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氏族谱家族规范中诉讼观念的体现及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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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氏族谱家族规范中诉讼观念的体现及演化
2013 11 12 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明确规定: “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由此,
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幕缓缓开启。诉讼观念作为法治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体
制改革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作为记录家族成员、传承家族理念的重要历史文献,韶山毛氏族谱对于了解和研究毛氏家族以
及毛泽东本人的生平及其思想均有着举足轻重的价值。近来,学术界对毛氏族谱的研究方兴未
艾,或侧重于其编纂历史的论述,或侧重于从人文精神层面来讨论毛泽东的人格魅力,然而,
对毛氏族谱中家族规范的研究则较少。基于此,笔者将从法社会学视角出发,试图在整理、分
析毛氏族谱中家族规范的基础上来分析中国民间诉讼观念的历史变迁,进而对其在当代中国司
法改革进程中的未来进行探讨。
一 、毛氏族谱家族规范中诉讼观念的体现及演化
韶山毛氏族谱含有丰富的家族规范,主要包括家规、家训、家戒、百字铭训、劝戒讼词、族祭
公会条款六部分。在中国传统的家国一体社会结构之下,家族制度是国家制度的缩影,国家制
度是家族制度的放大。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家规与国法相辅相成,家规不得与国法相抵触,
故在一定程度上说,家族规范是国家法律在家族内部的缩影。与国家法律相比,家族规范与人
们的日常生活联系更为密切,是规范家族成员日常行为的准则。透过家族规范,我们能够发现
毛氏族人在纠纷解决机制上的态度及抉择,进而管窥我国民间社会的诉讼观念。
() 传统型诉讼观: 韶山毛氏二修、三修族谱中的诉讼观念
毛氏二修、三修族谱纂修于风雨飘摇的清朝末期,无论是制度层面的诉讼体制还是文化层面的
诉讼观念,均有很大相似之处。毛氏家族诉讼观的基本精神是告诫族人远诉讼,在家规、
家戒及劝戒讼词方面反复出现。《毛氏二修族谱》中家规14 : “词讼为无
“ ”实居家之所宜戒。 其家戒中也有一条 戒讼 ,写道: “或理受刑胜焉,也
破费。 告诫族人卷入诉讼,以免后悔莫及。《毛氏三修族谱》中家规也有似规定:
“ ”族内部,无论何事引起争端房长或族长调解, 族成讼 ,对不
戒。《劝戒讼词》更是以形象语言描述了打官司的种种烦恼痛苦:
“ ”争水争田婚聘事牵钱谷事牵。 对此,主张应贤德长者劝和解以化解纠纷,
果起到衙门,不花费量钱财,而还会遭受巨大的精神折磨于结
” “暗害连年,报怨连年。受熬煎得可,关得可此, 有不平之
亦宜听人劝解,不必坚执万难冰释曲直自有公论,得一朝之忿忘身反罹
之法。 《劝戒讼词》形象描写代社会从讼起经致闹上公终至财两空
的过程。不得毛氏族人在家戒中明确规定, 人在乡村闲言存养。一入衙门便如魍
告诫后世子孙莫到衙门
“ ”观此毛氏家族对诉讼的态度,有一基本倾向对 无讼 的追求,对诉讼的厌恶
于传统的讼主义诉讼观。在纠纷解决机制的择上,房长或族来劝和矛盾
纠纷,而对诉司法,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中国民间社会在诉讼问题上的主
“ ”是,这并意味这毛氏家族不重视法律,二修族谱家戒有一条 戒法 ,写道: “
摩拳擦掌打架强牵强抢遭刑捷如。为为从,哪个漏网! 大则
笞杖。不思肌肤父母忘身你去想想。 通过法行为给自己
家人来的悲惨后果,告诫子孙遵守法律。
() 型中的诉讼观: 韶山毛氏修族谱中的诉讼观念
毛氏修族谱的纂修多事。日寇入侵政局动荡,国家机关几乎陷入瘫痪状态。然
而,自辛亥命推翻清朝统治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家治、经济、文化、法律
制度等都在缓慢转型与变革,人们的诉讼观念也开艰难变。对当法律中残留
陋习法机关通过法的方式予以革,整社会风为之一
