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大夫政治下我国特色法制传统塑造
士大夫政治下我国特色法制传统塑造
摘要:士大夫政治模式是我们认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视域。士大夫兼有儒生与官僚的
双重身份, 使其一方面轻视司法, 推崇礼仪教化;另一方面在司法中往往超越司法本身, 寻求根本
解决之道。在此基础上, 有助于我们丰富对古代司法中“有法”还是“无法”, 士大夫阶层“守法”还
是“枉法”, 古代法律文化传统究竟该“批判”还是“继承”等相关问题的认识。
关键词:士大夫政治;官僚;儒生;法律文化;
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指出:“传统中国的士人是仅仅受过古典人文教育的文人, 他们接受俸
禄, 但没有任何行政与法律的知识, 只能吟诗挥毫, ”诠释经典文献。 1他还说:“由考试所形塑出
来的教养, 并不具备专业的资格, 毋宁说正好相反。书法娴熟、文体优美、一切皆以经典为准的
心态等等, 对通过论文考试而言, 具有绝对的重要性。这种考试实际上乃是在测验一个人的文化
教养, 其目的在判定他是否是一个君子, ”而不在判定他是否具有专家的资格。 1类似言论, 作为
北宋政治家、士大夫代表人物的王安石亦有提及, 他说:“方今取之既不以其道, 至于任人, 又不问
其德之所宜, 而问其出身之先后, 不论其才之称否, 而论其历任之多少。以文学进者, 且使之治
财。已使之治财矣, 又转而使之典狱。已使之典狱矣, 又转而使之治礼。是则一人之身, 而责之
以百官之能备, 宜其人才之难为也。夫责人以其所难为, 则人之能为者少矣。人之能为者少, 则
”相率而不为。 1由此可见, 韦伯所论大致不差。
但我们的讨论显然不能到此为止, 因为韦伯等人的观点不足以解释:如此缺少专业技能的古代官
僚, 何以能维持帝制中国长达二千余年的社会运转?近来已多有中国学者指出, “ ”韦伯式 的结论
是以西方的理性主义法律作为普遍依据, “ ”而忽视了中国传统法律的 独特理性 , 因此带有明显的
误解与偏见 1。因此, 我们有必要结合中国古代自身独特的政治文化传统对此现象做进一步的解
读。而士大夫政治无疑是重要的线索之一。可以说, 正是士大夫政治塑造出中国别具特色的法
制传统。士大夫所具有的儒生 (士) 与官僚 (大夫) 的双重身份, 对古代官僚政治与司法运行起着
异常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因此, 我们在考察古代法律文化传统时, 决不能忽视士大夫参与立法和
司法这一特殊性。
一
因为宋代是中国士大夫政治最为典型的时期 1, 我们将目光聚焦于两宋时期的士大夫阶层。由于
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官僚政治、法律制度的进步, 时代要求两宋士大夫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素
养。事实上, 两宋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也高度重视官僚士大夫的法律素养, “力求实现 经生明法,
”法吏通经 1。法律形式的日趋繁杂, 各种法律考试的广泛实施, 均对司法者提出较高要求。商品
经济发展、阶级关系的变化以及社会风俗的变迁不断冲击着原有的法律格局, 使两宋士大夫较
前代而言, 要处理更多也更为复杂的法律事务。与此同时, 士大夫政治的成熟, 使得两宋士大夫
“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他们发出 先天下之忧而忧, ”“后天下之乐而乐为天地立
心, 为生民立命, 为往圣继绝学, ”“为万世开太平 人生自古谁无死, ”留取丹心照汗青 的时代最强
音。作为宰执之臣, 其历史责任感尤为炽烈, 如北宋名臣司马光所云:“凡宰相上则启沃人主, 论道
经邦;中则选用百官, 赏功罚罪;下则阜安百姓, 兴利除害, ”乃其职也。 1
依常理说, 在时代对于法律的强烈需求下, 身负历史责任感与使命感的两宋士大夫也理应成
“为 文学法理, ”咸精其能 的官僚队伍。但依实际情况来看, 无论是从立法还是司法的角度而言,
两宋士大夫并没有取得令我们满意的成果, 这似乎是一个让人费解的悖论。实则, 这种看似矛盾
的现象, 隐晦地存在于历史的辩证法中, 而解开这些历史谜团的关键依然是士大夫政治。
士大夫政治中, 士大夫与帝王利益的一致性, 必然造成立法和司法在很大程度上只是维护两宋帝
王的专制统治, “ ” “ ” “不可避免地将 一家之法 视作 天下之法 。明末清初的大儒黄宗羲出于 亡国之
”痛, “ ”对此 一家之法 的弊端有着精辟的议论, 他说:
三代以上有法, 三代以下无法。何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 为之授田以耕之;知
天下之不可无衣也, 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 为之学校以兴之, 为之婚姻之礼以
防其淫, 为之卒乘之赋已防弃乱。此三代以上之法也, 未尝因一己而立也。后之人主, 既得天下,
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 子孙之不能保有也, 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然则其所谓法者, 一家之法, 而
非天下之法也。是故秦变封建而为郡县, 以郡县得私于我也;汉建庶孽, 以其可以藩屏于我也;宋
解方镇之兵, 以方镇之不利于我也。此其法何曾有一毫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谓之法乎?……后
世之法, 藏天下与筐奁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 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 而又用人
以制其自私;行一事则虑其可欺, 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奁所在, 吾亦鳃鳃然
日唯筐奁之是虞, 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 所谓非法之法也 1 。
“黄氏所谓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 而又用人以制其自私;行一事则虑其可欺, 而又设一事以防其
”欺, “可谓是宋代 事为之防, ”曲为之制 的完美注脚。以之观照宋代立法, 其在程序设计上不可谓
不详细、缜密, 但终究避免不了法制紊乱、抵牾难行, 根本原因即在于无论是修律、编敕或是编
例, 都是在贯彻皇帝一时之意志, 将这种或许并非公允且多变的一时之意志凌驾于已有的法典之
上, “ ”其结果必然导致 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 。要想产生一部相对稳定、公正、有效
的法律, 岂可得哉?
