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三度”视角下中国法律史研究思考
法学“三度”视角下中国法律史研究思考
在关于人类自身的学问中,没有哪一门学问像法学与史学一样遭遇着如此多的混乱与不确定
性。这种混乱与不确定来源于哲学上关于法律本体论、历史本体论的争论,来源于自然科学方
法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入侵。而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法律史还要面临自身研究对象、方法、
价值的问题,尤其在中国,法律并未取得其在西方那样独立自主的地位,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将
更加复杂。本文的任务即讨论这些复杂问题,并尝试在一个比较清晰的视角下展开论述。
一、传统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局限
以现代法学观点研究中国法律史始于清末,迄今已有百年历史。从 20 世纪初的艰难建构,到
中期的没落停滞,再到 80 年代的复兴,法律史研究逐步成为一门独立而成熟的学科。在这一
过程中,学界对于传统研究的局限已经有了清醒认识。苏亦工在《法律史学研究方法问题商
榷》一文中认为,法史学科方法上的主要问题,是片面向历史学靠拢,热衷于研究史料、考订
“ ”史实的方法,忽视了专史研究 专 的特点,出现了法学界的法律史学被史学界同化的趋势,因
而强调法律史学研究应当从法的角度入手。
① 笔者认为我国法史学科局限的症结所在: 中国历史上法律并不作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存在,
而是始终与道德、政治及天理等因素密切联结的,在学理上缺乏对于法律本体论及认识论层面
的反思。由于我国没有形成像西方那样独立自主的法学研究传统,在运用西方现代法学理论和
概念体系来描述中国历史上的法律现象时,难免走样,或者如苏亦工所说的片面地向历史学靠
拢。
“ ”二、法学的 三度 ---法、史交叉学科的审慎与创新
“ ”( 一) 法学的 三度 : 规范、事实与价值
为解决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症结,确立法史学在法学研究中的正当地位,我们应当在本体论层面
“ ”获得对法律的重新确认,即回答 法律是什么 这个基本问题。在西方,实在法、社会中的法及
自然法共同构成了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 ”因此在法学研究中就形成了三个不同的研究对象,也即法学的 三度 : 法学首先以国家制定的
实在法规则为研究对象( 作为规则存在的实在法) ; “ ”其次,它以社会事实中 活的法 为研究对
象( 作为事实存在的社会中的法) ; 第三,它还以法律在应然层面的所是为研究对象( 作为
价值存在的自然法) .②“ ”根据法学研究的这三个对象,法学形成了三个 向度 ,即规范法学、社
会法学与哲理法学。
“ ‘ ’ ”上述关于法律本体论的问题,在中国语境下则变成了 中国法律史中所谓的 法律 是什么 ,进一
“ ‘ ’ ” 步则是 中国法学研究中也存在 三度 吗的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可以做如下回答: 首先,
历代的律、令、典、式、格等无论是何种形式,皆具有成文化、官方化、规范化等特征,它们
共同构成一套规范体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称作法律;其次,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密不可分,
社会生活中乡俗民约、家族法规等与国家法一起共同约束着社会成员的行为,这种社会中
“ ” 的活法 也可视作法律; 第三,中国古代有引礼入刑、儒法结合的传统,儒家思想成为法律运
“ ” “ ” “ ”行中的重要思想渊源,另外 天理 、 人情、道等抽象的应然秩序同样可以视为一种作为价
值而存在的法律。对于第二个问题,中国的法学研究,特别是法律史学研究中,近年来对上述
三种对象都进行过研究,然而他们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缺乏方法上的自觉,因而出现一种混乱的
局面。
“ ”(二) 法学的 三度 与史学的调和
在历史学领域,历史认识的本质问题、历史学家与历史的关系问题和历史学家个人在解释历史
中的作用问题长期争论不休。对于上述问题的解答将理论家们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唯心主义者
和唯物主义者、客观主义者和主观主义者、能动主义者和直观主义者。
③其中唯心主义的、主观主义的、能动主义的立场在历史学的发展中逐渐变得重要起来。
这是由于传统自然科学观念统领科学界的霸权地位消失时,特别是伴随着哲学上诠释学的本体
论转向,在精神科学领域研究者的主体性地位受到重视,即主客观二分的认识图式逐渐为主体
与客体的互动所取代。
我们可以通过科林伍德对历史学所下过的定义,来分析法律史如何将法学与史学调和起来,他
“说: 它是一种科学,其任务乃是要研究为我们的观察所达不到的那些事件,而且是要从推理
来研究这些事件; 它根据的是另外某种为我们的观察所及的事物来论证它们,而这某种事物,
‘ ’”历史学家就称之为他所感兴趣的那些事件的证据 .④“科林伍德区分了我们感兴趣却 观察所达
” “ ”不到的 事件与这些事件可观察到的 证据 ,这种区分即预设了研究主体定义研究对象的能力。
“ ”如果说历史学的研究旨在解决人类对某些事件的无知,那么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 无知 则指历
“ ”史上存在怎样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可以称作 法律 的秩序。并不存在解决上述无知的直接证
据,法律在中国历史上从来不会明确地以某种客体形式存在,因此法律史学家的任务则在于寻
“ ”找间接相关的 证据 .至于如何寻找才不至于显得漫无目的或不够专业,法学研究的特有立场作
