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民事司法审判实践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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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民事司法审判实践的近代化
近代民法追求人格平等、私权神圣、契约自由等精神,中国传统社会没有近代意义上的民法。
清末民国时期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发生变革,走向近代化。新疆也从形式上引进了近代民事法律
制度,逐步建立独立的司法系统。
 一、近代民事法律制度的实施
(一)清代对于新疆民法领域的放任态度
清代平定大小和卓木叛乱后逐步在新疆施行国家统一法制,但主要是致力于在刑事领域排除伊
斯兰教法的影响。而在民法领域则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这看似矛盾,其实是有深刻的历史
渊源的。
中国传统法律重视刑法忽视民法,统治者认为刑法关乎皇权尊严、专制秩序,户婚田土之类的
“ ”民事纠纷被看成 细事 ,政府一般不干预,甚至对民事诉讼的受理时间也有限制①.儒家思想认
为:社会上有贵贱上下的分野,家族中有亲疏、尊卑、长幼的分野[1]P293-294.这与近代
民法主体地位平等的观念格格不入。
政府对民事纠纷主张当事人和解,或者地方乡绅调解,甚至默许、纵容民间自发的私力救
济, 对为数众多的民间暴力自助行为,除非发生人命案件,官府大都采取视而不见,放任自
流的态度,极少过问和介入 [2]P375.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清政府对新疆民法领域采取了
和刑法领域大相径庭的做法,刑法领域不遗余力地推行国家统一司法,但对于民事领域仍允许
适用习惯法和伊斯兰教法。在新疆统一之初,乾隆曾谕示: 办理回众事务,宜因其性情风俗
而利导之,非可尽以内地之法治也 [3]P4891,保留了新疆的伊斯兰教法和教法庭。直到
“ ”民国时期, 教民凡遇小事有请阿訇按照经典之习惯 [4]P46.解放前尤其是疆地区还
在大教法庭依据伊斯兰教法解决维吾尔族的民事纠纷。
)民国时期对近代民法制度的实施
中国近代民法的形成主要是移植西方的民法制度,时也吸收中国传统民事规范及
事习惯。与国家法律制度保统一,新疆也逐步实了民法制度的近代化。民国初期,新疆以
国家统一的民事法律规范和大理院判例为民事案件的审判依据民国十四年1925),新疆
杨增新指令交涉署判结仁欠道胜银银两一案,杨增新以大理院判例作为民事案件
理的法理依据,引用了大理院三年字第百四十九号判例, 内证债务于主
人不清偿债务时有代寻释法意是保证债务以主务者不偿还债务为前提负担
义务,务人偿还债务,保[5]P25.“又查大理院二年字二
二号判例务人绝无资力或行明又财产易执行时则权人亦得径向保
还债求等[5]P25-26.大理判例起到了司法解用,用以指导新疆
民事案件理。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司法部门加强了对地司法机构理和指导工作。新疆等法
院根据司法令来司法疑难情形,并通令各级院存作办案参考例如为了定诉
承担诉与以被某项给付请求权为诉讼的,即属民事诉讼用法第十
三条所谓本诉与诉诉讼的相之情形 [6].又如一案件中刑事判决、民事判决结果抵
如何处理, 为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抵触应如何办理疑议某乙曾在系地内
坟墓,由某甲提起确有权之诉,虽经民事判决认地属某甲所有,如某甲
乙窃占动产提起自诉时,刑事法院就属何有之民事法律关系,仍应依职权自行判断
不受民事判决拘束即令刑事判决复认地属某乙所有,前项民事判决有民事诉讼法
再审原,不得仅据刑事判决提起再审之诉 [6].司法解对近代民事法律制度的实施
进一步明确、细化,为新疆各级司法机构准确审理民事案件提供帮助。
近代民法制度的引入必然有的伊斯兰教法和一习惯法冲突。民国三十四年
1945),叶城阿訇等认为法律定分办法与伊斯兰教经典多有抵触提请司法部门
依照《古经》办案,新疆等法院依据《民法继承编》规定,对上述提请予[7]
P267.此外,对于一民族习惯中的习则禁止例如新疆少数民族中现象比较
普遍成对幼女身体的损害呼图壁县佐周敬培呈称维吾尔妇女塔西汗女儿玛哈年十
岁媒维吾尔族人受为婚后不强迫性行为至哈身受重该县佐拟请限定
维吾尔女子配年龄十四岁最低限度,杨增赞同并晓各属维吾尔族以后
女子出嫁年龄至少须满十四岁为度[8]P13-15.
