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时期英国劳资争议化解机制形态分析
工业化时期英国劳资争议化解机制形态分析
摘要:作为一种和平方式的争议解决手段,仲裁制在近代英国劳资关系领域广为流行。从
实践层面看,工业化时期的仲裁制经历了从治安法官主导下的官方仲裁向劳资双方自愿仲裁的
转变,由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工业化时期劳资关系的缓和。从立法层面看,19 世纪上半叶的英
国政府通过颁布一系列仲裁法案,试图以法律的强制方式来推进仲裁制的实施。然而,仲裁法案
的强制原则与民间仲裁的自愿原则相背离,致使法案鲜有成效。近代英国劳资争议仲裁制的兴
起,一方面反映出劳资关系领域政府角色的转变,即从传统的家长制干预转向近代的自由放任;另
一方面也标志着一种自治型的冲突化解机制的诞生,并为 19 世纪后半叶集体谈判制的兴起奠定
了基础。
关键词:英国;仲裁制;劳资争议;强制仲裁;自愿仲裁;劳资关系;
The Rise of Industrial Arbitration in Modern Britain
Liu Jinyuan
Abstract:As a peaceful way of dispute settlement,the industrial arbitration used to be very popular
in modern Britain. Official arbitrations led by magistrates were gradually replaced by voluntary
arbitrations initiated by both sides,leading to a moderation of labor-capital relationship in the age of
industrialization. In the early 19~th century,the government enacted a series of acts to facilitate the
enforcement of arbitration. However,these acts contradicted the volition of people and were largely
ineffective. On the one hand,the rise of industrial arbitration reflected the changing role of the
government in labor-capital relationship, from the traditional patriarchal intervener to a modern
laissez-faire overseer. On the other hand, it marked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autonomous reconciliation
mechanism which provided the basis for the mechanism of collective bargaining in the late 19~th
century.
现代意义上的劳资关系是工业化社会的产物。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工业化时期英国
的劳资关系自 19 世纪以来就成为劳工史学者的关注焦点。在近代英国劳资关系中,除了传统劳
工史学者所关注的冲突与对抗以外,一种民间自发自愿的、不受法律监管及国家干预的劳资争议
仲裁制较为盛行。仲裁制的兴起,填补了自由放任时代工业领域政府权力缺失的真空,构建起了
“ ”民间认同的 无需法律的秩序 1 (order without law),由此对工业化时期的劳资关系产生了深远影
响。对于近代英国劳资关系领域的仲裁制问题,国外学界的研究起步较早,研究成果大致可分为
四类。第一,将仲裁与调解这两种争议化解方式结合起来进行比较研究,以亨利·克朗普顿、卡罗
尔·莱特、斯蒂芬·琼斯、道格拉斯·努普、伊恩·夏普等为代表。他们大多对仲裁与调解的概念
及其适用范围做了区分,考察二者在英国相关行业的实践,分析二者在解决劳资争议方面的作
