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礼法之争的始末及其意义与启示(本科)
清末礼法之争的始末及其意义与启示(本科)
一、清末礼法之争的具体情况
(一)清末礼法之争的背景
(二)清末礼法之争的过程
(三)争论两派的力量比较
二、对清末礼法之争的剖析
(一)对礼法之争产生根源的剖析
(二)对礼法之争思想根源的剖析
三、清末礼法之争的意义
(一)加速中国传统法制的瓦解
(二)促进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
(三)为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四、清末礼法之争对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一)完善法律制度与发展法律文化应协调发展
(二)建设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以下是正文
摘要:20 世纪初,清王朝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统治,开展了变法修律的活动。旨在通 过这种
变革改变积贫积弱的社会环境以及越来越激烈的各阶层的冲突然。这次自救运动并没有对挽救
“ ” “清王朝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新法的不断出现,礼教派与法理派围绕着 干名存义 、 无奸
” “ ”夫 、 存留养亲 子孙可否向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以及封建家族的伦理制度等问题展开了激烈
争论,其争论的根源是对已然在中国盛行了两千多年的礼法合一的反思。 自1840 年鸦片战争
开始,清政府内忧外患地度过了五十来年,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使得清政府认识到变法修律的重
要性和迫切性。清政府被迫下令进行变法,通过立宪实行新政,兼取中西,以挽救清政府的颓
势。然而这次变法虽参考了西方法治,其主旨却是维护中国的传统礼教。教派与法理派在清末
修律过程中的相互攻击进而相互妥协,使得双方都不能主导此次修律活动。但在长期的争论过
程中,法理派引进了大量先进的西方法律理念,翻译外文文献,培养法律人才,为之后的法制
建设提供了先决条件。而礼教派的坚持也有效制止了我国建设法治制度是对西方的生搬硬套,
引起了学者们关于如何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的思考。总而言之,此次变法虽然没有挽
救清王朝的颓势,但是对晚清法律制度的近代化转变和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
影响。
关键词:礼法之争 礼教派 法理派 法制建设
绪论
20 世纪初,清政府经历了鸦片战争、中法战争、中日战争、八国联军侵华等一系列的打击,西
方人的铁蹄不止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也使得中国的封建制度承受着一次又一次的冲击。从1902
年至1911 年的十年间,大清王朝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颁布了大量的新式法律文件,这也是
清政府为应对强大的内外压力而实施的清末新政的重要内容。
尽管此次新政以失败告终,但是变法修律仍然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围
绕变法活动所展开的礼法之争更是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广泛讨论,对于礼法之争的结果就有很多
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法理派失败了,因为制订发布的新型法律没有取得应有的成效,沈家本
也被迫辞职。[1]但是考虑到此次立法之争的影响和争论过程中的力量对比,也有很多人认为是
法理派取得了胜利。对于礼法之争的性质界定也是难以统一,李贵连等人认为礼法之争是封建
主义与资本主义之争,而以郑泰为代表的一些学者则认为很难把立法之争归结于封建主义与资
产主义两种法律观的斗争。[2]许多学者大家从不同角度出发,对沈家本、张之洞等人的观点、
作为也是褒贬不一。[3]本文旨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搜集查阅,对礼法
之争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进而探究其现实意义。
一.清末礼法之争的具体情况
清末礼法之争起于1902---1911 年的清末修律活动,以慈禧为首的顽固派被迫下诏变法,准备
立宪,实行新政。任命刑部侍郎沈家和本出使美国的公使伍廷芳修订法律。这次修律在中国法
制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修律过程中爆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即礼法之争。这场争
论涉及的范围极广,围绕着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问题发生了重大分歧。沈家本、杨度等人基于
对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及对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主张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
“ ”理论与制度,运用 国家主义 等西方国家法治理念,为彻底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辩护,因
“ ”而被称为 法理派 ,他们主张根据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原理来制定新法,废除陈旧的纲常理念。
