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前期律典创制的困境及判例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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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前期律典创制的困境及判例编纂
一、元初蒙古《大札撒》绝对地位的强化
亨利· “ ” 梅因对 习惯 概念作过解释: 由于我们的现代联想,我们就先天地倾向于以为一个习惯
观念必然是先于一个司法判决的概念,以为一个判决必然是肯定一个习惯',或是对违犯习惯的
人加以处罚 .“对于是或非,唯一有权威性的说明是根据事实作出的司法判决,并不是由于违犯
了预先假定的一条法律,而是在审判时由一个较高的权力第一次灌输入法官脑中的。 ①人类
早期社会的判决为后来的 习惯 奠定了基础,进而 习惯 又成为后来人们必须遵行的规则。显
然,梅因的观点对于认识蒙古社会早期的法制状况应有所启发。
与梅因理论相吻合的是,蒙古法的某些行刑方式,也是来自民间角力时加给对手的惩罚习惯,
“ ” 如 折断脊梁 的死刑惩罚即是。成吉思汗时的晃豁塔歹氏出身的萨满教巫师(蒙古语译为 帖
“ ”卜腾格理 )阔阔出,通晓 长生天 ,可以聚集人众,在其规模最大时甚至有与成吉思汗分庭抗
礼之势。此人与成吉思汗胞弟合撒儿有矛盾,于是以 长生天 旨意为借口 ,挑拨成吉思汗兄弟
关系 . “《蒙古秘史》记载: 帖卜腾格理来说:长生天的圣旨,神来告说:一次教铁木真管百
姓,一次教合撒儿管百姓。若不将合撒儿去了,事未可知。
成吉思汗受其蛊惑,迅速派人捉拿胞弟合撒儿,母亲诃额仑发现并及时予以阻止,避免了一
“ ”场不应发生的兄弟残杀。当成吉思汗了解了萨满巫师的诡计之后,便以 天不爱他 为理由,派
“ ”大力士用 折断脊椎骨 的方法将其处死。这种行刑方法的继承和沿袭,在蒙古人进入汗权社会
前已经普遍存在并得到,实际上也是来于蒙古人传统中对人、犯人的力杀
传统
拉施特《史集》记载:忽图剌战争英勇无畏的手熊掌他双抓起一个
的人,力地就将他像杆似地折成两半,将脊梁折断 .案例表明古代蒙古
经常采用此类手法杀戮敌人,并得到蒙古大汗权的认可,成为蒙古社会习惯法中的死刑
行手法之一。
“ ” 蒙古社会在 大札撒 生之前曾存间的杀行为。《史集》载: (蒙古)部落[塔塔
]好动刀子驰名们由于缺乏协商精和粗野无知,像曲人(kurd)、舒勒
sul和富浪人(franj那样客气刀子和马刀来。在个时代,还没
今存在于蒙古人中间的法律[札撒]; ”们的天性中仇恨愤怒和嫉妒④这些习俗逐渐
成为蒙古社会法化的一分。
“ ” “ ” 进入成吉思汗时期,遵或 习惯 成为蒙古社会解决矛盾或纠纷重要依据, 大断
事官 忽秃忽作为成吉思汗的: 如初定了百姓,与我做耳目但凡你
语,任谁违了。如有盗贼诈伪的事,戒者,可杀的杀,可罚的罚。百姓家财
的事,你科断了的事在《青册,以后不许诸更改
青册的即类于判决或断的结果,在蒙古社会成为通的习惯法。国内蒙古法
研究学者奇格先生出,《蒙古秘史》 中记载的《青册 》,其实就是成吉思汗 《大札撒 》,
是其内容的一分。
元初蒙古人在适用法律方面依按照己熟悉的蒙古习惯法进行,而不愿立刻接地法律
制。如蒙古人在游牧社会时期一实行一夫多妻制,成吉思汗《大札撒》对婚姻
