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华侨选举立法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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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华侨选举立法与实践
“ ”在中国近代史上,华侨一直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孙中山先生称华侨为 辛亥之母 ,而
“ ”国民党元老詹菊似先生则指出华侨 无论哪个时期,都是革命的基础 。
华侨始终关心民国发展,不余遗力。民国政权也投桃报李,以法律明文给予华侨参政权。对于
华侨参政问题,历史学界已有一些研究,但主要集中在华侨回国参政方面,对于华侨代议权和
华侨选举的相关法律问题却少见论及①。事实上,对华侨代议权和选举制度的研究非常有意
义,通过相关研究,可以丰富民国时期代议制度研究,完整华侨政治影响力的论述,为当今华
侨参政权的拓展提供历史借鉴。从 1912 1949 年有四次②较为重要的华侨选举实例,分别为
临时参议院(1913)、国民会议(1931)、制宪国民代表会议(1936)及制宪会议
1946)③、国民大会(1947)。以下仅以这四次华侨选举为中心,对民国时期的华侨选举立
法与实践进行探究。
一、华侨代议权的取得
1911 年辛亥革命推翻清政府,中华民族走向共和,各省代表聚集于江苏省咨议局共商国
——是,华侨也公推了代表 如美洲代表冯自由、槟榔屿代表吴世荣、亚齐代表谢碧田等参与其
中。然而由于当时的唯一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并无华侨代表之
“ ” “ ”规定,所以华侨并无选举权。惟有 坐旁听席 , 无发言权 。
“ ”亚齐华侨代表谢碧田认为这种对华侨代表的限制 殊失侨民公举代表之意 ,向代表团提出了要
“ ”求。后来马君武提议 南洋代表应有发言权,与各省代表同座。惟无投票权及表决权 ,获得了
代表团的赞成。1912 1 13 日,谢碧田正式向代表团提出讨论 华侨代议权 的事宜,发出
华侨要求通过选举与代议参与国家政治的呼声。华侨参政权问题在民国元年的政界引发广泛讨
论,赞成派与对派各中派提出动议,华侨代议权从无到有,过了一年不
斗争,方才达成。
对于对派而言,给予华侨代议权从法到实践,都种种障碍,其中也不政治考虑
在民国代议制度设计,华侨的代议权并未被纳入考虑,这导致华侨代议权缺乏立法
在民初几部相关法律中,都有华侨代议权的有关规定,华侨代议权有法理依据。中华民国
最初设置议会相关法制时,并华侨单独群体加考虑因此在《中华民国临时
政府组织大纲》中,规定参议院的参议员 每省以三人为限,其派方法,由各省都府自
定之 。然从 1912 1 ,华侨代表就开始通过各种管道华侨代议权,但是 1912 3
11 “ ”日出的《中华民国临时法》,华侨代议权 法。《临时法》第三
“ ” 参议院 中,第十七条规定 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方选派之参议组织之 ;第十八条
则规定 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其选派方法由各
方自定之。参议院会议时参议有一表决权 。与《临时法》配套的《选举法》也并
单就华侨问题有任何特别规定。华侨为中华民国的公民当然有选举权和选举权,一如国
公民,可在原籍地使。这一论1912 5 2 日国院回华侨联合会的文中已
显示了非常明显: 华侨联合会大总统交艳电悉海外华侨眷念宗邦,民国基,厥功甚伟
选派代表院与议,尤足见关心国之至诚。惟选派参议,《临时法》以各行省、
……”外蒙古西藏青海为限。未更势难加入 也有议提出,根据和义
则,华侨的代议权应立在行公民义提上,这种义务具体指《中华民国临时
“ ” “ ”法》第二章 人第十三条第十之规定,法律有 纳税之义服兵之义
” “两项十二条所规定的选举权,应 对等对。 今华侨海外,其对于国是
纳税服兵之义务?
有之,则华侨可有权。而行于民国领土范围则义可不
而权,有中华民国之国民,人人皆愿为华侨矣!
