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法制对中原法律文化的继受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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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法制对中原法律文化的继受与创新
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
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1](P299)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不同法
律文化间的交流, 特别是存在文化势差的法律文化之间(如先进法律文化和落后法律文化之
间)比较容易产生法律文化交流。 可以说,法律文化交流不仅是世界法制文明进程中的普遍现
象, 而且是各国法律文化发展、繁荣的重要途径。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 是以汉族为主体,各少数民族共同缔造,凝聚各民族法律
意识、法律制度、法律经验的有机整体。 如果从法律文化交流的视角审视, 中华法系本身就
是中原汉族法律文化和周边少数民族法律智慧长期交流与互动的结果。 中华法系多元一体的法
律品格,学界已经取得了普遍共识,但对这一独特法律品格形成起着关键作用的法律文化交流
却关注较少。
有关中国古代各民族之间法律文化交流的展开、 经验教训以及交流的类型、 特点和规律等问
题尚未进行深入分析。 鉴于此,笔者拟选取西夏与其同时期的唐宋之间较成功的法律文化交流
个案, 从西夏法制对中原法律文化的继受和对中华法系的创新等方面, 对中华法系行程中各
民族法律文化交流的一般原理、规律进行初步探讨。西夏是以西北党项民族为主体建立的地方
性政权。
历史上党项民族在与中原王朝的接触中深受儒家政治文化的熏陶。因之,西夏建国之后,逐步
继受以唐宋法律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与此同时,西夏法制在创制过程中又不拘泥于唐
宋法律,针对西夏国家面临的实际情况和党项民族自身特点,务实尚新、多所变革,创立了崭
———新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对唐宋法律作了诸多变通。 特别是西夏法制集大成者 《天盛改
旧新定律令》(以下简称《天盛律令》)①成为西夏与唐宋法律文化交流所孕育的经典范本,
它不仅是中国历史上以少数民族文字(西夏文)颁行的首部律典,而且于其内容和体例的
性、新性而身于中华传世法典之
一、 西夏法制对中原法律文化的继受
(一)立法模式的继受
其一,西夏以律令作为法典称的主要称。 律和令是春秋战国以中原王朝的主要法律形
。 律以正刑,是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典或行法律,律作为中原王朝本法典的沿
袭至清末。 令以范立制 ,是皇帝或国家在律典之变而发的法令,内容广泛
令在汉代以后成为与律行的重要法律形。 西夏国家法典与中原王朝一称为律令,其受
中原法律文化之影响。其,西夏法典编纂采取总在先,分在后的结。 中国古
代法典编纂起初学,相于法律总部分,对整部法典起统作用的内容,最早被战
“ ”李悝的《法经》篇末,称 律 ,汉《九章律》时又被置于律中,直到曹魏
“”“” “”《新律》时才将 具更名 刑名 移置律首。 北齐编纂《北律》时,又律首 刑名
例 ,成为后世律典所之典范。历经长达九百余年反复摸索, 中国古代法典编纂才
现总则编订和律典结理化。西夏接继了这一学化的立法经验,《天盛律令》虽没
“ ”例 的称,但仍将有关十恶八议等体现法律总的原和制度放置律首的
两篇。 其,西夏法典取 诸法和,以统法 的体例。 以《天盛律令》为例,其法律规
涵盖行政、刑事、民、经军事庞杂内容, 它不仅是一部实体法, 同时是一部程
法,是一部典型的诸法和综合性法典。 此,与中原王朝律典一,西夏的立法建制
统法,将刑罚作为所有法律关系整的主要方出浓郁的法律关系调处刑罚
)法制思想的继受
自汉武帝 罢黜百家,独后,儒家思想逐步取得了中国古代统政治法律思想的地
成为中华法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西夏对儒学倍加推崇经典、兴科举
“ ”度, 曲延行中国之。[2](50 “ ”)《天盛律令》卷三 盗毁佛神墓门 规定,
盗损灭毁夫子庙即孔庙)等行为,造意者徒六年,从犯徒三年。[3](P184)可,儒
学在西夏社会享崇高。 作为西夏治国之本的儒家思想成为其主法制思想一,以