近代民法制度的引入对政府权力也起到了约束作用。民国时期一政府的营业机关与普通民众
合同、契约时,约情形,不手续即将债务人函送要求追。
新疆等法认为政府没有权,济纠纷应该按正常途诉, 人民受法律保
,与营业机关的地位并无差别如果沿建时代的办法,人民欠项或私人嫌怨
即交县办,不民权之保于法权不免滥使 , “要求新疆地方法如果发生
类纠纷,应依照正式诉讼办理,以法治之精神 [6].为了准确施用近代民法制度,新疆
各县民刑诉讼序事,对于理司法的各县长, 用种种方法灌输以法律上,
其是民刑诉讼事概略知识 [6].购买了不少法学书籍翻印了司法部编订的办理民刑诉讼
案件意事项及县司法刑事诉讼条例各项则,诉讼
等小等,各级司法各级理司法政府,要他们随翻阅理案
条及序办理。
    二、司法权的基本统一和近代司法机构体系的建立
新疆建省前各地行政建制不一,司法权力也之分。新疆实行制,由
依照大清律审结民事案件,不要上官府上诉、再审;天山南维吾尔族民事
案件,由当地的教法庭或伯克依据伊斯兰教律判断,也上诉下的维吾
族民事案件由密王教法庭教律或习惯审结他王领地内的人都
惯法理民事纠纷。
新疆建伯克制,司法权各级。但是受旧势力的影响,一地方的伯克、乡
约仍有司法权力,有司法权。杨增新期间,采取正各种弊端,逐
司法权统一于政府司法机构
一是严禁止地方伯克权。蒲犁县塔吉克民众,民国十二年1923)以不都
木之杨增驳斥: 自改设以后,刘襄勤贪残虐政,流甚深,其一
…… ”律取定有案 将阿名目永远革,不准再沿[9]P44.剥夺伯克的权力包括
司法权。
是严禁止乡约理诉讼。伯克制度除后,疆少数民族地方有许多乡约理地方事
务,一些县将涉讼案件也由乡约理,杨增新对此予批驳禁止事为亲民之官,
……听讼务, 来呈谓谕乡约处息,不扰累,不役舞弊
习相沿,乡约之较差役更甚,对于听授柄他人致滋欺哄 [10]P5-6.
剥夺王人的司法权。地方萨克台吉开肯被民众诉讼官府,事传集双方当
事人审讯案件,但是台吉屡传不案,认为台吉杨增新指新疆
司法,民国法律人有均应法庭审讯案件不问为头目小民,归知
理。 [9]P25)要求公遇有诉讼政府审讯,对其领地内的案件不有司法
权。
“ ”民国期大领地 ,密王领地依然保留大的自主权。1930
“ ”密 改,制被新疆政府除,密王原管领地内的案件由地方行政机构理。至
,除天山南部维吾尔族民事纠纷仍教法庭,新疆地的民事案件主要由独
立的司法机构地行政关受理。
与之相适,新疆逐步建立了独立的近代司法机构体系。实上,自清末新政时,新疆在
化(立了各级独立的审判庭,但由于传统力的大,不久又了由行政
理司法的传统,民事案件仍由各级理。直到民国1929)新疆立了
,成为新疆近代司法机构开端。民国二十1936,在奇台等地方8
司法。民国二十四年起至解放共设21 地方法。新疆等法有民庭、刑
;迪化、喀什、和等地方法有民刑[7]P52,60.
摘要:

新疆民事司法审判实践的近代化近代民法追求人格平等、私权神圣、契约自由等精神,中国传统社会没有近代意义上的民法。清末民国时期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发生变革,走向近代化。新疆也从形式上引进了近代民事法律制度,逐步建立独立的司法系统。 一、近代民事法律制度的实施(一)清代对于新疆民法领域的放任态度清代平定大小和卓木叛乱后逐步在新疆施行国家统一法制,但主要是致力于在刑事领域排除伊斯兰教法的影响。而在民法领域则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这看似矛盾,其实是有深刻的历史渊源的。中国传统法律重视刑法忽视民法,统治者认为刑法关乎皇权尊严、专制秩序,户婚田土之类的“”民事纠纷被看成细事,政府一般不干预,甚至对民事诉讼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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