两宋皇帝的参与立法、躬亲决狱常常被一些治宋代法制史的学者所津津乐道。然而, 如果我们
尝试换一个角度理解, 这恰是两宋时期皇帝专权的重要表现。我们很难想象, “民自徒罪以上, 吏
自罚金以上, ”皆出于天子1, 对于两宋皇帝会是一个怎样的挑战?而且参预法制多并不必然代表
其精于法律, 一如宋代法律繁多也不能说明士大夫立法技术高明一样, 这应该是一个常识判断。
清末律学大家沈家本曾感慨说, “治狱乃专门之学, ”“非人人之所能为 圣如文王, 于庶狱尤不敢亲
自平决, ”而必委贤能, “但 后之人主, 不及文王, ”而辄欲躬亲录囚 1。何以至此, 宋徽宗道出了其
中奥秘:
法有一定之制, 而事有无穷之变。苟事一为之法, 则法不胜事。又其轻其重、其予其夺, 或处于
一时处断, 概为定法, 则事归有司, 而人主操柄失矣1 。
这一切, 正如美国宋史学者马伯良所总结的那样:“统治者的自身利益决定了他们不会尽力去反对
皇帝使用的判决, 而且确实可能鼓励朝着援引彻决方向发展, 而不管该判决表现在敕令还是在判
例之中。社会和经济的变化可能刺激了新法律的大量产生, 而大量的新法律又会激励产生更灵
活的法律形式; ”皇帝的利益阻止着任何反对这种演变的努力。1其实, 明末清初的思想家王夫之
“ ”也认识到这种 以天下奉一人 的弊端, “ ”“ ”因此有 孤秦陋宋 之讥1 。
二
两宋时期的士大夫以及士大夫政治在帝制中国时代颇具代表意义, 因此通过对宋代士大夫法律
观念及其司法实践的考察, 可为我们理解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提供一些思路。愚以为, 如果将古代
社会的司法置于士大夫政治文化这一背景下, 许多看似矛盾的问题便会迎刃而解。
“ ”魏光奇先生曾以 有法和无法 的角度解读了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 认为斯时虽法网严密, 但
在执行中却总是无法可依、形同虚设1。当然, 魏先生的意思绝不是说古代没有法律, 而是说法
律并没有被官僚阶层所真正遵守和运用, 其中原因主要是执行不力所致。其实这种现象历代均
不罕见, 宋时亦然。与魏先生看法有所不同的是, 笔者以为其中的症结所在, 除了执行不力的因
素之外, “ ” “ ” 更是与士大夫的 法 观念有关。 有法 (法令具在) “ ” 和 无法 (有法不依) 现象的出现, 实
为士大夫眼中礼、法不分的恶果, 或者说是混淆了道德 (礼) 和法律 (法) 的界限使然。如司马光
声称:“为士者果能知道义, ”自与法律冥合。 1其实, 儒表法里或曰阳儒阴法, 德主刑辅或是以刑
弼教, 都无大碍。因古往今来的历史经验表明, 礼和法、德与刑(或者用今天的说法, 亦即道德与
法律) , 同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 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问题是不能礼、法不
分或是以礼代法、以礼乱法, 即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甚至干脆用道德取代法律, 这样的结果
必然是既违背了道德, 又破坏了法律。遗憾的是, 两宋士大夫乃至整个古代社会的儒生士大夫们
“ ”恰恰多是如此。自荀子言 礼法 始, 礼与法的关系便纠缠不清了, 如杜国庠先生指出, 荀子把礼
观念发展到几乎和法的概念一样的地步1。甚至有人将荀子直接视为法家人物 1。如此一来, 正
如梁治平先生所言:
在道德价值同于法律甚至高于法律的地方, 名与实的矛盾便永远要困扰着司法者 1 。
在宋代士大夫看来, “礼者, ”“ ”圣人之法制也 法制之总名也 1。正因为礼法不分导致法制不明, “有
” “ ” 法和无法才成为了困扰司法者和后人的一个问题。
另外, 从技术操作层面而言, “ ”因为 礼 既包括众多的礼仪典章, 又蕴含丰富的伦理原则, 本来就是
“极难把握的。再加上 礼之所尊, ”尊其义也 1, “ ”而对这种 礼义 的理解与阐释更是充满主观性, 这
无疑又加剧了礼在实际操作中的不确定性。还需注意的是, 因为士大夫集立法与司法于一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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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政治下我国特色法制传统塑造 摘要:士大夫政治模式是我们认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视域。士大夫兼有儒生与官僚的双重身份,使其一方面轻视司法,推崇礼仪教化;另一方面在司法中往往超越司法本身,寻求根本解决之道。在此基础上,有助于我们丰富对古代司法中“有法”还是“无法”,士大夫阶层“守法”还是“枉法”,古代法律文化传统究竟该“批判”还是“继承”等相关问题的认识。 关键词:士大夫政治;官僚;儒生;法律文化;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指出:“传统中国的士人是仅仅受过古典人文教育的文人,他们接受俸禄,但没有任何行政与法律的知识,只能吟诗挥毫,”诠释经典文献。1他还说:“由考试所形塑出来的教养,并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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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社科文学类资料
价格:免费
属性: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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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X
时间:2023-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