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徽州禁约合同观察清代乡村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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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徽州禁约合同观察清代乡村公共秩序
从法律社会学的视阈出发,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都不是唯一的行为规范,国家法之外还广泛存在
着类型多样的其他社会规范,它们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整体法秩序。中国传统社会
的法秩序在总体上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伴随着皇权专制自上而下建构的国家法秩序,即
“ ”代表了精英文化的 大传统 ; 一是基于国家权力相对不足由社会内生的民间法秩序,即隶属于
“ ”非制度性知识的 小传统 。其中,民间法秩序主要包括涉及私人之间秩序的契约和涉及民间公
共秩序的自治规约。禁约作为民间自治规约的重要类型,具有约束范围大、针对性强、适用领
域广、便于实施等特点,是民间法秩序的真实记录与写照。因公开出版的契约文书中禁约合同
数量相对较少,加之文献的零散性以及学者关注点的差异,导致对禁约合同的研究往往缺少整
体性和系统性,其价值也未得到应有评估。刘道胜较早注意到了徽州文书中的禁约合同,其关
注点仅侧重于合同文书的分类问题,而非禁约与清代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
本课题组在整理俞江教授私人收藏的 1 600 余件清至民国徽州合同文书基础上,逐步认识到禁
约合同对于研究清代民间法秩序的重要性。以俞藏 48 件禁约合同为中心并结合其他契约文书
出版物中收录的禁约合同,我们在区分其与禁约告示、禁约碑的同时,初步撰文探讨了禁约合
同的内容与性质。
随着认识深入,笔者感到有必要从禁约合同的议定与实施过程对清代乡村公共秩序的形成与维
系进行纵深研究。
禁约是清代乡村为保护风水、山林资源、生态环境和公益设施而公同议定的带有强制性规范内
容的民间自治规约,从形式上看以合同文书为载体,又称禁约合同。至于明代以前是否已
了民间公议禁约的合同文本,因资料阙如尚待考证。在明代百姓日百科全书的 乡约体
” “ ”“ ”“ ”“ ”“ 式 中已载有 山禁约 禁盗鸡犬约 禁盗田园果菜约 禁六畜践禾苗约 禁田园约 等
“ ”式文本。据此推测,明清禁约的出现当与 乡约体式 的广泛传有关。
在其示范应下,民间开始将宗族、行会等类公议规约称为禁约,并形成规范化、
式化的合同文本。在徽州区,前发现最早的是明代天启三年( 1623 ) 六月王锋
人等为盗砍而议定的禁约合同。
在形制上,其体式与清代禁约并。一份完整的禁约合同包括议约主体、示禁
因、示禁规奖惩约时间及签名画押等内容。在反复适用中,禁约逐形成较为
定的形制与写作式,入公议规,禁约文本便化为具体的实。之式化,是
为了理乡村社会秩序中的主要矛盾或主要事务长期摸索,对解决方案某些
共识,并将这些共识性方案简化为定的书写式和统一的书写内容。禁约合同的内容以禁
性与惩罚性规为主,在议约者之间地呈现义务或责任的承担。其规范力有时
与议定合同者的范围,对整个村具有束力。其的在于大范围约束民的行为,维系
乡村社会公共领域的秩序。禁约不是一合同,也是乡民自治的规约。它填补了国家法延伸
不到的领域,理应成为法律、法社会学和村基社会研究的重要对
明的是,本文以徽州禁约合同为考察,并非表明以禁约整乡村秩序的现象只局限
于徽州,而是适用于国范围。从公开出版的各地文书档案以及民间存下的禁约碑都
印证这一点。禁约合同的成文性、地方性和民间性为观察清代乡村公共秩序提供外一扇窗
这扇窗口的生活场景将呈现在我们前。
一、从禁约合同的议定看乡村公共秩序的形成
