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判例法的内容和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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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判例法的内容和运作机制
判例法不仅仅是英美法系的专有名词,在已经消失的中华法系中也能找到判例法的身影,只是
没有判例法这一称谓而已。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判例法一直是作为法律依据被适用的,
“ ”然而,伴随着清末修律,特别是国民政府 六法全书 的颁布施行,中国古代判例法终于走到了
尽头。在当今社会成文法大行于世之时,成文法所固有的僵硬性、滞后性、模糊性等缺陷也不
可避免地出现,弥补以上缺陷判例法就是不二的选择。
一、中国古代判例法概述
中国古代判例法是中国古代法律重要的表现形式,也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称谓,而当代学者对其类型和作用也有不同的划分。
(一)古代判例法的称谓
中国古代与判例最为接近的用语在不同时期略有不同,具体是秦朝时有廷行事、汉朝时有决事
比、晋朝有故事、唐朝有法例、元朝有断例、清朝有成案都与判例有相同之处。然而不论是秦
朝的廷行事、汉朝的决事比、晋朝的故事,还是唐朝的法例、宋元的断例、清朝的成案乃至清
朝的通行,都不能一概地认为是判例法。
廷行事、决事比、故事、法例、断例、成案与通行在内容上都有两部分:一是把判决或行政事
“ ”例内容上升为相关的成文法仍称为 例 的一类规范体系,二是可称为判例的部分。虽然在对其
进行严格区分是可能的,但从司法适用上看却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所以为了适应当代学术交
流,以判例法概而论之是可以的。
(二)古代判例法的类型
中国古代不管是什么模式下的判例,若从判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作用看,大体可以分为三种
类型:创制型判例,本质上是全新立法;补充型判例,作为对已有法律条文的补充;解释型判
例,作为对法律条文和概念等地解释和具体化。当然这三种类型的判例在不同判例模式中分布
是不同的:成文法典下的判例以解释型判例最多,补充型次之,创制型最少;无成文法典下的
判例以创制型判例最多,解释型次之,补充型最少。前者以清朝为代表,后者以元朝为典型。
清朝的大部分判例是对相关法律中的概念、条文含义进行解释与确定,如道光七年山西郝全子
“ ” “ ” “ ”殴伤赵庭科因伤口感染死亡案中确定了 折齿 不属于 骨损 ,解释了 骨损 的范围;清朝也有
补充型和创制型的判例,但这种判例总体而言较少。
而元朝则不同,由于元朝没有统一法典形式的成文法,导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创制型判例
了元朝判例的大部分。如元大德五八月桂阳路发生谭八十一把阿孟嫁卖给谭四十三为
案,创制了转嫁妻子案的处理原则,被处理此类案的司法官员沿用。元朝还有多创制型
的判例,而补充型和解释型判例则相对较少。
(三)古代判例法的作用
虽然中国古代判例的作用在不同判例模式、不同朝中会有不同,但总体看,古代判例的
本作用在以下三个方面本相同的:首先,虽然中国古代判例的作用在法典下与在法典下
的区别大,但两者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是一的。中国古代多判例是因为没有法律与
被创制,所以案例的本作用当然是作为同类案判决的法律依据。其次,中国古代判例在
司法作中一个作用是作为法律适用的说理依据。如董仲舒引春秋许止父病,进
案,判决由于父亲他人互殴,帮助误杀父亲案时,前者作为判决中法律
适用的说理依据。最后,中国古代判例法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作为新立法的依据。多法
律是因为到了具体个案才提出立法,所以案就成为立法的依据。如年制定的
《轻侮就是在具体判例上发展起来的。 朱敏玲47 浙江省杭州市龙剑
主任,国杭州师范大学法学践指老师
二、中国古代判例法的
中国古代判例法的包括判例法的创制制、适用制和论证机制。处就只以清朝的
判例法为典型,对判例法的述。
(一)判例法的创制
