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英美证据法研究思想史的相关历史著作
研究英美证据法研究思想史的相关历史著作
尽管这一传统相当丰富且种类繁多,但这一故事的一般性轮廓却很容易勾勒出来。直到 18 世
纪晚期,证据规范几乎完全是一个由_些毫无关联的、零散的先例所组成的一个大杂烩。评论
“ ”家和执业律师们将证据法视为不过是被归人 最佳证据规则 这样一条单一原则下的若子一般化
准则(maxim)而已。因此,布勒(Buller)的《与初审相关的法律导论》(Nisi Prius ) 一开
始用 9 个随后用了 12 个命题重述证据法。在 1794 年对沃伦·黑斯汀斯(Warren Hastings)的审
判中,据说,埃德蒙·伯克(EdmundBurke)曾说,他知道一只鹦鹉可以在半小时内学完证据规
则并在 5 分钟内复述完毕。
1750 年至 1800 年间有两个进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一就是在这一阶段出现了第一部有关证据法
的专门性着作。而这第一部恰恰是最为重要的。这就是财税法院首席大法官吉尔伯特
(Gilbert)撰写于 18 世纪 20 年代,但直到 1754 年方才出版的《证据法》。吉尔伯特是洛克的
信徒,同时也是一位业余的数学家。在这部着作中,他力图提出一个证据规则的融贯理论,该
“理论明确以洛克的哲学为基础并且围绕着这样一种观念,即 没有事物本质所能够具有的最佳
”证据,就没有某一事实的证实 --“ ”最佳证据规则 的一个非常一般化且相当刚性的版本。吉尔伯
特影响了巴瑟斯特(Bath-urst ) (1761)、布勒(1772)和皮克(Peake ) (1801)等人更为
实务性的专论,这些着作代表着英国有关证据法的实务者之专业性着述的第一次浪潮。另一个
重要进展则是--尤其是初审(Nisi PriuS)案件--法律报告的膨胀。威格莫尔指出,1790-1815 年
这一阶段在初审中证据裁判的数量,要多于之前两个世纪的所有先前报告。
因此,当边沁开始有关证据法的写作时--大致在19 世纪的第一个十年,他所面对的是一个具有
下列特征的法律实体:为法官所创制;其中大部分内容要么相对较新,要么新近被理解为具有
法律效力;而且它是高度碎片化的,充斥着在不同背景下对不同情境加以回应的例外、区分和
令人费解的技术细节。吉尔伯特、布勒和皮克的着作努力赋予这个正处于形成过程中的法律实
体以一定类型的秩序,并且为某些奇特的、不同的规范提供了融贯的理论基础。为了使证据法
更为有形,也为了使某些令人绝望的零零碎碎尽可能的理论化和系统化,他们提供了曾经方便
而易受攻击的靶子。边沁 将吉尔伯特和皮克的着作作为关注的焦点,因为他对所有证据规则以
及--如他所宣称的一一创造并�I卫这些规则,以提高他们自己邪恶利益的职业人士给予了猛烈
的抨击。
我们将在稍后再来详细审视边沁的具体观点。与此处相关的是需要指出,他撰写的时间处于作
为一个独立实体的法官创制(Judge-made)规则,及有关这些规则的专门性写作发展的一个相
对早期阶段。还需要指明的是,程序与证据的技术细节是19 世纪早期大量批判和争论的主
题,而不仅仅围绕在法律职业。边沁大致在1803-1812 年之间进行有关证据的写作,但他的主
要作品直到 19 世纪 20 年代才得以出版。在那个时候之前,对于这一学科的其他重要着述已经
出现了。特别是,威廉·大卫·伊文斯(William David Evans)在其对曼斯菲尔德勋爵的民事案
件裁判的两卷本研究--出版于 1803 年--中花了一定的篇幅来讨论证据法。这部着作很大程度上
被忽视了,但伊文斯很快便在他那富有影响的对鲍蒂埃(Pothier)《债法》的翻译--出版于
1806 年--以更为系统的方式和更大的篇幅回到了这一主题。除了几位通俗实务者�A概要之
外,1800-1830 年这一阶段见证了菲利普斯(Phillips ) (1814 年第 1版)和斯达克(1824 年第
1版)两部重要学术专论的出版,这两部着作在市场中占据多年的统治地位。与边沁几乎同时
但独立于他--就目前为止所能说的,一位苏格兰律师威廉·格拉斯福德(William Glassford)发
表了一个精致复杂的司法证明理论,该理论是以像里德(Reid)和斯图亚特(Stewart)这样的
苏格兰常识哲学家们--他们反对洛克的经验主义--的工作为基础的。格拉斯福德证据评价提出
了一种相对于原子主义的整体主义进路。这看起来在 19 世纪似乎并未产生多少影响--即便在苏
格兰,fk 他的理论却隐含着对一种重要观点的可能的现代替代品,这种观点认为证据可以通过
“ ”考量单项证据自身之证明力或者根据某一种或其他权威概率理论来将证据结合起来加以衡量 .
