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救灾责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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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救灾责任的法律规定
乾隆二十一年(1756 年)夏,河南夏邑等州县雨水过多,导致严重的洪涝灾害出现。次年二
月,河南巡抚图勒炳阿上奏乾隆帝,称夏邑受灾土地上高粱收成很好,只有谷、豆等有所减
收,灾情并不严重。
乾隆帝下令对夏邑和与之相邻的商邱、永城、虞城四县提供赈济一个月。三月,河南布政使刘
V 奏准将夏邑等四县旧欠钱粮缓至麦熟后再征收。到了四月,先后有平民张钦、刘元德拦路
控告夏邑水灾十分严重,但是地方官报灾不实,以多报少,并且散赈多有不实之事。
乾隆帝密派步军统领衙门员外观音保前往河南微服访查,结果发现夏邑等四县连岁未登,积歉
已久,受灾平民生活凄惨,卖儿鬻女现象严重,灾区买两个童男仅需四五百文钱。另外,巡抚
图勒炳阿散赈多有不实,许多极贫户在登记时遭到遗漏,或者被任意删除,甚至出现胥吏因缘
为奸、侵蚀肥己的状况。由于河南省各级官员报灾不实、办赈不力,乾隆将图勒炳阿革职,发
往乌里雅苏台军营,自备资斧效力赎罪。布政使是一省的主要办赈官员,河南布政使刘V
有将灾情据实入告,未能尽力救灾,交吏部严加察议。
此后,又以匿灾不恤,将夏邑县知县孙默、永城县知县张铨革职,押解刑部治罪。
乾隆时期这起案件处理后是清代救灾任的法律化。在清代救灾立法中,对报灾、
灾、蠲免、缓征、平捕蝗、救等救灾环节和活动中官员的失责行为,均设详细惩处
文,这些条文为救灾体系的有序运作提供了极的保
清朝对救灾官员失责行为的分分为罚俸级、革职三对报灾迟延的地方官,
《大清会典例》规定: 如州县官报,逾限半月以罚俸六月,逾限一月以罚俸
年,逾限一月以外者一级调用逾限两月以外者二级调用逾限三月以外、缓已甚者革
职。
罚俸即扣罚俸饷,主要分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个月、个月、一年、二年共七等。
级,有任、调用任是官员仍留任,但要级并依照降级之后食俸
分为一级任、二级任、三级任等。比如,州县发现灾,上司接报后不能
派出扑捕者,均降二级任,一级任。调用现任之级实降调
任 ,分为一级到五级五等。
革职以大小、罪情有革职任、革职、革职永不叙用康熙三十四年(1695
年),山西发生级地山西巡抚噶尔图没有等中央的赈济大臣会同筹划救灾就迅
速返回省城,被以严重职罪革职。在革职的惩处中,革职永不叙用分。
报灾方,地方有灾,州县官匿不报者,革职永不叙用
清朝时的救灾法律化说明清代府非常将救灾与吏治相结,所救灾得其
,这些条规对于约束治救灾官员违规行为、提高救灾效起到了一的积极作用
“ ”乾隆中叶以后,所有治法无,吏治腐败日趋严重,使严密的救灾法规如同纸空
文。嘉庆到吏治之政的影响说: 国家办赈章程良法具在。果各州县实心经
该督认真查察,自能实惠及民。无如地方不之员昧良丧心视同利薮派往查赈之
员等肖亦复回殊或有持正而嗜利者多,转深憎恶 《仁宗睿皇帝实录》卷
216)。道光中金应麟发现十多年中参劾捏赈者甚少,他认为这
是现在的州县官好,是因为上司懒得或害怕去揭发, 故虽弊丛生,
,实为近来痼习 饶玉《皇朝经世续编》卷 41)。
清朝救灾任的法律化及其践说明,救灾法律建设必须与吏治相配合强化关监督管理机
制也非常重要。在今天的救灾法制建设中应当借鉴清朝经验教训从法律明确国家
的救灾任,力求罚则清楚、有效、可操作性要加大执法完善监督管
理机制从而有效地防止打击救灾活动中出现的任何违规行为。
摘要:

清代救灾责任的法律规定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夏,河南夏邑等州县雨水过多,导致严重的洪涝灾害出现。次年二月,河南巡抚图勒炳阿上奏乾隆帝,称夏邑受灾土地上高粱收成很好,只有谷、豆等有所减收,灾情并不严重。乾隆帝下令对夏邑和与之相邻的商邱、永城、虞城四县提供赈济一个月。三月,河南布政使刘�V奏准将夏邑等四县旧欠钱粮缓至麦熟后再征收。到了四月,先后有平民张钦、刘元德拦路控告夏邑水灾十分严重,但是地方官报灾不实,以多报少,并且散赈多有不实之事。乾隆帝密派步军统领衙门员外观音保前往河南微服访查,结果发现夏邑等四县连岁未登,积歉已久,受灾平民生活凄惨,卖儿鬻女现象严重,灾区买两个童男仅需四五百文。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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