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查燕树棠的社会法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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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燕树棠的社会法学思想
燕树棠( 1891—1984) ,字召亭,河北定县人。他在法理学、宪法学、国际法学、民法学、刑
法学、司法制度和法律教育等诸多领域都有独到的见解,对中国现代法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
献。目前学界对于燕树棠的研究偏重于国际法学方面,其他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笔者不揣
简陋,愿就燕树棠的社会法学思想略作考查,以就教于方家。
一、求学与任职经历
燕树棠出生于书香世家,幼时酷爱学习,早年考入北洋大学法科。1914 年从北洋大学毕业
后,曾在北洋政府短暂任职,后通过官费考试,赴美留学。燕氏先后进入哥伦比亚大学、哈佛
大学和耶鲁大学学习法律,1920 年获得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S J D )
燕树棠在美研习法学期间,正值社会法学风靡美国。20 世纪初,美国政府加强了对国家经济
和社会生活的干预,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的社会法学理论强势凸现。该理论自 19 世纪末霍
姆斯( OW Holmes) 提出后,经由庞德等人的发展,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已经成为美国
占统治地位的法学理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是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之一———
用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基于法律的实用主义,霍姆斯经常发表与多数保守派法官不同的意
见,被尊为伟大的异议者
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理论主要体现在法律经验论法律预测说当中。他跳出了仅仅对法
律进行逻辑分析的怪圈,将法律与道德、政治、心理等因素联系起来,强调法律的本质在于实
用的主观经验,并且认为法律就是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判决的预测。霍姆斯提出的法律经
验说法律预测说,成为实用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也是庞德社会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础。
霍姆斯开风气之先,庞德( oscoe Pound) 则集社会法学理论之大成。在燕氏留美时期,庞德
的社会法学理论已经初具规,其已经开发表的作 30 。其中,影响最大的,当数
1911 1912 年间分三部分发表于哈佛法律社会法学的范围和目的,庞德在
中提出了社会法学的六项纲领,在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影响。大法官
( Cardozo) 也是社会法学一派的有力推动者。霍姆斯和因为职务关系,有留下太多论
庞德则作等也是庞德更容易受到中国学者青睐因。
因为资料阙如,已准确估量燕树棠在哥伦比亚、哈佛和耶鲁大学学习法律期间究在多
度上到社会法学思想的影响。不过,当时美国法学院到社会法学的影响却
的事实。与燕氏同时代留美习法的在其回忆录中提到在密西根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们
常以最褒扬口吻提起霍姆斯大法官。曾经留美学习法律的]也说哈佛大学、耶鲁大
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都响应社会法学的流,试将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为一体。
树棠在]立所提到三所大学都上过学,其是哈佛大学法学院,当时的院正是庞德。
从燕氏国后发表的字来,他对庞德等人最的研究动态十关注。由测燕树棠
在美留学期间到社会法学的影响属合理。燕氏的学术背景使其有可能为社会法学在中国的
传播重要作用。
1920 年,燕树棠学成国,恰逢大学校长蔡元培广招天下贤才入北大法律学系任
教。大在同一时期,周鲠生、等人进入北大法律学系,改变了留法政生主北大
法学的格局。正是燕树棠、周鲠生、等一留学美的法律学人加北大,才让蔡元培
