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思想下传统性别差立法技术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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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思想下传统性别差立法技术探究
 要: 立法的好坏与立法技术运用的巧拙紧密联系, 性别立法技术影响着性别法规范的好
坏。以我国传统性别为例, 理学思想指导下的宋、明、清立法者继续从纲常礼教下形成的性别
差等立法原则出发, 使传统中国性别立法在结构技术和表述技术上不断发展完善。但是, 理学思
想的僵化也导致立法技术应用目标的转变, 即由注重家庭、生活性别关系调控转为通过礼教性
别差等观念的强力维护达到加强专制统治的法律效果, 使传统中国的性别立法观念与技术与两
性平等越走越远。
  关键词: 宋明理学; 性别立法观念; 性别差等技术;
  Abstract Under the guidance of Neo-Confucianism thought, Song Ming and Qing legislators
continued with gender difference legislative principles inline with tsunatsune ethical concepts. This
allowed traditional Chinese gender legislation to develop and improve in its construction and
expression technologies. However, rigid Neo-Confucianism thought also led to a change in the
application objectives of legislation technology, turning from an emphasis on family and social gender
relation regulation to strengthening the maintenance of the gender difference concept. The aim was to
achieve the legal effect of reinforcing autocratic rule but in turn, pushed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gender
legislation concept and technology further and further away from gender equality.
 Keyword Song Ming Neo-Confucianism; Gender Legislation Concept; Gender Difference
Technology;
在当下的成文法国家, 若出现某些急剧变化的国情因素, 在制定新法律时立法者也会考虑和吸收
特定时空下所产生的优良文化传统、习俗风尚、道德观念与价值判断。中国历史上, 统治者对
两性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根基于深刻的社会背景以及传统儒家思想。正统儒家思想下形成的性
别观念通过立法技术的运用体现于国家法律之中, 再经宋、元、明、清 理学 法律观的形成与
推广, 使纲常礼教成为法律思想的宗旨和原则, 使得中国传统性别立法技术向更加具体、严密、
实用的方向发展。
一、传统性别立法技术的理论构建
对中国性别立法观念与技术进行历史考察, 首先需要对性别立法观念与性别立法技术进行界
定。性别立法观念就是立法者的性别立法思想, 不需要过多解释, 但由于立法技术一词的内涵范
围较广, 中国性别立法技术理论的形成实际上就是把性别研究理论与立法技术概念结合运用于
法律史的研究。为了便于理解, 下面对 性别立法技术 的概念进行定义。
 ()性别立法技术的定义
“ ”立法技术 一词, 西方法学上多以 Legislative Drafting The Legal Drafting (立法起草或法律起
) 名之, 亦有以 The Mechanics of Law Making (法律制定机械学) Statute Making (法规制定)
称之, 其命意乃在研究法律条文之起草技术。而在我国, “ 立法技术 一词不是立法术语, 而 仅仅
是一个法学术语 [1](P.39), 学者们至今尚未对立法技术概念形成统一定论, 但普遍而言, 学术界
认为立法技术具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范畴内涵。狭义的立法技术 是指在法的创制活动中所应体
现和遵循的有关法的创制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操作技巧等的总称。具体地讲, 立法技术
要是指法律的内结构和外部结构的形、法律的修改废止的方法、法律的文体、法律的
系统化等方面的规则 [2](P.350) “。广义的立法技术 就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活动中所遵
循的立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 [3](P.181)
, 以上关于立法技术的概念是在现规范的基上形成的定义, 中国传统立法中性别
立法技术的概念定不在内涵上与之进行类比, 但在器物层, 即对法或法规范技术运用的
总结概却可选择性的采取拿来主, 毕竟器物在就是为了便于使用。因,
用现立法的概念去评价传统中国法制定的, 但在中国历发展过的技
术应用上, 包括结构、篇章体例、法律术语等器物层面上, 能够应的时空背景下与现
应用技术的形成过程来进行分析。所以, 选取狭义的立法技术概念,
分析中国传统性别立法技术在法结构、篇章体例、法律术语上的具体应用。
()影响中国传统性别立法技术的因素
立法技术是在立法活动中积累在立法过中体现出的立法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
的总和。 [4](P.229)在中国传统的法制定过, 法律一直被赋予维护统治及维社会秩序
使命, 人民自由权利一, 但中国法律制定之技术经验不脱离几千年来中国在生
活中逐渐累积而成的风俗、习理、道德、宗教信仰与理性良知等国情因素的影响,
影响因素即以立法思想及法律修改的形得以体现。概而言, 中国传统性别立法技术的发展
与中国传统立法发展及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密切相关。