然而以军机大臣的张之洞、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代表,包括地方督抚在内的上层官僚、贵族
“ ” “ ”们,认为修订新律应 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 ,尤不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 礼教民情 ,故而
“ ”被称作 礼教派 ,主张继续贯彻家族主义立法原则,希望在修律的过程中切实实行封建礼教精
神,维护已在中国实行了两千多年的伦理纲常。双方的观点对立,互不相容,在修律期间持续
进行着争论。
(一)清末礼法之争的背景
首先是政治背景。自鸦片战争之后,清政府被迫与列强签订了大量的不平等条约,割地、赔
款、关税协定、领事裁判权等等一系列苛责的条款,使得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主权的不完整与帝国主义的压迫使得中国人爆发了一系列救亡图存的运动,各阶级纷纷寻求改
“ ”变国家窘迫现状的途径。十九世纪末的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提出了 依法治国 的法治主张,主
“张司法独立,提出司法之权若与立法权或行政权同归于一人或同归于一部,则也有害于国人
”之自由权。 [4]
清政府为了挽救其岌岌可危的统治,被迫进行了一场自上而下的修律活动。1901 年,清政府发
“ ” “布上谕: 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法治 , 深念近数十年积弊相仍,因循粉饰,
”以致酿成大信,现在议和,一切政事尤须切实整顿,以期渐致富强 。[5]
自此拉开变法修律的序幕。
这一活动是先进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寄希望于在不从根本上触动帝制、仁德和祖教纲常等中华
“ ”文化传统的思想指导下 折冲樽俎,模范列强 ,表面上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实质为维持清廷的
苟延残喘,从而他们把法律变革本身等同于制定西方化的各种法典,造就了中学为体,西学为
用的特殊混合体。
其次是经济背景。自 1840 年,外国列强的铁蹄打开了中国的大门,改变了清政府闭关锁国的
政策,客观上促进了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在其后的六十年间,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
社会,并与西方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条约,西方通过不平等条约得到大量的割地赔
款,成功转嫁了本国的经济危机。他们将中国作为原料产地及产品输出地,持续的在经济方面
侵略中国,不但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基础,还压迫着逐渐萌芽的中国的民族资
产阶级,严重制约着中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再次是思想原因。列强的入侵给风雨飘摇的大清统治带来了致命一击,也让中国的学者文人从
天朝大国的美梦中惊醒。在闭关锁国的政策被迫停止之后,中国的大门向西方敞开了,大量的
先进文化、思想随之涌入,成为中国文人的研究对象,他们寄希望通过对西方文化技术的学
习,尤其是通过建设系统的法律机制以达到国家富强的目的,以摆脱列强的控制。但是中国传
统文化在中国经历了2000 年的传承,使得文人在对陈旧法律制度进行强烈批判的同时,也在
对其妥协,最终并没有使其构想得以实施。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条,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性。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中国的封建主
义法治制度已经明显落后,必将变革。在古代中国等级森严的封建王朝中,素有祖宗之法不可
“ ” “变的规定,清朝时更是有 律一成而不易的规定,至晚清已是 有例不用律,律已多成虚文,
”而例遂愈滋繁碎。[6]可见至封建晚清时中华传统法制体系已经与社会严重脱节,近乎崩塌,
与西方先进的资本主义法制体系相比,弊端也更加明显。
(二)清末礼法之争的过程
1902 年,光绪帝开始进行变法修律的活动。首先下令沈家本、伍廷芳等人建设法律馆,选任法
律大臣,对开始落后的封建法律体制进行修订。时任刑部左侍郎的沈家本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
“臣,组织了多次赶赴日本、欧美的法制考察的沈家本说:臣等奉命修订法律,固以明定法权
推行无阻为旨归,尤以参酌东西择善为目的。考察日本改律之始,屡遣人分赴法、英、德诸
”邦,采取西欧法界精理,输入东瀛然后荟萃众长,编成全典 。[7]修律活动展开后就修律原则
的确定出现了一系列争论:法律与礼教是否分离;是否坚持家族本位;是否坚持三纲五常的传
“ ”统制度等等。最终结果是 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张 [8] “逐渐演变出了以 博
”稽中外,参考古今[9] “ ”、模范列强 为宗旨的修律原则,意图在维护三纲五常的基础上取西方
之长补中国之短。
1906 “ ”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本单行诉讼法规制订完成,以 刑民合一 为编织体例,但与传统法制
“ ”中刑民不分相比,已有了明显的进步。此法一出遭到各地督抚将军的强烈反对,张之洞更是
“对这一法律草案进行了全面的否定,他认为 本法所纂,父子必异财,兄弟必析产,夫妻必分
资,甚至妇人女子,责令到堂作证,袭西俗财产之制,坏中国名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
”圣贤修齐之教,纲沦法致,隐患实深。[10]对《刑事民事诉讼法》的驳议直接促成了礼教派与