“ ”朝廷有法律,乡有禁。法律下,禁条严肃禁约合同序将朝廷法律与
并行不法,恰恰表明在国家法遗留的权力空隙之外,生生的禁约规
地方秩序进行整。禁约合同的生与清代徽州的自环境、社会结构、国家治理紧密
“ ”关。徽州山一水一分之称,土地资源与生存分有。加之徽人笃信风水之
,围绕来龙、水山、荫木争讼繁多。为了避免纠纷,人们在日常、生及社会
往的方面都表出强的契约意识。这种契约观念促使乡民以议定合同文书的形式探
公共领域类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外,徽州属于型的宗族社会,聚族居使地缘
相重合,一个村往往是一个宗族据现有的徽州宗族文书看,在宗族部事务和乡村
公共事务管理中,通常是在族长房长倡首下以体议定合同文书的形式对大小事务进行
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也并非一竿子插,州县官府通常借宗族、乡和村社组
等民间力量维社会秩序的定。在平衡个人益与益的关系中,乡民过公同议定禁
约合同和相应的罚则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以致自我约束、自我理、自我
的。
在禁约合同具体的议定过程中,由主导,何议定并生? 这些问题的回答,实
谁来参与乡村公共秩序,以什么样的与公共秩序,不同与者在公共秩序形成过程中
所起的作用是什么? 从禁约合同文本看,禁约是以地缘血缘带的民间主体发的,主
要围众日常中公共领域中的事务,公同讨而议定的禁奖惩。以合同文
书为载体,某种程度上表明乡村范围内共有规范的形成源自民的共识与合意。一点
丰六年( 1856 ) 高氏宗族议定的禁约中得到实。高姓始祖绩溪迁歙县后置来龙
等基兴养松竹庇荫成林。为预防将来支丁贪利朝夕侵害q
” “ ……柴薪攀桠扒柴侵害 情况高氏宗族 公同合议,禁害盗砍 立据
存公,粘贴知 。在族长各房房长倡首下,合族立七项禁规: “一议斧头者,公
五百; 一议锄头挖根者,公千二; 一议柴刀者,公;
攀桠者,公钱七; 一议扒柴者,公三百; 一议放牛者,公钱二;
者,公议一式同从而以书的合同明了具体的禁规和罚则。在合同
族长率先签名后面房长12 人之名单
外一份咸丰( 1857 ) 会社组织倡首的山林禁约,会32 名房长的公同议定。
( 1827 ) 众姓人等为禁山议定的合同在43 签名名可以看到,在
房长、会保等倡首下,乡民们在一进行议,并公议禁规以合同文书
形式,进而形成域范围内由公议定并认式规明认为,域性秩
序的形成 往往是某种规范并使大家接受该规范的过程,度看也是人
们以个主体示的规范为契渐达到相间共有某种规范的态。
管宗族、乡保、文会、乡约、会社等地方人物在民间秩序形成过程中扮演
倡首角色从收到的禁约看,无论倡首者的份如何,合同都注明是由 同心公
”“ ”“ ”“ ” ”“ 各房公议 公议 相议 而成。 公议 议 ,一表明议规地缘血缘
范围内的公共事务; 着禁约的代表了公,是协商合意的结。在特定
‘ ’主体倡首与民公同合意基础上议定的禁约, 相对于国家法律是 私禁 ,相对于个人意
‘ ’ ‘ ’是 公议 。私 ,恰恰示了民间规约的重性,也示了它于国家法律和
私人契约之间的特性质。
禁约合同的议定过程,出基社会有自的行为和规范,乡村公共秩序的形成不开
体行
私人契约的方当事成合意,有中人在,契约即告成,其内容并不必然需
要外人知。而合村议定的禁约合同往往写有数,分各房族长房长、会
人之,也有一张贴祠堂的公共场所。作为从公议到生的必程序,
禁规写入合同文书尚需行特定的式。式的的在于示禁约的生。在徽州民俗习
“ ”“ ”“ ”“ ”“ 中,一鸣锣具禁 吃饼禁山 杀猪封演戏具禁 合鸣邻等外在
使众晓谕禁规的内容。乾隆( 1747 ) 徽州氏某宗族兴养坟荫木族众
议,演戏具禁 。有的邀请当地乡约与禁约的议定,然后由乡约村,使其明
国家律,公议也表明禁约在约束范围和约束力
局限性。
禁约作为乡村共同体的公共规体公议,自发益和个人私进行平衡,并
以合同文书为载体成一共识。它是乡民自我理、自我约束的规范形式。至于与官府相关
