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华侨选举立法与实践
民国时期的华侨选举立法与实践
“ ”在中国近代史上,华侨一直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孙中山先生称华侨为 辛亥之母 ,而
“ ”国民党元老詹菊似先生则指出华侨 无论哪个时期,都是革命的基础 。
华侨始终关心民国发展,不余遗力。民国政权也投桃报李,以法律明文给予华侨参政权。对于
华侨参政问题,历史学界已有一些研究,但主要集中在华侨回国参政方面,对于华侨代议权和
华侨选举的相关法律问题却少见论及①。事实上,对华侨代议权和选举制度的研究非常有意
义,通过相关研究,可以丰富民国时期代议制度研究,完整华侨政治影响力的论述,为当今华
侨参政权的拓展提供历史借鉴。从 1912 到1949 年有四次②较为重要的华侨选举实例,分别为
临时参议院(1913)、国民会议(1931)、制宪国民代表会议(1936)及制宪会议
(1946)③、国民大会(1947)。以下仅以这四次华侨选举为中心,对民国时期的华侨选举立
法与实践进行探究。
一、华侨代议权的取得
自1911 年辛亥革命推翻清政府,中华民族走向共和,各省代表聚集于江苏省咨议局共商国
——是,华侨也公推了代表 如美洲代表冯自由、槟榔屿代表吴世荣、亚齐代表谢碧田等参与其
中。然而由于当时的唯一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并无华侨代表之
“ ” “ ”规定,所以华侨并无选举权。惟有 坐旁听席 , 无发言权 。
“ ”亚齐华侨代表谢碧田认为这种对华侨代表的限制 殊失侨民公举代表之意 ,向代表团提出了要
“ ”求。后来马君武提议 南洋代表应有发言权,与各省代表同座。惟无投票权及表决权 ,获得了
代表团的赞成。1912 年1 月13 “ ”日,谢碧田正式向代表团提出讨论 华侨代议权 的事宜,发出
华侨要求通过选举与代议参与国家政治的呼声。华侨参政权问题在民国元年的政界引发广泛讨
论,赞成派与反对派各执一词,亦有折中派提出动议,华侨代议权从无到有,经过了一年不懈
的斗争,方才达成。
对于反对派而言,给予华侨代议权从法理到实践,都存在着种种障碍,其中也不乏政治考虑。
在民国代议制度设计之初,华侨的代议权并未被纳入考虑之列,这导致华侨代议权缺乏立法支
撑。
在民初几部相关法律中,都没有华侨代议权的有关规定,华侨代议权没有法理依据。中华民国
最初在设置议会相关法制时,并没有把华侨作为单独的群体加以考虑,因此在《中华民国临时
“政府组织大纲》中,只规定参议院的参议员 每省以三人为限,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
” 定之 。虽然从 1912 年1 月起,华侨代表就开始通过各种管道呼吁华侨代议权,但是 1912 年3
月11 “ ”日出台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依然没有将华侨代议权 入法。《临时约法》第三
“ ” “ ”章参议院 中,第十七条规定 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十八条
“则规定 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
”地方自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与《临时约法》配套的《选举法》也并未
单就华侨问题有任何特别规定。华侨作为中华民国的公民当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如国内
一般公民,可在原籍地行使。这一论点在1912 年5 月2 日国务院回复华侨联合会的电文中已
“显示了非常明显: 华侨联合会大总统交艳电悉,海外华侨眷念宗邦,民国肇基,厥功甚伟。
所请选派代表驻院与议,尤足见关心祖国之至诚。惟选派参议员,《临时约法》以各行省、内
……”外蒙古、西藏、青海等地为限。约法未更,势难加入 也有议员提出,根据权利和义务一
致性原则,华侨的代议权应建立在履行公民义务的前提上,这种义务具体指《中华民国临时约
“ ” “ ” “ ”法》第二章 人民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依法律有 纳税之义务和服兵之义务。
“ ” “这两项义务与十二条所规定的选举权,应 对等对待。 今华侨远在海外,其对于祖国是否有
纳税服兵之义务?
如果有之,则华侨固可有此权。而约法又是否可施行于民国领土范围之外,否则义务可不顾,
”而权利可享,有恐中华民国之国民,人人皆愿为华侨矣!
