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藏区纠纷案件处理程序中习惯法的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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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藏区纠纷案件处理程序中习惯法的应用研究
历史上特别是明代中叶以后,在藏区政治统治和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相当丰富的法律规范,具
体表现在藏族习惯法、藏区成文法和王朝制定法三个层面,尤以传统习惯法最为丰富。早在吐
蕃王朝之前,青藏高原各部落中,习惯法规则便初步形成。吐蕃王朝建立以后,统治者通过习
惯法来保持与各民族部落的领属关系,也将一些习惯法吸收到王朝的法律中成为成文法,专门
适用于吐蕃王朝控制区域。经过宋、元、明局部统一或大统一,部分习惯法得以保留。清朝继
续实施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在很大程度承认并肯定藏族习惯法,使其继续在藏族社会中发挥
作用。
习惯法,即通行于某些区域并得到普遍认可的,以习惯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
清代藏区习惯法的概念,确定了习惯法发生的时、空、人际条件,将其限定为 清朝时期的西
藏及甘川青滇地区适用的,处理部落及族群、民众纠纷的规则 .藏区习惯法一般以部落为组织
基础,由 藏族各部落加以确认或制定,并通过部落组织所赋予的强制力保证在本部落实施 ,
[1] 因而可将其概括为: 藏族部落长期社会实践中形成并发展的,适用于藏区或部落内部的法
律规则的总称 .藏区部落习惯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吐蕃王朝前期。吐蕃王朝先世及王朝初
期,主要依靠过去的习惯法调整社会各种关系。[2]
吐蕃王朝崩溃后,一直到 13 世纪 50 年代,藏区本土及属部一直处于分裂和割据状态,整个藏
区无统一法规,于是 各封建势力各司其政,按各自的法律规范解决民事纠纷、刑事案件 .[3]
元朝统一全国后,在整个藏区设立十三万户。这些万户在遵守元朝廷政令,交纳贡赋,接受朝
廷人事安排的前提下,根据习惯法处理各地具体诉讼事宜。元朝末期,噶举教派万户长绛曲坚
赞,结合藏区习惯法内制定了 十条 法律。后来明朝的藏族 法律十和清朝初年
法律十三条 ③都本,并在藏区沿用。因渊源来,藏族部落的习惯法既包
括藏族社会早期习俗成分,又囊括吐蕃王朝和地律令的内还容纳历代中王朝
区的政策因,其形成过程是兼容不断完善的。
藏区部落程规范,是现代法理藏族习惯法中属于解决纠纷过程适用规则的概
括,当时程规范的具体规则并不像现代程法部门一般的完善和统一,而是分有系统
的。时,由于根于藏族部落发展的传统中,融宗教、习惯于一体,这些程规范也有现
代国那样 权利义务对等 的形态。
而,历史发展,这种相对简单的程规范,却对解决部落纠纷提了基本范和程
定纷止争发挥了要作用。到清代,习惯法中的程规范定。例如,纠
纷的裁断者一般为地方乡权威既包括部落领、人,又包括部落长还包活佛
侣; 裁判依据则主要是融合道德教、纪律、法律规则于一体的藏族习惯法。虽然清朝
乏对藏区的专门立法, 因俗而治 的总原则下,在部落内部的纠纷解决程中,藏族习惯
却优于国法适用。[4]
行力上,有成员对裁断公平的内心信服的原因,也有部落的道德强制力、成员舆论压
力以及民间权威干预等原因。当,纠纷处理过程中的具体形,会随着不同的案件、当事
人、部落、地域,有各自不同的特整个纠纷解决的总体步骤都基本遵了一个 起诉---
调解---审判--- ”行 的脉络
指出的是,现在法理上的程规范,主要括民、刑程序 ( 然还有行政程序) .藏族
部落习惯法中并有这的区分。由于多数案件具民刑案件的特,习惯法多围绕纠纷
行整体规定。因,在序进行分时,这不再做民、刑的区分,而行总体概
括。藏区案件处理的法律程,与内地过程相具体的内则有很大不同正如上文所
,纠纷解决的程,主要是 诉、调解、理、个相互衔接的步
先是案件发生后,要,当事人可向头土司或等) 起诉。藏区部落法起诉
方式的规定因部落而有别,起诉的大,即将案件权审案之领主、
