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经济立法的调控对象
秦汉时期经济立法的调控对象
一、农业立法
秦汉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快速上升时期,自然经济占据着统治地位,社会生产是为了满足社会成
员以食物为主体的生存需求,因而农业是自然经济的核心和基础。在当时的社会生产条件下,
秦汉政府要维护自然经济的统治地位必须坚定地贯彻重农政策。农业立法是秦汉政府重农政策
的具体贯彻与实施,归纳之有土地私有权法、轻徭薄赋诏令、土地兼并限令、水利法令、畜牧
法令、粮食管理法、农业生产法等等。这些法令既有国家宏观层面的政策,又有具体操作的细
则。
1、土地私有权法
秦汉时期土地私有权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对春秋、战国以来土地私有化
进程的大总结。土地私有权法严格保护私有土地,从而促进了农业发展,释放了秦汉时代的生
“ ”产力。秦始皇三十一年 使黔首自实田也 ,这是通过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确立土地私有权。汉高
“ ”祖刘邦颁布 复故爵田宅 令:
“…… ”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
“ ”复故爵田宅 就是对原私有土地的重新确认,一方面解决了天下安定后诸如军人等大量社会闲
散人员的安置问题,另一方面恢复原私有土地从而有效地保护和促进农业生产,维护社会稳
定。
2、轻徭薄赋诏令
秦汉时期封建国家重农的具体表现是轻徭薄赋诏令的颁布,客观上从一定程度减轻了百姓所受
之剥削。首先,轻徭薄赋表现为三十税一的田租率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田租率的定制。汉景
“ ” “帝 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 建武六年,刘秀下诏曰 :顷者师旅未解,用度不
”足,故行什一之税。今军士屯田,粮储差积。其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税一,如旧制。
“ ”其次,田租的减与免也是轻徭薄赋的具体表现,文帝前元二年 其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 。受
“灾比较严重,损失量达到十分之四以上可以免田租。西汉成帝建始元年诏曰 :郡国被灾什四
” “以上,毋收田租 。东汉和帝诏曰: 今年郡国秋稼为旱蝗所伤,其什四以上勿收田租,刍稿有
”不满者,以实除之 。
3、土地兼并限令
秦汉时期土地私有呈快速上升趋势,无论是大土地所有者和小土地所以者都对土地充满着向
往,地权处于不断更替之中,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土地兼并造成大批自耕农丧失土地成为流
民,严重危害着封建统治秩序,因而秦汉封建政府通过颁布限制令来抑制土地兼并。强宗豪右
“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主要表现在土地兼并上。哀帝时为限制土地兼并,法令规定: 诸侯在
”国,名田他县,罚金二两。颁布土地兼并限令是封建政府自觉的修正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
又流于形式,到了王朝末期土地兼并不可逆转。
4、水利法令
农业生产离不开农田水利灌溉,早在井田制下就有沟、洫、浍。秦汉时期封建政府不但重视农
田水利工程的建设,更为重要的是从法律上对农田水利工程加以保护和利用。水令就是为有效
“ ”管理农业灌溉用水而制定的法令,史载师古注曰: 为用水之次具立法,令皆得其所。
为防止百姓因农耕用水而起纷争,官员一般充当调解者并把相关用水约定刻于石头上并立于田
“ ……边,起着法律约束作用。汉时召信臣 躬劝耕农, 信臣为民作均水约束,刻石立于田畔,
”以防分争 。
5、畜牧法令
秦汉时期农业生产所需动力主要来自人力和畜力,其中,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上畜力扮演着重
要角色。秦汉法律中有厩苑律,这是关于牲畜饲养和苑囿管理的法律。如官府会定期对饲养的
“牛进行评比,耕牛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 其以牛田,牛减�e,治
” “ ”“ ”(笞)主者寸十。 汉时偷盗牛马有盗马盗牛罪 ,杀伤马牛,与盗同法 。处罚最严厉的
“ ” “ ”为杀牛弃市律 ,曲周民父病,以牛祷,县结正弃市 。
6、农业生产法
秦汉有田律,此之田律是关于农业生产的法律。下级要向上级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
“开垦而没耕种田地的顷数, 辄以书言��<澍>稼、诱(秀)粟及�c(垦)田毋(无)稼��
” “者顷数。 不到夏季,不准烧草做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 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
” “生荔。汉时马、牛、羊、猪吃了稼穑,其所有者要受到惩罚,马、牛、羊、�i彘、彘食人
” “稼穑,罚主金马、牛各一两。秦时种地的用种量有明确规定, 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
禾、麦一斗,黍、�E亩大半斗,叔(菽)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ㄒ玻�
” “。其有本者,称议种之。 种子要好好保存, 县遗麦以为种用者, ズ桃躁埃� � ú ”兀┲�。
