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宋司法制度下礼法融合对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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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宋司法制度下礼法融合对其的影响
 摘要:魏晋南北朝之后, 以法律文本儒家化和司法法家化为特征的礼法融合成为法律发展的
主流趋势。唐宋的法律传播、鞫谳分司、翻异别勘、集议审判、监察等司法制度都在向秦制回
溯。形式司法制度的建立使得唐宋司法能够在相当程度上达到依法裁判的效果, 但是儒家理念
与法家制度的内在冲突、君主意志、官僚知识结构等都对此有冲击, 中央、地方均存在以情理
为裁判依据的司法实践, 情、理、法裁判模式仍有其存在的基础。
关键词:礼法融合; 唐宋司法; 鞫谳分司; 移司别勘; 情理法裁判;
“ ”自内藤湖南提出 唐宋变革 说以来[1], 学界逐渐对之形成普遍认同[2]。唐宋制度确实较之前代
多有不同[3], 然而这种不同究竟是全面性的还是部分性的, 犹有可议之处。从司法制度来看,
管唐宋制度与秦汉有所区别, 然而一方面唐宋司法制度受到礼法融合的影响而有儒家化的一面,
另一方面以春秋决狱为标准的儒家式司法在魏晋南北朝时期逐渐暴露出诸多缺陷, 这使得唐宋
司法制度反而有向秦汉尤其是秦制回溯的趋势, 并由此展现礼法融合对唐宋司法制度的持续性
影响。本文试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研究。一、魏晋南北朝后礼法融合的司法诉求
自西汉中期以来, 以春秋决狱为标志的法律儒家化逐渐深入, 受法家影响的秦代所建立起的形式
法律观受到挑战, 并逐渐走向实质司法观。以儒家经典或者理念断狱, 意味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
扩张。《汉书· “刑法志》所谓 奸吏因缘为市, 所欲活则傅生议, 所欲陷则予死比, 议者咸冤伤
[1], 可能就是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恶果。对此, 有学者指出:“研判汉代经义决狱案例, 从积
极的方面来看, 许多案例贯彻了儒家的慎罚和平恕精神, 而从消极的方面来看, 一些断案者对儒
家经义的援乏必要稳定性和确, 相反大的意性。 [2]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状况仍然得到改善, 甚至有恶化趋势。《晋书·刑法志》惠帝刘颂
上书:“臣窃伏惟陛下, , 故事求曲, 则例不得;, 法不得全。?法者,
以尽理为法, 而上, 则诸下牵文就意, 主之所许, 是以法不得全。 [3]又载簿
熊远上书:“若每随物, 辄改法制, 此为以情法。法之不一, 是谓多门, 开人事, 广私请
, 非先王立法之本意议者, 若违令节, 当合经传前比故事, 不得情以
法。 [4]法律儒家化对价值诉求使其容易产生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进而对法律理念
。这种情的持续发展曾引发实质司法与形式司法之[5]
决法律儒家化与法律秩序的内在冲突, 一种形式主义法律观逐渐成为法律制度的发展趋
, 立法面的儒家化与司法面的法家化相结合。一方面, 立法面的儒家化自汉代就
经逐渐进行, 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得到进一发展。以《泰始律》为例, 《律注表:“
《刑》者, 所以定罪;终于《诸》者, 所以政也王政布于, 侯奉于下,
抚于, 三才之义, 其相而成, 体焉[6]儒家理念, 更兼五服以制
议、官当等等在此时逐渐深入法律。另一方面, 司法的法家化则更像是对春秋决狱的,
向法家式的司法制度。刘颂所谓 法欲必奉, 故令主者;理有穷塞, 使大臣释滞;有时,
故人主权断 [7]的理念成为司法制度的诉求[8]。儒、法以层次融起来, 并使得司法诉求
秦制回溯。
二、唐宋形式司法制度对秦制的回溯
魏晋南北朝时期,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使得形式司法变得极为重要, 亦即要求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进行制。唐高祖在《武德律》制下诏曰:“ ……世 微曲致, , 异例同
