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唐朝前期的司法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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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唐朝前期的司法体系研究
          要: 作为中国历史上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朝代,唐朝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发
展水平和繁荣程度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上都留下了浓墨重彩的光辉篇章。根植于其时物质生活、
社会生活、文化生活的土壤,唐朝法制特别是高祖至武则天统治时期的唐朝前期法制,也成为
中华法制文明史上极为辉煌的一页。本文以唐朝前期司法制度为着眼点,通过对这一时期司法
制度的全面梳理,力图将唐朝前期司法制度文明的一面挖掘并展示出来,探讨其中仍具有现代
意义的积极因素。
    关键词: 司法制度; 唐前期; 启示;
作为中国历史上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朝代,唐朝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发展水平和繁荣程
度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上都留下了浓墨重彩的光辉篇章。根植于其时物质生活、社会生活、文化
生活的土壤,高祖至武则天统治时期的唐朝前期法制,也成为中华法制文明史上极为辉煌的一
页。
本文立足司法制度,从机构设置、勘验、诉讼、审判、执行等方面,详细介绍了唐朝前期司法
制度,通过对这一时期司法制度的全面梳理和深入研究,既是法制史研究的应有之义,也能为
今天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一、司法机构体制
    (一)中央司法体制
中央三大司法机构相互监督与配合。其中,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关,主官是大理寺卿,另有两
“ ”名少卿为副职, 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 1。中央机构官员犯罪以及京师地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
上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审理,对地方死刑案件也可以重审。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设尚书、
“ ”侍郎各一人, 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句覆、关禁之政令 2。刑部对大理寺流刑以下和地方徒刑以
上的犯罪案件享有复核权,发现问题可令原审机关重申或直接复判。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
“ ”关, 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 3,既可监督百官、察举非法,同时对大理寺和刑部的司
“ ”法审判活动有监督职责,必要时也参与审判。唐代设 三司推事 即会审制度,遇重大疑难案
件,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部门最高长官共同审理;地方发生重大案件的,上述三部门也可
“ ”分别派员组成 三司使 前审理。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构成了唐朝中央司法机关体系
三司既各有执掌、相互制,分别作、相互配合,共同成中央司法作。共同服务
制的需求但彼此,能够集合各方同意防止单一部门的大和
权,在保证最高司法权牢牢皇帝手中的同时,也对稳定的司法秩序冤假错
案,确保依律审判,起到了一的积极作
(二)地方司法体制
唐朝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机关理,州县长官即为的最高司法官,但专司诉讼理的
官则增多。与同时,作为御史台的组成部分,察监察御史分察尚书司,纠其
4 “ ”外,也责监察地方官。同时以 为地方监察位,将全国分为十道(后改
“ ”五道),建立 察 制度,将御史监督与地方司法有机来。
 二、司法勘验制度
证据勘验是查清案件事和法律适用基础,也是司法活动以有序进行的前提件。唐朝
供、物、书证言等均可作为证据证据取得确定,建立了完备的制度。
“ ”(一) 五听 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 “ 所谓 五听 , 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5,是刑事诉讼审判中的
“ ”重要手段。唐律规定察狱之官先备五听 6 “ 五听 成为侦查追捕理审判等案件推
环节的重要手段
(二)慎重对待证人证言,据众证定罪
“ ”司法官员证诸信 ,勘验现场收集证据听取记录当事人述。对单纯证言
” “ ” “据众证定罪 ,即 三人以上,明其事,罪 ,察验难明,证实犹故不合入
罪,,被之人,全;其于告者亦得免科无证人,自须审察虚实
状断之。三人证实,三人证虚,是名疑罪。 7
(三)重视物证
“ ”唐代重的作若赃状露验,理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8,也如果赃
、罪行明白确凿,即使不招认,也要根据实情。由此观之,物成为唐朝案件
的重要依据
 三、司法诉讼制度
“ ”唐代诉讼大可分为两大,一为 举,主要由监察机关或各吏向纠举犯
罪,类似于现代的诉。另一由被人、事人或其亲属向府告诉,于现代的
“ ” 诉。唐诉有严格。一是必提交书面诉辞牒 ,并对诉状形式做规定
人罪,皆须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9是明确逐级告诉制度。唐法严格诉的
每项规定逐级告诉制度,对越级告惩罚凡诸辞诉,从下。从下至上,
令有明文。 10 “ ” “ ” “ ”外,建立诉制度,对于 谋反 谋逆 谋叛 的罪行,要须告
” “诉。对 监主司 官, 知所部之人,有犯法、令、之事,劾者罪人罪三
11 ” “。三是诬告发。诬告罪的本原则是 反坐 人有诬告
准诬罪轻重,反坐告12 “是将诬告之人所告他人之罪,反加于其。对于 投匿名书
” “人罪,唐也区别情形规定同的刑法处置方法。 有人隐匿己名,或
潜投,以人罪,问轻重,投告者13 “是对刑讯进规范。 必
” “ “ ”,审察理,复参验 ,对 犹末、事须讯问 的,方能 拷讯 14讯只能分情况杖
打背,中途不得换人行刑。
 四、司法审判制度
    (一)明确案件管辖
规定了上下审判机关分管辖原则和案件由犯罪发生地审理的地域管辖原则。唐律规
,民事纠以下的刑事案件在案发审理,原则上不允许跨境。徒刑报州
审理,流刑上大理寺。犯人涉嫌案件两地以上共同管辖的,唐对并案处理原则也
规定,区分两地距离以及案轻重、少后先进行处理,相各百里内的,则 听移送先
处并之。轻从重。轻重等,少从少等,禁处相,各从事
发处之。 15
(二)明确回避等制度
“ ”凡鞫狱官与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16 “新旧适用,则规定 凡有罪发及
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格重则依旧条,轻从轻法 17。这与现代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三)严格规范审判期限
“ ” 判案必须遵守的 程即期本原则是, 凡内外百司所受之事皆印共发,为之程
…… ”限: 狱案三十日(谓辨定须断结者18 “等徒以下案件区分为 大、
” “中、三等,并规定同的期如果案件比较杂.需的,则 徒,并在程
19 “ ”但讯的时间得六十日。唐判案必须遵守,对期即 程 的要
稽缓制书,一日笞五十。一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其官文书,一日笞
,三日加一等,罪止杖20 这一律规范保了唐代司法的高效运行。
(四)据证定罪,疑罪从赎
摘要:

我国唐朝前期的司法体系研究  摘     要:作为中国历史上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朝代,唐朝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发展水平和繁荣程度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上都留下了浓墨重彩的光辉篇章。根植于其时物质生活、社会生活、文化生活的土壤,唐朝法制特别是高祖至武则天统治时期的唐朝前期法制,也成为中华法制文明史上极为辉煌的一页。本文以唐朝前期司法制度为着眼点,通过对这一时期司法制度的全面梳理,力图将唐朝前期司法制度文明的一面挖掘并展示出来,探讨其中仍具有现代意义的积极因素。  关键词:司法制度;唐前期;启示;作为中国历史上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朝代,唐朝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发展水平和繁荣程度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上都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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