法理派的形成。 1907 年,《大清新刑律草案》完成,由宪政编查馆咨交各省签注意见,从而
“ ” “ ” “触发了 礼教派 与 法理派 之间更加激烈的斗争。礼教派认为: 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
”之条,立法特为严重。 [11] “ ” “新刑律把干名犯义排除在外是礼教派难以容忍的,他们认为 三
”纲五常是中国数千年的立国之本,不可废弃。对于礼教派的批驳,法理派也进行了反击。沈
“ ”家本在《陈修订大旨折》中,明确地说明了旧律之宜变通者的五个方面,即更定刑名、酌减
死罪、死刑唯一、删除比附、惩治教育,以此对旧律例作了全面的修改。但是,这一草案一经
“公布立刻就受到礼教派的攻击。首先发难的是军机大臣张之洞,他认为,规定 内乱罪无唯一
” “死刑、 无夫奸(即和奸未婚之女) ” “ ”之无罪是蔑弃礼教,违背了 因伦制礼,因礼制刑的原则。
“ ”各省督府也随声附和,要求对 有伤伦理之处,应全行改正 。大学堂总监督刘廷琛在《新刑律
不合礼教条文请严饬删尽折》中还大肆攻击,说新刑律不合礼教之处,不胜枚举,并指责修订
法律大臣沈家本叛道离经,所修新律与礼教背驰。他认为礼教可废,则新律可行;礼教不可
废,则新律必不可尽行。显然,两派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立法宗旨不同,即采取旧的纲常名
教还是采取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理论作为立法的宗旨的问题。
当《新刑律草案》遭到张之洞和各省督府反对之后,清政府将它发回法部,要求重新修订。结
“ ”果,在新刑律之后加《附则》五条,规定犯十恶等罪,应按旧律惩办;卑幼对尊亲属不得适用
“ ”正当防卫;无夫奸 要处刑等等。这实际上是肯定传统的封建法制原则,否定了新刑律中的资
产阶级刑法原则。
1910 年,当宪政编查馆进一步审议《修正刑律草案》时,江苏提学使劳乃宣更加激烈地反对新
“ ”刑律。他提出 干名犯义 等有关伦常的条款在《大清律》的正文中均有明确规定,而现在反列
于正文之后,这是本末倒置,它们应当一一列入正文,他攻击沈家本等人一味摹仿外国,不以
“伦常为重。他以《修正刑律草案》正文 于父子之伦、长幼之序、男女之别有所妨,背弃礼
”教[12]为由,大肆抨击法理派。面对劳乃宣的挑战,沈家本奋起反击,撰写了《书劳提学新刑
律草案说贴后》、《答戴尚书书》等文,用以反驳。沈家本在文中对于劳乃宣攻击最核心
“ ” “ ” “的 无夫奸 和 子孙违犯教令 两条给出了 此事有关风化,当手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荆律
”之串。 的回答。宪政编查馆、修订法律馆中许多人都是支持沈家本的,如杨度撰写的《论国
家主义与家族主义的区别》一文,在维护法理派的正确主张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说明了礼法
两源争论的实质,即要不要用资产阶级的法理原则来改良中国的封建法律,要不要用国家主义
取代家庭主义的问题。 这场礼法两派的论争,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不但新刑律中
加入了大量有关纲常名教的条文,而且沈家本也不得不辞去修订法律大臣的职务。然而,这场
论争对于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法理派所提出用西方资产阶
级的法理原则来改革中国封建法律,尽管没有得到完全的实施,但两千多年来以封建法制为中
心的中华法系,终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介入而开始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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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礼法之争的始末及其意义与启示(本科)一、清末礼法之争的具体情况(一)清末礼法之争的背景(二)清末礼法之争的过程(三)争论两派的力量比较二、对清末礼法之争的剖析(一)对礼法之争产生根源的剖析(二)对礼法之争思想根源的剖析三、清末礼法之争的意义(一)加速中国传统法制的瓦解(二)促进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三)为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奠定了基础四、清末礼法之争对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一)完善法律制度与发展法律文化应协调发展(二)建设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机制结语参考文献以下是正文摘要:20世纪初,清王朝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统治,开展了变法修律的活动。旨在通过这种变革改变积贫积弱的社会环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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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社科文学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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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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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X
时间:2023-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