, 轻重, 使奸吏巧诋, 情与, 愚民妄触, 罗网 [9]。以的立法变这种
成为《武德律》的基本立法则。到《观律》, 这一观念为成。《唐律·断狱
“ ”律》 断具引令格条载:“诸断罪皆须具引律、、式, 笞三十[10]这种
“ ”制度希望能够达到 以法律制, 法家 吏不治民 思想。这种对官吏的
制贯彻到整个法律制度中, 由此可以发现整个唐宋司法制度向法家式形式司法的回溯, 包括很
认为唐宋独创的司法制度。
1. 法律传播制度
商鞅变法后, 法律传播就是秦制的重要[1]。法家之所以主张进行最广泛的法律传播,
“ ” “ ”实现 以法为、 以吏为的制度理念, 希望借摆脱官吏对法律的独占, 由此实现对官
大程度的制君书·分》:“知法令也, 吏不遇民, 敢犯
法以法官[2]以法律传播来制司法权, 使其在一程度上成为司法制度的合理成部
分。
魏晋南北朝时期, 法律传播不能与秦汉相比。《晋书·刑法志》虽云:“ (武帝) 颁新
于天下, 内同, 人甚安[3], 但《泰始律》的传播不律》诸死罪条目,
, 示兆庶[4]到唐代时, 法律天下法则为常见唐书·刑法志》武德
律》《散颁格》《唐律议》《神龙散颁格曾颁天下[5], 又载 (开元) 二十二年,
……李林甫又诏改修格令 总成律十二卷, 《律三十卷, 三十卷, 《式》二十卷,
元新格十卷又撰式律令事类四十卷, 相从, 便于省览二十五年九月奏, 敕于
书都省写五十, 发使散于天下[6]于明的存在, 行或散于天下, 当时法律传
播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到宋代, 然一度严禁民间私藏编敕[7], 但自神宗开始, 法律的民间
传播得到一程度的发展[8]
透过法律传播来制司法, 使在一度禁止民间传播法律的宋代然。《宋辑稿》 刑法
:“四路, 于条令甚《吏部司法》, 之逐, 藏于有司, 官不能
, 参选() [], 奸吏, 大。成都路转司翻印关, 绍兴
, 收买, 人皆然。有不依法者, 提刑、安抚诉改正[9] “同书 官一
· ”刑部之二十八 载:“颁下州郡, 而不县镇县镇于民, 裁决,
() [], 以之不, 乞今春秋一镂板, 县镇并同州郡一例
[10]的来说, 然法律传播在特内受到影响, 但唐宋的法律传播仍然在一定范围
存在, 在官吏内的传播较民间, 其以法律传播制司法权之扩张的理念与法家有相
处。
2. 鞫谳分司制度
所谓鞫谳分司, “狱司推鞠, 法司, 有司存, 所以[11]由此, 实审与法律审由不同
机关审理。鞫谳分司一向认为是宋代极的制度。徐道邻鞫谳分司的沿革上溯到
“ ”汉代的 律博士 [12]。但是, 实审与法律审分, 自秦代就经出现[13], 而唐代司法
制度在特定范围存在这一法。
自秦代开始, 狱与断狱就是分的。以为例, 狱主由狱、狱成。岳麓
“ ”《为狱等状四种》 :“今视: 廿(二十) 年五月, @ 诣士
() 去疾:·去疾:号乘轺醴阳, 去疾买铜锡冗募男子, () ,
得。@ ”[1] “ ”又如《为狱等状四种》 与市和奸案 , 相在发现与市的奸案后
侦办, 并在此后 主() , 且 弗() () , 、市() 奸。 [2]里耶
6-14 :“□佐利讯, □□不到【六】, □”[3]。在这些案,
狱主由狱、狱成。断狱则主县丞等进行。
案 中, 狱后, 县丞史共同进行法律审。法为秦汉所常见
唐代对此有一继承。《唐律· “ 断狱律》 应言待报自决断 条引《狱官:“
, 决之。以上, , 送州覆, 罪及笞若应赎, [4]
所谓、流、死由州覆审的法与秦代狱、断狱相分法极为近似。不,
秦汉时期还有与之的制度。《谳书》案例十四载:“八年十月, 陆丞忠刻 ()
史平舍匿无名 大男子 一月, :‘ 诚智 () 无【】数, 舍匿之。() 。种
平。问:, 众里, 相。i () 。鞫: () , 舍匿
, 审。当:平当, , 得以、当赏免·令曰:, 皆令,
, 盈卅日, 不自, , , 赏免, 舍匿者与同。以此当平。南
丞吉卒史八年四月甲辰朔乙巳, , 七牒, ,
, 之。 [5]在这案例中, 卒史等进行狱确定事实后, 由上
, 在文书中以法律意。尽管这件适的对可能较为特(为官的狱) ,
在制度设计上与唐代为相, 从中可以秦汉制度对唐宋司法制度的影响。
3. 翻异别勘制度
宋代的翻异别勘同认为是极有特的制度。徐道邻在《翻异别勘》中经认为这一制度
来自唐代[6]《唐律· “ 断狱律》 狱结竟条载:“诸狱结竟, 以上, 各呼囚其家
, 罪名, 取囚, 其自理, 为审, 笞五十;, [7]
按照这一, 唐代司法并未体现翻异别勘的色彩, 犯罪者不的案他机关
行审判。
其实, 翻异别勘与秦汉鞫而唐律定更睡虎地秦《法律问》:“
鞫者, 乃听, 断犹�� () ?狱断乃听之。失鋈足, () (�� ) ?
