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立宪运动的历史价值论述
清末立宪运动的历史价值论述
法制现代化是中国现代化问题中的核心,因其独特的可描述性和类比性而成为现代化理论实证
的常用范畴。但中国法制现代化究竟能否作为概括整个中国现代化进程的范本(如同英美),却
值得深入探讨。要明白这个问题,首先要认识法律在传统中国文化与社会体系中的地位。事实
上,专制主义时代的中国是一个以宗法为基础的礼法国家,法律是建立在礼教与道德体系上的
附属物。传统社会中几乎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靠礼仪道德来调节,法律只不过是一种随时可变
“更的统治工具,所谓 法者,君之命也;人君思政以出令,而贵贱贤愚莫可得违也,则君位于
”上,而民氓治于下矣 。
正是因为法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微不足道的地位,在经历百年现代化努力的进程里日渐成为话
语关注的焦点,最终成为变革的核心问题,这本身构成了中国现代化通过法制现代化来反映的
“命题。 在中国近一百多年的社会变迁中,法律转型或许是最值得关注的。这不仅是由法律在
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决定的,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我们摒弃那种在法律职业意识和社会常识中
广泛存在的视法律为可以随社会情势变化而随意更易之物的浅见,转而将法律视为一种持久
的、普遍的、可以深入到社会每个空间的并且可以与其他社会现象互为解释的文化,一种与人
‘ ’ ”之心智相适配的自然之物,那么我们便可获得对 法律制度 之外的法律认识。
换个角度来看,我们完全有合理的逻辑认定:法制现代化是近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最具代表性
的表现形式。
然而,将法制现代化与整个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对照来看,两者之间还是有一个重要的区别。我
“ ”们在概述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时,很容易将其起点放在 鸦片战争 之后的西学东渐风潮,这里面
“ ” “ ” “ ”包含了洋务运动 、戊戌变法 乃至所谓的 同治中兴。但是,法制现代化的起点却不能遵循
这样的划分,因为直到19 “ ”世纪末,中国官方与民间的话语里所提及的 法律 还在很大意义上
“ ” “ ”是延续着 祖宗之法 的范畴。无论是《大清律例》,还是康有为、梁启超口中的 变法图强 ,
“ ”都不能用今天意义上的 法制 或现代法律体系来涵盖。即便沈家本、伍廷芳、严复等人已从西
“律的译介中透出法制启蒙的意图,即便康有为上书光绪帝 定立宪为国体,预定开国会之期,
” “ ” “明诏布告天下 ,将宪政作为一个政治目标而提出,但制约中国两千多年的 诸法合体 、 德主
”刑辅 的礼法体系与以权利为主体的现代法律体系的天壤之别,还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无论是
自下而上还是自上而下的改革意愿与措施中,都没有把法律用以限制君权并捍卫民权的价值提
升到变革的终极目标中。只是以极模糊的概念和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肤浅模仿,战战兢兢地对传
“ ”统法律体系提出质疑和挑战。因而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端应该是较 戊戌变法 更晚的清末立宪
“运动,这才是 中国法制近(现) ”代化进程拉开的沉重帷幕 。
清末的立宪运动是近代中国实现现代化的一次重要努力,尽管它发生在大清王朝风雨飘摇、内
忧外患之时,但却在中国的现代化史上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只是学界和社会对这段历史
过程本身的认识受到社会变迁、政权易手的大背景影响,关注点从立宪的具体进程转到了革命
派与顽固派的政治斗争层面。再加上那个时代又是英雄辈出、群雄并起、国难当头的峥嵘岁
月,少有人在这么多精彩的画卷中去关注技术层面的政治革新。
无论如何,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宪政运动终究在 1906 年揭开了帷幕。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年份
呢? “八年前,慈禧太后在绝大部分朝廷官员和士绅的拥戴下快速终结了光绪皇帝亲自主导的戊
”戌变法 。六年前,由于慈禧的无知与顽固直接招来了庚子国变,其后果是国家外交及国际形
象的彻底崩盘,国内也怨声载道,分崩离析。已经被时代浪潮卷到悬崖边缘的大清上下,无不
为这些发生在身边的事件所触动,不由自主地思考国体的命运和出路了。其实,早自庚子国变
之后,清廷的上层统治者就已逐渐认识到国家政体包含法律体系的变革在所难免。1901 年返回
北京的慈禧太后发布罪己诏,同时宣布实行变法,除了革命党以外,社会各阶层的政治希望都
放到了变法之上。
宣布变法之初,虽然慈禧三心二意,不无敷衍之意,但朝堂上下已经遍起立宪言论。当时改良
派的代表张骞在1901 “年慈禧宣布变法后不久,就写了《变法平议》一文,提出了设立议政
”院的建议。海外的康梁等人也著文呼应,康有为在 1902 年发表《辩革命书》,倡导君主立宪;
梁启超也于同年发表《论专制政体有百害于君主而无一利》,直接批评传统的君主专制。也是
这一年,两广总督陶模首次以地方大员身份奏请设立议院。
1904 “ ”年,两江总督周馥单独奏请实行立法、行法、执法三权分立和地方自治的立宪政体。两
“广总督岑春煊奏请 欲图自强,必先变法;欲变法,必先改革政体。为今之计,惟有举行立宪,
”方可救亡 。外交使臣因处时代前沿,其立宪主张比地方大员还要积极。早在1901 年6月,出
使日本大臣李盛铎倡议君主立宪,在变法条陈中写道:“查各国变法,无不首重要宪纲,以为立
国基础。惟国体、政体有所谓君子、民主之分,但其变迁沿改,百折千回,必归依于立宪而后
”底定。
1904 年3月24 日驻各国使臣孙宝琦(驻法公使)、胡惟德(驻俄公使)、张德彝(驻英公使)、梁诚
(驻美、墨西哥、秘鲁大臣) “ ”等联名电请宣布立宪,仿英德日本之制定为立宪政体之国 。
