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法的稳定性、继承性和发展性
秦法的稳定性、继承性和发展性
一、商铁变法及其后秦人的守法
秦自商鞍变法以来,就开始走上了富国强兵的道路。商鞅变法的内容,以《史记商君列传》所载
内容,有关于农业、军事、基层组织等方面。其具体内容和措施,没有完整录入,今天只能靠《史
记》所载的少许内容去想见商鞅变法的过程了。从法令公布之后:“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
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 ” “ ”乡邑大治。 就可看出 法令 是适合
于秦的情况的。他们可以通过战场上杀敌获得军功, “ ”打破了 军功世袭 的传统;可以通过农业生
产获得奖赏。从各方面充分调动秦人的积极性。单从其变法的效果就可以看出其法令的深人人
心。结果又从另一侧面展示了秦人在未变法之前的情形:山有盗贼,民勇于私斗,乡邑不治等与变
法后不同的情景。这样的社会条件难怪秦孝公要积极的在全国求贤了。商鞅变法所取得的成就
及法令的深入人心,并没有因为商缺本人的被害而趋于停止。变法过程中,很难不触及王公大臣
的利益。这是古今所有变革过程中从不缺少的因素。商鞅因为触犯太子的利益,在太子上台之初
就极力的铲除他。他逃到一个客栈要求躲避,但依他所制定的法令, “ ”没有 凭证 不允许客栈收留
陌生人,因此他被拒之门外,最后无处可逃被追杀。虽然他是法令的制定者,但是依然受着自己制
定法令的约束。太子痛恨的是商鞅本人,而非商鞅制定的法令。如果他将与商鞅有关的一切都予
以废除,恐怕秦人的混乱局面还要持续更长时间,秦的富国强兵之路和统一全国,还得加以更多的
时日或许就是一个梦想。秦的法令至商鞅变法制定后再到之后的延续,是被秦人接受并予以积极
支持的,并且形成了传统。之后的百年时间, “ ”出现了荆轲剌秦王 。未统一之前,燕太子丹曾派刺
客荆轲去刺杀秦王政,以图实现阻碍统一的步伐, “ ”才出现了图穷匕见 的惊险一幕。但正是这一
幕, “却恰恰体现了秦人的守法传统。 轲既取图奏之,秦王发图,图穷而匕首见。因左手把秦王之
袖,而右手持匕首椹之。未至身,秦王惊,自引而起,袖绝。拔剑,剑长,操其室。时惶急,剑坚,故不可
立拔。荆轲逐秦王,秦王环柱而走。群臣皆愕,卒不起意,尽失其度,而秦法,群臣侍殿上不得持尺寸
之兵;诸郎中执兵皆陈殿下,非有诏召不得上。方急时,不及召下兵, ”以故荆轲逐秦王。 此情此景,
秦王政生命危在旦夕,那些食君俸禄的臣子,他们有义务有责任去保护秦王的安全,就算牺牲自己
的生命也是应该的。但事实却没有如此, “ ”而是他们作为 看客 目睹了这惊险的一幕。他们的行为
说明了他们心中根深蒂固的法律意识,法律不允许他们那么做,他们就理所当然的不做了,以至于
“ ”成为严格的守法者和执法者。 荆棘剌秦王 正好反映了秦人的守法意识,虽然这在后世看起来非
常呆板或者愚钝,但却是全国上下统一遵守和执行的。
“ ”秦人的勇于战斗、不怕牺牲、恪尽职守恐怕都与商鞅变法的 法治 传统息息相关。
“ ”秦孝公之后的君主都在因循商鞅的 法治 道路上前进。处于商 瘫浞�ê蟮酵骋坏恼舛问奔淠诘
摹端 虎地秦墓竹简》�( “ ”以下简称 睡简 ) “ ”是商鞅法令的继承和延续。 睡简 是秦律的极小部分,
但内容却十分广泛,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多方面,其中关于奖励和惩罚并行,真正做到
“ ”了法律的平等适用。从《语书》和《法律答问》就可以看出执法者对法令 的依赖,大大加强
“ ”了 法治 的安全性。其中又有官吏适当酌情处理的规定, “ ” “ ”是对法治 为主补充下的 人治 ,降低
“ ” “ ” “ ”了 人治 的危险性。 法治 和 人治
本身就是一对矛盾, “ ”此消彼长。当法治 居于主要地位时,“ ”人治 就会有所削弱; “ ”当人治 居于主
要地位时,“ ”法治 的传统就会遭到践踏。依法治国是我们现在大力提倡的治国方略,适当的法官
“ ”的酌情处理是我国现在普遍实行的。以 法治 为主, “ ”带有 人治 为辅的思想,却在商鞅变法后的秦
“ ”国就已经确立了。 睡简 展示的秦律的完备性, “很容易理解秦人 勇于公斗, ”怯于私斗 ,国家安定
团结而稍有反对势力, “ ”直到最后的统一全国。 睡简 中的法令,丝毫看不出后世所形容的残酷