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这种替代品可能为证据评价提供一种与几乎所有英美证据作者们已接受
的完全不同的进路。
因此,当边沁的《司法证据专论》和《司法证据原理导论》在 19 世纪 20 年代出版的时候,它
们并未出现在文献真空当中。边沁声称他是在一个白板上(tabula rasa)写作的,但他的读者
却有机会将他所说的不仅与像布勒和皮克这样的通俗实务者们的参考性着作相比较,而且同吉
尔伯特、伊文斯、菲利普斯、斯达克及其他人的反思性的、原理性着述对比。这种对比是鲜明
的。主流的着作是那些由律师为律师撰写的作品。像吉尔伯特和伊文斯这样的作者力图以原则
为基础将法律系统化;大多数人主张对具体规范进行零星的改革,但他们大致都接受那些由法
庭基于日常经验实用主义的,尽管凌乱的发展出来的技术性规则的实用价值。另一方面,边沁
‘ ’则鼓吹废除所有形式规则,回到一种以日常经验和常识推理为基础的自由证明 自然 体系。他
将其对所有人为技术的激进批判同对法律职业与法官创制法的整体谴责连接起来。可以预见的
是,他有关证据的着述获得了参半的接受。即便是他最亲近的信徒杜蒙特(Dumont)也有着
若干保留。其他的拥趸--像邓曼(Dernnan)、布鲁姆(Brougham)以及后来的贝斯特
(Best)-在接受他的结论和论据方面都有�{度的选择性。相反,即便他最为尖锐的批判者,
像威廉·恩普森(William Empson )也都承认他在证据方面着述的深刻意义。
边沁猛烈的批判激起了含混的反应并引发了谨馍的、零散的改革。一个更为反讽的事情是这些
改革很大程度上是由他曾如此恶毒攻击过的法律职业的成员们--邓曼、布鲁姆、阿普尔顿
(Appleton)及其他人--所推动的。不过,我将论证,边沁的胜利比曾被广泛承认的要深远得
多:从他所处的时代以来,几乎所有的变革已经朝着他所勾勒的方向发展,而且也许更为重要
的是,由强制性规则所涵盖的证据问题数目比起人们从传统文本中可以推测出来的要小得多。
作为一门学科的证据在未被规则所规制的那一部分,至少与这些规则实际操作的日益缩减的范
围一样有趣。在 19 世纪 30 至70 年代,边沁的思想被像邓曼和布鲁姆这样的实务改革家以及像
贝斯特和阿普尔顿这样的作者们持续激活着。那段时间之后他的曝光度便下降了,即便是他的
信徒也是选择性地援引他。尽管他着述的引证在逐步下降,但对他一部分主张的选择性立法--
尤其在证人资格方面-- 有助于缓解他的内心隐痛。到了 1876 年,菲特詹姆斯·斯蒂芬写道:在
下一代及其之后,边沁的影响力已经一定程度上有所下降了,这部分是因为他的一些书就如爆
炸的炸弹一样,被埋藏于它们所创制的废墟之下,还有部分是因为在一些活着的最着名的作者
的影响下,更多的注意力被引导去关注法律史特别是罗马法的研究。
也许更为重要的是对绝对的功利主义思想之支持的侵蚀,就像边沁的所有其他着作一样,这种
思想是其《原理》的基石。约翰·奥斯汀(John Austin)--本身是一位坚定的功利主义者--推动
将焦点集中在法律本身的科学分析并且一也许是无意地--将注意力从检察官(censorial)法理学
移开。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力图发展出功利主义的一个改进后的弱化版本。邓曼,正如我们将
要看到的,在为被告人的技术性保护措施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将非功利主义与功利主义论据混杂
在一起。在 19 世纪晚期英国的法律思想中--正如像斯蒂芬和波洛克这样的人所例证的,对常识
“ ”和实践经验的实用主义诉求(它有用 )充其量仅仅代表着功利主义的一种被贬损的形式,这
种功利主义同边沁将功用(utility)作为一种原则性的、高度明确的分析工具之间仅仅存在脆
弱的关联。与此类似的是,19 世纪的下半叶,在美国证据法改革者和作者当中,也很少--如果
有的话-- 能找到彻底的功利主义者。
对边沁主义的部分排斥便体现在英国下一位重要证据理论家詹姆斯·菲特詹姆斯·斯蒂芬爵士(
1829-1894)的着作当中。他同意边沁对英国法过于复杂和技术化这一点的判断;他赞同具体
的改革;而且他也致力于系统化和简单化。不过,与边沁不同的是,他发现法官创制的证据
“ ”法充满了洞见和实践经验 .他看到了形式规则在排除误导性材料上、在要求提交可以获得的最
佳证据上以及最为重要的,在确保所有不相关材料的排除上的作用。
