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至民国时期的民间商事解纷形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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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至民国时期的民间商事解纷形式分析
传统中国,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存在司法审判和民间调解两条路径,这已是学界共识。二者共同
构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传统法律制度。正如黄宗智所指出的: 广义的清代法律制度在其运作之
“ ” 中,同时包含着官方 正式 的司法制度和民间 非正式 的纠纷处理制度,前者以审判为主,后
者则以调解为主。然而,征之学界现有研究,我们会发现,虽然学界对于民间民商事纠纷的解
决颇多论述,但对一些相关问题却缺乏深入细致地考察,如解纷形式的嬗变、解纷组织的变迁
等。而学界近年来发表的一批研究成果,虽然对于明清时期的商事纠纷及其解决这一课题,进
行了多视角、多层次的研究,但大都侧重于商事纠纷的官方解决,对于商事纠纷的民间解决关
注不够,有待深入。
同时,较之民事纠纷,商事纠纷的专业性较强,譬如合伙纠纷中的股份确定、账目核算等就
需要一定的专业技能,非任何人都可胜任,因而其解决方式也就具有比较明显的专业技术性特
点,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题探讨。基于上述研究现状和认识,本文选择清代至民国时期的民间商
事解纷形式为对象,考察其历史变迁及其与商人组织之关系,并进行简单分析,以求正于学
界。
一、清与民国民间商事解纷形式的概念描述
对于如何描述和界定传统中国民间社会的纠纷解决形式,笔者以为,应从文献史料中提取固有
“ ” “ ”语词来表达己意,因为只有这些 本土语词 才可以形象而充分地描述与解释 本土现象 。故
“ ” “ ”而,本文从史料中选取 公议 与 公断 二词分别指涉清代前中期和近代中国的民间商事解纷形
“ ” “ ”式。那么 公议 为何意, 公断 又做何解? 下面就从词义方面稍加解释。
“ ”公 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为: “ 平分也 。《王力古汉语字典》对其有四种释义: 五等爵的第
一位; 公事; 公正无私; 对人的尊。 议 和 断 ,《说文解字》分别解释为: “ 议,语也 ; “断,
“ ”也 。关于 议 ,《王力古汉语字典》有种释义: 商议,议论; 议,主; 古代的一种文
“ ”。《王力古汉语字典》对 断 也有种释义: 断,; 判断,决断; ( 断不) 决不( 晚起)
“ ”问,本文中的 公 字应是第种释义,表明的是一种度。譬如《· “
厶谓之公 ,《墨子·尚贤( ) 公义,释私中的 公 义。而 议 和 断 则分别表
“ ” “ ”两种不同的行为, 议 是第一种释义, 断 是第二种释义。按照《现代汉语词
“”“”“” “ ”“,公与议和断连用,则分别表在一起评议 、 事人;
断 的意
“ ” “ ”虽然 公议 与 公断 的面意义比较明确,但在日常生活中,们所表达的内涵却非常丰富
“ ”古至, 公议 的使用广,其含义也有多层: 其一,利标准而议定。如现代着
家叶圣陶的《多》中米店先生米价的对: “我们同行公议,这两
价钱糙米谷三块。 其二,公共同论。如《·》中: “使谲诈
外假诸侯宠使之以舆马之以瑞节之以辞令之以币帛使诸侯淫说其
主,微挟私而公议。
《明史》中也有类似记载: “三十六年,V光海君珲自称署国事,遣陪臣且请谥
帝恶,不令该民公议以
,公的议论、论。如唐韩愈实录五》: “( 执谊) 而为文所引用
敢负叔文,公议,时时有同。 《菜根谭》也: “,不如公议; 结新知,不如敦旧