来。百年之后的秦人, “ ”因为代代都有 勇于公斗 的传统和国内安定的环境,秦人对法令的遵从是
当时其他任何国家都不曾有的。魏国曾有李悝变法,楚国有吴起变法,也都有良好的结果出现,但
都因他们的去世而使法令没有持续下去,唯独商鞅法令是延续下来并形成了传统。秦人经过百年
的影响, “ ”其 守法 是形成习惯的。当然,并不是说秦人就不犯罪了,有良好的传统习惯不代表每个
人都是如此。任何国家制度下都有犯罪,社会主义国家也不例外。所不同的只是犯罪人的多少而
巳。
二、法的稳定性、继承性和发展性
稳定性是法的一个基本特征。法律不能朝令夕改,这样既要求有大量的制定法律的人力投入,又
——会造成对法的适用对象 百姓利益的忽视,更会降低法在人民心中的地位,使权威性大大下
降。诸如上述诸种不利因素使法的稳定性逐渐确立。古代的例子:晋国的子产铸刑鼎、《汉谟
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无疑都是将法的稳定性作为主要特征予以保存,防止任何人对法的
执行过程中有所改动, “ ”对人治 的随意性予以杜绝。当然,法的稳定性并非一成不变:新王朝在统
一后可能将旧王朝的法令予以全部废除,一个朝代内部也会有法令的变动问题。这就产生了法的
“继承问题。我国古代的法令继承尤为明显。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如此叙述 自商鞅变法相秦
孝公以强,秦人世守其法,是秦先世所用者,亦商鞅之法也。鞅之法,受之李悝。悝之法,撰次诸国,
……岂遂三代先王之法存在其中者乎商鞅之法,故李悝之法也。汉兴,约法三章,蠲削烦荀,然不足
以御奸。萧何于是 摭秦法�� ,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其三章何所增,其六章即李悝之《法经》
”也。沈家本先生的论断,也可以由1975 “ ”年在湖北云梦发现的睡简 和1985 年出土的张家山汉
墓竹简[二四七号墓]( “ ”以下简称 张简) “予以印证。也可以弥补汉律以佚,然《史》《汉》纪传表
志,时得一人一事之故, ”推就当时律制。 的缺憾,也为二千年的空白增添了些许斑点。从这些许的
斑点中,可以窥探出其法律的继承性问题。现就两种律令做简单的比较:
虽然两个律令都不是全部的秦律和汉律, “ ” “ ”但睡简 与张简单从律目上来看,就有九个相同:置吏
律、钱律(睡简称金布律)、传食律、田律、行书律、效律、傅律、爵律(睡简称军爵律)、徭
律。从它们的内容看,又可将其分为内容相同、内容近似以及内容有过之而无不及三类。
一)、内容相同的,现举几例如下(“ ”睡简 例前,“ ”张简 例后):
1、关于官吏办案
是否公正的规定:“ ” “睡简 中有 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 ”是为不直;“ ” “张简中有 劾人不审,
其轻罪也而故重罪劾之, ”为不直。2、关于盗窃的数目构成犯罪的问题:“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
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钱到二百廿钱, ” “黥为城旦。。盗赃直(值)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
舂。六百六十钱至二百廿钱, ”完城旦舂。3 “、对强行质押的禁止。 百姓责(债),勿敢擅强质及和
受质者, ”皆资二甲; “诸有责(债)而敢擅强质者, ”罚金四两 。4、关于发放廪衣的时间问题:“受(授)
衣者,夏衣以四月尽六月廪之,冬衣以九月尽十一月廪之, ”“过时者勿廪。复以四月尽六月,冬以九
”月尽十一月麋之。 5 “ ”、关于犯罪后处 罚金的问题,二者如出一辙。所不同的是后者所处以罚金
一两、二两、一斤等,前者是处以一甲、二甲、一盾、二盾等的问题。这是由于它们所处的历史
背景不同。秦时处于统一之前或者统一过程中,罚甲盾或者处以相当于甲盾价格的处罚有利于战
争;而后者在统一之后,没有必要罚甲盾, “ ”处罚金成为直接的处罚手段。以后历代都有,并且至今
仍然在我国刑法中以附加刑的形式存在。
二)、内容相近的例子也颇多,现举几例:
1 “ ” “、享有官爵的人有权利用自己的官爵来赎自己亲属为自由身。睡简 中有 欲归爵二级以上免
