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为人杀私和罪的确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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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为人杀私和罪的确立与发展
摘要:亲属为人杀私和罪初见于《唐律疏议》, 其后的《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中
都有相应的规定。私和的本质是通过经济赔偿代替血亲复仇的纠纷解决机制, 它是人类法制发
展史上的重大进步, 却与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所尊奉的儒家伦理道德要求完全无法共存。私和罪
的确立就是统治者为加强国家的司法管辖权结合儒家伦理道德的要求, 对私和现象做出的制度
回应。该罪名确立后, 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大明律》减轻了其法定刑;《大清律例》在加重常
人私和、卑幼私和的法定刑的同时减轻尊长私和、卑幼行求的法定刑。在《后唐书》《刑案汇
览》中有私和罪相关案例, 明清小说中也有相关故事可以反映该罪名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情
况及人们对它的认识观念。
关键词:私和罪; 司法管辖权; 制度; 司法;
所谓私和罪, 是指 亲属为人所杀, 隐而不告, 甚或贪利受财, 与仇家私下了结命案之行
为。 [1]1291《唐律疏议· “ 贼盗》 亲属为人杀私和 条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 私和
, 流二千里;期亲, 徒二年半;大功以下, 递减一等。受财重者, 各准盗论。虽不私和, 知杀期以上
, 经三十日不告者, 各减二等。 [2]361 这是亲属为人杀私和罪第一次出现在我国古代法典中,
清末着名律学家沈家本指出, “ ’”唐目首条曰 祖父母父母夫为人杀 [3]1871 此后的《宋刑统》
《大明律》《大清律例》中都有关于亲属为人杀私和罪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基本精神一脉相承,
但具体刑罚经历了多次调整, 且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虽然有学者在研究中国古代的复仇问题时对亲属为人杀私和罪有所涉及, 但关于该罪的专门研
究则尚未见到。已有研究成果主要关注私和行为的义利之辨, 这也是自《唐律疏议》规定该罪
以来历代律学家及研究者最为关注的问题。这些论述对于理解该罪名具有重要意义, 但基本没
有涉及强化国家司法管辖权对确立该罪的意义。本文拟提样几个基本问题:第一,
属为人杀私和罪的确立背景怎样?第二, 亲属为人杀私和罪经历了怎样的制度发展轨迹?
, 亲属为人杀私和罪的司法实践情况如何?
    一、亲属为人杀私和罪的确立:义利之辨与强化国家司法管辖权
法的进历史来, 人在侵害的时, 经历了力救向公力救济的发展过
力救阶段又为血亲复仇与伤害赔偿两个阶段。 以赔偿代替血亲复仇, 这在人类发
展历史上无是一次大的进步。 [4]71 其最重要的社会意义就是以财富转移方式代替财
毁灭方式来解决纠纷, 存了社会体财。有学者认为中国和日本没有经历过赔偿时
期。[5]98 关于中国是经历过赔偿时期, 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虽有私和罪, 民间往往
财私和。本文认为, 就制度发展史而, 中国古代确实没有经历过国家法认可的赔偿时期;
长期存在私和现象。
() 义利之辨与亲属为人杀私和罪的确立
虽然人类发展历史来, 赔偿制度的产生是一种巨大的社会进步, 但通过赔偿来解决亲属为人
所杀的仇完全以质利为出发方式却是为统儒家文化精所不齿的。
儒家文化是一种早熟的文化, 是以伦理道德为出发考虑人与人之的权利义系并以之
“ ”社会治理基的。清末着名律学家沈家本认为尊长为人所杀私和是 贪利, 可以看作
“ ”是古代律学家的代表性。 贪利可以进一步两个方面:“”一是 贪利 , 二是
“ ”仇 。基于 仇 是起因, “ 利 是结果, 面分别对这两方面进行分析
方面是对复仇的性评价。中国古代有影响深远的复仇文化, 礼记·曲礼上》及《礼记·
“ ”上》都有关于复仇的记载影响深远。该条 疏议 部分:“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 在法
不可同[2]362 然受《礼记》的影响着时推移, 复仇逐渐受到一些制。
周礼》中就记载了复仇登记制度和仇和解制度。从西汉后期开始, 王朝便开始强调
罪应该国家制, 禁止复仇。虽然, 各朝各代存在复仇案例。相关案例来,
仇者被依罚的不多, 获得外表彰奖励的却不
“ ” “ ”方面则是对 贪利 的性评价。清代纪昀评价唐律其 一准乎礼 。该条 疏议 中所说
的 其有, 舍枕戈之义, 或有求财利 很好地体现了儒家的义利之辨思想。清代律学
家沈之指出:“受财者准盗论, 亲疏贵贱、尊长卑幼, 以其意在财也。 [6]711 句话