斯蒂芬是富有影响的《印度证据法(1872)》的主要起草者,在这部法典中,他发表了一个很
长的导言和评论。在他回到英国之后,他力图将一部《证据法案》引人议会,当这一行动失败
之后,他便将其思想的主要内容体现在《证据法概要》M Digest ofthe Law of Evidence)当中,
这部着作在整个普通法世界都变得极有影响。与吉尔伯特一样,斯蒂芬也寻求将整个证据法都
纳人一条单一的原则之下。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逻辑学取代洛克的认识论成为了明确的哲学
“ ” “基础,而且他还用相关性规范取代 最佳证据规则 作为基础性原则: 除了可预期的例外之
外,所有(法官创制)规则都可以被简约成这样一条原则,即争议性事实或者与该争议相关的
事实--除此之外, 无其他别-- 可被证明。
在19 世纪期间,证据法研究的重心开始转到美国。西蒙·格林列夫(Simon Green-leaf)的《证
据法专论》(A Treatise on the Law of 成为统治美国市场的第一部本土着作;它还通过《泰勒论
证据》(1848 年第 1版)部极为成功的实务者专论,它是如此接近于格林列夫的着作以致招来
抄袭的指责--在英国也产生了影响。〔7]格林列夫是同哈佛颇有渊源的一大串专论作者的其中
之一。他《专论》的第一版出版于 1842 年。它原来被计划作为一本学生教科书,但从一开始
” “作者就 很自然地尽力让这部着作不但对学生有用而且为整个职业所接受 .那时候之前,在美国
该领域一直由两部英国着作--菲利普斯的《证据法专论》(A Treatise on the Law o/Airfence)和
斯达克的《证据法实务专论》(A Practical Treatise on the Law of Evidence)占据主导地位,辅
之以美国判例的注释。随着英国证据规则和美国不同的辖区通过立法和司法活动所产生的日渐
分离,这些着作已经越来越不便于使用,也越来越无法满足需求。
格林列夫的目标在于在不打算标示出所有地方性变动的情况下将那些通用于整个合众国的证据
”法规则和规范表述出来 .在后来的几个版本中,英国和爱尔兰,还有美国和加拿大的新近判决
都被包括在 。第内1卷主要处理理论问题和一般原则,而第 2卷(以及后来的随后几卷)则着
重论述普通法的某些具体诉讼和争议所需要的证据,还有对于实务者价值甚大但却更多的属于
实体法和程序法而不是证据法的一些问题。因此,《格林列夫论证据》是一个混合物:它并不
处理任何一个司法辖区的法律,而是着重于英美证据法的原则;它被设计用来满足学生和实务
者的需求,而这是两种非常不同的读者--特别是在案例教学法兴起之后。它很快便被确立为美
国实务者在这一学科上的主流专着。它在不到 60 年的时间里便经历了16 版这样一个事实,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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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英美证据法研究思想史的相关历史著作尽管这一传统相当丰富且种类繁多,但这一故事的一般性轮廓却很容易勾勒出来。直到18世纪晚期,证据规范几乎完全是一个由_些毫无关联的、零散的先例所组成的一个大杂烩。评论“”家和执业律师们将证据法视为不过是被归人最佳证据规则这样一条单一原则下的若子一般化准则(maxim)而已。因此,布勒(Buller)的《与初审相关的法律导论》(NisiPrius)一开始用9个随后用了12个命题重述证据法。在1794年对沃伦·黑斯汀斯(WarrenHastings)的审判中,据说,埃德蒙·伯克(EdmundBurke)曾说,他知道一只鹦鹉可以在半小时内学完证据规则并在5分钟内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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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213
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社科文学类资料
价格:免费
属性:6 页
大小:30.53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