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行业调解运作、成因及启迪
明清时期行业调解运作、成因及启迪
摘 要: 明清时期商品经济日益繁荣, 出于对市场秩序的控制需要, 国家鼓励行会、公所、会
馆等行业性商人团体参与行业秩序治理, 并赋予其相应的行业纠纷调解权力, 行业调解由此产生
并发展。经由官府与行会的合作与互动, 行业调解在化解行业纠纷、维护商业秩序、促进政府
有效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明清行业调解的盛行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时空背景密不可
分, 也因此而存在特定的历史局限。明清行业调解对于当代调解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启示, 鼓
励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调解, 走向合作的现代调解是未来调解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 明清时期; 行业性商人团体; 行业调解; 合作;
Abstract: In the period of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the commodity economy was flourishing.
In order to control the market order, the state encouraged trade business groups, such as guilds, public
houses and guild halls, to take part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industry order, and gave them the
corresponding mediation power of the industry disputes, which led to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industry mediation. Through cooperation and interac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guilds, industry
mediation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resolving industrial disputes, maintaining business order and
promoting the effective governance of the government. The prevalence of industrial mediation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is closely related to its social environment and space-time background, and
therefore there are certain historical limitations. The industry mediation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has important historical implica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ontemporary mediation. It is an
inevitable trend to encourage social forces to participate in dispute mediation and to move towards the
cooperative modern mediation.
Keyword: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trade business group; industry mediation; cooperation;
自古以来, “ ”历朝统治者都不同程度地奉行 重农抑商 的治理传统, “ ”商人也因 重利轻义 而被贬
“ ”为 四民之末 , 由此导致古代商品经济长期处于不发达的状态。然而, 自十六世纪以后, 由于人
口压力的不断增大, 以及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劳动分工的细化, 明清时期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现
象愈加普遍, 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得以超越以往历史时期, 甚至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1此后,
“ ”明清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一改 抑商 传统, 积极投身商业秩序治理。基于对秩序和利益的需求,
明清时期的商人群体组织化程度亦在不断加强, 行会、公所、会馆、同业公会等行业性商人团
体蓬勃兴起。依托行业性商人团体调处行业内部商事纠纷的现象日益普遍, 由此形成较为成熟
的行业调解, 并成为国家纠纷解决的有益补充。
本文讨论的明清行业调解与现代意义上的行业调解略有差异, 其泛指行业性商人团体依据内部
“ ” “ ” “ ” “ ”的 行规 、 条规 、 章程 、 俗例 等内部规范调处成员之间或成员与非成员之间的商事纠纷,
维护行业市场秩序的各种活动。近几十年来, 国内外学术界对于中国古代行业调解已有一些初
步的研究成果, 使我们对古代行业调解的基本面貌有了大致的了解。然而, 这些研究成果大多还
“ ”只是停留在蜻蜓点水 的层面, 针对明清行业调解的实践样态和发展变迁进行专门研究的为数
甚少, 难以给人以较为系统和清晰的印象。2本文拟对明清时期行业调解展开专门研究, 以期揭
开明清行业调解的真实面纱。之所以选择明清时期为研究对象, 一是因为时代较近, 行业调解的
记载较多, 能够较为清晰地展开研究;二是因为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空前繁荣, 由此产生大量
商事纠纷, 行业调解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因此, 研究明清时期的行业调解具有更为有利的条件,
“ ”并能获得更为全面细致的成果。本文力图 透过历史观照当下, 以历史分析与法理分析相结合
的研究取径, 回答明清行业调解究竟是怎样运作的?其产生的社会根源是什么?其发展过程中国
家与行业性商人团体扮演了何种角色及其关系如何?其对当代调解的发展有何启示?
