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汉口流通巷案回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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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汉口流通巷案回顾分析
政策是政府或社会公共权威在一定历史时期为达到一定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方案和行为依据。
作为政治系统输出的主要内容,政策本质上是一种权威性的社会价值分配方案。然而,政策在
付诸实施前仍然只是一种具有观念形态的分配方案,其效能必须经过实际执行过程才能得以发
挥,再好的政策亦只有通过有效执行才能保证其目标实现。而政策执行本身即是一个极为复杂
的过程。政策执行效果往往受诸多因素影响和制约,其中政策执行中能否合理调整各方利益关
系对政策执行效果至关重要。[1]
民国时期地方政府公产清理之背景表现为传统社会公产承载之历史使命逐渐式微,遗留之巨额
公产及其收益成为各种势力假借管理之名不断侵蚀、冒占、变卖的借口。国民政府建立前,因
各界身处战乱,无暇顾及,围绕公产之矛盾并不突出。北伐后,经济社会交困,伴随政府公产
清理政策的颁布和执行,前代所遗之公产成为个人、官民追索之共通目标,个人与集团对此均
表现出极大热情和无尽期望,由此引发之公产纠纷不断增加。汉口流通巷案即为个人、群体围
绕公产利益开展之政治博弈,是为民国时期湖北公产清理各方纠纷之缩影。
一、案件渊源
湖北公产管理机关与民众围绕公产问题存在的矛盾呈现多样化趋势,其表现之一为公产机关在
工作中与民众发生业务关系。当事人以公产管理机关违规、违法处理公产为由,请求上级严查
管理机关工作的失误,这种情况在湖北公产清理过程中比比皆是。为加以说明,仅以陈瑞亭呈
控王炳堂虚伪报告公产处违法受理案为例既有民众之纠,亦表现为公产管理机关
与民众争论
案当事人方分为以陈瑞亭为代表之汉公会与以王炳堂为代表的当事人。方矛盾
焦点为汉口流通巷地。案件程以国民政府建立为时间点而分阶段。前一阶段王炳堂
为代表上以陈瑞亭为代表之汉公会。后一阶段以陈瑞亭为代表之汉公会上告王
炳堂虚伪报告、公产处违法受理。
民国八年王炳堂曾诉讼公会代表陈瑞亭,方均定汉口流通巷地为
所有,为此引发纷。当时湖北高等审判庭作出民事判决: 告驳回,上告审讼费由上
负担[2]即以王炳堂败诉告终判决理由。湖北高等审判庭认为上人对于讼争基地主所有
权证据有三: 王长三粮券; 民国二年夏县验契收据汉口业主会调查。以上三项均不能
为上得所有权证人所主民国三年曾经汉口业主会调查,而会复原审厅
函谓可稽人所呈公产印簿光绪三十年创设公会,人所
持契八年。上该基契纸存在,县署原审厅经调取审情发
原审厅更审判原审厅更审时复据汉口业主会函称: 维祥等王炳堂前因地纠经会查
实有其事。前无案可稽系因原审厅书王衡三,并未叙王衡三王炳
。至代理人所呈公产印簿一本内公会缘起,查流通巷码头从前地段狭
水道淤塞街邻店户抱公益热忱捐款购置毗连该码头基两块计深三丈三
宽四丈二尺,前抵码头、后抵吴姓左抵河心右抵周姓置就始将码头
圈门,不料光绪三十有不肖街邻雷某意图侵占,经荣昌等十家起诉,汉口县判荣昌等十
家创设公会。
其所叙先年购买基宽深四至均核于被代理人所呈陶辅臣卖约。光绪三十年始
购买年份显光绪三十以前本t然。原判谓该产业印簿创设二字系因
势行遂致错误亦尚可信。上县署白契原审厅取审查,该契所载年份
价额及宽深丈尺均与上人主,亦载有名及钱粮银数与上人所呈王长三粮券
自相抵触
原审厅因即驳斥人主该讼争应归被人管有无不合。依以上论结本案
为无理由,即予驳回[2]
判决书显示双争夺焦点流通巷码头
该码头从前地段狭隘水道淤塞码头街邻店户捐资购置毗连码头基两块深三丈三尺
四丈二尺光绪三十年曾雷某侵占流通巷地情事,汉阳县判归公会所有。此
绪三十年争论,后文我们将述第三次诉讼。由此,围绕该基地之纠
三次可谓复杂。高等审判庭做判决的理由实际是对原告提供证据的逐条反驳