用。并指出,与调解相比,仲裁适用于更为普遍性的劳资争议。由于借助第三方力量,因而其程序
与结果也更为正式化,对于劳资关系的影响力也更强。1 第二,对于仲裁制所做的专题研究,以阿
穆里勋爵、丹尼尔·赖安、埃伦博根、大卫·洛克伍德等为代表。他们考察了 19 世纪英国织袜、
煤炭、建筑、冶铁等行业仲裁委员会的运作及其成效,强调民间仲裁具有的自愿主义特色。1 第
三, “ ” “ ”从 产业和平 或 产业民主 视角对仲裁制加以考察,以普莱斯、韦伯夫妇等为代表。他们认
为,仲裁制受到英国工会推崇,也得到雇主认可, “ ” “ ”因而是实现 产业和平 或 产业民主 的重要途
径。作为工联主义的代表人物,普莱斯及韦伯夫妇反对劳资对抗,倡导劳资合作,这也使得他们对
仲裁制的作用评价较高。1 第四,在研究劳资关系史时涉及仲裁制,以多布森、詹姆斯·杰斐等为
代表。多布森在考察 18 世纪劳资关系时,探讨了治安法官或地方官员主导下的仲裁与调解,认为
这是近代早期政府家长制角色在劳资关系领域的延续。杰斐则认为,在19 世纪中叶劳资协商与
谈判中,各行业的仲裁与调解委员会成为主导者,由此给劳资关系领域带来几十年的和平局面。1
综合而言,国外研究成果非常丰富,研究视角较为多元化,研究内容比较宽泛,对仲裁制的理论探讨
与案例分析比较深入,体现出西方学界对劳资争议和平化解方式的重视,这当然是源于西方社会
现实的需要。不过,西方学界对于劳资争议仲裁制兴起、发展的脉络仍缺乏宏观的、综合性的考
察,本文则力图在此方面做些补充研究。从国内研究来看,在传统阶级斗争史观影响下,学界对于
英国劳资关系中的罢工、闭厂、工会运动等关注较多,对于仲裁、调解、集体谈判等和平方式的
冲突化解机制缺乏重视。近年来,一些学者的相关论著也开始涉及近代英国劳资关系中的仲裁制
问题,不过仍缺乏系统性探究。1 基于此,本文将从宏观上梳理劳资争议仲裁制在近代英国的兴
起、特点及影响,考察劳资关系领域内政府角色的变化,揭示工业化时期劳资争议化解机制的多
样性与复杂性, 从而深化学界对于近代英国劳资关系的认识。
一、从官方仲裁到民间仲裁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时借助第三方力量加以裁决的争议解决机制。仲裁最
早出现于古希腊罗马时期,是当时城邦之间解决各类争端及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⑤中世纪的英
国,在各类商业活动及有关契约、地产、债务等纠纷中,仲裁的应用越来越普遍。前工业化时期,
劳资间的雇佣关系开始萌芽,在各类作坊及手工工场中,劳资争议、纠纷或冲突逐渐浮出水面。
由此,在商业领域盛行的仲裁制逐渐在劳资关系领域得以应用。爱德华·鲍威尔指出:“师傅与学
徒或雇主与工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均可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规范。 ①前工业化时期及工业化初
期的劳资争议仲裁有着鲜明的家长制干预特点,这在 1563 年的《劳工法令》(Statute of
Artificers,1563)中得以体现。法令规定,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或地方官员可为劳资双方厘
定工资表,也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审理等手段来解决劳资纠纷。由治安法官或政府官员所主
持的仲裁,通常被称为官方仲裁(official arbitration)或强制仲裁(compulsory arbitration)。由于仲裁
者的身份代表着政府权威,因此也决定了仲裁结果的法律效力,可强制推行。②卡尔·莫特指
出:“治安法官依据双方请求对于劳资争议所做出的裁决,对于任何一方都具有约束力,并以扣押或
” 变卖财物、监禁等手段来确保裁决的强制执行。 ③
据18 世纪达勒姆郡治安法官埃德蒙·图(Edmund Tew)的笔记可见,解决劳资争议是治安法官的职
责之一。在其记载的一千四百多起争议或纠纷中,劳资争议或纠纷为375 起,占总数的26.7%。1
这些争议多数由治安法官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而少数由雇主或劳工提起诉讼。地方官员裁决争