“ ”确指出了 受财 是亲属为人杀私和罪的法定加重情朱熹:“义者, 理之所。利者, 人情
之所[7]72 “ ”忘记父祖及夫为人所杀之仇违背儒家所说的 的基本要求;进一步
此求财, 则是不可饶恕的。清代律学家薛允升指出:“唐律此条在贼盗门, 其贪利
也。 [8]502 雍正三年 (1725) , 有大指出:“受财私和, 亲属之以用利, 忍莫
甚。 [9]1309 这说明法律制度的设计考虑经济成本因素, 考虑具体文化背景下受
的情感因素
自复仇仅仅是对国家司法管辖权的冲击;私和不究却是对封建社会伦理道德基
, 西汉后期以来的历代统治者对复仇的度就是努力在儒家复仇思想与强化国家司法
管辖权之间寻平衡;相对而, 对亲属为人杀私和的度则是打击罪之的刑罚差异
也体现了统治者的矛盾心态[10]92
, 律文最后一规定 虽不私和, 知杀期以上亲, 经三十日不告者, 各减二等。 结合 疏议 可
, 类情况可以成不告:一是知杀不告, 二是知遇赦仇人返乡不告。不告与私和之最大的
共同就是;不同在于不告直接针对的是消极不告行为, 私和直接针对的是积极受财私和
行为。但不管是不告, 是私和, 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此可见, 该条文的间接目的在于引导
人亲属向官府报, 此强化国家的司法管辖权。
() 强化司法管辖权与亲属为人杀私和罪的确立
对于亲属为人杀私和罪产生原因, 有学者指出:“此类行为之成罪, 不但蔑视法律, 妨害司法
审判;而且, 悖离封建道德。疏议所谓 一律条, 亲义 是也。 [1]1291 从前
分析, 打击忘仇贪利行为是亲属为人杀私和罪的首要目;法人类学的观,
上也具有重要意义。强化国家司法管辖权是整人类法制发展史上具有共的重要发展
, 私和行为却妨害了国家司法管辖权的扩, , 必须加强对私和行为的制。强化国家司
法管辖权的目与中国的儒家伦理道德相结合, 产生了亲属为人杀私和罪。但已有研究成果
充分注意到该趋势在亲属为人杀私和罪中的用。
如前, 以赔偿代替复仇是人类的大进步。但无论如何, 赔偿制度主要是私力救手段。这
说是为私人之的赔偿在些国家的历史上是国家法律要求的程序 (协商赔偿
, 复仇) , 这就使赔偿有一定的国家强制, 而不是一种纯粹的私力救济。着国家权
强和国家机的完, 统治者逐渐改变前支持私人之赔偿的做法, 而要求刑事案件必
须由国家统一管辖。[5]99 在《唐律疏议》禁止私和的时, 有些国家在通过法典的形式确立
赔偿制度的合法。相对唐朝确立亲属为人杀私和罪而, 有些国家和地区禁止私人之赔偿
晚得多。13 世纪, 英格兰国王利三的《马尔伯勒法》禁止复仇和赔偿。[5]77
禁止复仇和赔偿则是 19 世纪的事情。[5]100 对此, 德国着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指出, “刑法的
发展与国家权强与削弱密切相关的。 [11]41 德国在中世纪晚(13—16 世纪) 逐渐
制赔偿赎金使用。
此观之, 强化国家司法管辖权, 禁止私人之就重大刑事案进行私下赔偿是一制度发展
。这种趋势与儒家伦理道德结合产生了亲属为人杀私和罪。在研究亲属为人杀私和罪的时,
不应该趋势影响。沈之在论述复仇与亲属为人杀私和的法定刑时就指出了
止擅杀与强化国家司法管辖权的关[6]785, 未明确指出亲属为人杀私和罪与强化国家司法
管辖权的关。亲属为人杀私和罪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反映了国家司法管辖权的强化过;
加对私和事、私和事的罚也明国家司法管辖权的强化。现代法制理念下来
, 私和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了国家的司法管辖权。[12]524
    二、亲属为人杀私和罪的发展:扩大适用范围与调整刑罚
亲属为人杀私和罪确立以后, 在制度方面主要经历了大的发展: “一是《唐律疏议》 尊长为
”“”人杀私和 条之 疏议 扩大适用范围;二是《宋刑统》扩大适用范围; “三是《大明律》 尊长为人
杀私和 条降低法定刑扩大适用范围;是《大清律例》详订刑罚并再次扩大适用范围。
() 《唐律疏议》中该条 疏议 扩大适用范围
摘要:

亲属为人杀私和罪的确立与发展摘要:亲属为人杀私和罪初见于《唐律疏议》,其后的《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私和的本质是通过经济赔偿代替血亲复仇的纠纷解决机制,它是人类法制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却与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所尊奉的儒家伦理道德要求完全无法共存。私和罪的确立就是统治者为加强国家的司法管辖权结合儒家伦理道德的要求,对私和现象做出的制度回应。该罪名确立后,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大明律》减轻了其法定刑;《大清律例》在加重常人私和、卑幼私和的法定刑的同时减轻尊长私和、卑幼行求的法定刑。在《后唐书》《刑案汇览》中有私和罪相关案例,明清小说中也有相关故事可以反映该罪名在中国古代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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