法律形式确认儒家三纲学说。 《天盛律令》首就规定了 十恶 十恶之首企图危害国家
“ ” “ ” 政权和颠覆皇权统治的 谋逆 背叛 凡侵犯皇帝人安全尊严的行为,一律视为 大不
以重另外,西夏法制注重对权和权的保障,在家制度中,赋予家长独
“ ”产权和对子女的教令权、惩戒权、主婚姻关系上,吸收中原律典的 七出 制度,
维护男尊女卑上。第二,西夏法制继受了中华文化的理本和家族主传统。 儒家
思想立的孝亲、容、五精神和原在西夏法制中有体现。 西夏统治者
治天下 ,儒家孝亲观念在西夏法典中有着深刻反映。 《天盛律令》在首卷 十恶
孝顺 、 不、 内违犯家族伦常严惩,其中 不孝顺门 规定: 子
儿媳尊亲撒土灰,实已着于身、面上,及面说坏话顶嘴等,绞刑
3](P127-128 “ ”)西夏法制继受唐宋法律 同相为之制,一定范内的亲属,互相
包庇犯罪,可以减免刑罚,以维护儒家 亲亲 伦常关系。 《天盛律令》一 不孝顺
规定: 除谋逆失孝德礼背叛三种语允许举告,此许举告若举告绞杀 ;
3](P128 “ 卷十三 许举与不许举门 则详细规定了法律允许亲属用情形。
“ ”泰始律》首创 以治法原家族内部亲属间相,定伦常关系
重(如亲属之间等行为)或(如亲属犯罪)。 西夏经唐宋法
“ ” 律对此原则予吸收,《天盛律令》卷二 亲规定了制的体内容,卷二十 罪则不同
违反服制的处罚规范。第三,儒家政治法律思想调德、明, 唐宋法
“ ”律中体现矜恤为西夏法制所承袭。《天盛律令》卷二 老幼减罪门 规定
矜恤的范,对老耄幼弱残疾儒、重者,可在服刑方面予适当优待
3](P150 “ 卷九 狱杖门 还制定了对监禁期间疾病犯予中治保外
的规范。
)法制内容的继受
一是, 西夏法典 八议 、 上、 例为定制,承袭唐宋法律
官僚的各特权。官僚犯罪要不十恶,可等特权,奏请
“ ”议减免罪。《天盛律令》卷二 八议门 规定
姻亲至八宾客时,实行。 自长期徒刑以下依次当减一等 3
P132 ……情与当门 规定官员犯罪可以, 诸有及其兄弟
十恶杂罪中不者以种杂罪时与应减减罪 。[3](P138-139
官员犯罪还可用马来受的刑罚,交 20 缗钱马折抵
是,在刑事法律领域,西夏不仅照搬唐宋法律中一些既有的罪名刑名,而且取其
刑事法经验,继受其学的法原,如意的意与过
,自首减免刑罚,共同犯罪分首从以及法律类推适用等。是,在婚姻法制方面,中原律
“ ” “ 典中的体规范也被参酌吸收到西夏法制中,如 同规, 媒妁
“ ” 婚姻成立要六礼 婚姻缔结程七出三婚姻等。是,西夏的
诉讼法制受中原法典的影响。 《天盛律令》卷十三 许举许举门 规定了举告制度,
规定了举告不实者应反的原卷九7 90 详细规范了案的类别、审案的时
“ ”间、方法、程监督监禁、审制度等内容。例如: 事过问典规定了
“ ”,中央司法机和地方有着不同的审越司保门 规定了上
申述制度,亲属一审判决或已生效判决,可以上申诉,但必须级申请
“ ” 则予处罚; 狱杖规定了制度和官员责任,其鉴《唐律》 诸拷囚
得过度,数总不得过二百 4](P593)的规定,并严每次拷讯数,统一了
刑具的规格,人被拷打致死,未有数未不治罪;数,问者要受徒二年
若随拷打或因有私怨该拷打拷打处罚更重。
)法制特的继受
首先, 维护权统治。 与唐宋法律精神,西夏法制的首要I至高
上的权。 将谋危社危害安全、有尊严以及图谋毁坏宫殿
等行为十恶 以重,同时连坐亲属,其不得容,不在八议论。 不仅
“ ”如此,西夏中原法律 王者之政,莫急5]()的严惩威胁王朝统
以及私匿等行为。 其维护特权制度。 与中原王朝相
西夏是一个等份森社会, 表现在法制上族、官僚僧道)、
)、使奴仆)法律地等。头监(主)可以支配
民,禁止举告尊长,良贱不可通良贱。例如同是伤官人则处
摘要:

西夏法制对中原法律文化的继受与创新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1](P299)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不同法律文化间的交流,特别是存在文化势差的法律文化之间(如先进法律文化和落后法律文化之间)比较容易产生法律文化交流。可以说,法律文化交流不仅是世界法制文明进程中的普遍现象,而且是各国法律文化发展、繁荣的重要途径。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是以汉族为主体,各少数民族共同缔造,凝聚各民族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经验的有机整体。如果从法律文化交流的视角审视,中华法系本身就是中原汉族法律文化和周边少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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