给予保护亲死后,儿子除了不的生母之,对亲的其他妻子或可以与
结婚,或可以将她嫁人。
于是,些有财产有势力的贵族可以娶妻数人至几十人甚至百人。
“ ”在一夫多妻制时期,蒙古社会族内 收继婚 ,即兄、弟侄收婶母,
甚至子收庶母的现。进入元这种象被原汉传统文指责族内乱伦,而元法制
却能够直保护这传统在蒙古人、色目人当中继续流传,甚至在某一时期还允许人在
施收继婚,并且确有中甚至江南汉仿效蒙古人收继婚案例蒙古习惯法的影响
蒙古大汗基时都要表示传统尊崇。铁木真第一次(1189 众人推举为成吉思汗
时就表示: 我决不让祖居沦丧,决不允许破坏他们的规、习惯(yusun ”际上
矩和习惯(yusun)在成吉思汗以已存在,是蒙古人在解决纠纷、处置争议慢慢
成的。
蒙古社会原本,也有成法的记,在蒙古人中,有的规矩和习惯就
已经具备了某神圣不可违的强制性。 (御级时,根据已存在的习惯,按照他
,其他诸王军队[], ”子贵由汗时代也是如此。
蒙古《大札撒》在成吉思汗时行,并成为以后大汗必须遵照执行的法。蒙古贵族
大会汗时,否背诵《大札撒》作为确立权威的必,以期
蒙古部贵族臣服的条如,基时即下达: 在此以是成吉思汗所
颁布诏令然有人在即位之所犯的一切罪行概予免。但今后若
有人胆敢违犯新旧、制,则将受惩罚有应的惩处。
《史集》也由汗即位时尊崇《大札撒》的亲()合
恪守祖父的札撒,不允许的法做任更改恪守札撒和他己父亲的诏令
冗繁和缺之处,并避免更改致讹下令玺印
,可以经他亲自批准就可以签署认可。
汗即位时也基于同样的理由,他曾 耳过成吉思汗的札撒诏敕立他为合
有利于兀鲁思(国家)、军队我们宗王.通晓《大札撒》成为选择新汗就
的必一习直到 1260 年忽即汗位时然如即位中就有明
“ ”表示传国,于是在,孰敢
甚至在元以后较长一期间的蒙古皇帝,对成吉思汗以来的度和法律规范均视
“ ”为不可的神圣,在司法实称太札撒 , 1264 年忽按照
传承制发对其弟阿里鲁花满、
“ ”里察脱火人,以 构祸照依皇帝《札撒》正典.元成时期
1294 ~1307 ),成吉思汗《大札撒》当作止的绝对据。 大
1297 九月西省准书省咨、利监呈杂造局申司官承直黑细
斜皮帽儿一个,进过。钦奉圣旨:后,皮帽样子与人。与人
也。如街下休做者的人、)的人、《札撒》入去。圣旨了也,此。
“ ” “……成之的成即位不可以违,神不可以
皇帝夙昔付托之意,合。 即位初,在处理行司法事时,
(蒙古法)的遵行。 诏令各转运司官,欺隐奸为人所听廉访司及时
” “,其牍仍旧岁终检之。 又如, 官犯敕授听总宣授者上。其
代之,受者依例比诸人加
例表明蒙古贵族已经权根在中是,们在思习惯以及法律适用
以蒙古习惯法为思想,《大札撒》然是处案要案的最权威的法律据。
、成时期,司法实依照蒙古法规则处置重要法律事成为元朝统
的最高则。是元初至中期有制定出一性律重要原因之一。
、元朝前期律典创制的困境成因
烈称汗于中原汉地之后,其所代的蒙古者究何选择国家法方向,成为了一
道历史性难题。成吉思汗《大札撒》作为蒙古贵族诵读并一的法律起着
的作,而征服权并而代之的在如地进行,国几
作为一个不于以的蒙古权,并有将仿效汉传统立法模式
程上
对于地的认识,早在潜底时期的岁甲辰1244 ),潜底,思
大有为于天延藩府旧臣文学治道 . “曾任命忽地百姓:
改更庶政烈领治蒙古、地民。 因此自中1260 ,基制中
原汉地的已经有代权制定一力。是,蒙古贵族在习惯性
维下积极性并有迅速成。
国立法是中原传统的一法,作为权的蒙古者却并未如此行,