双重国籍引发的种种政治顾虑,也是参议员反对给予华侨代议权的原因。假使选出的华侨参议
员身兼两国国籍,在中华民国行使参政议政重要公权力的同时,还要向其他国家履行义务,对
华侨参议员的忠诚度难免存在疑虑。更何况公民享有两国公权,极易产生新生的中华民国政权
“ ”并不乐见的与欧美列强的 国际交涉 。
“在华侨之中,享有两国公权的情况不在少数, 华侨在美国者,数达二百万余,大半已入外人
之籍。在南美哥伦比亚、墨西哥者,约数十万之数,皆工人。在北美之坎拿大(加拿大)者,
约五、六万之数。在檀香山者,亦达十万之数,虽云寄居,实皆该地土生之人。而在美国及南
……美等处者,并已得有投票权 至南洋各地之华侨,则率居于荷兰属地。
荷兰新例,凡旅居者,非迫入荷籍不可。此外在新加坡、槟榔屿者,亦均有寄居地之投票权。
在安南之河内者,数亦十余万。虽无投票权,然亦大半皆土生之人。在暹罗者,人数已达二百
……” “ ” “ ”万,不独皆入暹罗国籍,且可作行政官,尤其是被 租借 给英国的香港,还有被 割让 给
日本的台湾,情况更为微妙。按照当时血统主义的国籍观,香港和台湾的原住居民都是中国
人,他们也应被视为华侨,也应给予他们参政权利。这必然会使中华民国陷于两难境地。这种
担心也并非杞人忧天,英国公使就曾以1913 年3 “月来函,反对华侨选举,反对 以属于英国法
”律之华人,而在他国(任)国会代表 。
在选举操作上的实际困难,也是重要的反对因素。在选区划分方面,华侨散居世界各地,如何
在中华民国行政不可履及之地,划分适合选区,统计适格选民,存在可操作性问题。民国时期
海外华侨人数在六、七百万,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侨民进行正式、精确的统计,是一件几乎
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谢碧田向参议院提出华侨代议权议题之初,参议院就要求吕志伊(曾接
受谢碧田请托的提出华侨代议权的云南代表)将华侨大略数目并侨寓地方列表,交由大会决
“ ”议。但是吕志伊一直没办法交出列表 。而此后在参议院就华侨代议权立法进行讨论时,也没
有具体华侨适格选民的数据,只是笼统地提出华侨在美二百万余、在加拿大五、六万人而已。
在选举规则方面,既然无法统计华侨选民的数目,华侨又遍布世界各地,也就无法适用国内选
举法,按照选区配额议员,必须在国会组织法和选举法中特别规定华侨选举规则。
华侨选举还存在一些程序上的困难,要使华侨切实地参与到选举中,则要在海外进行选举以便
“ ”投票。然而就算抛除 只有列强才会在海外殖民地举行选举 的国际现实,海外选举在技术层面
也存在种种问题。如选举主办的问题,在海外最具官方身份的机关就是使领馆,但是使领馆主
办甚至监督选举,却绝不可行。毕竟参议院是立法机关,而使领馆则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
以行政权影响立法权,必然违背宪法精神。再或者华侨选举相关诉讼的管辖权的问题,如果一
旦发生选举纠纷,华侨应该向哪个机关提起诉讼。如果管辖机关派出司法人员去该选区进行司
法调查,又会出现与侨居国之间的主权冲突问题。
对于这些反对,华侨代表团通过会上申辩以及投书媒体等方式力陈华侨参政的种种正当性。
虽然在民国社会甚至参议员之间,对华侨代议权有诸多疑虑,但是 1912 年5 月,北京临时参
议院内的投票最终还是决定给予华侨参政权。主要原因有二:一则为华侨的贡献,一则为晚清
以降的华人参政议政先例。
所谓华侨贡献分为两个部分,一方面是在辛亥革命乃至民国建立的过程中,华侨已经做出的贡
献。纵使反对华侨代议权的人也不得不承认,华侨对辛亥革命不遗余力,贡献良多。当时有华
“侨在报纸上质问反对华侨代议权的参议员张伯烈时,就力数华侨的种种贡献, 华侨之余祖
” “国,赈灾助饷,创实业,举公债,十七次革命之失败,且多有殉难者 ,并诘问设不予以参政
”权,是徒有义务之可尽,而无权利之可享,世界宁有此公理乎?
另一方面则是民国存续和发展还需要华侨继续做出贡献。有华侨提出,虽身在国外无法履行纳
税和兵役,但是华侨也可以以国民捐、买公债的方式来替代。华侨也确实这样做了。仅以国民
捐为例,从 1912 年6 月开始国民捐制度到 1913 年底,华侨国民捐数目为银724,139 两,大洋
880,835 元,还有大量的英金、日元和俄钞;相对比而言,国内国民捐则为银456,640 两,大洋
21,754 元。
数目比对之下,可以看出华侨对于民国政府的热情。抗日战争华侨也踊跃捐款,为国内助力,
做出了重要贡献。
摘要:
展开>>
收起<<
民国时期的华侨选举立法与实践“”在中国近代史上,华侨一直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孙中山先生称华侨为辛亥之母,而“”国民党元老詹菊似先生则指出华侨无论哪个时期,都是革命的基础。华侨始终关心民国发展,不余遗力。民国政权也投桃报李,以法律明文给予华侨参政权。对于华侨参政问题,历史学界已有一些研究,但主要集中在华侨回国参政方面,对于华侨代议权和华侨选举的相关法律问题却少见论及①。事实上,对华侨代议权和选举制度的研究非常有意义,通过相关研究,可以丰富民国时期代议制度研究,完整华侨政治影响力的论述,为当今华侨参政权的拓展提供历史借鉴。从1912到1949年有四次②较为重要的华侨选举实例,分别为临时参议院...
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社科文学类资料
价格:免费
属性:6 页
大小:42.43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