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律师公会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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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律师公会制度的构建
一、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与中国法律近代化
律师公会制度是律师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中国法律近代化与近代社会转型的结果。律
师在中国出现并形成制度不是其社会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外部移植并与固有的法律传统相
结合的产物,其间充满着排斥与融合。近代律师带有传统和现代双重特征。中国自古就有专门
“ ” “ ” “ ”从事法律服务的 讼师 , 讼师 和 律师 分别是小农经济和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社会群体。在传
统向近代社会转型过程中,集中表现了两种制度、两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碰撞、继承与融
“ ” “ ” 合。 讼师 在传统法律体系中是被禁止的, 律师 在近代法律体系中逐渐受到支持,从 讼
” “ 师 到 律师 这种身份的变化凸显了法律近代化的过程与近代社会转型。
法律近代化是指以小农生存经济为基础、以伦理秩序为核心、以家庭宗族为社会本位的中国法
律传统向以资本主义市场信用经济为基础、以权利义务以及平等为核心、以个人自由为本位的
资本主义法系转化。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西方法系首先移植到通商口岸,大规模引进
始于清末修律,全方位融合始于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最终在南京民国政府时期完成固有传
———统法系向近代欧洲大陆法系转化 成文法典化。
中国传统社会在名义上 强调社会调解行动和道德劝勉的儒家方法,被广泛接受为社会准则。
但帝国制度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律手段,依赖刑事法典,依赖判刑和处罚,并依赖大大规
范化的官方和私人行为的标准方式 ,但没有发展为独立的司法制度,没有出现法律高于一切
的概念和思想,法律只是国家的工具而已,与其他强制性的工具一样由缺乏法律知识的官员去
执行[1] 121~122。中国传统司法属于全能型、伦理型、非讼型的司法,维持一个以礼仪为主
的社会,强调礼治推崇行人用道德化和伦理说教手段,之以刑罚威吓
现一种和的社会秩序。但到代以,由于民族矛盾阶级矛盾尖锐,不不由重礼改
为重刑了,始显现传统司法制度的危机
法律随着社会的进而变化。然清代大清律例》是传统法律的集大成,已经相的完
“ ”和完,但为调适日趋变化的社会,康乾时期开创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 修例原则,
“ ”较好地维持了现存的社会秩序。然而,到了近代,中国发生 几千年未有之变清政府
止了修例原则,这就宣告了传统的法律已经不能适应巨变的社会,在西方司法制度的衬托
下,传统的司法制度的弊端完全显尽管近代社会转型已经动,先进的中国人始着
手变,但社会精英的社会改革思想和实践个社会本性的变,只是
封建社会打开扇窗户,为统治者适时调治策略提供,中国近代社会传统
导地位。
法律的变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但这不具有识性和必然性,法律变的最接动力还
自政上的原因[2]。中国近代法律的变或近代化并不是来源社会政经济条件
“ ”考量,而是出于收回 领判权 与化解危机需要
“ ”收回 治外法权 与律师制度构建
“ ”)领判权与 外法权 的丧失
鸦片战争进一步加深了中国传统的社会危机。不仅领土主权被侵,而司法主权也开
,传统司法体系面临前所未有的冲致使传统的社会制手段失效,社会序。但统治者
“ ”仍然按照传统的 化外人自相犯者依其本法 的古老原然接受了判权,
本没有识到这种权制度的危害性。这不仅昭示了清治者昏聩世界潮流以及传
统司法制度再也无应付际局势了,而传统司法已经到了历史尽头,立法与司法的
