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北洋政府金融立法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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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北洋政府金融立法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
金融立法与金融发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20 世纪 90 年代西方兴起的 法与金融学 理论认
为:各国金融发展的差距关键就在于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安排。
1]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金融立法既是一种经济现象,又是一种制度现象,更是重要的文化
事件,有待深入研究。 迄今为止,学界涉及北洋政府时期金融立法方面的成果极为少见,仅在
部分相关经济立法或某些涉及中国近代金融监管体制、银行监管制度、中央银行制度的论着中
有所论及。 故笔者依据大量档案史料及相关文献,对北洋政府时期的货币、银行、证券、保险
等各方面的立法情况进行系统梳理,以期对该时期金融立法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作一探讨,
尚祈方家教正。
一、货币立法
北洋政府时期的货币制度依然是清末币制的延续,银两并没有退出流通界。 当时的货币主要有
银两、银元、银角、铜元、外国银行钞票、中交两行钞票、政府纸币与变相钞票、华资商业银
行钞票、地方银行钞票等,并且还有许多小品种,该时期货币发行与流通极其紊乱,较清末有
过之而无不及。
21 货币种类繁多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许多货币具有区域局限性, 而不能在全国通用,
对社会经济发展极为不利。 比如:在流通领域,由于银两换算,辗转折合,贴水亏耗非常大,
经营国外贸易时,买卖要受金银比价变动与两元比价变动的双重影响。 于是,部分投机商人专
门操纵元两兑换折合利润, 给商业贸易发展带来了不利;在财政税收方面,由于各地银两的不
一致,国家在征收赋税时,除折算烦难之外,还要受涨落的影响,税收效率难
3167-168 货币流通的乱情况,迫使北洋政府不不进行币制改革。 从 1912 秋开始
由财政部设置了币制委员会, 专门负责研究币制改革问题
同时,北洋政府改组大清银行,成立中国银行,并于1 5 日颁布《中国银行兑换券
章程》,主要规定:一切官款及商交易,通用中国银行兑换券;兑换券按照内
由中国银行时兑现,不得拒收及折、贴水。
467 章程标志北洋政府统一纸币兑换券,开始币制改革
1913 ,国讨论并最终决定实行银本位币制,对清末币制则例》进行修改,于
2 7 日颁布《国币条例》十三条规定国币之于政府,由中国、交通两行发行;
“ ”国币单位为元。
474 开始铸造新袁头 发行量不多,流通范围广,影响不大。 管如
币的发行使全国有了统一标准的银元,以基础,北洋政府开始统一纸币的发
行。
1915 年财政部颁布《取缔纸币条例 》规定 除中国银行外, 新设的金融机或现已设
但未发行纸币者,发行纸币;其发行的金融机于营业年限内仍准发行,但至
必须成现款准备兑现,其余准公债、证券为保证准备,限满应即
493 由于当时有纸币发行的金融机各有受保的利益牵扯,各地军阀也加
制,措施不大,以致银元代银两的改革未能一步到位
1917 2 ,财 政部在 国币条例 》 基础上,国币法再次确标准银元
为银八九铜一一。 同年 4 ,财政部司拟订《省官号善提议
出: 从号滥发纸币为害甚大,现在各广东浙江、直虽已,其
纸币, 亦按截止发行额定为限制。
497-98 随即颁布《中国银行兑换券法,对中国银行发行兑换券及发行税问题进行了
详细规定
4226-227 条例目的为加强政府发行货币的权力同时为政府发纸币提供了法
律依据。
1920 年北洋政府借整理中、 交两行之,发行 6000 公债,并随即颁布《实
例》,为政府募集奖实金,总额达 2000 元[4116-131的是为政府财政开支服
1921 8币制局拟订银行公库兑换券条例草声称为了对各官办银行
纸币,全国的官办银行全体联合,公库,所有纸币发行即完归公库,统
一发行 公库兑换券 公库成立以后,从各行所有的纸币发行权即取消使的纸
币,续收回销毁
5]该法一公布,立到公众对。
1923 年,北洋政府为了筹款,以大量铜元票向私人银行、银号押借大笔款项起铜元票
贬值和挤风潮1924 5 22 司公布《整顿钞券规定各银行以后由分
行发行纸币,必须先经地方或监理官报核准后方发行,以限制。 发行纸币
各分行,应令监理官查明呈报候核
4137 上,此办法并从中国币制正统一上考虑, 而是财政、金融与政治混为一
体, 致中国币制乱无法除。
1927 1 24 ,北洋政府再次颁布《中国银行发行银币券章程》九条条写
,中国银行为一币制、补充货币流通起见,呈准财政部发行银币券;第四条规定,银
币券之准备金为十足现金准备,由中国银行监理之。
4139-140 面上规定内容都是为统一币制而规划的,但实际上,并未得到非常
实施行,是一纸文,中国币制乱。
、银行立法
北洋政府时期,着各类银行的兴起,银行法规也渐成体系,内容涉及国家银行、地方银
行、商业银行及各类专业银行。
一,在国家银行方面,北洋政府改组大清银行,成立中国银行,并着力控制交通银行,
行 双央行制 。 制两行,1913 4 财政部颁布《中国银行监理官服务章程》财政
部于中行监理之上,从法律面上剥夺了中行作为中央银行的立性。 同年 5 ,财政部仿
《日本银行法》颁布《中国银行则例》三十条规定股本总额6000 元,分 60 万股,政府
30 万股余数由人随即颁布《委托交通银行代理金库暂章程》明确中、交
两行具有相同的金融职责: 有中国银行之一金区域, 如款项,或遇特别
时,交通银行代理 。[6700 颁布《库条例草委托中行掌握总及全国
,并大量接政府财政垫款
1914 拟订《财政部关于中国银行改归本部直辖饬稿》中国银行的立、裁撤并等
权都交由财政部核准1914 4 北洋政府颁布《交通银行则例》二十三条规定股本总额
1000 两,分 10 万股,除前邮传4 万股定股本外,其6 万股由人民承购;交通银行
特别之国金;受政府委托分理金,专理国外款项
4181 ,北洋政府基本控制两行实权,两行财政大。 据统, 中国银行
1919—1921 年财政35%
7228 交通银行1915 , 为政府垫借款项达 3115 元之多,其中的一以上
8411 。由于两行政府制, 给政府垫款过多,遂酿风潮。面对局,两行决定改
1921 年中国银行收商官股也陆续出为商股本总额达 1900 元, 使中国银
摆脱对政府的依关系。
摘要:

民国北洋政府金融立法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金融立法与金融发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20世纪90“”年代西方兴起的法与金融学理论认为:各国金融发展的差距关键就在于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安排。[1]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金融立法既是一种经济现象,又是一种制度现象,更是重要的文化事件,有待深入研究。迄今为止,学界涉及北洋政府时期金融立法方面的成果极为少见,仅在部分相关经济立法或某些涉及中国近代金融监管体制、银行监管制度、中央银行制度的论着中有所论及。故笔者依据大量档案史料及相关文献,对北洋政府时期的货币、银行、证券、保险等各方面的立法情况进行系统梳理,以期对该时期金融立法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作一探讨,尚祈方家教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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