的禁约告示和禁约碑,其实质是民众将自发协商议定的公共规官府申请加禁,官府
,并非在官府导下官府强制民间。在乡社会,人们体行成为地方
秩序的与者和建构者,从而在公共领域到共有某种规范的态。禁约合同议定的程序,也
即乡村公共秩序形成的过程。
、从禁约合同的类型看乡村公共秩序的内容
禁约合同适用领域广泛,涉及社会生方面。要过禁约研究清代乡村公共秩序的内
容,必其有类型。对禁约合同进行分类研究,可使我们认识到徽州基社会中
是民关注的对秩序要以禁约的形式以规范整。理,徽州禁约合同涉
及的乡村秩序:
( ) 风水
“ ” 徽州,对朱熹所倡导的风水之衣冠风水者过,风
水为人们的主要题。秩序与来龙、水荫木的保护紧密相关。在
明清徽州,来龙、水是村选址的重要因。村的山水形成,却被赋予的风水
“ ” “ ” “ ”观念来龙 即村后所倚靠的主山,又称村。 水是村
水,视为整个村咽喉门户。在徽人观念中, 村居丰如来龙荫庇紧
; 乡间茂盛,必来龙手树芬芳古木来龙之护; 青枝绿
口来龙乃曰荫庇,关荫庇兴因之而; 荫庇
从之而来龙关涉村环境、人丁兴财富散,村民普遍来龙山和水口地
带广护村,并议定禁约合同,滥伐
外,风水也是徽人关注的对婺俗先茔唐宋邱墓世守勿懈
有私,即起讼
风水是通祖之间的重要途径,与整个宗族衰荣辱息息相关。一
风水破坏,必的生存命运。对宗族通常议定规止盗
盗砍盗荫木的行为,全族之力竭尽消除破坏风水的各种隐患类禁约是为了维护村
落或整体上的益,为乡村秩序提供支持
( ) 秩序
农业社会中,定的生秩序与民切身为相关。徽州地处
“ �山之西浙岭有江山之 i”,有的生存间,使
乡民议定一系禁规保护农业的有序。查显示, 皖南山区水地所数量小,
山林约分之上下,山分是山外,其余都有的山
‘ ’”群众山 。
“ ‘ 在林产经中, 纠纷多,是徽州为明的一个民
纠纷类型 。
在公开出版的类明清徽州文书中,围绕盗砍的禁约数量多,表明其已成为民间社会
要维护的主要秩序。实中,山场经可观出,,山之
大 ,的收益也是人们公议禁约的力之一。了维护林秩序外,
� � � � � � � � � � � � � � � � �还对农业中的田地五禾茶叶、水皮漆等作物进行禁,防止
为以及破坏。 生产活的保护规约实质上与权保护分,是乡村规约的一
体形式,因而保护生从本质上是对特定对的保护。
( ) 生态秩序
“ �徽州多系山区, U不化,湍悍潴蓄易枯十日
骤雨过,山涨暴出 。结构暴雨中等质和气候素需要广水源,
了自外,林开、过量等人为因也加了生态环境的
化。清中随着人急剧增加,以及域外民的大量入,人关系者,
民入山搭棚林开。水而导致洪涝频发,农田
,道等自灾难
咸丰( 1857 ) 会社组的禁约合同示, 嘉庆间,村内未行示禁,
,开山,山皆光桂矣。又值间,降洪水,坑屋宇田地尽遭
“ ”倾滩 ①面对生态破坏致的自当地会社组各房首事
公议禁约合同。由此可知,基于林开滥伐发的促使乡民
约以维系生态秩序的平衡
摘要:

以徽州禁约合同观察清代乡村公共秩序从法律社会学的视阈出发,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都不是唯一的行为规范,国家法之外还广泛存在着类型多样的其他社会规范,它们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整体法秩序。中国传统社会的法秩序在总体上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伴随着皇权专制自上而下建构的国家法秩序,即“”代表了精英文化的大传统;一是基于国家权力相对不足由社会内生的民间法秩序,即隶属于“”非制度性知识的小传统。其中,民间法秩序主要包括涉及私人之间秩序的契约和涉及民间公共秩序的自治规约。禁约作为民间自治规约的重要类型,具有约束范围大、针对性强、适用领域广、便于实施等特点,是民间法秩序的真实记录与写照。因公开出版的契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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