感觉到北大的社会科学焕然后,燕树棠在教学和研究方面为北大法律学系做出了
贡献。1927 6 系入,在高等教育方面逆施践踏,北大不学者愤然离
。燕树棠便离京南下另谋
1928 年,武汉大学初创,燕树棠进入任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又兼任国民政府中
局编审等职。1931 8 ,燕氏度北协助清华大学校长梅贻琦筹办法律学系。次
年,清华大学法律学系成后,燕氏任系主任。恰逢国民政府法、发展理
的教育政清华法律学系 1934 裁撤,燕氏任政治学系教七七后,燕
南下,先后任教于武汉大学和西南联大。燕树棠的学分都成于战之前,
大学社会科学季刊》立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清华周刊》《清华
报》东吴《法学杂志》法政学报》《太平现代之上。
1920 年代初学界对社会法学的认
早在末,中国学界就汉译日本法政书德斯、耶柯勒等人的思想有初
解。民初,学界经由本法学界接触了自由法学说,并对施塔惹尼狄骥的学说有浅显
1920 1 ,北大法律系陈启修就对法律的变动性所注意。他认为,法律
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刻变迁如果今日明日又,则极端社会
法学派之弊矣。由此可知氏认为正常的社会法学派之主能够注意法律的
变动性问题
同年 7 陈启修探讨法之本质时,论社会目的法说。他认为,社会目的法说生的
因是法律制之流,实验主义哲学之影响劳动阶级之自; 重方面,有异
分为心理学的、社会连带的和实际的理想主义的; “社会目的法说认为法为手段而
目的,贵乎社会的作用和目的,其内容应随社会而转移,不对之; 研究法学,
社会学的方法而非法律学的注释方法,对于法之用重自由的而非逻辑的解
社会目的法学说使法学大势为之一实为法学上最大之发见,其先社会人之
本观可谓得理之正
1922 2 ,正在柏林大学留学的发表了法律的基本概念》介绍
法理。
他认为,20 世纪之实事求是的理,是社会常行事中之理; 法律公平的实质变化莫
测,而公平永远存; 法律不是目的,进人文化的一手段; “纯粹的法治主义
免种种用治社会学的手段去补救才能从法律的得解。同,任职
于北法政朝阳大学的栽凇斗ㄕ报》刊文《社会法学派,正提出
社会法学概念,并对其义进行解: “标榜法律学为研究社会生活与法规系之学,
: 社会法学。他认为社会法学派经由实的、生的和心理的,发展成为统一的社会
法律学; 社会法律学的:
注释的方法之自而陈社会学的方法之重要,攻击法律学自度,主
法律学为社会学之一; 其具体研究方法有: 研究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影响于实际社会之
; 用社会学的研究为法做,研究法规实手段; 研究社会学的法律;
的正当理之解决; 使法律目的实有。在缘纳缁岱ㄑ派之世界系中,主自由
的法学家们属于社会法学派,本法学家穗积田钾牧野英一和德国法
学家施塔于社会法学派,其中对施塔的正法观
了上述几种有代表的观点之,学界还出现了于刑法和民法社会,以通过法律
手段实现劳动者的生存权劳动者和劳动全收权的法学社会主义论。前者刘震战前战后
刑法之社会的任务》( 法政学报》1920 年第 2 2 ) 许藻F现行
度的基础观和他将来的( 林》1921 年第 1 1 ) ,后者署名三无
学的社会主义论( 《东杂志》1920 年第 17 5 ) 杨孝斌社会主义与法律之
( 法政学报》1920 年第 2 5 )
之间: 社会学派、社会哲学派与历、分析和理学
燕树棠在国最早见的法学论,是 1922 11 发表于大学社会科学季刊》
权利之观念》。在考西权利变迁时,燕氏到,自法学派的赋权
论、人论和分析法学派的法律之权利的观点,就道德论,就法律论,
人主义之学说也。燕氏对自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权利不以为1923 年,他在为
北大介绍( 庞德) 法律哲学(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law
律哲学) 一书时认为,19 世纪的历、分析和理学大学派的法律哲学,都曾
一时,是到 20 世纪都已经同于强之末
燕树棠是一位学之士,对派学说有不少注意。他对分析法学派和历法学派的学说有过
少介绍是从中然可出他的学倾向1923 8 ,燕氏在国法学家费
( Vinogradoff) 法学一书时就出,历法学派研究法学的方法与现在
法学派之方法不同,其为人诟病的地方在于仅研究法学理想之变迁而1924 5 ,燕
氏在大学社会科学季刊》上发表美分析学派对于法学之最贡献。有学
谓这是燕树棠分析法学派的表现。其实,生义。燕氏在其开始就认法律的
社会学派和社会哲学派的势。
他说: “二三十年以来,法学者,社会学派与社会哲学派之势大,其他学派
有其造诣蔑视也。
之意,学派已经为大观,流,分析法学等其他学派仅仅是不完全抹杀已。
1930 年,燕树棠还说分析法学派是想的分析和批评以简的法律解决一
的法律问题言辞之间,有不之意。
对于所谓学派,燕树棠则赞誉有加。他在论作中最先提到的学派人是纪( Jher-
