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唐朝前期的司法体系研究
我国唐朝前期的司法体系研究
摘 要: 作为中国历史上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朝代,唐朝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发
展水平和繁荣程度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上都留下了浓墨重彩的光辉篇章。根植于其时物质生活、
社会生活、文化生活的土壤,唐朝法制特别是高祖至武则天统治时期的唐朝前期法制,也成为
中华法制文明史上极为辉煌的一页。本文以唐朝前期司法制度为着眼点,通过对这一时期司法
制度的全面梳理,力图将唐朝前期司法制度文明的一面挖掘并展示出来,探讨其中仍具有现代
意义的积极因素。
关键词: 司法制度; 唐前期; 启示;
作为中国历史上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朝代,唐朝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发展水平和繁荣程
度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上都留下了浓墨重彩的光辉篇章。根植于其时物质生活、社会生活、文化
生活的土壤,高祖至武则天统治时期的唐朝前期法制,也成为中华法制文明史上极为辉煌的一
页。
本文立足司法制度,从机构设置、勘验、诉讼、审判、执行等方面,详细介绍了唐朝前期司法
制度,通过对这一时期司法制度的全面梳理和深入研究,既是法制史研究的应有之义,也能为
今天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一、司法机构体制
(一)中央司法体制
中央三大司法机构相互监督与配合。其中,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关,主官是大理寺卿,另有两
“ ”名少卿为副职, 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 1。中央机构官员犯罪以及京师地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
上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审理,对地方死刑案件也可以重审。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设尚书、
“ ”侍郎各一人, 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句覆、关禁之政令 2。刑部对大理寺流刑以下和地方徒刑以
上的犯罪案件享有复核权,发现问题可令原审机关重申或直接复判。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
“ ”关, 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 3,既可监督百官、察举非法,同时对大理寺和刑部的司
“ ”法审判活动有监督职责,必要时也参与审判。唐代设 三司推事 即会审制度,遇重大疑难案
件,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部门最高长官共同审理;地方发生重大案件的,上述三部门也可
“ ”分别派员组成 三司使 前往审理。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构成了唐朝中央司法机关体系,
三司既各有执掌、相互牵制,又分别工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中央司法工作。虽共同服务于
皇权专制的需求,但彼此之间制约作用明显,能够集合各方不同意见,防止单一部门的独大和
擅权,在保证最高司法权牢牢掌握在皇帝手中的同时,也对稳定正常的司法秩序,减少冤假错
案,确保依律审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地方司法体制
唐朝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机关兼理,州县长官即为该审级的最高司法官,但专司诉讼管理的
“佐官则较前增多。与此同时,作为御史台的组成部分,察院监察御史除分察尚书六司,纠其
”过失4 “ ”外,也负责监察地方官吏。同时以 道为地方监察单位,将全国划分为十道(后改为十
“ ”五道),建立 道察 制度,将御史监督与地方司法有机结合起来。
二、司法勘验制度
证据勘验是查清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也是司法活动得以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唐朝口
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均可作为证据,针对证据取得和确定,建立了完备的制度。
“ ”(一) 五听 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 ” “ ”所谓 五听 , 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5,是刑事诉讼审判中的
“ ”重要手段。唐律规定,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 6 “ ”,五听 成为侦查追捕、受理审判等案件推进各
环节的重要手段。
(二)慎重对待证人证言,据众证定罪
“ ”司法官员须验证诸信 ,勘验现场收集证据,听取并记录当事人陈述。对单纯的证人证言,
“ ” “ ” “要据众证定罪 ,即 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 ,若察验难明,二人证实,犹故不合入
罪,况一实一虚,被告之人,全不合坐;其于告者,亦得免科。若全无证人,自须审察虚实,
”以状断之。若三人证实,三人证虚,是名疑罪。 7
(三)重视物证