议的情况也较为多见。1732 年,伦敦织布行业雇主肆意延长工作时间。应劳工代表的请求,伦敦
市长在充分听取劳资双方陈述的基础上,做出最后裁决:劳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早上 5点到下午 7
点,其中含两小时用餐时间;超出此时间段的工作,雇主应按照每小时3便士支付工资。1 治安法
官或地方官员作为仲裁人来解决劳资纠纷,目的在于稳定社会秩序,强化政府权威。因为在前工
业化时期的英国,“无论在官员眼中,还是在民众眼中,政府权威的合法性,依然有赖于其在履行某
”些家长制主义职责方面的表现 1 。
18 世纪后半叶的工业化初期,劳资分离的加剧以及机器生产的推广,造成劳资纠纷或争议的增长,
尤以工资问题的争议最为突出。治安法官也越来越多地运用仲裁手段,为劳资双方厘定公平的工
资表。如1768 年,威斯敏斯特海员举行集会,要求增加工资。伦敦治安法官约翰·菲尔丁(John
Fielding)主持了雇主和雇员代表出席的会议,并以仲裁方式确定一份合理的工资表,争议得以解
决。1 这表明工业化初期治安法官在协调劳资关系中依然发挥作用,但日渐增长的劳资争议已让
治安法官应接不暇,而雇主反对国家干预、要求建立自由劳动力市场、让市场决定工资水平的呼
声不断高涨,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自由放任理论则迎合了这种时代需求。受此影响,1814 年,
英国议会废止了1563 年《劳工法令》,不再授权治安法官为劳资双方厘定工资表,1 也不鼓励治
安法官作为仲裁者主动干预具体的劳资争议。
18 世纪末19 世纪初,政府权力从劳资关系领域内退出,为工会的兴起及民间仲裁的发展创造了条
件。19 世纪 20 年代末,英国形成建筑、纺纱、陶瓷、呢绒四大工会,1 这为用和平方式化解劳资
“ ”争议提供了可能。因为工会运动 最为基本、最为稳固、最为持续性的特征之一, “就是 关于工
资、工时、学徒年限、工作条件等(与雇主) ”进行集体谈判 。1 仲裁是劳资之间化解争议的常见
方式,在19 世纪前便已出现,但只有到 19 世纪国家干预缺失后才迅速流行开来。民间仲裁的程
序大致是:劳资争议产生后,双方各自指定数目相等的仲裁人组成仲裁委员会,委员会主席往往由
双方认可的作为第三方的律师或有声望人士担任。在仲裁委员会就争议投票出现僵局时,作为第
三方独立仲裁人的主席拥有决定票权,其做出的裁决对于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与官方仲裁相比,
民间仲裁的时间、地点、程序、仲裁人及主席的指定等方面体现出更大的自主性。更为重要的
是,尽管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对于劳资双方均有约束力,但裁决结果没有法律效力,其是否能被
接受和执行完全依赖劳资双方的自觉自愿。因此,民间仲裁又被称为自愿仲裁(voluntary
arbitration)。正如约瑟夫·威克斯所总结的:在自愿仲裁体系下, “仲裁委员会 无须国家法律认可或
司法承认,争议提交不是强制性的,裁决结果的接受与执行也无须借助外来权力,而是依据个人信
誉、公共舆论、工会或雇主组织的集体荣誉以及争议双方的声誉。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就足够
”了1 。
19 世纪上半叶是民间仲裁在各行业逐步推广时期。仲裁条款在19 世纪初开始出现在某些行业
的正式雇佣合同中。1812 年,达勒姆郡华盛顿煤矿的年度雇佣合同规定:“签约双方就本合同所未
涉及之任何事项而产生争议或分歧时,双方一致同意,此类争议或分歧须交由矿区的两名视察员
(viewer)(由矿主方与矿工方各自指定一名)来裁决。如果两名视察员无法达成一致,则须提交给
由其选定的第三方(独立仲裁人)来裁决。两名视察员或独立仲裁人就所提交的争议或分歧做出
的裁决或决断, ”对于争议双方都是决定性的。 1 19 世纪 30 年代,格拉斯哥制陶业年度雇佣合同
规定:“当双方因产品价格及所付工资而出现争议时,依据本合同,该争议须提交给由六人组成的仲
裁委员会处理, ”委员会由雇主挑选的三名工厂主与劳工挑选的三名陶工组成。 1