一、运作图景:基于国家与社会的互动
“ ”秩序是保持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3明清时期, 中国商品经济开始走向繁荣, 商人队伍逐渐壮
大, 商贸体系不断扩张, 与之相伴的是商人之间的商事纠纷也日益滋多, 如同行竞争纠纷、商号
纠纷、合伙经营纠纷、货物运输纠纷等, 这些都将影响国家商业秩序的维持。基于化解商业纠
纷、保护商人利益、维持商业秩序的现实需要, 商人群体纷纷成立行业性商人团体。4历史事实
表明, 这些行业性商人团体不仅在文化传承、商业发展、社会治理方面表现出色, 在调解民间商
事纠纷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对《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的统计发现, 重庆巴县记载
的112 件商事诉讼案件中, 约有20%的案件需先由行会进行调处。5根据苏州商会档案中保存的
历年商会理案记录, 苏州商会自光绪三十一年一月成立至次年二月, 受理各业案件约达70 起, 其
中已顺利了结的占70%以上, 迁延未结而移讼于官府的不到30%。6行业性商人团体因其在调解
商事纠纷方面的突出表现, 获得了商人及政府的广泛认同和嘉奖。那么, 明清行业调解在实践中
又是如何运作的呢?这需要我们回到历史当中寻找答案。
(一)调解模式:独奏与合弦
经由史料分析可以发现, 明清时期行业调解主要存在内部调解、官批民调和邀请调解三种模
式。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行业性商人团体独自进行的内部调解。明清时期, 行业性商人团体为了
有效化解行业内部纠纷, 常在行规中设定相应的纠纷解决条款。如《天津商务公所暂行章程》
第五条规定:“各家财产讼案, 先请本行董事评议, 如董事未能了结, 再由公所秉公处理, 以免讼
累。其无行无董遇有商务�B P (�纠纷) , 亦准起赴本公所声明调处。倘有不遵, 即将理曲者禀
送, ”以凭讯断。 7另有《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记载, “凡同业争议不决之事, 由会馆先行评议,
使秉官处理之案, 日形其少。违反公议条规, ”各业罚则随地而异。 8不难发现, 明清时期行业内
“部 会员之间发生的商业纠纷, 须先由会馆董事或会首进行调解;如果属于重大争议事件, 则需由
会首召集全体会员进行公议, 评判是非曲直。若会员不先将纠纷交由会馆裁决, 而是直接控至官
府, ”则会受到会馆的处罚。9基于行业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许多同业商务纠纷必须由行业性商人
团体先行调处, 这也是当时行业性商人团体内部调解盛行的主要原因。
明清时期, 通过行业商人团体进行调解的商事纠纷, 除了商事纠纷两造或一造主动投鸣之外, 还
有来自官府批付调处的商事纠纷, “ ”学界多称其为 官批民调 10, 亦有学者将这种半官半民性质的
“ ”纠纷解决界定为 第三领域 。11 明清之际, “ ”基于 重刑轻民 的司法传统, 执掌司法的官府往往视
“ ”商事纠纷为 钱债细故而不愿花费心思精力去处理, 故而批付给谙熟商情的行业性商人团体处
理。因而, “清代浙江黄岩县、四川道巴县、台湾淡新地区等地的诉讼档案中均可发现 官批民
” “ ” “调 的记录。尤其是在《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中经常可以发现 批仰八省客长公议、批
”仰八省客长协同行户等议复夺 的相关记载。12 如嘉庆四年, 盐鱼行与山货、广杂货行争夺鱼货
生意, 双方互控至官府, “ ”官府则 批仰八省客长公议;道光二十年, 巴县土布铺不肯继续帮办布行
的差务费用, 布行在自行协商无果后诉至官府, 官府则委托八省客长邀集众人商议等。13 由此可
知, 官批民调在明清时期的行业调解是较为常见的调解模式。另外还需注意的是, 官批民调并非
由行业性商人团体全权调处, “ —— —— ”还需遵循官批民调 回禀 的基本流程, 始能有效。
另外一种明清时期较为常见的行业调解模式就是邀请调解。官府在受理案件之后, 为了查明案
件事实和有效解决争议, 经常邀请行业性商人团体的负责人, 如行首、会首等, 前往官府共同参
与调解。行业性商人团体负责人在其中负责调查纠纷实情, 提供纠纷处理意见或参与纠纷调
解。邀请调解的运行亦可在诉讼档案中窥知一二, 如光绪三十年, 阜昌行将公记茶栈李雨亭拖欠