ing,耶) 。燕氏认为纪氏之法律学说为社会学说,纪氏一出法律学说由人主义学说
逐渐为社会学说称赞纪氏的社会学说为20 世纪之模范1923 年初,燕树棠
出,20 世纪起的学派是社会哲学和社会学大派,大派将 19 世纪的分析、历
理学成为流。燕树棠对于派法学的度,一目了
、社会哲学派和社会学派: 法学派系之认
了纪,燕树棠所谓新学派至少包括社会哲学派和社会学派的法学家。社会哲学派是
理学派新而来,该派主要有德国的( 柯勒) 、斯( 施塔) ,法国的
( 萨莱) 等人。社会哲学派的同点是,不摆脱康德和黑智尔( ) 家哲学的
。社会学派是 20 世纪起的纯粹学派,该派学者大都未脱康( ) 影响。在
派的法学当中,燕树棠最( 庞德) ,认为庞受欧哲学思想之影响不为
美分析学派束缚社会科学,以为法律为社会制度之一用社会科学已成
则,说法律之要基,发前人发,成为社会学派之领燕氏现在最
之法学家学派之,燕氏提到的学派法学家还有狄骥日内
( Geny惹尼) 霞尔梦( Charmont) 布楼( Bulow) 、爱尔赫( Ehrlich,爱利希)
( Wigmore摩尔) 、耶律芮克( Jellinek) ,以为现实主义法学家的佛兰克( Frank)
。在学派中,燕氏较多的是庞德和狄骥的学说。
在庞德的社会法学说中,燕树棠最在意的是其所谓工程的解:法学为社会工程学,
有政治组织之社会之作,安排系,以成就社会事业之一分。所谓工程,意
在方法、活,不仅单纯知识而已。现代之法家多有度。庞氏说明此项变更列举
: ( ) 研究法律其制度学说在社会上发生之; ( ) 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预;
( ) 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 ( ) 研究使法律发生实手段; ( ) 公平合理之方
法解决案件视为重要之点; ( ) 学理上研究法律意在进法律目的成就之功效此乃
所谓工程的解也。
其实是庞德在 1912 年提出的社会法学的六项纲。该领在 1923 年以前的中国学界
多见。事实上,今天有学者坚信庞德的社会法学理论对于解决国法学与法律实
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狄骥,燕树棠则对其法与法学说都兴趣。燕氏意到,狄骥学说的基础在于
益共同与劳动工所发生互依互的道理燕氏说的社会联立关系。在法方面,狄骥
认为产日社会所谓社会指财有,是将社会职之,不以
人的私权视之。的基础是主的社会职而这社会职则是以社会利益
的。狄骥的学说,要某种私须证定时代
社会产既以社会利益,其自以供给社会以利益范围内。在
方面,狄骥斩截认国家的主和国家人说,主公务来代。其理
由是早已不于事实国家自命令有行为,国家的意思不过是
意思,现代政府和司法的任还有多社会上经济的利益
利益文化利益要国家的干,国家的监督,国家的与,国家的自。燕氏
到,狄骥法学学说的思想背景20 所谓法律社会然狄骥的学说
批评,燕氏还是认为他主的法则实在是加上公平正义之观,对于国家和法律的
现在所谓社会学的解忽视
1935 年,燕树棠还意到美国法学家佛兰克学派生的影响学派法律之用不
只依据法律本之规则,须慎重地社会的经济的情形,始
兰克则进一说,法律的使了社会事实经济状况到预的与当的
,因为法律的在于法人的判其判当时当地心理支配
法人的心理有统治的法,法律用之当与定,从实现。要想得到
法律的当与定,要法官、律法学家意自心理上思方法之欠缺
燕氏认为佛兰克的主不当之对其用心理学的道理地研究法律
质,并批评法学思想,则赞赏
明新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 ) 法律目的观
摘要:

考查燕树棠的社会法学思想燕树棠(1891—1984),字召亭,河北定县人。他在法理学、宪法学、国际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司法制度和法律教育等诸多领域都有独到的见解,对中国现代法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学界对于燕树棠的研究偏重于国际法学方面,其他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笔者不揣简陋,愿就燕树棠的社会法学思想略作考查,以就教于方家。一、求学与任职经历燕树棠出生于书香世家,幼时酷爱学习,早年考入北洋大学法科。1914年从北洋大学毕业后,曾在北洋政府短暂任职,后通过官费考试,赴美留学。燕氏先后进入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学习法律,1920年获得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S.J.D.)。燕树棠在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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