仲裁条款的正式化与具体化为仲裁机构的建立提供了指导。1834 年,格拉斯哥与莱斯利的纺织
行业、斯塔福德郡的制陶行业相继成立了仲裁委员会。19 世纪 50 年代,麦卡利斯菲尔德的丝织
行业、英国造船业、伦敦印刷行业先后建立起仲裁委员会。这些仲裁机构,除了解决生产中的劳
资争议外,有时还负责制定下一年度的工资表。1 仲裁机构的建立,促进了劳资争议的和平化解。
如1831 年,瓦尔德里奇煤矿劳资双方就计件工资产生争议,根据独立仲裁人安东尼·西摩(Anthony
Seymour)的提议,由矿主、矿工各自选定一名仲裁人,组成仲裁委员会,西摩担任委员会主席。在
经过充分调查并听取双方陈述后,委员会就计件工资表做出最终裁决,从而以和平方式化解了争
议。1
19 世纪上半叶民间仲裁的兴起与发展,与当时工会、雇主的态度以及公众舆论的推动有着直接
关联。从工会方面看,强调劳资合作、用仲裁方式化解争端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工会章程中。1845
年,英国保护产业工会联合会成立,其章程明确规定:“对于工会成员之间或工会成员与雇主之间的
所有纠纷, ”均须诉诸仲裁或调解方式解决。 1 1857 年,格拉斯哥裁缝联合会成立,其章程也规
定:“基于严正的正义基础之上建立的联合会,旨在实现保护与促进雇主与劳工利益之目标,因而有
必要实施下述条款:劳资之间产生的所有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因为仲裁是达成协议的最快速、最
”公正的方式。 1 从雇主方面看,在19 世纪中叶经济繁荣时期,在有关工资、工时的争议中,雇主
也愿意做出一定程度让步,认同用和平方式解决争议。恩格斯指出:“工厂主们,尤其是那些最大的
工厂主,就逐渐产生了一种新的想法。他们学会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默认工联的存在和力量。
……于是,过去带头同工人阶级作斗争的最大的工厂主们,现在却首先起来呼吁和平与和谐
”了 。1 帕默尔造船与钢铁厂的雇主也承认:“避免罢工的有效手段可以从调解与仲裁的原则中找
到, ”这些原则能够为雇主与劳工或双方代表之间达成协议提供有效途径。 1 从公众舆论方面看,
对于罢工、闭厂等对抗性冲突所造成的影响,公众有着切肤之痛,因而强烈希望劳资之间诉诸和
平方式来解决争端。正如韦伯夫妇在 19 世纪中叶所指出的:“最近20 年来,仲裁在公众中的受欢
迎程度大大提升了。而且,每一届政府都为努力推动仲裁的实施而引以为自豪。最近一段时间,
每当发生劳资对抗时,公众中就弥漫着这样一种情绪,即劳资双方应将争议提交给一位公正的仲
”裁人予以裁决。 1
概而言之,近代英国仲裁制经历了从官方主导的强制仲裁向民间盛行的自愿仲裁的转变。这种转
变的完成,是在工业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变革背景下,受到自由放任思想影响的政府逐步退出劳资
关系领域,进而倡导劳资双方以自治方式解决争议、协调劳资关系的必然结果。而仲裁制的兴
起,尤其是民间自愿仲裁的盛行,为工业化高潮时期日益增加的劳资争议提供了一种和平的、便
捷的化解方式,由此促进了劳资关系的相对缓和, 有利于工业秩序的稳定与生产的发展。
二、仲裁立法的演进
与劳资关系领域仲裁实践的起源相比,英国政府仲裁立法出台的时间要滞后很多。为规范民间日
益流行的仲裁实践,1698 年,英国颁布第一部《仲裁法》(Arbitration Act,1698)。法案规定:“自
1698 年5月11 日起,所有商人、店主或其他人,为终止任何除采取个人行动或向衡平法院起诉之
外别无其他解决方案的争议、纠纷或案件,均应依法提交给双方选定并在王国任一法庭登记的仲
裁人, ……由仲裁人做出裁决。 由当事方提交的争议,一旦仲裁人做出最终裁决,当事方必须遵照
执行。任何漠视或拒绝执行裁决结果的当事方, ”将被视为藐视法庭原则而遭受惩罚。1 为避免
仲裁结果的不公正性,法案还规定:“任何因涉嫌腐败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而做出的仲裁或裁决,
均将被视为无效或无法律效力, ”其结果可由任一普通法或衡平法的法院予以撤销。1 可见,英国
仲裁立法从一开始就具有强制性色彩,这主要体现在仲裁程序的安排以及仲裁结果的法律效力