“ ”唐代重视物证的作用,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8,也就是如果赃
证、罪行明白确凿,即使不招认,也要根据实情判决。由此观之,物证成为唐朝案件定罪量刑
的重要依据。
三、司法诉讼制度
“ ”唐代诉讼大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被称为 举劾,主要由监察机关或各级官吏向官府纠举犯
罪,类似于现代的公诉。另一类由被害人、当事人或其亲属向官府告诉,更接近于现代的自
“ ” “诉。唐律对自诉有严格要求。一是必须提交书面诉状即辞牒 ,并对诉状形式做了规定,诸
”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9。二是明确逐级告诉制度。唐法严格了告诉的
“每项程序,规定了逐级告诉制度,对越级告诉进行惩罚。凡诸辞诉,皆从下始。从下至上,
”令有明文。 10 “ ” “ ” “ ”此外,建立强制告诉制度,对于 谋反 、谋逆 、谋叛 的罪行,要求必须告
“ ” “诉。对 监临主司 官, 知所部之人,有违犯法、令、格、式之事,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
”等11 “ ” “。三是反对诬告和匿名告发。惩治诬告罪的基本原则是 反坐 ,凡人有嫌,遂相诬告
”者,准诬罪轻重,反坐告人12 “,就是将诬告之人所告他人之罪,反加于其身。对于 投匿名书
” “告人罪者,唐律也区别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刑法处置方法。 有人隐匿己名,或假人姓
”字,潜投犯状,以告人罪,无问轻重,投告者即得流坐13 “。四是对刑讯进行规范。 必先以
” “ ” “ ”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 ,对 犹末能决、事须讯问 的,方能 拷讯 14。且刑讯只能分情况杖
打背、腿、臀,中途不得换人行刑。
四、司法审判制度
(一)明确案件管辖
规定了上下级审判机关分工的级别管辖原则和案件由犯罪发生地审理的地域管辖原则。唐律规
定,民事纠纷和笞、杖以下的刑事案件在案发县审理,原则上不允许跨境。徒刑需上报州一级
审理,流刑上报大理寺。若犯人涉嫌案件属两地以上共同管辖的,唐律对并案处理原则也进行
“了规定,区分两地距离以及案情轻重、少多、后先进行处理,相去各百里内的,则 听移送先
系处并论之。谓轻从重。若轻重等,少从多。多少等,后从先。若禁处相去百里外者,各从事
”发处断之。 15
(二)明确回避等制度
“ ”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16 “。针对新旧法适用,则规定 凡有罪未发及
”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格重则依旧条,轻从轻法 17。这与现代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十分
接近。
(三)严格规范审判期限
“ ” “官吏判案必须遵守的 程限即期限。基本原则是, 凡内外百司所受之事皆印共发日,为之程
…… ”限: 狱案三十日,(谓徒已上辨定须断结者。)、18 “对笞、杖等徒以下案件区分为 大、
” “中、小三等,并规定了不同的期限。如果案件比较复杂.需要讯囚的,则 讯囚徒,并不在程
”限19 “ ”。但讯囚的时间得超过六十日。唐律要求判案必须遵守时限,对超期即 稽程 的要追究
“责任。诸稽缓制书者,一日笞五十。一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其官文书稽程者,一日笞
”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20 这一系列法律规范保障了唐代司法的高效运行。
(四)据证定罪,疑罪从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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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唐朝前期的司法体系研究 摘 要:作为中国历史上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朝代,唐朝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发展水平和繁荣程度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上都留下了浓墨重彩的光辉篇章。根植于其时物质生活、社会生活、文化生活的土壤,唐朝法制特别是高祖至武则天统治时期的唐朝前期法制,也成为中华法制文明史上极为辉煌的一页。本文以唐朝前期司法制度为着眼点,通过对这一时期司法制度的全面梳理,力图将唐朝前期司法制度文明的一面挖掘并展示出来,探讨其中仍具有现代意义的积极因素。 关键词:司法制度;唐前期;启示;作为中国历史上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朝代,唐朝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发展水平和繁荣程度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上都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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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213
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社科文学类资料
价格: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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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