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解读,能让我们清楚地理解,土地使用者在长期占有耕作过程中投入的精力、财力,这是能够对
抗田骨业主,形成独立用益物权的法理依据.
(一)田皮独立占有权特征:持有、耕作及对抗"增租夺佃"
中国从明清到近代都有相当比例的土地处于田皮、田骨分离的状态,即土地所有权人并不实际占
有土地.江太新先生以苏州地区为例,认为明清时期,苏州地区历来号称地权高度集中,然而地主占
有土地中,却有90 %是属于田骨、田皮分离者,即90%的土地所有权中,有一半为农民所占有①.
这种能够对抗田骨业主的田皮权,从明代开始到民国时期一直广泛存在于民间习惯中,它表现为
田皮业主具有相当稳定的占有耕作权以及对田骨业主权利的对抗性上,也就是说田骨业主不能随
意"增租夺佃".由于田皮权的独立性,田皮业主对土地的占有权、耕作权完全可以对抗田骨业主
的增租、夺佃权,田骨业主往往不能随便"增租夺佃",甚至田土的使用者拖欠地租都无法剥夺其
对土地的占有和耕作权.田骨业主握有田骨的产权,他原则上可以向田皮占有人收取地租(称大
租),但要向政府交税,田骨业主丧失了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权,剩下的只有收租权,而收租权往往没
有强有力的保障.这样田骨业主的权利只限于追索租金,但即便是田皮业主欠租或赖租不交,田骨
业主也只能设法"追租",但不能"夺佃".
清代康熙年间一份地方县志中对田皮权对抗田骨权的情形有这样的记载:"今和邑(福建平和)之
俗,业主虽有田产之名,而佃户有操纵之实,甚至拖欠累累,年年未结,业主虽欲起抽,而租户以粪土
田根之说争衡掣肘,此又积习之难以遽更者也."②民国时期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说到直
隶全省的习惯时也有类似的记载:"直隶原属畿辅之地,大多设有庄头.无论地主或庄头不能无故增
租夺佃."③至民国时期正式制定民法典时仍然维持着"不许夺佃"的原则:"不准业主自由夺
……佃故该习惯近今之效力,佃户可质子孙永远耕种,或任意将田面部分变卖抵押.即积欠田租,业
主提起诉讼,只能至追租之程度为止,不得请求退田."④有关追租的民事诉讼往往又是一个漫长
的法律程序,很难产生即时有力的效果,所以田骨业主大多也不愿受此"讼累".
姚洋先生认为:"地权稳定性和土地产出的正向联系来自于更加稳定的地权对土地投资的激励作
用."⑤这出于保护佃农生产积极性的现实需要,且地方官吏往往也比较同情开荒佃户,例如,浙江
临海县、广西武宣县等地方官均在司法审判中认可"历来只换田主不换佃户"的习惯⑥.葛金芳先
生曾经这样描述田皮的这种独立占有属性:"佃农支付粪土银后,从地主那里取得永佃权,除非欠
租,地主不能轻易解约;硬要解约,需向佃户返还粪土银---实际上常常是佃户欠租,地主亦无可如
何" .⑦
(二) 田 皮的占有权形成原因--- 对" 粪土银"、"佃头银"的法理解读
田皮权之所以具有这种独立的占有性,是因为田皮业主在长期的土地占有过程中对土地的投入,
从法理上而言应该得到保护,在明清时期文献中也有"久佃成业"的民谣.例如顾炎武就曾描述过
这种现象的由来:"佃户出力代耕,如拥雇取直,岂得称其田主?缘得田之家,见目前小利,得受粪土银
若干,名'田头佃银'.……业经转移,佃乃虎踞,故有久佃成业之谣."⑧从"久佃成业"已成谚语看,这
种情况由来已久,而且在明末清初已经相当流行.
现代民法学界的学者也认为:"土地之所以发挥了它的价值不是土地本身,而是人类的行为---资本
的投入与劳 动投入, 这才是法 律真正的保 护所在."①明清时期文献中提到的"粪土银"、"佃头
银"这些术语,其内涵正是支付给田皮业主对土地投入产生的效益的报酬.
"粪土银"、"佃头银"来源于对土地的开垦和投入,田皮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土地使用者对耕地的权
利,因为这种权利来自土地使用者对于天然土地的投入和加工.由于多施肥料、进行土壤改良,从
而使得产出增加,增加的这部分价值就体现为"粪土银"、"佃头银".傅衣凌先生曾总结:明清福建
永安的永佃权是以佃农开发水利增加地产为代价的②.
在明代的江西省,"业主只管收租赁耕,转顶权(顶卖佃权)自佃户,业主不得过问,若欲起佃,必须照
还原费工本."③这里所谓" 照还原费工本 ",被认为是田主从土地使用者手中购买新增加的土地资
本价值.当时的开垦工作十分艰辛,如果土地的耕作者对土地的辛勤投入得不到补偿,常常被认为
是不合情理的事情:"其祖父则芟刈草莱,辟治荒芜,筑土建庄,辛勤百倍,而子孙求为佃户而不可得,
实于情理未协."④在这种情形下,由于佃户对土地有长期的投入,使土地增值,佃户要求享有一部
分增值的权益,包括子孙的使用权,无论称其为所有权还是使用权都被认为是合情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