停滞无应付高度发展的社会危机。社会危机与司法危机互纠结,导致了法律与秩序的双重
危机
判权、协定关税领土主权完破坏是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核心,一成为萦绕
近代中国人心中的一。随着国家念和近代民族主义兴起废除领判权、收回治
法权成为贯穿近代中国始终的民族独立与解的核心内容之一。可当初从事与外国侵略者谈
“ ”的大清官员给予略者领判权,以为是外交羁縻的成,只不过是 以最方便
事的法,这种对治外法权并不重的传统则,导致放弃治外法权,以负责签订条
伊里布蓍英黄恩彤将国家法权手相表现得意洋洋[3] 19~201843 10 28
,清政府与国政府依据《南京条约》签订《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约》(又《称虎
约》),其中13 专门规人华人交涉词讼 的处理法, 如何科罪,由
定章程、法律,交管事官照办。华人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均应照前原定善后条
款办理 。强调在发生案件纠纷时,双方事官和方官先行调解,以免招致[4] 23
“ ”因如此,有学者认判权在条约,已经在中国 以行而存在 ,西方国只不
“ ”乘战胜余威成为文而已 [5] 285~2881844 7 3 国以武力威胁,与清政府签订
了中美《望条约》,在判权方具有的特权外,国人
民在中国口,讼,由本国事等官明办;若国人民在中国与别国贸易
造查照各本国条约办理,中国官员不[3] 31~381876
“ ”马嘉理事使清政府签订烟台条约》立了西方中国司法主权
“ ”制度 。
鸦片战争其在中甲午战争后,西方大的法翻译介绍到中国,形成了近代中
历史西方法律的。相于传统法的日趋萎缩,可以这是中国法律近
代化思想的次勃,是一次积极主动的回应1901 年《辛丑条约》签订,清政府不
政变法存。1902 清政府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其大胆删传统律,致力
合西方文法制框架的法制体系,至此,中国传统法又开始了西方法律的第二回应
[6]
随着强侵加深以及法和西方法律的了解,其是中华民族的觉醒,近代中国兴起
“ ”了一的民族解放运动,试图打破西方在中国人民上的 判权 这一
1901 政是由清政府动的彻底的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变。为应付中国的民
族主义动,西方强向清政府表果中国意改革司法制度与西方法制接,不仅对此
欢迎和支持,而意放弃领判权。1902 9 5 ,中在上签订通商
条约》(《马凯条约》),规中国本国条例,以期与西国律例改
律,允愿尽力协,以成,一俟查悉中国律形及其审断法及一切相宜皆臻
即允外法权 。国、本、典等果中国进行法制改革
放弃治外法权。对此,中国政府与民收回已经去的、深深刺痛中国心的,强已
允诺放弃判权,便启动了法律近代化的变。律师制度则是法律近代化变的重
内容之一。
(二)西方律师制度的移植及其影响
“ ”传统司法制度是为了营造一个纲纪严礼仪和、无争无讼的和社会秩序,禁止 讼师 的
存在。
“ ” “ ”讼 理念的支下,传统司法判制度设计成一个 非讼 的司法体制。残酷的刑罚和刑
具、的法庭、各打五十以及行刑判方式,使们厌恶法律,一想到庭
哆嗦使试图讼的人却步者要先行调解,进行化。簿
“ ”“ “ ”是 讼师 拨弄乡愚 的结果。个社会被营造成一种鄙视气氛, 讼师 被
化。西方律师则是外一种景,国人最初对西方律师的起初是通过
出现像驻使郭嵩焘国出庭律师伍廷芳使用律师为使
服务的行为,但没有了解西方律师制度的[7] 23~31
在中国知识还未开始引律师制度的时,西方律师已经然在上海租界里出现,这成为
国人识律师制度的一个重要管道。鸦片战争前东印度公司贸易专利权利被取消国国会
1833 12 9 通过法广商务总监成立刑事法庭,理中国外一
内英国人所涉及的犯罪案件,但时在华商最需要的是商务纠纷裁机构1837 ,商务
总监义律函巴麦尊求设立民事法庭,他指出,中国门只官司,问题
致使中国经济犯罪的现象极普遍。义律还告诉巴麦尊,中国政府很意让英国人成立
警察与司法体制,很可能让英国法庭自行理人官司。
1843 6 26 香港式成为国政府将原来在广的刑事法庭和事法
迁往该岛1844 10 政府立最高法宣布英有的法律,香港立法
特别改定外,用于香港。于是,国律师纷纷来香港,在判权的保护下,逐
向中国通商口岸进。
1843 11 国首先在上海设界内判权。1856
立上事法庭及监狱理与美犯人。其他有判权的国家,成立了
自的事法庭[8] 272~2731865 3 9 国政府宣布在上海设立最高法代上
