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服务者讼师与刑名师爷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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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服务者讼师与刑名师爷考察
“ ”引言:从 律师 之名谈起。。
“ ”作为用来指称 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①的术语,汉语 律师 是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新词。
“ ”中国古文献中虽有 律师 一词,却基本与世俗法律无关,是宗教上的术语。据考证,晚清张德
(1847-1918) 可能是中国创造性使用现代意义 律师 一词的第一人。
“ ” 自秦至清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 律 一直是国家法律的通用名称,因以 律师 一词指称
西方法律专业服务人员既符合汉语的基本造词原则,又能与传统话语中以负面形象出现的 讼
师 划清界限,这一用法逐渐流行开来并为晚清法制改革者所采用。清末法制改革中,修订法
“ ”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在《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沿用了现代意义 律师 一词并以英国法制
为范本初步设计了中国律师制度。1912 9 16 日,中国第一部律师单行法《律师暂行章
程》公布实施,这标志着律师制度在中国正式确立。
中国古代社会中也存在形形色色的法律服务者,他们在当时社会中的功能及角色与今天的律师
有相似之处。事实上,直至今天,国人心目中的律师形象仍笼罩着中国古代法律服务者的阴
影。探析中国古代的法律服务者,或许有助于人们在对律师的认识上走出历史的阴影。
一、讼师
在现代意义 律师 一词被普遍使用之前,大多数英汉词典将英文 lawyer 译为 讼师 。可以说在
人们心目中中国古代社会中讼师的角色最接近现代律师。
讼师是中国古代民间以提供诉讼咨询、*写状词等法律服务而获取主要收入的人。不过与现代
律师不同,讼师在中国古代始终不是一个合法的职业。
(一)邓析之死及其象征意义
今天的学者常将春秋时郑国大夫邓析视为讼师的鼻祖。
邓析(公元前 545- 501 ) 于中国历史上 礼崩乐坏 的社会大革时代。
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 铸,第一范的文法公打破前法律
” “ 贵族秘密掌握面。子产 铸书 导致 锥刀之末,将尽争之 的后果[2]
了邓析讼师鼻祖之名。
邓析不对法律研究②更有着高超辩论技巧至达了 以为是,以是为
…… ”欲胜,所欲罪界。
邓析可能是第一公开传法律识与诉讼技巧并以收入的中国人。据史书记载
邓析 与民之有:大小狱襦F。民之献衣襦F ”而学讼者,不可数 。正因
,邓析常被人们称为讼师至中国律师的鼻祖。而在统来,邓析 不法先王,不是
…… ” “ 义,而好治怪说,玩琦辞 足欺惑愚众 必然导致 郑国大,民口喧哗 。这
来了杀身。公元前 501 年,邓析被郑国执政驷N处死。
“ ” “ ”邓析之死具有典的象征意义。家主张 以德国 ,倡导 无讼 ,自对邓析 教诉讼的
“ ” “ ” 行为深恶痛绝;法家主张 以法国 ,禁止 更难容忍邓析 教诉讼的行为。
在中国古代专制制度,统者不能容忍向普通民提供法律咨询与诉讼服务的职业的合
法存在。
而不秘密职业
“ ”在中国古代, 教词讼 是国法重点打击犯罪行为,讼师则是官府严厉禁止的职业。以清代
“ ” ,《大清律》 教词讼 律文规定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
” “ ……人者,与人同。 其所附条例进规定审理词讼出主之人, 若系积惯棍串
胥吏播弄乡愚恐吓诈财,一经审实,即依棍徒生事扰害例问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
” “军 ; 讼师教词讼为害扰民,该地不能查拿禁缉者,如只系失觉察照例严;若明
” “ ……司访拿,将该地官照奸棍不行查拿例; 坊肆讼师本,
查禁销毁,不许售卖
[5]898 国法的严禁讼师普遍存在的面。讼师在中国古代始终是而不秘密
业,其中原因日本学者夫马进认为: 讼师生的必然性,无是采取面主义和受益
” “者负原则的诉讼制度本身 ;然 孕育讼师的条件有国家为了官僚而设的科举
度。
[6]418 在清代,法律要当事人原则上当以面形式起诉,不仅如此通常对诉状
一步严格清代曾任山东郯城知县黄六鸿便诉状内容必须限制在一百四十四
在中国古代,普通民字书写者已属少数,而能写出一篇短小精悍情理
的状词者更属凤毛麟角。对普通民而言,如果希望顺利提起诉讼并最大限度
—— “诉,助于民间法律专业人讼师。正如美国学者麦柯丽所言: 讼师便利了最广泛
客户群,从最乞丐有的富豪行法律诉讼。
[7]554“ ……子重,文章教尔曹万般皆书高少小须学,文章可立
田舍郎暮登
科举制度的存在为普通来了无梦想而普通人中幸运儿最终能
通过科举这一独木桥达,对大部人而言,不不考虑仕途生之法。不少未
能入选择了为人*写状词至提供法律咨询以获取不的收入,他们官府
“ ”的讼师。 讼师是国家科举制度之料诞生的
)讼师的法律素养与法律信仰
讼师多熟悉国家律法,洞悉娴熟诉讼技巧。古人记载了不讼师以一
“ ”助当事人解决法律的典事,勒镯揭被 的事:有邑绅被无
钻穴逼,并金镯痛欲某绅愤懑异常,赖送郡署必欲
“ ”。无投鼠忌器,又不忍明奸情形。状中初勒镯 ,又不能入无于死
,不能闻李某指教。李曰以死一人?依,不
’ ”此四字倒置,改为 勒镯揭被 。 从之。状处死刑。有不其意者询之李某李某
勒镯者,意在故揭被不过取耳!一也。勒镯揭被者,则既复污
,是而又之以,两,无生矣!
不可认讼师群体有着不俗的法律素养而,说讼师群体有着对法律公、正义
信念。对多数讼师而言,要考的是 用法律诉,至于实的案
法律证据逻辑则是要的 。
“ ”古人记小说中对讼师颠倒黑白播弄记载比比皆是,讼师说讼 的事:有
…… ” “,性贪黠作讼词。 术,能颠倒黑白若此? : 是不
……惠坐怀,作奸论;管夷吾骈邑,可按侵夺田律也。 ,是遵父命陈平盗
” “,可曰援溺也。 : 是则矣!
” “讼者何? 之以方,则拾尘于师;曾母投杼亦疑况南
者,之,多为枝叶之,为证之。遇廉善
之,贪酷之。济矣!
“ ” “ 世讼师 以是为,以为是 可了鼻祖邓析 两可之说,设无的传统。
“ ”吕氏春秋》记载了邓析 两可之说,设无的事:郑国多相者,子产令
,邓析之。子产令致书,邓析之。,则邓析
摘要:

中国古代法律服务者讼师与刑名师爷考察“”引言:从律师之名谈起。。“”“”作为用来指称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①的术语,汉语律师是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新词。“”中国古文献中虽有律师一词,却基本与世俗法律无关,是宗教上的术语。据考证,晚清张德彝(1847-1918)“”可能是中国创造性使用现代意义律师一词的第一人。“”“”自秦至清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律一直是国家法律的通用名称,因以律师一词指称“西方法律专业服务人员既符合汉语的基本造词原则,又能与传统话语中以负面形象出现的讼”师划清界限,这一用法逐渐流行开来并为晚清法制改革者所采用。清末法制改革中,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在《刑事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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