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保密范围制度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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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保密范围制度的变迁
保密范围是中国现行保密法规定的一项主要法律制度,指国家对于国家秘密事项范围及其密级
作出的具体规定。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保密范围包括基本范围和具体范围,前者由保密法直接
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后者又称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
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内容相对具体,操作性较强。
本文所说的保密范围指的是后者。在实践中,保密范围不但是机关、单位定密的直接依据,也
是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固守的底线,在国家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
“ ”时,保密范围几乎一直被舆论视为政府信息公开和公民知情权的 拦路虎 ,特别是其范围过
宽、内容陈旧等问题,更是饱受批评。
这些批评大体上是正确的,但也有一些未能切中肯綮,甚至误读。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依
据保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从历史、制度和现实结合的角度,对保密范围的概念、性质、特点
与作用、保密范围的历史发展、新中国保密范围的现状与问题进行考察,并就改进保密范围制
度提出自己的意见,希望有助于保密范围与保密法制的研究与进步。
一、保密范围的特点与作用
与其他保密规定相比,保密范围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一是复杂性。首先,主体广泛,根据保密法规定,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中央有关机关均有
保密范围制定权。实践中保密范围制定机关遍及国务院各部委以及主要行业主管部门。
其次,内容庞杂,涵盖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所有行业和领域,外交、海洋、测绘等保密
范围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即使专门保密工作者也未必熟悉和掌握所有保密范围。因此,保密行
政管理部门在保密范围制定中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统一标准,确保各行业领域的保密范围在秘
密事项和密级的认定上不致畸轻畸重甚至互相冲突。二是可操作性。保密范围是开展定密工作
的直接依据,必须注意可操作性,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要
“ ”概括准确、表述清楚,以便定密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将国家秘密事项 对号入座 当然,这一
特点是相对的,保密范围作为指性文,不能足于密业务的罗列,必须在调查研究
基础上,对行业、领域产生的国家秘密进行归纳,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逻辑性。是时
性。保密范围的内容要紧跟适应经济会发展的要,对不继续保密的事项,要
作出调整; 对原保密事项范围中有的事项,应当予补充; 继续保密,但与国家安全
利益性发生变化的,要对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作出调整
令《国家安全信息保密》明确要求《定密指南》少每 5 年修订一次。
“ ”我国现行保密法第十确规定,保密范围应当 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实施条例第八
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
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是秘密性。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政府公报或者公共媒体上发。但保密范围
规定的是方面业务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其内容可能具体的国家秘密
事项,要限制知悉范围,不得把具体范围公。现行保密法第十确规
” “ 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所有关范围 ,由制
定机关根据工作要确定,但一不对外主公开。因保密范围具有一定的秘密性。
从保密工作实践来看,保密范围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定密工作的前提。现行保密
第九条第十条原则规定国家秘密产生的主要领域和密级分。但是,依据这些原则规
定是法定密的,还需要更为确、具体、可操作的定密依据。保密范围规定这些领域
业内国家秘密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的直接法
律依据。如我国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被写入教育工作保密事项范围目录,就具
确定为国家秘密的资格,经过法定程序,即为国家秘密,受保密法律保反之
保密范围的事项删除的事项,不确定为国家秘密。二是开展保密工作的基础。
如,在保密要部门部位确定工作、位和密人确认工作、密级定、密工确认
工作以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都需要从相关的保密范围中寻找依据。可以说,保密范围不
但是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的源头,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
二、保密范围古已
前舆论对保密范围的诟病,部分原因是学术界对保密范围制度本研究不足。比如保密范围
的起学术界几乎有认进行探讨单将其结为对国外保密范围制度的移植
且属于不成功移植。这些点其实待商榷
“ ”“ 据法制史者研究,保密范围古已《唐疏议》 职制门 漏泄大事 将保密事项分
” “ 为 大事密 和 大事两种,前者指 潜谋讨袭收捕谋叛之类 事行; 后者指
月星辰之变风云气色之异 气候灾异现象。这可以视为最早的保密范围规定。明代左懋第
提出保密范围应当适度的意见,具体了应当保密和不应当保密的事项。清代乾隆皇帝
布诏令,对奉旨办理事地方命盗以及关系地方稳定和民的重要事,要求地
方督抚应当及时上奏折报告换言之,即都属应当保密事项。
,保密范围在制度化和规范化方面得到进一步发展。1906 年《报章应守规则1908
年《大清1910 年《钦定大清等新法规中,均就禁止报纸登载国家秘密事项
作出规定,包括审判衙禁止旁听诉讼案件有公开宣判预审案件有关命令禁
止登载的外交、海陆军,未经官报谕旨章奏等。这可以视为一种变相的保密范围。
袁世凯时期,陆军颁布《报纸应事秘密范围条款》可以视为中国近代第保密范围
规定,具体13 禁止登载事项。国民政府颁布《战时新闻禁载标准《战时新
违检惩罚办法等,对外交、事、政治、经济等方面禁载事项作出确规定。1943 年《战
闻禁载标准规定66 条禁载事项。因此,不将保密范围制度全理舶来品。我国
保密范围在具体规定和表述上自许多借鉴西方法制的地方,但,保密范围的产生
是保密工作的实际需要,因也会受国情和意识形态的制影响片面我国保密
范围制度与国外的不同,甚至将此不同单视为后,似欠,也不吸取历史的经验教
、新中国保密范围制度的变迁
新中国保密范围制度经历个曲折的发展过1951 政务院颁布《保守国家机密
例》首次使用 基本范围 这一概念,条列16 项具体事项以及一条款( “其他一
应该保守秘密的国家事务 ) 第三条规定保密范围制定机关,于政务方面的保密范围,由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 于国方面的,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命军事委会规定
颁布地方有特要保守机密的,可以出补充规定,但应当报告上级机关备案
1988 保密法有使用 基本范围 这一概念,但作了类似规定。第八条对于保密范围作
较大度的浓缩6 项具体事项以及一条款( “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
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 ,同时规定,政的秘密事项中合前规定的,于国家秘密。
意的是,该条还有一个禁止条款,即不关于国家秘密定的,不于国家秘
密,不应列入保密范围,但并未出台配套规定。
第九条规定国家秘密分为密、机密和秘密级,并规定其定标准。第十条规定保密范围制
定机关,一保密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
机关规定,国方面的保密范围由中央事委会规定,并规定保密范围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
1990 年颁布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办法》第四条露危的角度对国家秘
密事项作进一步定,如国家政权的固和防御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
安定等 8 个方面条还规定, 保密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修订
2010 保密法修订时,关于保密基本范围、密级分以及制定机关的规定,基本承原规定
( 分别为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但也有改,一是删除了 1988 保密法中关于国
家秘密的禁止条款。就术来说,1988 禁止条款有可操作性,但
体现出范以保密名义掩的意2010 年修订中不但未对此条款作进一步化,
“ ”而予删除得商榷。二是在第十增加保密范围应当 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摘要:

新中国保密范围制度的变迁保密范围是中国现行保密法规定的一项主要法律制度,指国家对于国家秘密事项范围及其密级作出的具体规定。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保密范围包括基本范围和具体范围,前者由保密法直接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后者又称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内容相对具体,操作性较强。本文所说的保密范围指的是后者。在实践中,保密范围不但是机关、单位定密的直接依据,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固守的底线,在国家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保密范围几乎一直被舆论视为政府信息公开和公民知情权的拦路虎,特别是其范围过宽、内容陈旧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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