[9] 狱断就可以鞫。《岳麓() 》则:“城旦舂寇亡而得, 城旦舂,
, , 其狱鞫而自出�� () , () 五十, 为司[10]所谓狱断, 是指判决之
后。《二年·律》有, 即 罪人, 自以不当, () 鞫者, ……许之 狱
, 不得() 鞫。 [1]狱断后鞫在秦汉当为制。
鞫的法律后果是[2]。《二年·律》:“ () 鞫者各辞在所县道, 县道
丞谨听, 书其() , 上狱千石, 千石都吏之。都吏所, 郡各旁近
, 御史相所[3]然有学者对狱的审理主体产生质, 甚至认为这一律
可能存在缀简失误的可能[4]。但是, 这一律文的合理性尚未受到决性冲击[5]鞫的后果
是 一审由廷尉千石官都吏审理的案, 犯人或家属乞鞫后, 廷尉
附近进行审或;一审由御史相审理的案, 则移给廷尉进行审或审。 [6]
按照这一说法, 断狱后, 鞫后案件将, 这与翻异别勘异, 且两
都是州府以上主, 翻异别勘是由州府以上同一构内部门,
是由不同审。
唐代仅仅继承了秦汉鞫制度的一部分, 而并要转由其审。到,
与秦汉的制度出现。后唐三年 (928 ) 月十七日敕下:“
, 案成后, 逐处观察、防御团练判官, 所勘面前, 有异同, 移司
别勘。 [7]到宋代, 这一制度发展为系统的翻异别勘制度。宋代州府以上的司法机关往往
设置两审判机关, 在这者之移司别。宋代司法制度向秦制回溯的更明
法律传播、鞫谳分司、翻异别勘等制度与秦制为相, 唐宋司法在其方面对秦制有
继承举几例。, 秦汉司法在地方和中央都采取集议制[8] “。《为狱等状四种》
相移谋购州陵县县丞县史三人进行法律审[9] “谳书》案例二十杜泸
女子甲通奸 案, 案由廷尉廷尉廷尉监、廷史等多员共同审判。这种法在魏晋南
北朝时期极为常见《魏书· “ 刑罚志》羊皮卖女案 就是采取集议制[10]。到唐代,
“ ”寺卿、刑部书、御史丞共同实, 监察御史、刑部、大理寺评
“ ”建立 司 制度。到宋代, 司法集议制也十常见, 自秦代开始, 司法监察制度逐渐建
立起来。秦代在建有监御史制度[11], 在中央和地方还可能有[12], 中央御史等。汉
建立录囚制度。司法监察制度到唐宋, 也更。以唐代为例, 中央有、刑
部、御史监察系统, 类疏狱监察使臣组成的时监察西
、地方州府成的地方监察系统等等[13]。《·魏书·传》:“自秦,
, 御职, 奸以;惧宰官之不, 立监, 畏督监之容曲, 司察以;宰牧,
监察相司, 怀, 下殊。汉, [1] “对秦制的这一为之制,
的宋制为相的来说, 唐宋司法制度对秦制的继承可以从上述论述其一
三、唐宋司法实践对形式与实质的兼容
有学者认为鞫谳分司之的制度是儒家精神的[2], 甚至有学者认为宋代司法有向
的趋势[3]。但前所, 唐宋司法制度在相当程度上是向秦制回溯的, 以秦制儒家精神的
令人认同, 实上往往是法外要的存在使得司法能够儒家精神或
神。唐书·刑法志》:“司断狱, 多据律文, 情在可, 而不敢违, 定罪,
冤。自, 有据法合死而情可, 状奏[4]对此, 有学者以为法是唐
者标儒家的基础[5]。唐宋司法制度法有效儒家式价值诉求, 由此
生一种内在的儒法冲突。
1. 唐宋司法实践中的 依法裁判
摘要:

在唐宋司法制度下礼法融合对其的影响 摘要:魏晋南北朝之后,以法律文本儒家化和司法法家化为特征的礼法融合成为法律发展的主流趋势。唐宋的法律传播、鞫谳分司、翻异别勘、集议审判、监察等司法制度都在向秦制回溯。形式司法制度的建立使得唐宋司法能够在相当程度上达到依法裁判的效果,但是儒家理念与法家制度的内在冲突、君主意志、官僚知识结构等都对此有冲击,中央、地方均存在以情理为裁判依据的司法实践,情、理、法裁判模式仍有其存在的基础。关键词:礼法融合;唐宋司法;鞫谳分司;移司别勘;情理法裁判;“”自内藤湖南提出唐宋变革说以来[1],学界逐渐对之形成普遍认同[2]。唐宋制度确实较之前代多有不同[3],然而这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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