; 立荣名,不如种隐德; 尚奇节,不如谨庸行。
“ ”之,上述各例都有 大在一起评议 的意,其中除叶圣陶先生《多收三》中的
“ ”载外,其余各例均含有 公众评议是非 之义。征之于有关商事纠纷史料,商事纠纷解决中
“ ” 的 公议 以第一层含义为主,含其两层含义,组织成以公标准议是非,
“ ”在同业,公议断定,饬令依从 。同时,上举各例也表明, 公议 在传统中国的日常生活
已是一种常态行为,并非偶尔现象。
“ ” 公断 一词对于中国人来说并不陌生。在古代一些律学着作中, 断 一来表示 裁
” “ ” “审断 的意,如 而有断 、 为理主断不过掺也,必以制其; 过纵也,
“ ”必断以然,其中也内蕴断的意。公断就是对 公义,释私行为的
描述。
“ ”辞海》则其解释为 仲裁名称 。可, 公断 一词有层含义: 其一,断。
郑观应《盛世危言·日报: “如有无端诋毁勒诈财贿祗准明上司委员公断,以存
“ ”代之公。 山西晋剧《明公断》中的 公断 也有义。其二,官判决。如《老残游记》第
十四回: “赎身一事又分两层: 以私商为第一,公断为第二。 其仲裁名称;
常见于现代民法理论着作中。
“ ”而在本文中, 公断 取第一层含义。理基于如下: 第一,本文中的 公断 主并非官
,而是商人团体组织,于与国相对的社会; 第二,公断主在 公断 中的立场和地位
,与两并无直接利益; ,公断的果对于两并无强制拘束力,存在一种
在的约束力,两可以依凭自己意来决定是否遵行。
” “ “ ”合上文,从词义学的角度来, 公议 和 公断 之间有着明显别,前者着重于 议 ,后者
“ ”聚焦于 断 ,着重点不同,代表着商事解纷形式的嬗变迁,意着解纷形式的性发生微妙
。我们会从下文的具描述中发现这些。
———“ ”二、清代前中期的商事解纷形式 公议
在现存的有关传统中国民间纠纷解决的料中,我们发现有多的词来描述这一过程
“ ” “ ” ” “ ”议、公议、集众评议 等。 议 一词一在民事纠纷如户婚田土等纠纷中使用
多,现存的徽州契约书足可为
“ ”而 公议 则多的于有关明清时期会公所解决商事纠纷的史料中,如巴县档案、有关
“ ”碑刻料及商行会史料等。而从这些史料中,我们可以出, 公议 已具固定和解
标准
传统中国的会、公所等的主要能之一就是维护利益,商事纠纷的解决必须符
“ ” 之 公,要这一点,然需要 集众公议 。1715 年的北京仙城碑刻
: 馆乃 由利人,同为,而不相不相不相一,则何? 故会之,会
之,则一其,以也,以是谓由利也。
东齐馆碑: “贝喧闹经营,不无参差。而奸宄侵渔之术,
抵隙权量于广,运我两,相,相,不可也。会
,义矣哉
,会已成为利益家思的一社会容器,是商贾交间,排难
纷、维护本商利益是其重要能之一。而如何排难解纷、维护利益,则是过众商在会
“ ”公议来现的。如金华成后, 于是吾郡通商之事,于会中是议。
有商人为维持议而至官,如乾隆一年,浙杭绸商因官
“ ”而不经营议,以及祭祀神格碍难行 为吴县吴县县最终:
“ ”后如有仕借作公者,屏绝 ,并且勒,以
,会公所已成为经营互通合行所,并受到政保护
。这种发形成的商人团体组织,无意中已具有理的能,并因成为地方官
理社会的有力具,发着与相同的作。正如清人所: “治乡之法,一业有
一业之,一有一,一有一,在之会其一也。约举则事无
不明则事无行。
“ ”相较于以来的 行 ,明清时期的会公所在对行业制上有着大变先生
“ ” “ ”认为,行会对本行商业的统制比较消极条上颇多 不准 或 消极
;而会则比较积极可能地保护员利益至因抗亦在所不。在官
“ ”支持下,会公所的能不断加强,并过聚集众商共议,公议 的形式构
整套管理运作制度,对内裁决成间的纠纷,对则为成集体保护维护利益
之间发商业纠纷,先由馆董进行调解; 如果于重大议事,则
首召进行公议,判是非曲直先将纠纷决,而是直接至官
,则会受到的处国传玛高温( D J Macgowan) 在其《中国的行会》一
中有此记:本行会公同议定: 本会成之间所发钱财方面的从本会
,在仲裁会上尽最大的力就达成一项满意的议。如果无法达成解,
可以官方上; 但是,如果原告( ) 直接官方,而不是于行会,则其
谴责,而,其以后于行会之事,再受理。行会不纠纷上有