亲父母为隶臣妾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免故隶臣妾一人者,许之, ” “免以为庶人 。 张
” “简中有 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其欲以免除罪人者, ”许之 。2 “ ”、对先告 的从宽处
理:“夫有罪,妻先告, ”“不收 其坐谋反者,能偏( ),�� 若先告吏, ”皆除坐者罪。3、关于子告父母的
规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 ”“勿听。 子告父母,奴婢告主,主父母告妻子,勿听而弃告者
”市。4、官员检验官府物资失职的规定:“故吏弗坐,其盈岁,虽弗效,新吏与居吏坐之,去者弗
”“坐。 效案官而不备,其故吏不效新吏,新吏罪之,不盈岁, ”新吏弗坐。
三)、汉律较之秦律有过之而无不及
1、对于子孙殴打父母,太父母的情况,秦律较轻,“殴大父母,黥为城旦春。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
” “比大母。汉律较重 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父母(假)大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
” “ ”市①汉律 对于子孙辱骂长辈也要处以弃市的处罚, “ ”远远超出了 秦律的处罚范围和处罚程
度。2、关于丈夫对于强悍妻子的对待问题。秦律:“妻悍,夫殴治之, (�� 决)其耳,若折支(歧)指,
肢体(体),问夫可(何) ”论当耐。汉律:“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 ”毋罪两种处罚无疑后
者会加重社会的暴力事件的发生,妻子的权益是根本无法保障的。以上诸例, “也可以印证汉承秦
”制 的说法。当然,“ ”汉承秦制
也并非绝对的继承,上述诸例的近似也可以看出汉律对秦律的变化和发展。因商鞅法令及其后汉
律的大部分亡佚,无法窥探其全貌。希望更多秦律汉律的出土,以弥补秦汉律严重不足的缺憾。
除以上外,“ ”法令 还具有发展的特点。可以肯定, “ ”在秦始皇三十四年制定的 挟书律 在商鞅变法
时是不会有的,按当时秦尚处于发展状态,没有实力颁行。而时隔百年后的秦始皇统一后,为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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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法的稳定性、继承性和发展性一、商铁变法及其后秦人的守法秦自商鞍变法以来,就开始走上了富国强兵的道路。商鞅变法的内容,以《史记商君列传》所载内容,有关于农业、军事、基层组织等方面。其具体内容和措施,没有完整录入,今天只能靠《史记》所载的少许内容去想见商鞅变法的过程了。从法令公布之后:“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就可看出法令是适合于秦的情况的。他们可以通过战场上杀敌获得军功,“”打破了军功世袭的传统;可以通过农业生产获得奖赏。从各方面充分调动秦人的积极性。单从其变法的效果就可以看出其法令的深人人心。结果又从另一侧面展示了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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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213
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社科文学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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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