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刑法继受的肇端和取向的实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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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刑法继受的肇端和取向的实证考察
1902 年至 1911 年的晚清十年刑法改革,其间因《大清新刑律》的制定而发生 礼法之争 尤为
后人所瞩目。中国法律史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在实然层面,因为最近几年《清末法制变革史
料》、《晚清民国刑法史料辑注》、《大清新刑律立法资料汇编》的陆续整理出版而认识已趋
“ ” “ ”向于一致,但在应然层面,分歧和异议仍然多有①。 事实 认定一致而 评价 不一致,说明研
究者的价值评判尺度不同,反映了研究者对中国近代刑法继受所应采取的逻辑进路有着不同的
选择。考虑到晚清刑法改革中所讨论的很多问题归根到底也是立法目的、立法宗旨、价值取向
等应然层面的争议,今日研究者的分歧不过是百年前历史参与者分歧的反映。问题在于,百年
“ ”前的历史尘埃已经落定,如果我们还不能比前人看得更清楚一些,那 历史的教训 如何吸取?
我们又如何能够在当代及未来刑法改革中取得共识? 有鉴于此,在认识和评价中国近代刑法继
受肇端之始,我们应当秉承的逻辑进路和价值尺度,就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本文拟以 1907
年大清刑律草案签注为视角,就中国近代刑法继受的肇端和取向做一实证考察。
《大清新刑律》②是中国法律史第一部具有独立意义的现代刑法典,同时也是清末各种新法中
制定时间最长、争议最大的一部法律。自 1907 10 3 ( 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12
30 ( 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修订法律大臣、法部右侍郎沈家本分别上奏大清新
刑律草案总则和分则以后,对刑律草案的各种反馈意见便纷至沓来,其中以中央各部院、地方
各督抚的签注意见最为重要。
正是在中央和地方大员签注①的影响下,清廷下令修订法律馆会同法部对刑律草案进行修改并
1910 2 2 ( 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出台《修正刑律草案》。《修正刑律草案》与
最初上奏的草案相比,总体布局由原来的总则、分则部分便了总则、分则和则三部分;
然总则 17 、分则 36 章没有变,但387 条增加409 ,在篇章名称内容
“ ”上也多有变,在总则、分则之后增加五条更是原来草案所完全没有的内容。《修正
刑律草案》由宪政核查稿由资议,1911 1 25 ( 宣统二年十二月二
) 《大清新刑律》布。②综观《大清新刑律》的制定过,我们看到,中央各部院、
地方各督抚的签注非常重要的作用
应修各法典( 由修订法律馆) 编草案,奏臣馆( 宪政) ,一面由臣馆分
各部堂官、在督抚,期限,讨论参考,分别签注,咨覆臣馆,汇择定,
。因此,1907 年沈家本上奏刑律草案后,清廷下中央各部、地方督抚征求意见,在 学
部及直隶两广安徽各督抚后奏请将中国律与新律详慎互校订以维伦纪保治
后,清廷即 谕令修订法律大臣会同法部详慎斟酌,修改并奏明理 。其间清廷不
1909 2 16 ( 宣统元年正月二十六日) 下旨催收京外衙门的签注,而还在第二天把
学部及其签注意见发修律大臣和法部为修订刑律草案的参考,同时指示 凡律义
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维天理民于不的修改宗旨
1910 2 月修订法律馆会同法部上奏修正刑律草案后,《修正刑律案排印成书, 于草
案中详列衙门签注,持平抉择以定从违。并于有关伦纪恪遵谕重一等
宪政馆也签注意见进行整理,《刑律草案签注》一备审核草案时参考。因此
——— ———以说,在大清新刑律草案 修正刑律草案 定大清新刑律变中,签注是一
