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涉诉问题与讼师下的传统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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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涉诉问题与讼师下的传统法律文化
 一、民间涉诉问题
( 一) 民事纠纷的起源
中国古代并没有现在这般与权利相对应的词语,但我们疑问的是他们是否有权利的意识。这方
面在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的研究中已经有所表述, 即使大体上大家都共有一种社会性了解作为
基础,现实中则总是在使用暴力的可能和让步的余地之间你挤过来,我推过去。 [1]
中国古代大家都处在相对静止的环境中,熟人社会产生的问题是谁也不愿意先撕破脸面与其他
人闹翻。虽然自己处于有理的地位上,但鉴于考虑到乡里乡亲之间的关系和现实与权利之间的
差距,总是没有达到忍无可忍的境地时才会向第三方寻求帮助。在最初的状态时纠纷双方都处
于各自对性的位置,随着时间的推进,双方处于一个默默的你推来我挤去的状态,在推来挤去
互让与反互让的过程中,总会有一方跨越界限太多是另一方达到忍让从量的积累到质变的程
度,当双方都不愿意再让步的时候就使得纠纷的出现。
( 二) 民间调解
处于熟人社会之中产生纠纷的也往往都是近邻一类,而常常是与二者相熟悉的第三人将事件原
委看在眼里,当二者以争吵或暴力的方式表现出来时,第三者会主动调和二者,这就是在找官
“ ”府打官司之前的民间调解。 其实,争就是讼,只是还没有闹到公堂而已。 [2]
第三人调解纠纷二人遵守的规则无外乎一碗水端平,将其所见所闻交代与双方,秉着中间人无
利益关系而发表自己的意见,争取使双方回归原来的争执界限之内,回复原有秩序达到未发生
纠纷之前的关系状态。现实中也是有一定数量的纠纷事件处理在这种萌芽状态而不致使事态恶
化。本着息事宁人的心理,如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便是最好的,对于主要靠农业收入的平常
百姓说诉诸公堂未是好事,本是必须考虑到的问题,能不能在花费时间打官司
要的结果也是不定的因素
( 三) 对簿公堂
当第三方民间救济方式不能奏效,不能达到使双方当事人意的调解结果,这时就会将发生的
情写成诉告至官府。对于这种处下刑罚件一般地方州县自理,不
讼事的性质上来看,范围都是宽泛的,大至身伤害案件,小到债务纠纷等等。就
状内一般的式内,以伸冤名义先是定类的对对方的以界
定,为对方是以欺压的方式对自己,而自己则是处于弱势地位遭受不当待遇寄予希望
地方官之上,使其变自己于现状的状态。
 二、讼师
( 一) 出现原
的产生和在与科举制度有着密切系,科举制致的直接结果是一部分学而
,一部分于官下称幕友名落孙山的另一部分于生计称为讼明清
商品展迅猛变了人们以往一的乡、地关系,使得个人都有可能作为民
事经主体,为民事经纠纷的一方。但对于普通百姓,对于涉诉之事一般不了解,
时讼求也随之而来。
用来弥补平民百姓对于识的匮乏,讼师扮演要的作用。在地方官状时都
状的式,而在中国古代平民百姓的人也并不多,被告也是要以
复,而这种面化的式也是讼师存在的因素
( 二) 地位和作用
摘要:

民间涉诉问题与讼师下的传统法律文化 一、民间涉诉问题(一)民事纠纷的起源中国古代并没有现在这般与权利相对应的词语,但我们疑问的是他们是否有权利的意识。这方“面在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的研究中已经有所表述,即使大体上大家都共有一种社会性了解作为”基础,现实中则总是在使用暴力的可能和让步的余地之间你挤过来,我推过去。[1]中国古代大家都处在相对静止的环境中,熟人社会产生的问题是谁也不愿意先撕破脸面与其他人闹翻。虽然自己处于有理的地位上,但鉴于考虑到乡里乡亲之间的关系和现实与权利之间的差距,总是没有达到忍无可忍的境地时才会向第三方寻求帮助。在最初的状态时纠纷双方都处于各自对性的位置,随着时间的推进,双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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