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筹备行政审判院的过程、评价及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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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筹备行政审判院的过程、评价及历史意义
一、清末立宪与官制改革---行政救济产生的时代背景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可采用的防卫手段和申诉途径,即
通过解决行政争议,纠正、制止或矫正行政侵权行为,使受损害的公民权利得到恢复,利益得
到补救的法律制度,它是针对行政权力运作的一种消极后果的法律补救。通常情形下,公民一
般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请行政复议( 清末民国期间称之为 行政诉愿 ,目前台湾地区仍持旧
惯) 来实现其救济。
“ ”我国古代对于因行政权力侵害 草民 而出现的行政争议,也有相应的防范和处理措施。比如早
“ ”在汉代,即已经出现 上计 这种制度。所谓上计,即由地方行政长官定期向上级呈上计文书,
“ ”报告地方治理状况。县令长于年终将该县户口、垦田、钱谷、刑狱状况等编制为 计簿 ,呈送郡
国。根据属县的计簿,郡守国相再编制郡的计簿,上报朝廷。朝廷据此评定地方行政长官的政
绩。
作为刑狱状况的行政争议事件一旦上报到更高级政府,那么对行政相对方违法的官员则面临着
行政处分甚至国家刑罚的制裁。这种上计制度被之后的皇朝发扬光大。清朝的秋审或者京控制
度,亦是对于行政争议的解决措施。然而,尽管古代的确也有民告官案件,然而与现代的行政
诉讼相比,仅仅是形式相同而已。其来源并不在于宪法上的规定,而绝大多数出自皇帝的恩
“ ” “ ” “ ”赐,且这种 恩赐 只是根源于传统儒家学说 亲民 、 仁政 .如果皇帝残暴无道,拒绝惩处有罪
官员,则人民在法律上将是毫无作为的,只能用最极的方式加以反抗,那造反观诸
“ ”历史不如此。所,再英明睿智的皇帝,再政治清的时代, 民告官 仅仅能在一般
官民间施行,皇帝高高在上,是法律所不能管领域。同时,代的民告官,然是行政机
关处理内部的一种措施,更类似今天监察,对于行政官员的处理,更今天的行政
处分,有一个中立的案件裁决者,所到不了司领域。统治级处理行政争议案件,
是在统治集团内部解决问题,这与现代作为法制度的行政诉讼是本质的。意义
“ ”的 行政救济 制度,必须出现在 宪政 的框架下,这一决定上只有到清末行宪之
时,其有可能产生。
“ ”事实上,国的行政救济制度,的确是伴随着清末 预备立宪 的步伐渐次展开的。关于
清末立宪的来龙去脉者多矣②赘述。我们唯独需注意者,是与行政救济制度最相
“ ” “ ”关的 行政审判院 筹设,而这一切又与作为 立宪之的 官制改革 息息相关。
绪三十二年( 1906 七月十三日,朝廷下预备立宪,要求先定官制,内云: 仿
……宪政,大权统于朝廷,政公诸舆论 但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从事,涂饰空
…… ……”故廓积弊责成必从官制手,将官制分议定,次第于是
“ ”朝廷上下,遂开始场轰轰烈烈丙午改制 的运。官制改革,是对传统官僚集团利益
的一调整①,而原先的所谓宪政分权,在实权力的争斗中淡化了,最终形成了十
部两院中央文官制。即改巡警部为民政部; 改称度支部以财政处、税务处并;
礼部照设以太、光禄寺鸿胪寺; 兵部改为陆军部以练兵处、太仆寺;
改为法部; 设邮负责轮船政、电线铁路; 工部入商部,改称农工
商部; 藩院改为理藩部; 外务部吏部、学部均照设,大理改大理都察院。其
余部门,如人府、内阁翰林院钦天监銮仪卫、内务府、太医院各旗营卫处、
领衙门顺天府、仓场衙门等,均保留
官员的设置除外务部堂官和制度,其他各部堂均设尚书一人,侍郎二人,参各
若干人,且确规定不分汉。
“ ”然立宪政期的官制改革有能实现它的目,事实上立宪实行的 责任内阁制 也已
产,作为帝国官制的中枢然是直接听命于皇帝的机处。是改革至有一成功
的,即将 法、审。后来律的重要物曹汝霖在评改革时提到
官制改革,收获,只是立。
李贵连先生对此也有到评述: 官制改革,并完成以三权分立为核心代政治