要的推动力量。对于我们后人来说,签注则了考察、研究《大清新刑律》的重要视角和
入点
,对于清末礼法之争的研究来说,中央各部院、地方督抚的签注也是不可忽视的。
在于中央各部院堂官、地方督抚本就是礼法之争的重要参与者( 军机大臣、理学部事
就是礼法之争的) ,而于中央各部院堂官、地方督抚所的现实地
签注的历史价值。在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君主固有对国家事务无可争议的
高决策权,但最身居内宫特点既决定了最依赖外信息做出
,也定了国家决策行和落实同样主依靠外力量。而在条块政府架构下,中
央各部院、地方各省级机构居条条块块的最端,关键性作用。中央各部院大臣、
地方封疆吏既君主提供国家决策要的信息,又负责决策贯彻行。
决策、又负责执行的身份定了们承上下的重要地,也使们对国家和地方事
有更的了和判。礼法之争中,围绕新刑律的精神和具体制度,主张维护传统礼教
、法律应与礼教相结合保守思潮,和主张近代法制精神、法律应与统的礼教相分的革
思潮吵得不可开交似乎势立。但就新刑律的制定应当参酌西法、会中西这一修律的
本原则而方本有多大的分歧和异议。问题在于步骤度和方上不可调和的争
“ ”进而发义之争 ,在资院做《大清新刑律》立法说明的政府特派度就公开表示:
今馆中宜先讨论宗旨,认为家族主义不可废,国家义不行,则宁废新律,而用旧律。
新律当宪政中所应多。以为应采国家义,则家族主义,决无并行之
而今之新刑律,实以国家义为其精神即宪政精神也。必宜从稿所订,而不得以反对
精神加入之。今所先决者,国家族主,一言可以定之,无须
也。
京师大学弹劾沈家本、度的折子里说, 臣今定国是者,不论新律
行不行,论礼教可废可废,礼教可废则新律行,礼教不可废则新律可尽行,兴废
之理一言可决 种视中西冰火不相的不冷静态度,在一定度上影响了中西法律文
在大清新刑律中的融合问题。
本来,统法律向近代转型首次尝试有经验可以参考,先验遵循
“ ”石头审慎实的出一中国法律近代之路。但遗憾
的是,政府特派度在资院所做的刑律草案的立法说明和大学的奏
而论而不是在替四万万中国人民修律。相比,中央各部院堂官、地方
督抚的签注,然也注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的问题,但在对草案的签注后,更多的
是一种实的精神既这样定是否符中国的实,能在现实生中行得些签注
意见,理应我们的重视并使我们反: 礼法之争实际涉及的是中国近代刑法继受的价值
“ ”标准与逻辑尺度问题,仅仅把礼法之争归义 之争,并简单把他们归入守旧
的行列里然是不的。多的历史资料证明,以为代的礼教并不
得取西方之长中国之理。但对统法律中和发的刑法典,
则当,对本是移植照搬西方法律的刑律草案进行了激烈评。一方面展示
们对中国统刑法文的自希望藉此能有和西方法律文化平等对; 一方面,
“ ”们也担心,如果拿手 西有和西等对的资会,那中国统法律文
还有何在的价值? 斟酌融合西了一句空话? 即使看来,也是个问
题,正如苏亦工: “按照理,清方和沈个人如以中西融合为宗旨,则制定刑律
时,统法律资可供取者正多,又何假手洋?”
刑律草案对于中国统刑法典中有价值的定,并有能够很留存于新刑
“ ”法典之中,而是 洗澡水一并泼掉了 。草案法理上的正,因而出现
“ ”了一些完全及本国国纯属 食洋定。
一、立法目的
于制定新刑律的动机和原因,问题被置出的地。修订法律馆在 1907 年上
“ ……奏的刑律草案的奏中,认为《大清律》应修订的原因有三, 于时局 鉴于国
…… ”际 惩于教案 ②,其中第一就是问题,其他两点外交见,
回领的国等,至面上的是草案的一个要立法目的。
对于如何修律回领,学部签注和安徽签注以日本为出了事因作用
于法律因治外,其有在法律中者,其实有在法律者。日本改律在
二十三年,至明二十年以后,各国始,是其明证 ; “西人初
行于土耳其,继行于我国,又继行于日本。日本已与各国改约撤退,实由事进非仅
法律修明已也 。
所以依靠的是国家力量大而法律与西方国家的同。
人所以深诋中国法律必须改订者,: 一刑、一惨酷、一过多、一问
、一羁凌虐、一拖累破家,果能积弊严禁而国日见强盛,然后
义之说行,人自不能判之。并非必须将中国弃置
文法,即可治外也。
于上观点多签注出在法律上维持本国的风俗礼教与回领问题并不矛盾