借款及担保借款一事, 控至福防厅。福防厅受理之后, 要求纠纷两造齐到南台商会, 经会董多人
委婉调停, 劝令阜昌行体念李雨亭亏累为难, 将所欠茶银核计减让;14 又如, 宣统二年, 周庄万兴
馆主袁张氏与费卢氏债务纠纷一案, 县府受理后即饬差查复, 并着原中调处, 又请所属商会代表
出面调停, 形成官会共同调解的局面。15 因此可以断定, 明清时期官府常常邀请行业性商业团体
的代表参与商事纠纷的调处, 以此更为实质高效地解决相关商事纠纷。
综上可知, 明清时期的行业调解模式, “ ”既有商人团体独奏的独立调解 , 亦有官府与商人团体合
“ ” “ ”弦的 官批民调 和 邀请调解 。商人团体内部的独立调解往往是因为行业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而
启动, “ ”与现代意义上的 强制调解 略有相似之处。而官批民调与邀请调解则体现了国家权力和
国家意志与民间权力和民间意志的对话与互动, “ ” “并可分别与现代意义上的 委托调解 和 特邀调
”解 相对照。
(二)调解依据:国法与行规
“朝廷治国有律, 以定权衡;商贾经营议例, ”始立程规。 16 相对于国家制定的国家法而言, 社会生
活中还存在相当多的民间规范。行规便是民间规范的重要类型之一。行规不仅弥补了国家法的
空隙和不足, 甚至还可能构成国家法的基础。行规主要是由行业习惯和地方俗例沿习而成, 由行
业性商人团体成员共同议定并执行, 通常以规约、章程、条规为表现形式, 一经制定便对团体成
员具有约束力。若行业成员违反行规, 必会遭受来自行业团体的惩罚。明清时期的商品经济蓬
勃发展, 却没有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商事法律, 这显然无法满足民商事纠纷解决的需要, 也正是因
“ ”为国家法层面供给不足, 行规才获得巨大生存和作用空间。
明清时期的行业调解, 缘因国家商事立法的粗疏, 难以应对纷繁复杂的商事纠纷, 导致行业调解
不得不更多地依据行业惯例、行业章程、商事习惯等行规。然而, 行规在明清行业调解中的适
用并不是无所拘束的, “ ”还需以 不违背国家法原则 为基本前提。行规是基于行业性商人团体的
权威而形成的, 但这一权威并不是绝对的, 还需依赖于官府的支持。如若没有官府的支持, 行业
调解将难以有效运行。同时, 官府也在有意识地将民间行规上升为国家法, 以此作为国家律典的
延伸和补充, 并提升商业社会的秩序化水平。17 如此便形成了明清行业调解中国家法与行规互
动的局面。行业商人团体在调处行业纠纷时优先适用章程、条规、条例等行规, 同时又必须以
不违背国家法为底线, 偶尔还需以国家法为主要调解依据。当然, 明清行业调解并不只以国法和
行规为依据, “ ” “ ”有时还必须以情理这一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18 为依据, 以此实现纠纷调处的社
会效果。
(三)调解方式:调解兼仲裁
明清行业调解的方式, 可从全汉升的《中国行会制度史》中得知:“会员之间发生的商业纠纷, 须
先由会馆董事或会首进行调解;如果属于重大争议事件, 则需由会首召集全体会员进行公议, 评
判是非曲直。若会员不先将纠纷交由会馆裁决, 而是直接控至官府, ”则会受到会馆的处罚。19
由此可知, 行会成员之间发生商事纠纷时, “ ”先由行业性商人团体的负责人进行 长老调解 , 依托
“ ”的是行业领袖的卡里斯玛权威20 。
而当行业领袖无法有效调处商事纠纷时, “ ”则需寄希望于少数服从多数的 行业公议。行业公议
的流程主要包括纠纷两造各诉意见、申辩权益、相互反驳, 所涉内容皆须签字附卷。最后, 再由
评议人员根据纠纷两造的申辩意见, 以协商的姿态提出调处意见, 并交与全体成员进行公议表
“ ”决。尽管这种评议式调解 在形式上与传统意义上的调解大为不同, 而更为接近于现代意义上
的仲裁, 21 然究其实质仍属于调解行为, “ ”只是带有仲裁的形式而已。因为评议调解效力不具有
终局性, 纠纷两造若对评议调解结果不满, 还可诉诸官府。因此, 明清行业调解的方式既有传统
“ ”意义上的 长老调解 , “ ” “ ”亦有 调解兼仲裁 式的评议调解 。
(四)结果执行:行会与官府
明清行业调解结果的执行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行业性商人团体的内部执行;二是若行业性商
人团体及行规权威不足时, 寻求官府协助执行。
行业调解结果作出后, 若纠纷一方不予执行, 行业性商人团体就会通过行规进行内部执行, 执行
措施主要有处以罚金、罚办酒席、罚设戏场、逐出行会以及同行抵制等。通常而言, 行业性商
