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判例制度及司法技术的运用

3.0 闻远设计 2023-06-03 52 4 22.4KB 4 页 免费
侵权投诉
明代的判例制度及司法技术的运用
人们通常认为,古代中国实行的是制定法。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古代中国除了有成熟的制定
法以外,还有发达的判例法。研究古代中国不同朝代的"混合法"传统,对于推进当代中国的司
法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从《明大诰》入手,研究明代的判例制度以及司法技术
的应用,分析其对当代司法改革的现实启示。
一、自然内生的判例制度
明代判例制度的形成过程,是从"律例并行""律例合编"的自然的内生进程。明代判例最初主
要集中于《明大诰》。《明大诰》是朱元璋在 1385 年至 1387 年间颁布施行的,由 《御制大
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四个部分组成。《明大诰》共有
条目 236 个,诰文由案例、训令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组成。其中,案例主要是指洪武年间的"
民过犯"的案件,选择重要的部分进行编制,用以"警省愚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问题。
《明大诰》收录的案例,经过了明太祖朱元璋的审定或批准,具有典型判例的性质。朱元璋在
《大诰续编》和《大诰三编》中,多处提到之前所颁布诰令的具体实施情况,记述了对违反诰
令的人员的定罪和处罚。比如,崇德县的李付一等,嘉定县的蒲辛四、沈显二等,安吉县的金
方,鸟程县的余仁三等 29 人,苏州府吴县的粮长于友,归安县的杨旺二、慎右三、戴兴四等
人,"非理抗拒","沮坏安身之法",有的被处以凌迟、枭首的刑罚,有的被处以籍没其家、充军的
刑罚。再比如,金华府的同知谌克贞以及嵊县的知县何玛违反诰令滋扰百姓,曹县的知县杜用
违反诰令"阻挡耆民赴京奏事",都被处以死刑。又比如,吴县的主薄阎文违反诰令"阻挡耆宿
司赴京,戴罪还".元县的知县贞违反诰令" ……受财滞 而获".
[1]
难看出,从《大诰》颁行之日起,这案例就既具有教育作用,又具有法律效力。司法官
案的过程中,参照援引《大诰》中编的典型判例。从法律效力来看,这判例
往优先于成文法法典。《明大诰》所明的刑罚,往往是《大明律》没有的,用刑酷烈,实
少见。这案例曾盛行于明朝洪武中后期续到明朝永乐帝时期。到明朝洪年间,逐渐搁
不用。《明大诰》的 79 性判例,是朱元璋编根据朱元璋述记录编纂而成的。
润色的成分很少史料可靠较高
御制判例集《明大诰》的现,一方面明当的判例制度当发达,一方面明当
并没有对于判例的排斥没有判例法和成文法的泾渭分明。因此,从 1482 ,判例逐步
突破法律界限而适用。由于《大明律》不轻易更改,久而久之,在实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出
现法律现实需求脱节的问题。为了社会要,解现实中到的问题,克
《大明律》条款难变更弊端,在明朝中,判例法成为一种被广泛参考使用的法律形
随着判例地位作用的日渐重要,判例的数量也越来越多,现了前矛盾纷杂的问
题,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理和修订。于是,明朝廷整修订279 条判例,颁行天下"
为常法", 为《问刑条例》。《问刑条例》在 1500 年被朝颁布施行之,判例具有了更高
法律效力现了"律例并行"特殊格局[2]
1585 年,明朝制定《大明律例》开始采"律例合编"模式法律文,案例
录。法律和案例在具体案件中使,案例到了法律的明[3]明朝判例制度
由明代初"以例",逐渐到明代中后期"律例并行",以至形成了"律例合编"模式
是一个理成的自然过程。
二、比附类推的司法技术
明代判例制度的形成过程中","""是主要的司法技术,这一在多个方面有所体现。比
如,《御制大诰三编》的序言就,对于那些敢于不遵守诰令的人,在审判活动中,要依据
诰令的止性定进行惩治[1]
判例制度的发展需因素合,不仅需要技术支持,还逻辑思维供基
""这一司法技术的发可能。当一法律问题,不到直接适用的制定
以解决时""这一司法技术,之最""似的法律。""是法律用中
充法律漏洞的技术,是重要的思维
""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是一种认识世界具。法律规范在法律上出现多