7、粮食贮藏立法
“ ”仓库中粮食的贮藏当以一万石为基准,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
谷物入仓,以一万石为一积而且用荆笆隔开。粮食入仓后要封存,由县啬夫或丞和仓、乡主管
“ ”人员共同封缄,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 。粮食入仓以后如果有增积就要视情况而
“定, 入禾未盈万石而欲增积焉,其前入者是增积,可。ㄒ玻 ;其它人是增积,积者必先� �
” “度故积,当堤(题),乃入焉。谷子算账时要把黄、白、青三种区别开来, 计禾,别黄、
” “ ……白、青。粮食贮藏保管要放之于高墙之内,要注意防火和防变质, 有实官高其垣墙。善
…… ”宿卫,闭门辄靡其旁火, 有不从令而亡、有败、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
“如果由于漏雨而导致粮食腐败或粮食由于保存不当而变质要对相应管理官员予以处罚,仓�
停 漏)(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
”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赀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赏(偿)败禾粟。
二、工商业立法
秦汉时期自然经济在整个社会占据统治地位,但是由于统治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封建统
治阶级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工商业加以保护和规范。
1、产品生产立法
“官营生产是有计划任务的,具体产量由官府决定。秦法 非岁红(功)及毋(无)命书,敢为
”它器,工师及丞赀各二甲。官府生产的产品要由生产主管部门编上号码,作出标记,对不作
“ ” “标记者有相应处罚,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产品有严格的统计制度, 为计,不同
” “ ”程者毋同其出。 产品要按年计帐 ,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 。产品考查时,被评为下
“等的工师、丞、曹长和一般的工匠都要受到处分,省殿,赀工师一甲,丞及曹长一盾,徒络
”组廿给。省三岁比殿,赀工师二甲,丞、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给。
2、产品质量立法
“ ”秦汉时期产品在生产中实施 物勒工名 制度,这样可追溯产品生产者,确保产品质量。为了便
“于商品的生产与流通,统一了同类商品的规格。秦法: 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亦必
” “ ”等 ,所以秦时 布袤八尺,福(幅)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 ” “汉代 百工为器物,皆有尺寸、斤两、斛斗轻重之宜,使得其法 ,因而汉时 贩卖缯布幅不盈
”二尺二寸者,没入之。能捕告者,以畀之 。变质的肉类产品要及时焚烧,以防止其进入市场
“危害民众,汉法: 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
”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
3、商品价格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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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经济立法的调控对象一、农业立法秦汉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快速上升时期,自然经济占据着统治地位,社会生产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以食物为主体的生存需求,因而农业是自然经济的核心和基础。在当时的社会生产条件下,秦汉政府要维护自然经济的统治地位必须坚定地贯彻重农政策。农业立法是秦汉政府重农政策的具体贯彻与实施,归纳之有土地私有权法、轻徭薄赋诏令、土地兼并限令、水利法令、畜牧法令、粮食管理法、农业生产法等等。这些法令既有国家宏观层面的政策,又有具体操作的细则。1、土地私有权法秦汉时期土地私有权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对春秋、战国以来土地私有化进程的大总结。土地私有权法严格保护私有土地,从而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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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社科文学类资料
价格:免费
属性: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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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X
时间:2023-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