人团体的内部执行已经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若纠纷一方还不执行, 将会在同行之中难以
立足。
然而, 行业性商人团体及行规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毕竟是有限的, 特别是在很多商业性行规中并没
有规定具体的惩罚性条款, 此时调解结果的执行便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22 因此, 在行业调
解结果难以执行的情况下, “ ”行业性商人团体往往会 禀官究治, 通过官府的强制力予以执行。官
府出于化解商事纠纷、维持商业秩序的需要, 也愿意提供支持, 如出示官府布告、委派官府差役
参与强制执行等。23 由此可知, 行业性商人团体在执行调解结果时, 亦会面临权威困境, 时常需
要依赖官府的权威。因此, 无论是在行业调解的过程中, 还是在调解结束后的执行阶段, 行业性
商人团体与官府的合作与互动都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史料钩沉得以较为清晰地描画出明清时期行业调解的运作图景, 无论是行业调解的模式, 还
是调解的依据、方式、执行, 均可从中发现国家话语权的存在和影响。由此可知, 尽管明清行业
调解是典型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 然其之所以能够顺畅运行且成效显着, 还是因为行业性商人团
体与官府能够形成恰如其分的合作与互动。倘若没有国家权力的背书, 作为民间机制的行业调
解势必步履维艰, 难以为继。
二、社会成因:转型社会中的秩序因应
明清行业调解盛行的社会成因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与时空背景密切相关。明清之际是中国历史
上社会变迁较为剧烈的时期, 既有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变, 亦有传统与现代的碰撞, 还有东方与
西方的交错, 明清行业调解的发展无不内含着以上因素的互动与变迁。具体而言, 可以从国家商
事解纷制度、古代社会治理传统以及行业性商人团体谋求自治等角度进行逐一分析。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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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行业调解运作、成因及启迪摘 要:明清时期商品经济日益繁荣,出于对市场秩序的控制需要,国家鼓励行会、公所、会馆等行业性商人团体参与行业秩序治理,并赋予其相应的行业纠纷调解权力,行业调解由此产生并发展。经由官府与行会的合作与互动,行业调解在化解行业纠纷、维护商业秩序、促进政府有效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明清行业调解的盛行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时空背景密不可分,也因此而存在特定的历史局限。明清行业调解对于当代调解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启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调解,走向合作的现代调解是未来调解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明清时期;行业性商人团体;行业调解;合作;Abstract: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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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社科文学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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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