制的转变是法、大理的分设置有的异体,是
代政治制改革的重要环节触动了传统守的东西。相对旧制来说,是一
进步
配合官制改革,行政机关纷纷拟定自己衙门或者自负责筹设的行政机关的组织法草案,
最后了二十件官制草案,其即有裁行政违法的行政审判院官制草案( 对此草
案下文再行分,改革官制的时,拟以立行政审判院,实现对行政权力
的制
筹设行政审判院的过程及在的争议
“ ”事实上,筹设行政审判院的过程停在一个 筹 上,到清朝灭亡也最终能实现。然而在
出现的争议。我们先筹设
行政审判院筹设,是在宪政编查馆的计开展的。宪政编查馆高,称清末立宪
“ ”灵魂 , 其前政治,光绪三十一年( 1905 , 朝廷有
政治
年之后( 1907 , 朝廷: 从政治理宪政,一编制法规、统
计政要各,自应专司其事,以重责成即改为宪政编查馆院未设之前,
机处臣督饬原派详细编定,次第施行。
而且,其事者机处王奕匡,也是时朝廷有最大实权之人。这决定
宪政编查馆,至在理上决定行政审判院向。光绪三十三年( 1907 七月十
奕匡宪政编查馆办章程折,提到拟开展作,并有清,其
第三法律所定法草案,各部院项单行法,行政法规。 在 行
” “ 政法规 之下,则有小字注明 如改官制章程,是宪政编查馆直接负责
制之法,而如行政审判院尚未成立的衙门之官制法,则是由宪政编查馆直接指定,因
“ ”此,宪政编查馆行政审判院.
于是在光绪三十年( 1908 月初,宪政编查馆会奏宪法大纲及逐筹备
之时,行政审判院正式被入 预备 的清预备期为 9 年,绪三十年至光十二
年( 绪三十年时,帝后驾崩,此预备后来很快遭更改) ,中第二年和第三年分
定京官制,颁布内外官制,到立行政审判院,由议政处和宪政
“ ”查馆。这是清末将 行政审判院 正式。此后,帝后驾崩载沣摄政,
又先申实行预备立宪,至在朝廷方面,是各衙门按九年计预备的,并且宪政
查馆议政处等会奏各衙门筹备未尽事, 年( 1910 ,于国
的高,宪政编查馆朝廷筹备,将预备缩减年,9 预备
上的目被除了,然而在第二年( 也年) 的计,则颁布行政审
” “法,立行政审判院 目。对此前年的计,则有 内阁官制、弼德
官制、颁布新刑律、续办地方自治、续办级审续办八生计 ,而事实上这
实实行的,所推测,如果年( 1911 发生辛亥,那么行
政审判院法是颁布,行政审判院立,至在形式上是如此。可还没有等到
行政审判院法的颁布,清廷国而行政审判院于有清一代终究停筹设
如前所,尽管行政审判院筹设其过中始伴随着争议。
清政府于 1906 年将大理为大理,同年行政审判院官制草案
试图仿的行政诉讼式,制的制。照西方宪政思想,行政审判院
立是为防止行政权力的用,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然清末政并彻底西
宪政的形式上的完满权分立的则,清政府也决定立行政审
“ ”。与国传统社会行政权力的内部和 民告官 不同,行政审判院构想全打破
有行政权力的权赋予行政相对人与政府等诉讼的权利。这一来的制度无
,争议的出现难免围绕三个方面来展开:
一,怀疑行政审判院设立的前提---立宪和官制改革是必要。绝大多数官员为有改革官制
必要,然而仍然有多官( 不尽是颟顸,仍然为官制毋庸更改,比如内阁
部侍郎为立宪有,并请裁定官制的上
摘要:

清末筹备行政审判院的过程、评价及历史意义一、清末立宪与官制改革---行政救济产生的时代背景行政救济,是指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可采用的防卫手段和申诉途径,即通过解决行政争议,纠正、制止或矫正行政侵权行为,使受损害的公民权利得到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它是针对行政权力运作的一种消极后果的法律补救。通常情形下,公民一“”般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请行政复议(清末民国期间称之为行政诉愿,目前台湾地区仍持旧惯)来实现其救济。“”我国古代对于因行政权力侵害草民而出现的行政争议,也有相应的防范和处理措施。比如早“”在汉代,即已经出现上计这种制度。所谓上计,即由地方行政长官定期向上级呈上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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