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定婚制度变迁下的社会实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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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定婚制度变迁下的社会实态
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历经沧桑巨变,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使我国门洞开,中国--- “一个 广土众
民、四夷来朝 的优越古国,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悠远深邃的文化,屈尊效仿曾经守望学习中
华文明的欧日诸国。时至清末,晚清政府面对列强外逼与革命如荼的情势,为收回治外法权,
意图使我国如日本般修法自强,不得不放弃沿袭数千年的祖制家法,开始了继受欧日法制的历
程。传统中国法制几乎陷入绝境,最终为新法所取代。及至民国十八年至十九年,民国民法典
颁行,中国的私法在制度上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家族为核心、伦理为本位的传统法转向以个
人为中心、权利为本位的近代法,实现了由身份等差到平权立法的转变。其中定婚制度在立法
上的转变尤为明显。纵观世界各国,但凡涉及民情风俗及家族伦常者,继受都异常艰难,立法
上的跟进也相对缓慢,但是,清末民国时期的中国,短短数十年间,定婚在制度上即发生了根
本性的变化。
一、从定婚到订婚---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 ” 定婚 ②之名在律典中出现,始见于《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中, 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
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 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 [1] P. 290)此后
在《宋刑统》[2] P. 251)、《庆元条法事类》[3] P. 221)、《元典章》[4] P. 618)、
《大明律》[5] P. 59 )、《大清律例》( P. 203635674908)、《大清现行刑律》[7]
均沿用。清末到民国的历次法典、草案中,有关定婚制度的内容分别规定如下: 大清现行律民
事有效部分、修订法律馆草案婚约① 7 条、法制局草案婚约 5 条,立法院民法委员会草案
7 条。
( 一) 大清现行刑律删改适
1911 8 采 五编模式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成。部律典草之时,以 进的
法律理兼顾社会现实 为指导总则权、这前三编参酌陆先进法律理制定而
成,而 对于涉及亲属及继部分,均以中国传统为。立法者一部分内容的主要参
一、现行法律,第二、经第三道德 [8] P. 313)。中国社会念浓郁
个人长时间生在家长统的家之中,亲属间的关系紧密此,亲属编的制定考虑社会
实与民情风俗是必然的。其编亲属制度为尊重社会现实,内容上立了家制。而,对中
“ ”国律典中传的 定婚 制度规定。
北洋政府时期,由于成文法如,真正的民事本法是大清现行刑律,北洋政府将这有的
“ ”刑事律典 换装 之后,为民事法典继续适用。部律典被黄源盛教授称为实民法[9] P.
163),虽无民法典之名,但却具备民法典之实,大理院为最源适用,其效优于习
与条理。其中有关定婚制度的规定之大清律例大变化。大清律例对于定婚制度的规
“ ” “定是古代律典的延续。而《大清现行律中》 妄冒为婚 ②、婚人的 权与责 ③以及 婚约的强
等都与大清律例如出一。其要求两家定婚之无论嫡庶残疾过房乞养
须预先白告知,娶妻或嫁女方都可依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定婚与,如果妄冒为婚
受到惩处因妄冒为婚不仅威胁到家族信誉,也及到子嗣繁衍个家族的利,为中国传
“ ”统律典所不容,现出了中国古传统律典对定婚制度的 诚信 要求
“”“后的大清现行刑律大部分沿用外,违律惩处部分进行更改将 笞杖刑 删改罚金
, ” “ 许嫁女及有私约,而辄悔者,将原 笞五处五; 若再许他人,未成
“ ” “ ” 婚者,杖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现行律分别将原 十 与 杖八十 处七
八等; 条例中 凡悔盟另许家不告官司者,强娶律减二等,其告官断归前
” “ ,而家与后夫夺回者,照抢夺律杖一百徒三年。 将 徒罪附一百杖刑 中的杖刑直接删
并增加未成婚男女犯奸盗者,定婚未曾门私下男女十等异。删改
后的大清现行律的民事有效部分进毋庸置疑为民事法律规这样删改是为了适应
其私法的性,不以刑罚惩处民事法律规的行为,代之以或撤销这样看似简单
的变化在我国实,在长的中国古代社会中,亲属法规常与刑法规范混同触犯亲属
法,直接处以刑。刑理婚庭和亲属系问题主要手段。大清现行律虽然罚金
