关于官住房的分配
“ ”中 为列侯食邑者皆佩之印大第[5]“ ”千石徙之受小[5]497
年,孝文帝命令司州洛阳两地的官服,对本地人、人和人提供药品派医
、共计事务和所需[7]。而在代,唐武宗专门颁布诏令,要求在长洛阳两地设立
田院,由管辖相关务并且由国家拨给悲田院田以供[8]。在宋朝 1098 10 ,官
“ …… 府颁布法令 鳏寡孤独贫乏不得自存者 已居养而能自存者罢从之[9]这一条文显示出我
“ ”国在有了许多不同的有各自能的特社会救助机构它反映了国家通过 官支持
鳏夫孤儿人的法。元朝遵循宋代的相关思想,在每个地都建一个养院,以政
府的官房和建官房来专门收养[10]。到了明代,官府对解决家可归者的房屋问题
,公1375 年,明政府提出下一家,人民是一体,如果不能获得其所需求,何谈安
乐业[11] “。同时明政府还令全国各郡县 访穷民,无告者月给衣食无依者以屋
[12]即命令全国各地郡县,都要去访贫,对人每给饭给衣穿,房屋居
住的,要房子。
 三、清代的住宅权
代的住房制度,要针对居于统治者的满蒙古族八旗,并有过多地及到
人口大多的平民百姓
1643 年,政府颁布公房分配制度,见下[13]
,这一官的 福利分房 制度不是定不的,而是随着官升迁
而相应的发生[14]
代,作为清朝首都的北京城,其人口大相当于或略低于明时期。而,由于多
年的战北京城居住房一直难以满足内及周边人口的基本需要。为了优先满足满
蒙古族八旗的住房需求,政府将汉族人和平民从原来所居住的北京城城迁至
外城只允投靠下的汉族人口居住在内,并且下令搬迁百姓必须将原
居住的房屋拆除后城外,或者将原房屋进行买卖[14]1683 8政府
等针对八旗贫苦丁缺少房地的问题上清奏议,康熙帝就谕令:对于八旗
贫苦划拨城外空房居住。同时也要求过去已经分额外购买房屋地的八旗
员按照其所有的房屋数量拨部给无家可归者居住[14]之外,为解决贫困皇族
住房问题,政府不分配房屋乾隆1736乾隆皇帝饬查官房官
给八旗做产业[14]“1740 年,入官地亩赏给八旗作为库银
城空地上盖房,让房屋居住。 [18] “ 还拨付 房屋费 以便皇族自行1746
年,八旗皇族贫困房屋田产者每人每年 200 ”[18]这一针对八旗
” “ 的 住房保障政中能代不八旗享有 福利房 和 福利因其中有大
的人也不在少数八旗房屋分配依然分紧张。
对于人、人和残疾人的住房问题,政府沿袭前朝习惯1736 年,乾隆皇帝
,要求国各行政都必须设立养济院,以便国内贫苦之收养[18]
四、民国时期的住宅权
1924 年,生针对当时作为国民政府立国本的义发认为政府
与人民合力,的发展,以满足人民的需要谋织造之发展,以
种住宅,让人民乐业:道路运河,以利民行。 [21]在这一观中,
摘要:

我国历代住宅权相关制度及当代启示  摘     要:作为人类个体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获得合乎生存标准和发展需要的住宅必须被当作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或明确规定对住宅权进行保护是国家“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纵观我国历史,曾出现过许多与住宅权相关的制度,建官”“”“”“”屋福田院官为居养准备房制度等等。研究这些在我国历史上出现的住宅权相关制度及其对当代住房权保障有益的经验,有利于丰富我国法制史研究。   关键词:   中国历代;住宅权;相关制度;  Abstract :Asanimportantmaterialbasiscloselyrelatedtohumansu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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