重国引发的种种政治顾虑,也是参议员反对给予华侨代议权的原因假使选出的华侨参议
员身兼两国国,在中华民国行使参政议政重要公权力的同时,要向其国家行义,对
华侨参议忠诚难免存疑虑更何况公民国公权,极易产生的中华民国政权
“ ”并不见的与列强的 国际交涉
在华侨之中,国公权的情况不在少, 华侨在美国数达二百万余,大入外人
。在南美哥伦比亚、墨西哥者约数十万皆工人。在美之坎拿大(加拿大)
约五六万。在檀香亦达十万虽云寄居,实皆该地土生之。而在美国及南
……美等处者,并已得有投票权 南洋各之华侨,则率居荷兰属地
荷兰新例,凡旅居者,非迫入荷籍不可。此外新加坡、槟榔屿亦均寄居地之投票权。
南之河内者数亦十无投票权,然半皆土生之。在暹罗者人数达二百
……” “ ” “ ”,不独皆入暹罗行政其是被 租借 给国的香港被 割让
台湾情况更微妙按照当时血统主义的国籍观香港台湾原住居民都是中国
他们也应被视为华侨,也应给予他们参政权。这然会使中华民国两难境地。这种
心也并非杞人忧天国公使就曾1913 3 月来对华侨选举,对 以国法
律之华,而在国()国会代表 。
在选举操作上的实际困难,也是重要的因素。在选区划分方面,华侨散居世界各,如
在中华民国行政不可及之适合统计适格选民,在可操作性问题。民国时期
海外华侨人数七百万,在当时历史件下,对侨民进行正式、精确统计,是一件几乎
不可完成的任务。在谢碧田向参议院提出华侨代议权议题之,参议院要求吕志伊曾接
谢碧田请托的提出华侨代议权的南代表)华侨大略数目并侨表,由大会决
“ ”议。但是吕志伊一直表 。而后在参议院华侨代议权立法进行讨论时,也
具体华侨适格选民的数据统地提出华侨在美二百万余、在加拿六万人而已。
在选举规则方面,然无法统计华侨选民的数目,华侨遍布世界各,也无法
举法,按照区配在国会组织法和选举法中别规定华侨选举规则。
华侨选举还存在一些程序上的困难,要使华侨参与到选举中,则要在海外进行选举以便
“ ”投票。然而算抛除 列强才会在海外举行选举 的国实,海外选举在技术层
在种种问题。如选举主的问题,在海外最具官使领,但是使领
甚至选举,却不可行。毕竟参议院是立法关,而使领则是行政关的组成部分,
以行政权影响立法权,违背宪法再或华侨选举相关诉讼权的问题,如
发生选举纠纷,华侨应向哪个关提诉讼。如果管辖机关派出人员进行
调查会出与侨国之的主权冲突问题。
对于这些对,华侨代表团通过会上申辩以及投书媒等方式力华侨参政的种种正当性。
然在民国社会甚至参议,对华侨代议权有诸多疑虑,但是 1912 5 月,临时参
议院的投票是决定给予华侨参政权。主要原因二:一则为华侨的贡献,一则为
的华参政议政先例。
华侨贡献分为个部分,一方面是在辛亥革命民国立的过中,华侨已出的
使反对华侨代议权的也不得不认,华侨对辛亥革命不遗余力,贡献良多。当时有华
侨在报对华侨代议权的参议张伯烈时,华侨的种种贡献, 华侨之余
” “国,赈灾助饷,举公十七次革命之失难者 ,并不予以参政
权,是有义之可,而无权之可,世界理乎?
一方面则是民国和发展要华侨继续做贡献。有华侨提出,虽身在国无法
,但是华侨也可以以国民的方式来代。华侨也实这样做了。仅以国民
为例,从 1912 6 始国民制度到 1913 ,华侨国民数目724,139 ,大洋
880,835 元,有大量的、日元和俄钞相对而言,国国民则为456,640 ,大洋
21,754 元。
数目比对之下,可以出华侨对于民国政府的华侨也踊跃捐款,为国力,
出了重要贡献
摘要:

民国时期的华侨选举立法与实践“”在中国近代史上,华侨一直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孙中山先生称华侨为辛亥之母,而“”国民党元老詹菊似先生则指出华侨无论哪个时期,都是革命的基础。华侨始终关心民国发展,不余遗力。民国政权也投桃报李,以法律明文给予华侨参政权。对于华侨参政问题,历史学界已有一些研究,但主要集中在华侨回国参政方面,对于华侨代议权和华侨选举的相关法律问题却少见论及①。事实上,对华侨代议权和选举制度的研究非常有意义,通过相关研究,可以丰富民国时期代议制度研究,完整华侨政治影响力的论述,为当今华侨参政权的拓展提供历史借鉴。从1912到1949年有四次②较为重要的华侨选举实例,分别为临时参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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