上, 由此体现出前工业化时期的政府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家长制角色。
18 世纪末反法战争时期,经济的萧条导致劳资纠纷急剧增长,尤以棉纺织业最为激烈。织工们向
议会请愿,“ ”请求规定一种快速而花费少的仲裁方式来解决劳资间时常发生的争议 , “雇主 由于希
”望终结这些永续的争议而支持这种请求 。③由此,1800 年7月,《棉纺织业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for the Cotton Industry,1800)出台了。法案规定:“自1800 年8月1日起,在大不列颠之被称作
英格兰的部分,若棉纺织业的雇主和劳工就实际已完成或即将完成的工作之工资问题未能达成一
致,由此在双方之间产生诸如减少或增加工资、人身伤害或物品损坏等方面的争议时,经任何一
摘要:
展开>>
收起<<
工业化时期英国劳资争议化解机制形态分析 摘要:作为一种和平方式的争议解决手段,仲裁制在近代英国劳资关系领域广为流行。从实践层面看,工业化时期的仲裁制经历了从治安法官主导下的官方仲裁向劳资双方自愿仲裁的转变,由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工业化时期劳资关系的缓和。从立法层面看,19世纪上半叶的英国政府通过颁布一系列仲裁法案,试图以法律的强制方式来推进仲裁制的实施。然而,仲裁法案的强制原则与民间仲裁的自愿原则相背离,致使法案鲜有成效。近代英国劳资争议仲裁制的兴起,一方面反映出劳资关系领域政府角色的转变,即从传统的家长制干预转向近代的自由放任;另一方面也标志着一种自治型的冲突化解机制的诞生,并为19世纪后...
相关推荐
-
2024年党建工作要点工作计划5篇供参考
2023-12-16 999+ -
2025年专题生活会对照带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等“四个带头方面”个人对照检查发言材料4110字文稿
2024-12-21 999+ -
2025年医保局局长、科技局领导干部专题“四个带头”方面对照检查材料2篇例文(附: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情况)
2025-02-09 466 -
2025年国有企业党委书记、市总工会党组书记民主生活会“四个带头”方面对照个人检查发言材料2篇文(附:典型案例、上年度整改+个人情况)
2025-02-09 514 -
2025年市委组织部部长、教育局党委书记生活会“四个带头”个人对照检查发言材料2篇文(典型案例+个人事项)
2025-02-09 633 -
2025年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市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对照“四个带头”方面生活会个人对照检视发言材料2篇文(含以案为鉴反思、以案促改促治方面)
2025-02-09 518 -
市检察院党组、市财政局领导班子2025年生活会对照“四个带头”方面检视发言材料2份文【含以违纪行为为典型案例剖析】
2025-02-09 461 -
2025年市财政局领导对照“四个带头”生活会检视发言材料2篇例文【含以违纪行为为典型案例剖析】
2025-02-09 588 -
单位领导班子2025年聚焦“四个带头”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2篇文(含:典型案例剖析反思、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
2025-02-09 762 -
2025年镇党委副书记、市科学技术局领导班子生活会对照“四个带头”检视材料2篇文【含违纪行为典型案例分析】
2025-02-09 258
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其它行业资料
价格:免费
属性:9 页
大小:42.1KB
格式:DOCX
时间:2023-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