图依沿用蒙古习惯法《大札撒》,并不积极传承悠久法成
的法律化之间的隔膜。对此元初儒臣胡祗y “有分: 法之不,其在于
从北。然则时而定乎?莫,则法自。以从北
不可,以北从不可。方事,事则法繁;北方事,事则法。以繁从简则不
,以简从繁则人厌苦之。 胡祗y “ ”的分出了两种法律化的差异性。
“ ”传统文深厚地法律化, 则代简易的蒙古法律化,在当时的条件下
两种法律化之间并不互获及时的认。蒙古人习惯于游牧的管理方式,传统
游牧,对中农耕缺乏认识。时期进入中的蒙古贵族就有人
“ ”无用 的观点, 欲尽除汉人、夷农田场。这样普遍存在,���
国家立选择状况。
元初蒙古皇帝制定国家的律,也有认识对中原传统法律制度继承
性。较早了中经国在中���
时就向: 临御宏远之规,祖述通,,不
。 中1261 )即发旨: 民间无得自断决,
.”有意变窝时期蒙古贵族在中长官自行其是、生杀予法。
在中1262 “)发生 f ”后, 警觉
廷宰执要---平章文统f岳丈),其涉嫌f乱被处死。为此
“ ”下诏: 人将,垂千古之训;制有定,怀二心。 对汉族儒臣疏时,
也强化了法的效果这种自然会影响朝中的汉族儒臣长了
法以及积极排斥法,臣胡祗y “特别使使
有司、百法可事,漫呼法官,律》,谬哉亡金之制,
贵族可以服台省可以断大、决大乎? 这种质疑也加
速了律》在元地位的
际上,元初适用律》的况在《元》中记载,而《元》成于元
中期,因此,其记载的内容在当时能存在于司法实中。如至元1266 ),中
国用使杨珍良驱邢粉年限未满逃走,捉死,犯。法司
杀人.主殴良奴婢,因死,四等,合年半拟七
省准,断.此处律》的规定, 又��· “》: 即部曲
,折部曲二等奴婢二等,过论。
“ ”律》律》的继承之作,其规则来自律,但上述中的 拟七则是
“ ”元代刑罚的自先生在《律之研究》中出, 其刑为元之制 ,“《元
律之,而合之以元代的刑罚 ,“…… ”可以说律也受了.是发
生在元初的,在传统蒙古法当中处理类似案的处罚规定,因此必须借前朝
的规则。
元以来十年左右的时间,《律》作为中审判要依据,发
重要的作
至元1267月二,中府申:解和你状告樊兴扯碎衣殴打
事。责得樊兴,不合为和你欠兴钱,将和你匹夺了,殴打犯。法司
:人,不人,杖六。后手,理直者二等;,不
:家无兼丁,加一百,不作,一
。若年限内无兼丁及应加折决
此条沈仲纬《刑》所元代通条。至元初期,对于斗殴伤的处
然是法律,笞杖刑的也可以判断是中原传统规定的。元
“ ” “ ”在此基础,将例 收本朝的 通,可以地为本朝司法实援引
摘要:

元朝前期律典创制的困境及判例编纂一、元初蒙古《大札撒》绝对地位的强化亨利·“”“梅因对习惯概念作过解释:由于我们的现代联想,我们就先天地倾向于以为一个习惯观念必然是先于一个司法判决的概念,以为一个判决必然是肯定一个习惯',或是对违犯习惯的”人加以处罚.“对于是或非,唯一有权威性的说明是根据事实作出的司法判决,并不是由于违犯”了预先假定的一条法律,而是在审判时由一个较高的权力第一次灌输入法官脑中的。①人类“”“”早期社会的判决为后来的习惯奠定了基础,进而习惯又成为后来人们必须遵行的规则。显然,梅因的观点对于认识蒙古社会早期的法制状况应有所启发。与梅因理论相吻合的是,蒙古法的某些行刑方式,也是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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