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氏族谱家族规范中诉讼观念的体现及演化
毛氏族谱家族规范中诉讼观念的体现及演化
2013 年11 月12 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明确规定: “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由此,
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幕缓缓开启。诉讼观念作为法治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体
制改革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作为记录家族成员、传承家族理念的重要历史文献,韶山毛氏族谱对于了解和研究毛氏家族以
及毛泽东本人的生平及其思想均有着举足轻重的价值。近来,学术界对毛氏族谱的研究方兴未
艾,或侧重于其编纂历史的论述,或侧重于从人文精神层面来讨论毛泽东的人格魅力,然而,
对毛氏族谱中家族规范的研究则较少。基于此,笔者将从法社会学视角出发,试图在整理、分
析毛氏族谱中家族规范的基础上来分析中国民间诉讼观念的历史变迁,进而对其在当代中国司
法改革进程中的未来进行探讨。
一 、毛氏族谱家族规范中诉讼观念的体现及演化
韶山毛氏族谱含有丰富的家族规范,主要包括家规、家训、家戒、百字铭训、劝戒讼词、族祭
公会条款六部分。在中国传统的家国一体社会结构之下,家族制度是国家制度的缩影,国家制
度是家族制度的放大。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家规与国法相辅相成,家规不得与国法相抵触,
故在一定程度上说,家族规范是国家法律在家族内部的缩影。与国家法律相比,家族规范与人
们的日常生活联系更为密切,是规范家族成员日常行为的准则。透过家族规范,我们能够发现
毛氏族人在纠纷解决机制上的态度及抉择,进而管窥我国民间社会的诉讼观念。
(一) 传统型诉讼观: 韶山毛氏二修、三修族谱中的诉讼观念
毛氏二修、三修族谱纂修于风雨飘摇的清朝末期,无论是制度层面的诉讼体制还是文化层面的
诉讼观念,均有很大相似之处。毛氏家族诉讼观的基本精神是告诫族人远避诉讼,这在家规、
家戒及劝戒讼词等方面反复出现。《毛氏二修族谱》中家规第14 条载: “词讼最为无益之事,
” “ ”实居家之所宜戒。 其家戒中也有一条 戒争讼 ,写道: “倘或理亏,受刑系累。幸而胜焉,也
”要破费。 告诫族人莫要卷入诉讼,以免后悔莫及。《毛氏三修族谱》中家规也有类似规定: 毛
“ ”氏房族内部,无论因为何事而引起争端,应由房长或族长调解, 毋得越族成讼 ,并对不服从
者予以惩戒。《劝戒讼词》更是以形象生动的语言描述了打官司的种种烦恼和痛苦:
“ ”争山争水与争田,婚聘事牵,钱谷事牵。 对此,主张应由贤德长者劝和排解以化解纠纷,如
“果起诉到衙门,不仅会花费大量钱财,而且还会遭受巨大的精神折磨。至于结果,赢了官司
” “仇似渊,暗害连年,报怨连年。输了官司受熬煎,打得可怜,关得可怜。因此, 纵有不平之
事,亦宜听人劝解,不必坚执,万难冰释,曲直自有公论,毋得一朝之忿,忘身及亲,反罹三
”尺之法。 《劝戒讼词》形象描写了古代社会从讼端之起经发展以致闹上公堂,终至人财两空
“的过程。怪不得毛氏族人在家戒中明确规定, 人在乡村,闲言存养。一入衙门,便如魍
”魉。并告诫后世子孙莫到衙门当差。
“ ”纵观此时毛氏家族对待诉讼的态度,它有一个基本倾向,即对 无讼 的追求,对诉讼的厌恶,
属于传统的厌讼主义诉讼观。在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上,它主张由房长或族长来劝和调解矛盾
纠纷,而反对诉诸司法,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中国民间社会在诉讼问题上的主流观
“ ”点。但是,这并不意味这毛氏家族并不重视法律,如二修族谱家戒有一条 戒符法 ,写道: “法
打包身,摩拳擦掌。打架行凶,强牵强抢。犯法遭刑,捷如影响。为首为从,哪个漏网! 大则
”抵伤,小则笞杖。不思肌肤,父母生养。忘身及亲,你去想想。 通过指出违法行为给自己及
家人带来的悲惨后果,告诫子孙要遵守法律。
(二) 转型中的诉讼观: 韶山毛氏四修族谱中的诉讼观念
毛氏四修族谱的纂修时值多事之秋。日寇入侵,政局动荡,国家机关几乎陷入瘫痪状态。然
而,自辛亥革命推翻清朝统治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法律
制度等都在缓慢转型与变革,人们的诉讼观念也开始了艰难的转变。针对当时法律中残留的封
建陋习,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革除,整个社会风气为之一新。
如1912 年3 月2 日,南京临时政府颁布《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3
月11 日颁布《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规定行政、司法官署审理案件
一概不准刑讯逼供,不法刑具悉令焚毁,其罪当处笞、杖、枷号者,一律改为罚金、拘留。违
反命令者褫夺公权并治罪。
临时政府还拟定了《临时中央裁判所官制令草案》、《律师法草案》,主张建立律师制度,实
行陪审和公开审判制度。
这一时期,毛氏家族在纂修族谱的时候,也注意与时俱进,删除了二修族谱中摘录的带有浓厚
“ ” “ ”封建色彩的 大清律例,而代之以当时国民政府颁布的 民法 (即现行台湾民法之前身) 数章。
“ ”应该说,相较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 民法 具有很大的进步性,它在解决社会纠纷过程中更加
注重对人们权利的保护,而非一味地暴力惩戒。例如,针对婚姻之解除,民法第977 条规
“定依前条之规定,婚约解除时,无过失之一方,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其因此所受之
”损坏。它通过区分婚姻当事人双方之过错程度,以便准确厘清双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来
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在损害赔偿上,民法第979 “条还规定了类似现代 精神
