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大夫政治下我国特色法制传统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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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政治下我国特色法制传统塑造
 摘要:士大夫政治模式是我们认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视域。士大夫兼有儒生与官僚的
双重身份, 使其一方面轻视司法, 推崇礼仪教化;另一方面在司法中往往超越司法本身, 寻求根本
解决之道。在此基础上, 有助于我们丰富对古代司法中有法还是无法, 士大夫阶层守法
枉法, 古代法律文化传统究竟该批判还是继承等相关问题的认识。
    关键词:士大夫政治;官僚;儒生;法律文化;
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指出:“传统中国的士人是仅仅受过古典人文教育的文人, 他们接受俸
, 但没有任何行政与法律的知识, 只能吟诗挥毫, 诠释经典文献。 1他还说:“由考试所形塑出
来的教养, 并不具备专业的资格, 毋宁说正好相反。书法娴熟、文体优美、一切皆以经典为准的
心态等等, 对通过论文考试而言, 具有绝对的重要性。这种考试实际上乃是在测验一个人的文化
教养, 其目的在判定他是否是一个君子, 而不在判定他是否具有专家的资格。 1类似言论, 作为
北宋政治家、士大夫代表人物的王安石亦有提及, 他说:“方今取之既不以其道, 至于任人, 又不问
其德之所宜, 而问其出身之先后, 不论其才之称否, 而论其历任之多少。以文学进者, 且使之治
财。已使之治财矣, 又转而使之典狱。已使之典狱矣, 又转而使之治礼。是则一人之身, 而责之
以百官之能备, 宜其人才之难为也。夫责人以其所难为, 则人之能为者少矣。人之能为者少,
相率而不为。 1由此可见, 韦伯所论大致不差。
但我们的讨论显然不能到此为止, 因为韦伯等人的观点不足以解释:如此缺少专业技能的古代官
, 何以能维持帝制中国长达二千余年的社会运转?近来已多有中国学者指出, “ 韦伯式 的结论
是以西方的理性主义法律作为普遍依据, 而忽视了中国传统法律的 独特理性 , 因此带有明显的
误解与偏见 1。因此, 我们有必要结合中国古代自身独特的政治文化传统对此现象做进一步的解
读。而士大夫政治无疑是重要的线索之一。可以说, 正是士大夫政治塑造出中国别具特色的法
制传统。士大夫所具有的儒生 () 与官僚 (大夫) 的双重身份, 对古代官僚政治与司法运行起着
异常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因此, 我们在考古代法律文化传统, 不能忽视士大夫法和
司法这一特性。
   
因为宋代是中国士大夫政治为典时期 1, 我们光聚焦时期的士大夫阶层。由于
社会经发展与官僚政治、法律制的进步, 代要求两宋士大夫必具备好的法律
养。实上, 帝作为最高统治者也高度重视官僚士大夫的法律, 力求实现 经生明法,
通经 1。法律形式的日趋繁杂, 种法律考试的广泛, 对司法者提出较高商品
济发展阶级关系化以及社会风俗变迁断冲击有的法律格, 使宋士大夫
代而言, 多也复杂的法律事务。与此同时, 士大夫政治的, 使得两宋士大夫
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和历使命感。他们出 先天下, ”“天下天地立
, 为生民立命, 往圣继绝学, ”“万世开太平 人生自古, 照汗青 最强
。作为宰执, 其历责任感尤炽烈, 如北宋名司马:“凡宰相上则启沃人主, 论道
;中则用百官, 赏功罚罪;安百, 兴利除害, 乃其也。 1
依常理说, 代对于法律的强烈需求下, 责任与使命感宋士大夫也理应成
为 文学法理, 咸精其能 的官僚队伍。但依实际情况, 无论是从立法还是司法的角度而言,
宋士大夫并没有取得令我们满意成果, 这似是一个解的论。实则, 这种矛盾
的现象, 隐晦地存在于历辩证法中, 而解史谜团关键依然是士大夫政治。
士大夫政治中, 士大夫与帝王利益的一致性, 必然造成立法和司法在程度上只是维护两宋帝
王的专制统治, 不可避免地将 一家之法 视作 天下之法 。明末清初的大儒黄宗羲出于 国之
, 对此 一家之法 的弊端有着精辟, 他说:
代以上有法, 代以无法。何以言之?二帝、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 为之授田;
天下之不可无, 为之授地桑麻;天下之不可无教也, 为之学, 为之婚姻之礼以
, 为之卒乘防弃乱。此代以上之法也, 未尝因一也。后之人主, 得天下,
唯恐祚命之不长也, 之不能有也, 思患然以为之法。然则其所法者, 一家之法,
非天下之法也。是故秦变封建而为郡县, 郡县得私于我也;汉建庶孽, 以其可以藩屏于我也;
解方, 以方之不于我也。此其法何有一毫为天下之心!而亦可之法?……
之法, 藏天下筐奁者也。, 于上;用一人则疑其自, 而又用人
以制其自;行一其可, 而又天下之人知其筐奁所在, 鳃鳃
日唯筐奁之是, 其法不。法愈密天下乱即生于法之中, 谓非法之法也 1
黄氏用一人则疑其自, 而又用人以制其自;行一其可, 而又
, 是宋代 为之, 为之制 的注脚。以之观宋代, 其在程序设计上不可
详细缜密, 终究避免不了法制紊乱抵牾难行, 根本原在于无论是律、编敕或
, 是在贯彻皇帝一意志, 这种或许非公允且多的一意志凌驾于已有的法典之
, 其结必然致 法愈密天下乱即生于法之中 。要想产生一相对定、正、有
的法律, 得哉?
帝的法、躬亲狱常常治宋代法制的学者所津津道。然而, 我们
一个角度理解, 时期皇帝专的重要表现。我们, “以上,
以上, 皆出于1, 对于帝会是一个怎样挑战?而且法制多并不必然代表
于法律, 一如宋代法律多也不能说明士大夫法技明一, 是一个常识判
清末律学大家本曾感, “治狱乃专之学, ”“人人之所能为 如文王, 敢亲
平决, 而必委贤, 但 后之人主, 不及文王, 躬亲录囚 1。何以至此, 道出了其
奥秘:
法有一定之制, 有无一为之法, 则法不。又其其重、其, 或处
时处断, 为定法, 有司, 而人主操柄失1
这一切, 正如美国宋学者马伯结的那样:“统治者的自身利益决定了他们不会反对
帝使用的判, 而且实可能鼓励朝援引彻决发展, 而不管该表现在敕令还是在判
之中。社会和经化可能刺激法律的大量产, 而大法律又会激励产
的法律形式; ”帝的利益止着任何反对这种1其实, 末清初家王夫之
“ ”识到这种 以天下一人 的弊端, ”“ 因此有 宋 之1
   