刑取代了杖刑,但依然彻底改变其刑北洋政府废止,中国古代亲属
惩罚主义特征才告
之,大清现行律中的定婚制度大多延续旧律内容: 例如对婚人权利的认可父母享子女
定权; 以婚书或聘财为定婚形式要件,婚约的强制行效等。正因部律典强
封建伦常、家族仪礼,与中国社会中最为传统老旧的习俗部分相吻合,在民初适用中
太多阻力为民众所受。但是,与西方进的民私权思想以及主张个人权利
与婚自由的社会趋向不相吻合多遭批判
) 草案过渡
“ ”民国十年,修订法律馆草案制定,史称 第二次民法草案 ①,有关定婚内容共七个条文,
“ ” “ ”传统 与 现代 因素集合体规定了以婚书或聘财为定婚要件的传统内容,有婚约不
得强制行、婚约法定解除无过失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权等现代内容。书或聘财作
为定婚的形式要件取法于传统习俗,时,此次草案借鉴世界最进的国、瑞士亲属法之内
容,如婚约的解除款和损害赔偿等,意的是, 无过失之一方对于有过失之一方
赔偿损害抚慰,有权的人,对于聘财及其
权 ②。一条是历次草案包括之后的民国民法典都有的内容,于平衡双方利
保护无过失一方的权利受别规定。遗憾的是,部草案成之时,
变,未及实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第二年,法制局草案制定,其彻底打破袭数千年的法家族传统,以
时世界 最进立法例 本,草了婚约制度 5 条内容。次草案一改第二次民法草案
“ ”中 婚约的要式行为 ,从此,订定婚约无须形式要件事人意即订婚。男女本人
到法定年表示,婚约即成。由此,婚约的契约性显而见,至此,订
婚制度与以实异。及至民国十九年立法院民法委员会草案中的婚约内容,与民国民
法典婚约无太大变化,下文民国民法典阐释
从大清现行律的删改到各民法草案的制定,定婚( 订婚) 制度的内容有了突破,婚
约不提起履行之立,人身不强制的现代法律理在中国亲属法中立。至
此,定婚制度的身份性行为化,赔偿取代刑及人身强制,由传统至近现代的转
帷幕为此后的民法典所收。就第二次民法草案而,其尊重我国历代律典及
民间有习定婚规定为要式行为,一传统此后在草案与律典中绝。而法制局草案是
崇尚个人权利与婚自由为指导进之
之,民法草案的制定是民国时期的法律人殚精竭习国外进法律制度与法律理
参酌我国律而制定,未颁行,但被司为条理援引,其在修现行律及民间习,
民众向婚自由及私权保护的方面发有的用。
) 民国民法典颁---由身份到契约进立法
民国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民法亲属编 171 个条文,于民国十年五月
“ ”行,部为 世界学者 、中国法律人期的法典生,其立法技术、立
例与法典内容大来自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其亲属法中的婚约内容
现出了民法典的进性与性。其中婚约 8 条是在法制局草案之上修订而成,订婚主体
为婚约事人。婚约的核心成立要件也由传统形式要件---聘财必备其一,变为婚约
的实质要件到一定年的订婚主体表示意之下或单法定原因可
主张解除婚约,一方法定理由违婚约的,要承担损害赔偿。婚自由与私权自治的
原则在婚约的个条文中显,订婚成为不要式行为。
“ ”以上各条内容清出,与中国传统 定婚 制度实已名实异。其已由传统法上的婚
前置转化成为自由选择部分,传统婚约制度的身份性特征,代之而的是以私权
自由为核心的契约制度。为民事法律的成部分,民国民法典的出发是个人权利的保护
不是[10] P. 42 ); 它赋予婚约主体完依照自己的自由意订立婚约,也可依照法定
原因解除是法律赋予每个个能做什么的权利,而不是不得做什么制。民法典坚
男女权利平等而不父系社会秩序[10] P. 42),其废止父母主婚律条,订约或解约之
交给了婚约中的男女本人,性也主选择自己的婚伴侣,开人生幸福程。在民
法典中,男女长幼间再没任何差别。这样的变化是近代私法发,对个权利、对
主体自由尊重的必然结果,是法律的进性与文明所向。而,技术进的法典在
“ ”的中国来免太过进,其与所用的中国社会似乎有太多格格不入 .
摘要:

民国定婚制度变迁下的社会实态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历经沧桑巨变,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使我国门洞开,中国---“一个广土众”民、四夷来朝的优越古国,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悠远深邃的文化,屈尊效仿曾经守望学习中华文明的欧日诸国。时至清末,晚清政府面对列强外逼与革命如荼的情势,为收回治外法权,意图使我国如日本般修法自强,不得不放弃沿袭数千年的祖制家法,开始了继受欧日法制的历程。传统中国法制几乎陷入绝境,最终为新法所取代。及至民国十八年至十九年,民国民法典颁行,中国的私法在制度上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家族为核心、伦理为本位的传统法转向以个人为中心、权利为本位的近代法,实现了由身份等差到平权立法的转变。其中定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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