“ ” “ ”出了最佳的解答。科林伍德说要从 推理 来研究事件,从法学的 三度 出发寻找相关证据,则
保障了推理的科学性。在此法学与史学调和起来了,旨在科学地回答法律史关心的问题。
三、中国法律史研究对象与方法的再思考
( 一) 规范向度下的法律史研究中国古代历朝颁布的法律法令、地方法律、判例案牍、律学
文献等共同构成了蔚为壮观的规则体系,这类文献资料具有官方性、规范性等特征。此类文
献,在法学研究的规范向度下应当作为法律史的研究对象,并且发展出一套成熟的方法论体
系。
1. 国家立法中国古代,律、令、例等多种法律形式并存,刑事、民事、经济、军事、文化教育
等方面法律并存,朝廷立法与地方立法并存,共同构成了丰富的成文法体系。在传统中,这些
史料成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基础,其作为中国法律史的固有研究对象地位不可撼动。在研究方
法上,考证的、解释的及概念分析方法已经得到了普遍重视。但是仍需要从规范法学的层面进
行反思。规范法学遵循一种教义学立场,工作重点在于对法律概念的逻辑分析、形成体系、并
将此一分析运用于司法实践。⑤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也应该逐步重视传统上法律条文的解释与逻
辑分析,这将为我国当代的规范法学研究及司法实践提供重要的法律史资源。
2. 判例案牍古代判例案牍是历史上诉讼、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反映司法制度实施状况的实
证资料。在当代西方语言哲学、实践哲学转向的背景下,法学领域也经历着从宏大叙事向微观
视角的转变,从立法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的转变。随着国内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兴起与发
展,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价值判断、漏洞补充等工作成为理论家关注的焦点问题。
“ ”中国语境下这些问题难免具有了中国 特色,“ ”天理、国法、人情成为制约官员断案的重要因
“ ”素,道德的、政治的、 道 的等实质理由如何与成文法律相调和,逻辑的与修辞的理由如何相
互作用以使裁判被人接受等问题,无疑对于当代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具有了重要的方法论意
义,判例案牍则为其提供了重要的载体。所以说,对判例案牍的法律史研究应当在方法上进行
创新,重视规范的、逻辑的分析方法。
3. 律学文献中国法律学术史中律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张中秋曾指出律学在传统中国的形成
有其必然性,而法学则难以生成,原因复杂多样,其中最直接关键的是,实体上缺少从人
“ ”的类本质中抽象出来的超世俗的体现普遍正义与个体权利精神的法,形式或者说方法上缺乏
逻辑学在法律知识构造中的运用。⑥律学主要是从文字、逻辑和技术上对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解
释,关注的中心问题是刑罚的宽与严,肉刑的存与废,律、令等法条的具体运用,以及礼与刑
的关系等。
“ ” “ ”诚如张中秋所言,中国语境中的 律学 绝非西方意义上的 法学 ,这是由中西方思维方式、法律
文化及制度运作等多方面的差异导致的。
(二) 事实向度下的法律史研究法学研究的事实向度,指研究者将目光投向纷繁复杂的社会
生活,研究社会事实中实际起作用的法或国家法的实存状态。19 世纪末西方兴起的社会法学、
现实主义法学等研究流派,代表着关注法律实然层面的立场。
1. 社会学角度或法律与社会相结合的方法我国法律史领域,社会学角度的或法律与社会相结合
的研究方法在 20 世纪 40 年代初即已出现,20 世纪 80 年代后随着瞿同祖用这一方法写就的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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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三度”视角下中国法律史研究思考在关于人类自身的学问中,没有哪一门学问像法学与史学一样遭遇着如此多的混乱与不确定性。这种混乱与不确定来源于哲学上关于法律本体论、历史本体论的争论,来源于自然科学方法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入侵。而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法律史还要面临自身研究对象、方法、价值的问题,尤其在中国,法律并未取得其在西方那样独立自主的地位,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将更加复杂。本文的任务即讨论这些复杂问题,并尝试在一个比较清晰的视角下展开论述。 一、传统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局限以现代法学观点研究中国法律史始于清末,迄今已有百年历史。从20世纪初的艰难建构,到中期的没落停滞,再到80年代的复兴,法律史研究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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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社科文学类资料
价格:免费
属性: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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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X
时间:2023-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