时期的士大夫以及士大夫政治在帝制中国具代表, 因此通过对宋代士大夫法律
及其司法实的考, 可为我们理解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提些思以为, 果将古代
社会的司法于士大夫政治文化这一背景, 矛盾的问题便迎刃而解。
“ ”先生以 有法和无法 的角度解读了代的及其运作, 为斯网严,
行中却总是无法可依、形1, 先生的意思绝不是说古代没有法律, 而是说法
律并没有官僚阶层遵守和运用, 其中因主要是行不所致。其实这种现象历代
, 亦然。与先生法有所不的是, 者以为其中的结所在, 行不的因
, 是与士大夫的 法 观。 有法 (具在) 和 无法 (有法不依) 现象的出现,
为士大夫中礼、法不, 者说是混淆了道德 () 和法律 () 界限使然。如司马
:“为士者能知道义, 自与法律合。 1其实, 儒表法曰阳, 德主刑辅是以
, 无大。因古今来的历经验表明, 礼和法、德与(者用今的说法, 道德与
法律) , 是维正常社会的必要手段, 二者相、缺一不可。但问是不能礼、法不
是以礼代法、以礼, 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甚干脆用道德取代法律, 的结
必然是既违背了道德, 破坏了法律。的是, 宋士大夫乃至个古代社会的儒生士大夫们
“ ”恰恰多是如此。自子言 礼法 , 礼与法的关系便纠缠, 先生指出,
发展和法的概念1至有人接视为法家人物 1。如此一来,
先生所言:
在道德价值于法律于法律的, 名与实的矛盾便永远困扰着司法者 1
在宋代士大夫, “礼者, ”“ 人之法制也 法制之名也 1。正因为礼法不分导致法制不明, “
法和无法才为了困扰司法者和后人的一个问
另外, 术操而言, 因为 礼 既包括众多的礼, 蕴含丰富,
把握的。再加上 礼之所, 其义也 1, 而对这种 礼义 的理解与主观性,
无疑又加剧了礼在实际作中的不定性。还需注意的是, 因为士大夫法与司法于一身的
摘要:

士大夫政治下我国特色法制传统塑造 摘要:士大夫政治模式是我们认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视域。士大夫兼有儒生与官僚的双重身份,使其一方面轻视司法,推崇礼仪教化;另一方面在司法中往往超越司法本身,寻求根本解决之道。在此基础上,有助于我们丰富对古代司法中“有法”还是“无法”,士大夫阶层“守法”还是“枉法”,古代法律文化传统究竟该“批判”还是“继承”等相关问题的认识。  关键词:士大夫政治;官僚;儒生;法律文化;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指出:“传统中国的士人是仅仅受过古典人文教育的文人,他们接受俸禄,但没有任何行政与法律的知识,只能吟诗挥毫,”诠释经典文献。1他还说:“由考试所形塑出来的教养,并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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