事法庭,理中国与内英民的民刑事上案件该院敕令最高法的法
官,可以随时意让适合的人,在最高法执行出庭律师barrister、事务律师
attorney诉状律师solicitor ”宣布律师制度用于上海租。外律师
国出庭外,可以在会出庭,只是华案件,华方可以聘请律师。上
律师并不全是帝国主义的帮凶1894 23 位上商人名上书苏松太道时指出, 华人往往
” “ 有受亏情事,全从有律师为华人伸诉 。但刘坤为,在华讼中维华人
不在律师的用,而在于中国法官会权的。只法官能、不
,司法义就可以显。上商民雇佣律师维权,只是在变司法权旁落、不相信
法官可以理的情况采取的一种以的手段。时人为,在华洋交涉用律
辩护,只是保护华人权标之道,变外法官偏袒人的现
之道。这种重法官向,后来引入律师制度,不是出于律师制度保护人权
考量,而是日收回领事权,解法官偏袒人的问题[7] 35~39
“ ”于中国知识律师制度的引则始于甲午战争。在风起云涌的 变法 思
“ ”和 变法 动中,司法改革则是一个相边缘,很有人律师制度的立,改革
司法制度的一种方式。相,在知识对此介绍如收
新编的有法律文,其最终的大在强调法律为与帝国主义商、的工具。
“ ”其 法律 的中心旨趣要收回领判权。新编者提出司法改革策略
乎都研究西法,用西律,使西人不能以中西法律不口,中国政府的司法
许多章提及律师制度,但相的人为律师制度并不是司法制度中的必要条
于中国而,没有律师的入,纠纷反
制度的模仿以及律师合法性身份的
在清末的司法改革中,讼制度是其重要内容之一。从 1905 年开始,清政府多次委派
美日考法律制度。出使经过,大在中国行立,引进西方法律
制度,其中包括司法判制度。1906 ,修法律大臣伍廷芳家本定《刑事民事讼法
案》出在中国讼法律制度的想。和许多一样,沈试图利用
用西方法律、废领判权的经讼法的必性,在其中行律
师制度时指出律师一名代人,辩护因对讼公庭,惶怵之下,
用律师代理一切国具以法律给予
若遇重大案件,则由国家律师。民或由律师代权利,不报酬
于公私之浅鲜。中国近代通商,已准外国律师办案间引诸顾
以华人讼外人辩护,已I不通。使交涉伸诉
人而之理。且领外之权,滋蔓想。 (《法律大臣沈
本等讼法先行大清新编·奏折》)在律师制度的设计中,伍廷
指出了立律师制度的必性,而具体规了律师资、规范、登记处以
“ ”及外国律师资问题,并在规律师资审查程序中非强调 立
伍廷芳等强调国通,中国员,用律师[9] 280,但律师的身份没有 1
” “ 用律师 给予,以资鼓励 , 国家一公之律师,之承
各省法庭进行辩护的律师的官伍廷芳家本以废领判权为
标,但仍受到各地将军督抚相指,不及告废止。1907 家本向政府
院编制法立律师制度的内容1910 行。但其中规
“ ” 人 不是以讼为的法律服务,只具有完全行为能,不是 可以
1910 ,政府京师高等厅检长徐等出使欧洲,专门司法制度。撰写
《考司法制度,向清政府陈述司法讼制度的优越性以及立律师制度的必
” “性。欧美 使有律师,无力用律师,法庭以国家律师 ,以律师辩护, 司法官不
” “能以法律知 ,或以国讼师刁健,为法律禁,而在欧,律师 时,
摘要:

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律师公会制度的构建一、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与中国法律近代化律师公会制度是律师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中国法律近代化与近代社会转型的结果。律师在中国出现并形成制度不是其社会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外部移植并与固有的法律传统相结合的产物,其间充满着排斥与融合。近代律师带有传统和现代双重特征。中国自古就有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讼师,讼师和律师分别是小农经济和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社会群体。在传统向近代社会转型过程中,集中表现了两种制度、两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碰撞、继承与融“”“”“合。讼师在传统法律体系中是被禁止的,律师在近代法律体系中逐渐受到支持,从讼”“”师到律师这种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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