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法制对中原法律文化的继受与创新
西夏法制对中原法律文化的继受与创新
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
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1](P299)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不同法
律文化间的交流, 特别是存在文化势差的法律文化之间(如先进法律文化和落后法律文化之
间)比较容易产生法律文化交流。 可以说,法律文化交流不仅是世界法制文明进程中的普遍现
象, 而且是各国法律文化发展、繁荣的重要途径。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 是以汉族为主体,各少数民族共同缔造,凝聚各民族法律
意识、法律制度、法律经验的有机整体。 如果从法律文化交流的视角审视, 中华法系本身就
是中原汉族法律文化和周边少数民族法律智慧长期交流与互动的结果。 中华法系多元一体的法
律品格,学界已经取得了普遍共识,但对这一独特法律品格形成起着关键作用的法律文化交流
却关注较少。
有关中国古代各民族之间法律文化交流的展开、 经验教训以及交流的类型、 特点和规律等问
题尚未进行深入分析。 鉴于此,笔者拟选取西夏与其同时期的唐宋之间较成功的法律文化交流
个案, 从西夏法制对中原法律文化的继受和对中华法系的创新等方面, 对中华法系行程中各
民族法律文化交流的一般原理、规律进行初步探讨。西夏是以西北党项民族为主体建立的地方
性政权。
历史上党项民族在与中原王朝的接触中深受儒家政治文化的熏陶。因之,西夏建国之后,逐步
继受以唐宋法律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与此同时,西夏法制在创制过程中又不拘泥于唐
宋法律,针对西夏国家面临的实际情况和党项民族自身特点,务实尚新、多所变革,创立了崭
———新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对唐宋法律作了诸多变通。 特别是西夏法制集大成者 《天盛改
旧新定律令》(以下简称《天盛律令》)①成为西夏与唐宋法律文化交流所孕育的经典范本,
它不仅是中国历史上以少数民族文字(西夏文)颁行的首部律典,而且由于其内容和体例的完
备性、新颖性而跻身于中华传世法典之列。
一、 西夏法制对中原法律文化的继受
(一)立法模式的继受
其一,西夏以律令作为法典名称的主要称谓。 律和令是春秋战国以降中原王朝的主要法律形
“ ”式。 律以正刑定罪,是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典或单行法律,律作为中原王朝基本法典的名称沿
“ ”袭至清末。 令以设范立制 ,是皇帝或国家在律典之外,应时随变而发布的法令,内容广泛,
令在汉代以后成为与律并行的重要法律形式。 西夏将国家法典与中原王朝一样称为律令,其受
中原法律文化之影响可见一斑。其二,西夏法典编纂采取总则在先,分则在后的结构。 中国古
代法典编纂起初并不科学,相当于法律总则部分,对整部法典起统摄作用的内容,最早被战国
“ ”李悝所编的《法经》置于篇末,称 具律 ,到汉《九章律》时又被置于律中,直到曹魏颁布
“”“” “”《新律》时才将 具律更名 刑名 ,移置律首。 北齐编纂《北齐律》时,又将律首 刑名 改
“ ” 为名例 ,成为后世律典所循之典范。历经长达九百余年的反复摸索, 中国古代法典编纂才实
现总则编订和律典结构的合理化。西夏直接继承了这一科学化的立法经验,《天盛律令》虽没
“ ”有采取名例 的具体名称,但仍将有关十恶、八议等体现法律总则的原则和制度放置律首的前
“ ” 两篇。 其三,西夏法典采取 诸法和合,以刑统法 的体例。 以《天盛律令》为例,其法律规
范涵盖行政、刑事、民事、经济、军事等庞杂内容, 它不仅是一部实体法, 同时还是一部程
序法,是一部典型的诸法和合的综合性法典。 此外,与中原王朝律典一样,西夏的立法建制也
以刑统法,将刑罚作为所有法律关系调整的主要方式,呈现出浓郁的法律关系调处刑罚化色
彩。
(二)法制思想的继受
“ ” 自汉武帝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逐步取得了中国古代正统政治法律思想的地位,
成为中华法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西夏对儒学倍加推崇,译经典、设学校、兴科举、备制
“ ”度, 曲延儒士,渐行中国之风。[2](卷50 “ ”)《天盛律令》卷三 盗毁佛神地墓门 规定,
对盗损灭毁夫子庙(即孔庙)等行为,造意者徒六年,从犯徒三年。[3](P184)可见,儒
学在西夏社会享有崇高地位。 作为西夏治国之本的儒家思想成为其主导法制思想。第一,以
“ ”法律形式确认儒家三纲学说。 《天盛律令》首卷就规定了 十恶 ,十恶之首即是企图危害国家
“ ” “ ” “政权和颠覆皇权统治的 谋逆 和背叛 ,凡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的行为,一律视为 大不
” 恭,科以重刑。另外,西夏法制还注重对父权和夫权的保障,在家庭制度中,赋予家长独享
“ ”的财产权和对子女的教令权、惩戒权、主婚权;在婚姻关系上,吸收中原律典的 七出 制度,
维护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第二,西夏法制继受了中华文化的伦理本位和家族主义传统。 儒家
宗法思想所确立的孝亲、容隐、五服等精神和原则在西夏法制中均有体现。 西夏统治者提
“ ” “ ”倡以孝治天下 ,儒家孝亲观念在西夏法典中有着深刻反映。 《天盛律令》在首卷 十恶 中
“ ” “ ” “ ” “ ” “设不孝顺 、 不睦、 内乱等门对违犯家族伦常的罪行予以严惩,其中 不孝顺门 规定: 子
”女及儿媳对直系尊亲撒土灰、唾,实已着于身、面上,及当面说坏话、顶嘴等,处以绞刑 。
[3](P127-128 “ ”)西夏法制继受唐宋法律 同居相为隐之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互相窝
“ ” “藏、包庇犯罪,可以减免刑罚,以维护儒家 亲亲 的伦常关系。 《天盛律令》卷一 不孝顺
” “ ”门规定: 除谋逆、失孝德礼、背叛等三种语允许举告,此外不许举告。若举告时绞杀 ;
[3](P128 “ ”)卷十三 许举与不许举门 则详细规定了法律允许容隐的亲属范围及适用情形。