就存在选择的问题。""成为重要的司法技术。"万物之理以类相动也"·乐书
黄帝内经》""为中基础"""",不是"重合",法律用的本质特征
具有一性。如果待判案件的行为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重合"那就适应法律。
,现实生中,总会出现一的案件,"重合"可资适用的法律
只能采"类同"的法律规范。这种情况,也就是通常所"有法以法行,
"荀子
明代的""""司法技术主要体现在种具体方法中,也就"""比例".""强调规范
选择的问题,"比例"强调决量刑的问题。通过应用"""比例",就可以成"",也就是同类
案件的例。""""司法技术,本质上仅仅是明代司法活动充部分,不是主体部分。
因此""""司法技术一""产物制于"".然现实中经常""的现
都不是推"",是对""充。
""""司法技术的用,大程度上可弥补成文法的缺陷,解法律用中现法律
漏洞时如何处理案件作出裁决的问题。当然,""""用在现实中会出用的问题,
""""不是追求"重合""",追求一种"""类同",所以容易出根据需
""""的现
而且更大的问题是,""""导致""""产物即案例的现。这案例的大量出现,使得
此后案件的处理,在用法律具有大的灵活性。""""技术的逐渐成熟,是明代判例制
进的技术基础和技术支撑
三、有限可知的认识论基础
明代的司法官在法律上承认类推和判例,在司法活动""""的司法技术,
社会问题的认不是完全是有。司法官的这种认识论,是当时社
会上存在类推判例制度的思想基础
体现什么精神呢?体现的是怀疑和批判的精神,体现的是不屈服
权威精神。在这种批判活动中,出强烈对主义倾向。不质现实的
和对精神世界怀疑人们对传统的观念、人生价值观念进行反渴望情。
论限定了人类知的同,还出相的不合理性。
识论上的经理性,在对法律用的认识上有所体现。明朝年,《问刑条
例》制定有这"天下之情有情罪重,有情重罪
往往上裁斟酌损益为事例。""事例"生的"事例"用。司法官
之所以不可能通过成文法解所有案件的问题,是为案情变万关注焦点也有不同,
"有归".所以,必须通过""""等司法技术的使用,满足决某类案件的具体要
[4]
明代法律思想过程中,家和法家思想的传续并现了外特征。当
思想和法家思想在一定的差异有代中主义的认识论和法家的
走向融合统一是不的事实。二社会治同性也日明显,是通
"有为"建立"大同"社会仅仅是在"有为"路径和方式上不同而已。法家认为,人们有
制定的制度,并通过这制度的贯彻实施实现社会"大同";认为,制度不可能
出来后看,通过"""德性"建立"大同"社会
四、传承中断的历史因缘
明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技术,进一了判例法的地位。《稿·刑法一》记
"有例不用律"原则。《大律例》中,司法官在案中形成的判例经过成为条例
于律,判例变得更加规范[5]是,在一次鸦片战争逐渐半封建半殖
摘要:

明代的判例制度及司法技术的运用人们通常认为,古代中国实行的是制定法。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古代中国除了有成熟的制定法以外,还有发达的判例法。研究古代中国不同朝代的"混合法"传统,对于推进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从《明大诰》入手,研究明代的判例制度以及司法技术的应用,分析其对当代司法改革的现实启示。一、自然内生的判例制度明代判例制度的形成过程,是从"律例并行"到"律例合编"的自然的内生进程。明代判例最初主要集中于《明大诰》。《明大诰》是朱元璋在1385年至1387年间颁布施行的,由《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四个部分组成。《明大诰》共有条目2...

展开>> 收起<<
明代的判例制度及司法技术的运用.docx

共4页,预览2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社科文学类资料 价格:免费 属性:4 页 大小:22.4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6-03

开通VIP享超值会员特权

  • 多端同步记录
  • 高速下载文档
  • 免费文档工具
  • 分享文档赚钱
  • 每日登录抽奖
  • 优质衍生服务
/ 4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