决,而对于行会成之间的一性纷也具有调能。
这份述清地说明了会公所( 的行会就是指会公所这商人团体组织) 解决
———“ ———“ 间商事纠纷的仲裁 、方式 仲裁会 ,并这一和方式是
“ ”到全认的,如有违反则会受到相应处,如 不再受理 ,以其钱或罚唱戏等,
者会排斥出组织,并在商业来中对其进行制。这需要注意的是纠纷解决方式
———“ “ ”仲裁会 。无仲裁 是表明会公所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立场,但于这则料为
“ ”国人所着, 仲裁 同时也意着非单人所主与 会 相合,从而间说明了解决纠纷
需要会公议这一习惯。清进行的商事习惯也有所记载: “同业议不决
……者,现行湘潭纯阳堂: 故,先请年,理,不得迳传单。
若值年处理不清,始开公会议,,其同业,浅鲜矣
明会此类定的宗对能公平决的担心,同时也是为了阻止
公所直接将纠纷至官,一情况下,会公所都会做出如下: “地本会之同
有从事商业交易,具有来账簿者,也有空手投机之人。在们之中不发是不可能
的。如果此类,行会方的方式排难解纷。本会在处理此类之时,
平公清事,无所偏袒,表现出充分的合理和公平。
正是于有着如定,会公所才能期在商事纠纷的解决中于重要地位,成为民间商事
解纷制的关
在会界发时,也必至会出面处理,以单力
遭受欺。只要充分,要求正、公正,会就一定会在会立场上,维护
设若确有冤情须诉,但因于能力而时,会呈送一份集体请愿书
以求公正决,并可以承担部诉讼费。但是如果一经查原告案件重、
麻烦是来赌博放荡生活等,会公所原告的所有求一概不予受理。
之,会基本上都是过集众公议的形式来解决商事纠纷,对公议判定是非,直接
入纠纷的解决,而对公议做出是支持的决定,于间入。需要充说明的
是,一情况下,会等商人组织是在两中的一方投鸣至会之后才开始
“ ”解决商事纠纷,但也存在 官批民调 的情况,如重庆巴县档案记载: 嘉庆四年,盐鱼行与
、广杂货争夺鱼货意,互控至官,官托八省客长等人公议; 年,
达、因合伙发纠纷,詹控诉至官华谋夺詹某与其
踞铺霸贸,官则是批八省客长坊街邻; 年,巴县布铺肯继续办布
行的差务费行在商无果后至官,官托八省客长集众人商议等。类似
巴县档案多。另外巴县档案有一些街邻等理明的
商事纠纷的统,在重庆巴县档案中所的商事诉讼案件中,大20%
案件控诉至官曾经民间调解。这些档案史料说明虽然清代商事诉讼在不断
多,但民间解决是商事纠纷的重要救济途径之一。而我们今天因所能的有关传统商事纠
纷的原始史料大多是官方诉讼档案,纠纷的民间解决史料如而形成的商事纠纷大都呈控至官
象,明是错误的。
———“ ”、清民国的商事解纷形式 公断
“ ”浩繁的近代商会档案中, 公断 一词可以说是商会解纷行为的一种表述。即使是在清
“ ” “ ”初建时期,商会本也对 公议 与 公断 有着明确分。我们可以从上会在
十年( 1904) 制定的《第二次试办详》以及三十三( 1907) 《第
摘要:

清代至民国时期的民间商事解纷形式分析传统中国,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存在司法审判和民间调解两条路径,这已是学界共识。二者共同构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传统法律制度。正如黄宗智所指出的:广义的清代法律制度在其运作之“”“”中,同时包含着官方正式的司法制度和民间非正式的纠纷处理制度,前者以审判为主,后者则以调解为主。然而,征之学界现有研究,我们会发现,虽然学界对于民间民商事纠纷的解决颇多论述,但对一些相关问题却缺乏深入细致地考察,如解纷形式的嬗变、解纷组织的变迁等。而学界近年来发表的一批研究成果,虽然对于明清时期的商事纠纷及其解决这一课题,进行了多视角、多层次的研究,但大都侧重于商事纠纷的官方解决,对于商事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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