”损害赔偿 制度: “前条情形,虽非财产之上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
”人无过失者为限。它规定即使受害人没有受到财产损害,加害人也应给予相当之财产赔偿,
以弥补受害人精神上的损害。在当时的中国,这无疑具有超前性。
对于纠纷的解决,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针对婚姻构成之实质要件,对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
龄者,民法第989 条规定: “结婚违反第九百八十条之规定者,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
”院请求撤销之。但当事人已达该条所定年龄或已怀胎者,不得请求撤销。 对于有监护关系
者,民法第991 条规定: “结婚违反第九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者,受监护人或其最近亲属得向法院
”请求撤销之。但结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请求撤销。
对于相奸者,民法第993 条规定: “结婚违反第九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者,前配偶得向法院请求撤
”销之。但结婚已逾一年,不得请求撤销。
通过对法律规定婚姻构成之实质要件及对其撤销条件的分析,可知当时结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的实质要件。对于已经结婚者,法律规定人们只能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而不能擅自解除。
值得注意的是,毛氏族谱在摘录上述法律规定的同时,明确要求族人严格遵守。可见,毛氏家
族此时已经开始正视法院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中的重要地位。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毛氏家族已
经从主观上接受诉讼并将其作为自己纠纷解决机制的首要选择。从《毛氏四修族谱》中的家训
可以看到,其中有一条写道: “逞势兴讼,天理不容。就令理直,破费重重。票传到案,需索钱
”文。邻里词证,都要多金。古人有言,讼则终凶。认为逞强好胜进而提起诉讼为天理所不
容,就算有正当理由,却需要花费大量钱财。由此可见,毛氏族人主观上对诉讼仍持排斥态
度,仍然囿于传统的厌讼主义诉讼观的藩篱。
这一时期,传统厌讼主义诉讼观对人们的影响根深蒂固,人们在主观上对于诉讼仍持怀疑甚至
畏惧态度,人们诉讼观念的转变仍需很长时间。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国民党政府已经从形式
上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建立起较为文明的现代审判制度以及相对独立的法院机构,这
些都为人们诉讼观念的转变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可见,中国民间社会的诉讼观念开始了由
传统向现代的缓慢转型。
(三) 现代型诉讼观: 韶山毛氏五修族谱中的诉讼观念
毛氏五修族谱纂修于我国民主、法治事业蓬勃发展的新时期。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
的诉讼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诉讼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毛氏
家族在纂修族谱的时候,也改变了以往厌讼主义诉讼观,代之以具有时代特点的家族规范和新
人生百字铭训。相比前几修冗长的家族规范,五修族谱则显得较为简洁明了,其卷八中家族规
范写道: “ ”以法治国,以德治家。遵纪守法,半夜不惊。这体现了毛氏家族诉讼观念的重大转
变。
“ ”值得注意的是,不知是因印刷失误还是本意如此,毛氏族谱中记载的 以法治国 ,没有采
“ ” “ ”用 依法治国 的表述。虽一字之差,但差别很大。单纯从字面来讲, 以法治国 的表述明显带
有法律工具主义色彩,笔者对此持保留态度。20 世纪70 “ ”年代末,围绕着 法治与人治 问题,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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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氏族谱家族规范中诉讼观念的体现及演化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由此,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幕缓缓开启。诉讼观念作为法治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作为记录家族成员、传承家族理念的重要历史文献,韶山毛氏族谱对于了解和研究毛氏家族以及毛泽东本人的生平及其思想均有着举足轻重的价值。近来,学术界对毛氏族谱的研究方兴未艾,或侧重于其编纂历史的论述,或侧重于从人文精神层面来讨论毛泽东的人格魅力,然而,对毛氏族谱中家族规范的研究则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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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社科文学类资料
价格:免费
属性: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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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X
时间:2023-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