1912 3 2 日,南京临时政府颁布《大、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3
11 颁布《大、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文》,规定行、司法官署审案件
不准刑讯逼供,不法具悉焚毁,其当处枷号者,一律改为
反命令褫夺公权
临时政府定了《临时中央裁判所官》、《律》,主制度,
和公开制度。
期,毛氏家族在纂修族谱的,也进,了二修族谱中录的浓厚
“ ”色彩的 大清律,而代之以当国民政府颁布的 民法 (现行台湾民法之) 数章
“ ”说,相较中国传统的建法律, 民法 有很大的进步性在解决社会纠纷过程中更加
重对人们权保护,而地暴戒。之解,民法977 条规
依前条之规定,除时,无过之一方,得有过方,赔偿所受
损坏通过方之过程度,以便准确当承的法律责任,来
保护无过人的法权。此,在赔偿上,民法979 条还规定了似现代 精神
赔偿 制度: “虽非之上受害赔偿相当之金额受害
人无过者为规定使受害受到财产损,加人也应给予相当之产赔偿
弥补受害人精神上的。在当的中国,疑具超前性
对于纠纷的解决,法律如何规定的? 构成之,对于未法定结
者,民法989 条规定: “婚违反第百八十条之规定者,当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
院请撤销之。已达该定年已怀胎者,不得撤销。 对于有监护关系
者,民法991 条规定: “婚违反第百八十条之规定者,监护人或其亲属
撤销之。已逾一年者,不得撤销
对于相者,民法993 条规定: “婚违反第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者,前配偶院请
之。已逾一年,不得撤销
通过对法律规定构成之及对其撤销的分析,可法律规定
。对于者,法律规定人们撤销,而不能
值得的是,毛氏族谱在录上述法律规定的,明确要族人遵守。可,毛氏家
族此正视法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中的重要地位。然而,这并意味着毛氏家族
从主观上诉讼将其作为自己纠纷解决机制的择。从《毛氏修族谱》中的家训
可以,其中有一条写道: “逞势兴讼,理不破费重重。到案需索
文。邻里人有,讼则终凶进而诉讼为
就算有正当理由,却需花费量钱财。由此可,毛氏族人主观上对诉讼仍持
度,于传统的讼主义诉讼观的藩篱
期,传统讼主义诉讼观对人们的影蒂固,人们在主观上对于诉讼仍持怀疑甚
畏惧态度,人们诉讼观念的仍需长时间。,我们也,国民政府形式
上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建立起较为文明的现代制度以及相对的法机构,
为人们诉讼观念的良好的制度保障。可,中国民间社会的诉讼观念开了由
传统现代的缓慢转型。
() 现代型诉讼观: 韶山毛氏修族谱中的诉讼观念
毛氏修族谱纂修于我国民主、法治业蓬勃新时期。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人们
的诉讼观念发生了天覆地的变化。诉讼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毛氏
家族在纂修族谱的,也改变了以讼主义诉讼观,代之以的家族规范和
人生百字铭训。相比的家族规范,修族谱则得较为简洁明了,其八中家族规
写道: “ 以法治国,以治家。法,半夜体现了毛氏家族诉讼观念的重大
变。
“ ”值得的是,不印刷失误还是本意如此,毛氏族谱中记的 以法治国 ,
“ ” “ ”用 依法治国 的述。一字之但差很大。单纯从字面来, 以法治国 的述明
有法律工具主义色彩,笔者对此持保态度。20 70 年代末,围绕着 法治与人治 问题,
摘要:

毛氏族谱家族规范中诉讼观念的体现及演化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由此,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幕缓缓开启。诉讼观念作为法治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作为记录家族成员、传承家族理念的重要历史文献,韶山毛氏族谱对于了解和研究毛氏家族以及毛泽东本人的生平及其思想均有着举足轻重的价值。近来,学术界对毛氏族谱的研究方兴未艾,或侧重于其编纂历史的论述,或侧重于从人文精神层面来讨论毛泽东的人格魅力,然而,对毛氏族谱中家族规范的研究则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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