在社会舆论与地方要员的推动影响下,连满洲贵族为主体的朝廷重臣也形成了立宪共识。其中
“ ”载泽、端方等人不仅力主立宪,而且以 五大臣之一的身份出国考察宪政。载泽甚至提出:“宪
法之行,利于国,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若非公忠谋国之臣,化私心,破成见,则必有多为
”之说以荧惑圣听者。 他还站在超越民族偏见的立场说:“方今列强逼迫,合中国全体之力尚不足
以御之,岂有四害一家自分畛域之理?至于计较满汉之差缺,竞争权力之多寡,则所见甚卑,
”不知大体者业。
1905 “ ”年,日本海军在对马海峡全歼俄国太平洋舰队,其指挥官是以 一生低首拜阳明 自诩的东
乡平八郎。而更深的背景则是一个已经实现了立宪君主制的新日本帝国打垮了世界上最强大的
专制君主国俄罗斯帝国。正是这样的局面使得最保守顽固的慈禧作出了也许是她一生中相对明
智的决断。
1905 年7月,她在召见大臣时表示:“立宪一事,可使我满洲朝基永久确固,而在外革命党亦可
”因此涡灭,侯调查结果后,若果无妨碍,则必决意实行。1905 年底,慈禧太后派出载泽、端
方等五大臣考察东西洋各国立宪状况。半年之后返国的载泽等人一致认同立宪,他们的理由基
于三点:“ ” “ ” “ ”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弥。慈禧终于在 1906 年9月颁布上
“ ”谕,预备立宪。
“ ”在慈禧一干人眼里,中国的宪政模式不是效仿英国的 虚位君主制 ,更不是美国的共和民主
制,而是追寻日本的立宪君主制:君权在上,宪法在下。随后,清廷又派大臣达寿于1908 年考
察日本宪政,确定了以日本《明治宪法》为蓝本,再变本加厉地维护君权,终于 1908 年8月
公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和《九年筹备清单》。其中十四条皇室大权与九年的漫长预备立宪期
却使得朝野真心立宪的积极分子被浇了一盆冷水。而嗣后的皇族内阁的出台更昭示了清廷单方
“ ”面主导的立宪运动简直就是 进一步,退两步的行为。
但是宪政的热情已经高涨起来,随着慈禧的亡故,清廷单方面的意愿已不可能完全支配民意。
“立宪派利用新成立的咨议局发起了几次大规模的请愿运动。特别是张骞以至于三,至于四,
”至于无尽,诚不已,则请亦不已的请愿决心从1909 年到 1910 年多次努力,终于迫使清廷作出
一定让步,将预备立宪期从九年缩短为五年,并拟于1913 年召开国会。而同时期革命党人的
几次大规模武装起义也向清廷侧面增加了压力,被迫加快了立宪进度。
当1911 年武昌起义爆发后,清廷已经完全失去立宪的主动权,匆匆忙忙于当年11 月抛出了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这相比于此前的《钦定宪法大纲》有了本质性
的区别,前者是以捍卫君权为根本目的的法律条款,而后者则是把皇帝真正置于宪法之下,并
且通过资政院代行国会权力,将预备立宪期缩短为零。应该说,这是近代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
上的宪法文件。可是,当时的大清已是穷途末路,亡局已定。这个《十九信条》连试行的机会
都没有了。这倒应了托克维尔的一种提法:革命不是在最糟糕的时候发生,往往都是在一个制
度开始自我修正的时候,就是铁幕打开的时候,这往往是最脆弱的时候。
这就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立宪运动,保守与失败的过程却无法掩盖其作为法制现代化开端的
地位。当然,立宪运动是当日法制现代化的一条主线,但却不是唯一的线索。在伴随立宪运动
轰轰烈烈展开的同时,以沈家本、伍廷芳为首的技术精英却开天辟地地为中国引进、修订了一
系列现代法律框架。《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
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等都算得上是对传统法律体系彻底的摧毁。立宪运动的根本意图
算是落空了,但它的历史价值却并没有因此而打折扣。它相比于过去有着非常鲜明的几个特
点,这注定了历史在这里是一个伟大的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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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立宪运动的历史价值论述法制现代化是中国现代化问题中的核心,因其独特的可描述性和类比性而成为现代化理论实证的常用范畴。但中国法制现代化究竟能否作为概括整个中国现代化进程的范本(如同英美),却值得深入探讨。要明白这个问题,首先要认识法律在传统中国文化与社会体系中的地位。事实上,专制主义时代的中国是一个以宗法为基础的礼法国家,法律是建立在礼教与道德体系上的附属物。传统社会中几乎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靠礼仪道德来调节,法律只不过是一种随时可变“更的统治工具,所谓法者,君之命也;人君思政以出令,而贵贱贤愚莫可得违也,则君位于”上,而民氓治于下矣。正是因为法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微不足道的地位,在经历百年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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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社科文学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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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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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X
时间:2023-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