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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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与启示
一、清末司法改革的肇因
( 一) 清末司法改革的思想基础
在经历了西方列强的摧残和西方先进文化的冲击之后,维新派即改良派应运而生,他们对清末
的形势和局势进行了分析和考量。于是他们,文化上主张兴办西学,政治上实行君主立宪,其
代表人物有康有为、梁启超,作为维新派核心人物的康有为,依照西方的政治原则提出了新的
改革方案,旨在建立以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为主要精神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他在上奏光绪
“ ”皇帝书中: 泰西近政论,皆言三权 [1]康有为以此来表明外国强的内因,想借助别国的内因来
改变中国的现状改变中国的外状,康有为是君主专制的坚强的守护者,他的提议也只是为了改
变当时的统治危局,属于改良派的范畴,所以在当时的背景下,其提倡的改革是不可能取得成
功的,在当时的病况下,不下猛药是难以治愈的,而其药方只是治标不治 本 的 西 药 而已。
清末司法改革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清王朝预图通过司法改革收回其领事裁判权,清末中国的领
土主权和司法主权遭受了极大的冲击和破坏,面对这样激荡的时局,清王朝也欲通过改革恢复
“ ”自己的司法以及领土的主权,从此恢复自己 天朝上国 的傲慢,而要后恢复其 傲慢 仅仅改变
制度是不可能实现的,而清末统治者却自视甚高,最终的失败也许打破了清末统治阶层的美
梦。
( 二) 清末司法改革的历史渊源
清末司法改革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鸦片战争拉开了中国近代史的序幕,在经历了国内外双重
打击的清政府,陷入了日益严重的统治危机,清政府在西方列强的强迫下,签订了一系列不平
等的条约中国的司法主权和领土主权遭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和冲击,因此,清政府不得不通过
前往国考宪政的贵族的所,清朝统治者认识到,立宪君主专制并非水火
如果两处理,立宪甚可以不仅无损于君主专制,还有可能成为君主专制神的外
,为其继续进行专制统治提供合理理由护,而还有于皇权的巩固缓解国内
民族矛盾以此化人反抗意识继续其统治。
二、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
清末修律体现在个方面上,在内上,一方面坚君主专制,一方面国先进的法
度和法律术语外国先进的法制度、法律术语用于中国的统的法之中,修律始终是
“ ”务期中外通行,有指导思想的指导下进行的,在订的法中也有有借鉴价值
的法,其中《刑诉讼虽然也是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进行的,是其风格无
论是在当时还是现在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价值
( 一) 清末司法改革中新央审判机以及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仿行宪政从制入,是立宪考臣总结日本实宪政经结果。他们为日本立宪
的成功, 实由官制之预以未改制以前,人而不即改制以后,法而
人。 [2]
司法行政机的改革: 在中刑部为法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不再兼理审判。在方,改
省级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掌管地方司法行政及司法监督国法院和检察厅都要受法
行政监督; 地各级法院和检察厅都要受各省提法使司的行政监督判机的改革: 在中
改大理寺为大院,为国最高判机有权解释监督地各级活动,大
院设置正卿少卿各一人总理务活动置刑应的检察
的改革: 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对事案进行侦查、提起公
、实行监督参与民事案审理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改革
外,中央继续保留督察院,设都御史,执掌监察弹劾官员[3]
( 二) 清末司法改革中改良监狱监狱管理制度
清朝末的司法改革制度中监狱的改良和政制度的改变是清末司法改革由传统法制转向近现
摘要:

清末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与启示一、清末司法改革的肇因(一)清末司法改革的思想基础在经历了西方列强的摧残和西方先进文化的冲击之后,维新派即改良派应运而生,他们对清末的形势和局势进行了分析和考量。于是他们,文化上主张兴办西学,政治上实行君主立宪,其代表人物有康有为、梁启超,作为维新派核心人物的康有为,依照西方的政治原则提出了新的改革方案,旨在建立以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为主要精神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他在上奏光绪“”皇帝书中:泰西近政论,皆言三权[1]康有为以此来表明外国强的内因,想借助别国的内因来改变中国的现状改变中国的外状,康有为是君主专制的坚强的守护者,他的提议也只是为了改变当时的统治危局,属于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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