草案应当好内政外交
即使仅就法律而论,多签注也对草案的相定是回领权提出了质疑。如
草案总则第 2 : “ 本律不问何人于在中国犯罪; 8 : “第二、第三及第
至前定,如国上有、法规或惯例,仍从条规或惯例 。草案第 2
贯彻了刑法的义原则,但面着如何理各国以约获得的权这一事实
问题,草案在立法理由部分认为本国人的: “第一、国人; 第二、
无特国人; 第三、改正后之国人 ,同时草案第 8 制,实
在国法上承认了在。即使从光看,草案此两条实有斟酌
有在国法上自其国家主权尊严嫌疑危险似乎这个问题在草案编拟之初就有人
出来,但草案编者不以为然,致了第 2 上仍然是具文,而在国法上以承
认。对于不,草案然认为, 第一项虽不问何人,然国法之原则,至
犯侵,则刑律不能一律,自不。又国法之原则,有治外之人,不能
本律,如第 6 所定者是。 签注认为,新刑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回领,如
果在新刑律中明承认在,那修律何? 西方以权用
取得的,是一个事实在,但不能在国法上以承认。但最后个意见并
由于立法目的上的偏差致了草案分则第三章关于国定。尽管多签注出异
议,如君主不能等同于本国君主国代不能等同于尊亲属侮辱应以
国代者为字记号商标不应刑律、中国臣民聚众潜窃领域
不应律定不在中国者方中立等,但修正案未采批驳
①。相反,本由原案 13 扩充为修正案的 19 ,其定之详尽之明、对国及
国人保护周密,令人一方面暴露了草案半殖民地法律的一方
面实与编者的立和见识分不,签注认为然国定,如
记号商标、中国臣民聚众潜窃领域,自不应律。
“ ”认为 于国系属最近发之理,不能以中外成到了中
国国之上,中国以宣布局中立,如有应定刑,是中国自的法
律,然是在为侵略目。定,无道理,编却动外交辩解
“ ”外交上的损失危害来说明恰恰犯了其自评的 事实于法律之中
错误定是刑律草案最大的败笔
二、立法宗旨
草案的立法宗旨及如何理中国现行刑律和西方刑法理论原则的,一,不论最
定的 现行律按照涉情形,参各国法律,悉心考订,为拟议。务期
行,有; 修订法律大臣自各国大同之良规采近最新之学说,而
” “仍不我国历沿之礼教民①,还是签注所的 修改本国之法,则者而
; 采取国之法,尤贵节其长而必求无知通 递嬗
” “ 定中大同之法,其得与民变革者,之长,我之短 都不出 会西的宗旨
和原则。但为什么一问题上,草案还是致了强烈?
“ ”原因就在于 会西的宗旨和原则实在大了,完全可能出现西方和于中方这两
的局面。沈家本自经承认过 1907 年的刑律草案 樽俎为宗旨 ②。
” “草案者则主张 不在枝叶上之讨论,而在根本上之解决 , 刑法之沿革,报复时代
进于刑时代,由刑时代进于博爱时代。我国年来相承之刑律,其为刑时代,固无可
,而人则且持博爱义,进于义,其不能国以刑相也,非惟人事为
之,天道使然也。为我国今日不能自义,则不能不采取博爱义 。
签注认为中国法律刑时代,与西方的博爱时代相比,中国法律落后了,应西方学
。承认中国法律落后于西方一个多时代,与那些认为中国律本精详是因会的变
而不得不有所修改的,的不同。前者已经不把两于同等文明的层上来理,而后
力把两于同等地来看方争关键问题之所在。
多签注奏折首先于此,也是感觉草案在方面出现了比大的问题。
摘要:

中国近代刑法继受的肇端和取向的实证考察1902年至1911“”年的晚清十年刑法改革,其间因《大清新刑律》的制定而发生礼法之争尤为后人所瞩目。中国法律史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在实然层面,因为最近几年《清末法制变革史料》、《晚清民国刑法史料辑注》、《大清新刑律立法资料汇编》的陆续整理出版而认识已趋“”“”向于一致,但在应然层面,分歧和异议仍然多有①。事实认定一致而评价不一致,说明研究者的价值评判尺度不同,反映了研究者对中国近代刑法继受所应采取的逻辑进路有着不同的选择。考虑到晚清刑法改革中所讨论的很多问题归根到底也是立法目的、立法宗旨、价值取向等应然层面的争议,今日研究者的分歧不过是百年前历史参与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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