告曾提供三条主要证据,一为王长三粮券; 二为民国二年夏县验契收据; 三为汉口业主会
调查审判庭认为以上三项均不能为上得所有权证,理由是上人所证据自相
盾。缴白契实与其主内容不约内并载明名及钱粮银数与其提供
一证据王长三粮券自相抵触,由此判决
、纠复出
隔十年事变王炳堂次将流通巷地问题交湖北公产经理处,要求公产经理处
其合法权益,变之前湖北高等审判庭判决。公产处此时为公产管理机关,职责所在
王炳堂请求准予实施调查。公公会代表陈瑞亭表示强烈更改原有定案并呈行
要求撤销原处分,或再令省派委廉员详细调查,按照契丈量,交
业。[2]
行政院训令湖北府,公公会代表陈瑞亭呈为与王炳堂因地基涉讼一案,湖北公产经理处
违法处分,恳予依法撤销,以资救济,令仰核明依法理。[2]
公会代表胡启盛、陈瑞亭、王云甫等,均汉人,现汉口流通巷。为一事不能再理,一
两歧恳令行湖北公产经理处返还拒绝受理,移解。事缘租户王炳堂伪造契
据,意图侵占,起诉口法。经三审十年案,万难推翻,民以公济公,
私财产,宽古流通巷码头街道便交通,维持公益垂百,系据不
炳堂胆敢虚伪报告占,败诉死灰希公产处调查兼卫队彭子鹤
颠倒妨害确判决法行政界线受理而受理、不调查而调查、不应勘丈
。即使法院败诉尚有公产处推翻确判决真精神在,法地,
违法受理,社会宁日刁风矣![3]
展现多重问题。其一,公公会代表陈瑞亭呈目的为要求湖北府纠公产清理处
违规违法受理案件行为。其,陈瑞亭为公产清理处误在汉口流通巷案经前法机关定
案,案件已维持十年,清理处受理此案实为行政机关推翻司法机关判决,有
精神。其府主张核明并案依法理之态然是对公产清理处受理案之
。其就王炳堂,前法机关已做基公会管理之判决十年继续要求公产
管理机关受理案,此前亦有呈至官产处之动,对可谓
后公产经理处对流通巷地案再次进查,并经文省府,案据汉公会代表陈瑞
控王炳堂虚伪报告公产经理处违法受理情到府。当经厅长令公产经理处查复
后,据复前据王炳堂陈瑞亭占汉口流通巷官地。上大观惠燕
抵河、北收地租等情前处以案关侵占公产,当派办彭子鹤前往
实地查。
报称即会同报告王炳堂前往查,复据王炳堂流通巷口西首昔日土
首杜墙外余则渣滓逐渐成,码头陈瑞亭占据,并
此地民国河淤而成,无一定地主等语派员复查清丈间,据公公会代表
陈瑞亭呈此地为地方公产,有民国三年县印契簿。民国十八年十二月补验白
两纸载明丈尺,一为,前丈三尺、后三尺; 一为深三丈三
宽四丈二尺,并契簿等处。当经处复员张前往实地勘丈,据实得陈瑞
现在所占之地共面积百九十三。其呈验两契所载面积不过二十丈十一方
即其约为有效,陈瑞亭等已占公地一数十且该系逐渣泥而成,自属公产
。以前一所公产之标非私人所有情。查此案已兴诉十,法
以官竟根据公公会契簿将所载面积为陈瑞亭所有,至以前有无
契簿加以查,判决似欠根据。即令判决有效会亦只有二十
,其数十均为沙泥之公地,证据确鉴万难狡饰职责所在自应
租未便听漫延侵占。会代表竟向院诉王炳堂不实,并请法院解决
继续侵占。本案报告查清情形适用查追官产法,并不围,理
查情形呈复核示[4]
摘要:

民国汉口流通巷案回顾分析政策是政府或社会公共权威在一定历史时期为达到一定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方案和行为依据。作为政治系统输出的主要内容,政策本质上是一种权威性的社会价值分配方案。然而,政策在付诸实施前仍然只是一种具有观念形态的分配方案,其效能必须经过实际执行过程才能得以发挥,再好的政策亦只有通过有效执行才能保证其目标实现。而政策执行本身即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政策执行效果往往受诸多因素影响和制约,其中政策执行中能否合理调整各方利益关系对政策执行效果至关重要。[1]民国时期地方政府公产清理之背景表现为传统社会公产承载之历史使命逐渐式微,遗留之巨额公产及其收益成为各种势力假借管理之名不断侵蚀、冒占、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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