等知晓例如,藏雄宗等部落,本的只能是调解家庭纠纷,或者在宗官府授权
下处理少数情节不重偷盗纠纷。是地方重大案件,则或原所在部落写出诉状,上
报宗官府有关人员手中。但日常的纠纷只须告随带礼物向头口述纠纷由即可。
卓尼藏区,原告必须献哈达一条、大总承处跪告情由,请求头人主持公道时,
如若头人接受请求同意出面调处,起诉便告完毕
有些部落的起诉程对复杂要经过呈报或传的程才能终被立案受理。
孜德格地区规定,诉状一般由*,原告须支付应酬劳尽管习惯法中付报酬
无定报酬给得高,诉状就好,最也会对审判写好后,要向涅巴
办公呈递诉状 ( 如果长起诉,则可直接口述情) .呈递诉状时,必须向涅巴敬献哈达
条及涅巴根据诉,即传讯被告开始审理,但超出涅巴权限的大案件,则仍须
土司或土官审理。
由于起诉一般耗费金钱且递转需要时力,因,很人在纠纷发生时,宁愿通过中
下与对方协商,以经济赔偿方式平息是,这种不被头人发现,才能达
人的效果则会被视,当事人将受到严惩于这种惩罚,纠纷当事人
诉讼。
纠纷事件立案后,当事人双方都须交纳一定数量。这些费不仅包括诉讼、调
还包人、领及其随从招待费等
数额则依据纠纷大和解决时确定。在青海玉树部落规则中,明了
等级极小案件,交纳 1 只羊分之一,1 分之一,1 斤酥油; 较小案件
交纳 1 只羊分之一,1 分之一,2 斤酥油25 5 白洋; 一般案件,
交纳半只半包半斤酥油50 10 白洋; 较大案件,交纳 1 1
1 斤酥油100 40 白洋; 大案件,交纳 1 牦牛4 4 斤酥
400 80 白洋[5]
藏区规定,不论告还被告交纳呷拉更登人规定,原被告要事先
杀牛 1 出茶2 作为礼物; 白头人规定,大1 或藏100 元,中
等官交藏25 元。
地区的藏族部落,其交纳诉讼的依据也大如此,有的交纳金钱,有的敬献
,西藏牛溪卡属民在提起诉讼的时,要本交纳鸡蛋 15 个,藏等若
,以作诉讼费; 四雅江地区则按案件及纠纷的分别交纳诉讼。一般人离婚
子女及强案件,双方各交藏50 抢劫偷盗、土地纠纷及打架离婚
子女案件,双方各交藏25 发生口角或割人的双方各交藏10 元。阿坝
,分别交案5 至数 10 不等大的纠纷和离婚案要土司各9
毛儿盖地区,是刑事案件,土司各100 银子的诉讼,土官才着手审理。松潘
区无民事纠纷,是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送糖 1 封,1 哈达 1 等等
[6]
“ ”于起诉的具体过程,于式玉考察 麻窝衙门 时,详细描黑水藏民在联盟部落
苏永和处诉讼的场景木炕上,一群司的人将腰刀、步在门便
交与人代后由管家盘子来。一个,一个大蒸馍
斤多猪膘另外一个背筐边盛有三银子的诉讼,一
人,一管家,一归跑脚的人。但钱数目同礼数目定规的,贫穷可以
这个数目少,有倍增加。给头人的有时盘子一并呈进,有时交到管家手
请管家去。因为见头管家,因此对管家也是有一礼物的。他们把礼物呈
在地上,退根,蜷缩那里帽子,解上的发辫拉旁边,一面用
,一面嗫嗫诉,胜恐慌.[7],这种提起诉讼的方式,并有诉状,
仅仅诉。而诉讼用的交纳,也体现了 富人的藏族习惯法原则。
人接受起诉后,案件理前,会采取特定施,以发生事态大或逃匿
各个部落一般先传被告如果认为被告罪嫌疑,则会控制其人,以待进
一步理。甘南卓尼藏区,大总承会立即人去被告处,令其寻找保人。在确定
为是被告实施的下,青部分藏区部落会向被告罚例如部落称之为挡兵款
摘要:

清藏区纠纷案件处理程序中习惯法的应用研究历史上特别是明代中叶以后,在藏区政治统治和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相当丰富的法律规范,具体表现在藏族习惯法、藏区成文法和王朝制定法三个层面,尤以传统习惯法最为丰富。早在吐蕃王朝之前,青藏高原各部落中,习惯法规则便初步形成。吐蕃王朝建立以后,统治者通过习惯法来保持与各民族部落的领属关系,也将一些习惯法吸收到王朝的法律中成为成文法,专门适用于吐蕃王朝控制区域。经过宋、元、明局部统一或大统一,部分习惯法得以保留。清朝继续实施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在很大程度承认并肯定藏族习惯法,使其继续在藏族社会中发挥作用。一习惯法,即通行于某些区域并得到普遍认可的,以习惯为基础发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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