1.立法发展的影响
立法技术一般没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通常是以习的形出现的, 通过制作出的规范性
法文体现出[4](P.229)同样的道理, 中国性别立法的发展是过中国的法及性别法规范
的发展体现出的。
中国的立法发展经历了由习法到成文法, 合法到部门, 简单到严系统等过
法制文明具有一脉相承的特性, 中国传统法律制从创制成文到不断发展完善, 其立法观念
用的性别技术一在内发的进行发展调, 以便更好地提升法规范的社会调控效果。具体
以现能够支撑本文进行研究的传统中国法规范的发展过而言, 则是经历了《云梦睡虎
秦简》《二年令》《唐疏议》《大明律《大清律例的历史传
。传统中国两性关系立法技术的发展也伴随着立法各阶段的发展而产生了应的用性变化,
着越越完善地应立法需的技术方向发展。
2.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
立法技术则是在宪政体制与立国精神之指导下, 或根据既定国与特定政策, 应时之法学
潮流, 斟酌环境之所, 考虑国情之特性, 人民之所需, 表现特定时特定社会之价值观念,
定立法旨。传统中国的统治者在不的历史时应用了应的律学思想指导立法的方
, 以体现性别观念的立法指导思想为例: “ ” 西周春秋的判例法以 亲亲尊尊 代表的宗法 礼
治 为原则, 注重身分, 男女两性之中的社会关系不特别, 对与人类繁衍相关的
婚姻方面采取比宽容态度, 种思想也影响了成文法的律。律 所依据的理论基,
是法家的一犯罪刑罚的理论 [5](P.147)。其关注的是民三者之的关系,
是强调的控制和, 对于性别关系不着重调整, 在律中体现为平等的
关系。在种立法思想之下, 性别立法技术体现在兼顾男女生理差别的法规范之上。
自汉武帝 罢黜百, 独尊儒术 之, 董仲舒思想核心纲 学成为国家的纲和立法的
最高原则 [5](P.219) “ 。在 纲 的立法思想指导下, 传统中国法规范制定男尊女卑的方
, , 传统中国性别立法技术也在法结构、法规范逻辑及法律用语等个方面向
男尊女卑的技术形发展。
二、理学思想下传统性别差等技术的发展
段秋关先生认为:“纲常礼教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极盛, 随后, 宋明 理学 的推广普及
‘ ’ 使逐渐趋向于僵化和封闭[6](P.43)中国纲常礼教立法原则下性别差等立法技术应
运而生, 的中国传统法中性别差等立法技术不断立法以及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而调整
完善。宋至清是继传统法制文明继续发展时, 社会经济繁荣和中央集权加强
两性关系的调整出了法制更新的要, 礼教思想进一到对家庭内性别关系的调
整。 宋承唐, 依旧 [7](P.43), 法制上承唐律、下清法制, 期确立的立
法原则, 常的宗法理观念自始终没什么改观。《大明律《大
清律例所应用的性别立法技术基本承继了《唐疏议》立的礼教纲常立法原则, 《唐
疏议》立的传统性别差等立法技术在理学影响下, 吸收了更多方面的因素作为发展完善的
思想基
, 性别差等立法原则, 继续作用于宋明清时的传统法之中, 其在
《大明律《大清律例中的具体表现为:其一, 名例律中继续以 十恶 为总则;
, 在家, 通过对制的划分来亲疏, 设置同居相隐, 以遵循礼教纲常的要;
, 具有性别向的律文以及体恤女性的法规范依然存在。宋明理学思想下的两性关系结构
技术、表述技术也以性别立法差等原则为基, 应用于社会家庭两性关系的调整之中。
 ()法典结构中性别差等技术向系统化方向发展
为了得法的内最佳效果, 当的法结构形则是可少的技术要, 传统中国两性关
系法规范结构技术的发展即现出根的国情因素, 采取相应的结构技术调整两
性关系以达到社会、家庭和最佳效果的特虽然纲常理的基法理内容没,
伴随社会的发展, 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形式曾经历了由粗糙理化的转变, 特别是在宋代朱
“ ”熹 存天理、灭人欲 的理论发展下, 使 正统法律思想经过理学的加工改造, 变得更加密和系
, 从而完成了理化的进[8](P.386)具体而言, 宋明理学思想下传统性别立法所用的法
体例和内结构的安排经历了一个从层次简单层次复杂、条文散乱向条文整、便于检索
用的发展过
1.层次技术的发展
中国传统法结构上起法经 6, 中经12 , 明清律 30 , “间篇合多不等,
但不过总之或别之而[9](P.184)。以传统法体的两性关系法规范层次技术也具有
类似
1 中国传统法中两性关系法规范结构层次演变表
由表 1, 中国传统法典自后已经形成致、合理且稳定的体例结构
了。宋时遵循唐朝确立的 12 结构, 《大明律已 大律之本来面目[10]
(P.1)但是性别立法的结构技术依然表现为:》篇调整两性民事
关系的法规范, 两性其关系的法规范于其各篇之中的特。总之, 宋至清时的法
划分, 数减层次, 名、名、律名、条名的层次发展, 使调整两
性关系的律文于一目了的地, 也使调整两性关系的范围更加面。
2.检索技术的完善
宋至清时性别立法检索技术的发展与相比更为成虽然结构完善, 但是
12 篇章名之, 由于有更进一归纳, 502 条律文中对性别规范进行检索
的一件事, 律者有不便。进行了一技术发展的, 吸收了律律文多
分散缺陷, 通过一些同类律文, 时在一些条文之上立条标。标、条标的
有利于体现两性关系的法律用语, 通过体现两性关系的法律用语, 的从名、标、条
标中对调整两性关系的律条进行检索, 检索技术在明清时发展得更为完善。
为例, 若要在检索调整两性关系的法规范, 其是否属
” “ 严重亏损名教的总则行为规范。名例律十恶 、 有罪相容隐 下的
, 则进行二步, 两性的具体关系来选择篇章果是与两性民事关系关的规范,
就在, 果与两性杀伤斗殴告诉关的规范, 斗讼, 果是
, 则是《杂之中。在定具体篇章, 三步就通过标对所需要搜寻的性别规
摘要:

理学思想下传统性别差立法技术探究摘     要:立法的好坏与立法技术运用的巧拙紧密联系,性别立法技术影响着性别法规范的好坏。以我国传统性别为例,理学思想指导下的宋、明、清立法者继续从纲常礼教下形成的性别差等立法原则出发,使传统中国性别立法在结构技术和表述技术上不断发展完善。但是,理学思想的僵化也导致立法技术应用目标的转变,即由注重家庭、生活性别关系调控转为通过礼教性别差等观念的强力维护达到加强专制统治的法律效果,使传统中国的性别立法观念与技术与两性平等越走越远。   关键词:宋明理学;性别立法观念;性别差等技术;  Abstract:UndertheguidanceofNeo-Confuc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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