从内在制看,清朝判例创制在本质上是一种类或比下对已有法律的具体化与
化,而不是全新法律创制。清朝判例的能是保证同类案相同判决,当时称为判决上的
一。分清朝判例法的创制时,首先,由于有成文律法大清律例在,多时候即使
在没有制定法时,也不会直接认是新例的创制,总要在已有的法律下展开创制判例的活动
言之,清朝判例法的创制是在成文法的夹缝找适合审理要的由和依据。
其次,有两个以上可以适用的例时,通对比而创制出新的判例,成为同类案法律适用的
依据。在没有相关的法律时,判决通类比适用相近例,进而创制出新的法律适用
则,或改变原有的判例,成为例创制类型。次,在在可以适用的法律时,通过加等或
等适用、确定法律含义、确定冲突法的适用等来达罪情相应的司法的,同时创制出新
的判例。最后,有法律与例,仅是在具体案在不能适用的情况,可以通选择不同法
律适用进而确立相应适用则。
清朝判例法的创制程序要规范简洁许多,清朝判例法的创制程序各省督抚提判,呈请刑
判,最后由皇帝或直接把部的判作为例或者以理藩院所作的判决为例。具体
程序是由最初级别的府州官员作出判,呈请各省提刑按察司或布政使覆审覆审
巡抚与总督审查,以巡抚或总的名义作出地方拟判,呈请央裁决。由于督抚对地方州府和
两司的判进行了实质性的审查作出判,所以从法律上看地方州府和两司在清代例创
制中的作用明显部在审查判时,若认为有问题判,一般采用以
下三种处理方式。一,自己直接判,如道光事大审查饰迪私卡伦偷窃马
案,部以该办事大的判决比适为由直接作出判。二,出相关意见,要
方督抚重新判。地方督抚接到驳回意见后,部的意见作出重新判,呈请
审查部认为已经适,决同意拟判,如乾隆十五贵州大定阿介打阿臭
案。当然,地方督抚部的驳回拟判的意见并不是一味遵从,有时他们自己意见反
驳刑部的异议,这就是三种处理方式。地方督抚常过去裁决或判决的相同来反驳
部的异议,若双方互让步,就提请皇帝最后决。
(二)判例法的适用
清朝适用追求的是法律适用与个案特性相适应,实现中国古代案判决中的个案义。
” “判案例在性质与情节上一,判决时全适用例,司法上称为 情罪情罪
相等 。而在判案例在性质或情节在一些差别,适用时可能会在比较后发生变
化,这时例就是作为判决的类比前或选择其法律适用的依据。
清朝例适用中制于它的法律结构,清朝判例是在成文法典下产生及运用的,上法律上
确规定可以类比适用,所以清朝判例适用多时是在成文法下的一种特别适用,即先例是对
成文法的特定化、具体化,相应判决更加明确与适应特定案要。清朝判例法的适用类
型与元朝的本相同,但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在没有同类例,而有类似先例时,可以通
式对判案进行判决。
(三)判例法的论证机
清朝在判例法的论证机制上都有如形式性推理、实质性推理、类比推理儒家礼仪伦理推理
等多种法,而清朝判例法律论证机制以类。下就分别以清朝存留的个案,对此加
以具体分
嘉庆十七年云南巡抚审理知县刘入人罪库银案,案两罪并发当时法律,两
罪并发从重判决,因为库银罪判决比故入人罪重,所以适用库银罪。但该犯在法定时
还了所库银产生适用嘉庆七年已革贵州粮焕滥军饷罪诬告人
罪未案也是两案并发,其中军饷罪重,所以适用了军饷罪。但该犯人在法
定时还了所军饷钱款以免除滥军饷罪,适用了诬告人罪未。两案在
“ ”性质上是一的,所以案适用例。 与定例及办过成案属相,应
摘要:

中国古代判例法的内容和运作机制判例法不仅仅是英美法系的专有名词,在已经消失的中华法系中也能找到判例法的身影,只是没有判例法这一称谓而已。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判例法一直是作为法律依据被适用的,“”然而,伴随着清末修律,特别是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颁布施行,中国古代判例法终于走到了尽头。在当今社会成文法大行于世之时,成文法所固有的僵硬性、滞后性、模糊性等缺陷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弥补以上缺陷判例法就是不二的选择。一、中国古代判例法概述中国古代判例法是中国古代法律重要的表现形式,也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称谓,而当代学者对其类型和作用也有不同的划分。(一)古代判例法的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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