“ ”晋《泰始律》首创 准五服以治罪的司法原则,即家族内部亲属间相犯,定罪量刑因伦常关系
的亲疏而加重(如亲属之间杀、伤、奸等行为)或减轻(如亲属间财产犯罪)。 西夏经唐宋法
“ ” “律对此原则予以吸收,《天盛律令》卷二 亲节门规定了服制的具体内容,卷二十 罪则不同
” 门明确了违反服制的处罚规范。第三,儒家政治法律思想强调德主刑辅、明德慎刑, 唐宋法
“ ”律中体现德政慎罚的矜恤原则亦为西夏法制所承袭。《天盛律令》卷二 老幼重病减罪门 规定
了矜恤的范围,对老耄、幼弱、残疾、侏儒、重病者,可在量刑和服刑方面给予适当优待;
[3](P150 “ ”)卷九 行狱杖门 还制定了对监禁期间染有疾病的囚犯予以狱中治疗或保外就医
的规范。
(三)法制内容的继受
“ ” “ ” “ ” “ ” “ ”一是, 西夏法典将 八议 、 上请、 例减、官当、收赎列为定制,直接承袭唐宋法律赋
予贵族官僚的各种特权。贵族官僚犯罪,只要不涉十恶,可享有议、请、减等特权,奏请朝廷
“ ”议减或免罪。《天盛律令》卷二 八议门 规定:
“ ”自帝之姻亲至八等宾客一样,犯死罪时,奏议实行。 自长期徒刑以下依次当减一等 ;[3]
(P132 “ ” “ ……)罪情与官品当门 规定官员犯罪可以官品抵罪, 诸有官人及其人之子、兄弟 除
”十恶及杂罪中不论官者以外,犯各种杂罪时与官品当,并按应减数减罪 。[3](P138-139)
“ ” 官员犯罪还可用罚缗或马来代替应受的刑罚,谓之收赎,交 20 缗钱或罚一马折抵降官一
级。二是,在刑事法律领域,西夏不仅照搬唐宋法律中一些既有的罪名和刑名,而且还汲取其
刑事司法经验,继受其科学的刑法原则,如区分犯意的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公罪与私
罪,自首减免刑罚,共同犯罪区分首从以及法律类推适用等。三是,在婚姻法制方面,中原律
“ ” “ ”典中的具体规范也被参酌吸收到西夏法制中,如 同姓不婚的禁规,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
“ ” “ ”婚姻成立要件,须经六礼 的婚姻缔结程序、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原则等。四是,西夏的
“ ” “诉讼法制亦受中原法典的影响。 《天盛律令》卷十三 许举不许举门 规定了举告制度, 举虚
” 实门规定了举告不实者应反坐的原则。卷九共7 门90 条,详细规范了案件的类别、审案的时
“ ”间、方法、程序和监督、刑讯和监禁、审判制度等内容。例如: 事过问典迟门规定了级别管
“ ”辖,中央司法机构和地方司、州、县有着不同的审判权限;越司曲断有罪担保门 规定了上诉
和申述制度,囚人及亲属不服一审判决或已生效判决,可以上诉或申诉,但必须逐级申请,否
“ ” “则予以处罚; 行狱杖门规定了刑讯制度和司法官员的责任,其借鉴《唐律疏议》 诸拷囚不
”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 [4](P593)的规定,并严格每次拷讯的限数,统一了杖、枷等
刑具的规格,囚人被拷打致死,未有异议,杖数未超不治罪;超过杖数,拷问者要受徒二年之
刑,若随意拷打或因有私怨不该拷打而拷打者处罚更重。
(四)法制特征的继受
首先, 维护专制皇权统治。 与唐宋法律基本精神一致,西夏法制的首要任务即是�I卫至高无
上的皇权。 将谋危社稷、背国降敌、危害君主安全、有损君主尊严以及图谋毁坏宫殿、皇陵、
“ ” 祖庙等行为列入十恶 ,科以重刑,同时连坐亲属,其罪不得容隐,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不仅
“ ”如此,西夏秉承中原法律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5](刑法志)的宗旨,严惩威胁王朝统
“ ” “ ” 治秩序的盗贼、群盗以及私匿武器等行为。 其次,维护等级特权制度。 与中原王朝相似,
西夏也是一个等级身份森严的社会, 表现在法制上公开宣称贵(贵族、官僚、僧道)、良
(农、匠、商)、贱(使军、奴仆)法律地位不平等。头监(主人)可以随意支配、处分贱
民,禁止卑幼举告尊长,良贱不可通婚,良贱同罪异罚。例如:同是伤人,若庶民伤官人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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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法制对中原法律文化的继受与创新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1](P299)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不同法律文化间的交流,特别是存在文化势差的法律文化之间(如先进法律文化和落后法律文化之间)比较容易产生法律文化交流。可以说,法律文化交流不仅是世界法制文明进程中的普遍现象,而且是各国法律文化发展、繁荣的重要途径。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是以汉族为主体,各少数民族共同缔造,凝聚各民族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经验的有机整体。如果从法律文化交流的视角审视,中华法系本身就是中原汉族法律文化和周边少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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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213
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社科文学类资料
价格:免费
属性: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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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X
时间:2023-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