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事司法中刑讯的目的与代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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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事司法中刑讯的目的与代价研究
中国古代刑讯的研究成果可谓洋洋大观。其中关于刑讯合法化及常被滥用的成因是古代刑讯研
究的热点之一。许多成果从不同角度探讨刑讯何以长期盛行。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侦查技术落
后导致刑讯适用,如王立民指出: 中国古代的刑事侦查技术有限,如果不用刑讯,一些疑难
案件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就难于发现 .也有学者主张刑讯的存在与国家体制有关。如姜小川认
……为,刑讯制度缘于专制集权的国家体制 刑讯制度的废除是以专制制度的废除为前提的。由
于当下人们将刑讯逼供连称,故而认为中国古代口供裁判主义模式是刑讯广泛适用的主要原因
成为最具代表性的观点。如闫召华认为,中国古代司法重视以供词为核心的言词证据。在审讯
时,虽然法官运用五听,也可能取得与检验供词,但趋利避害毕竟是人的本性,受审人通常情
况下不会主动陈述不利于己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只能动用刑具,逼迫受审人吐供,刑
讯的产生遂成为必然。
这些研究当然是有益的,但还有些问题没有解决。如以刑事侦查技术落后作为古代刑讯适用的
理由,但今天的刑侦技术比古代有了巨大进步,可刑讯依然存在。而主张刑讯与专制政体有
关,但我国当下已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共和国,可刑讯亦未绝迹。至于重视口供是刑讯适用的理
由,这一观点难以解释的问题是,无论中国古代还是现在社会,法律都有不依被告人口供定罪
的规定,但刑讯在古代与现代都存在,换言之,重视口供是刑讯适用的原因之一,但不是主要
原因。由此可见,上述研究尚未解决刑讯存在的基本原因问题,还有继续研究的必要。笔者认
为,中国古代无论是刑讯立法还是司法,大都是理性行为。而探究理性行为,离不开对行为人
心理状态的经济分析。所谓经济分析,即成本收益分析。具体到刑讯的立法与实践,刑讯的收
益表现为刑讯目的的实现,而刑讯成本则表现为刑讯代价的付出。研究中国古代刑讯的立法与
实践,我们应充分考虑到刑讯的目的与代价的特征。这一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影了刑讯的制度
与实践状况。而对当下刑事司法中刑讯的目的与代价进行分析,亦有利于我们遏止刑讯的
手段
中国古代刑讯的目的
虽然刑讯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分,不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理论及司法实践,都
未对刑讯的目的开论述。但刑讯作为一制度,必然有其目的。据笔者对古代刑讯立法的考
,刑讯目的是通其实施条件体现出的。实践中的刑讯目的与立法的目的有一致的
,亦有不同之
立法者心目中刑讯的目的
立法者心目中刑讯的目的是指立法者在设计刑讯制度时对刑讯价的期许,即立法者希望
刑讯能得的案件审理果。在中国古代不同历史时期,立法者在定刑讯制度时对其价值追
求并完全相同,大体有发现、消除疑罪、追求认罪口供与追求有罪证据种。
1.发现
发现实是中国古代证据法的主要目的,也是古代诉讼的重要目的之一。刑讯作为法定的取证
手段之一,发现实是其应有之义。尽管刑讯国中期就已出现,但资料,我们无
法判当时的刑讯的目的。律关于刑讯是这规定的:
治狱,能以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为上; (笞)谅(掠)为下,有
条文内容来看笞掠 与 能以从迹其言 都是 得人情 的手段。所谓得人情,即发现
实。可见代刑讯的目的是发现实。代及魏晋时立法未见刑讯件的规定,因此对刑讯的
目的亦无从探讨。不汉承秦制,且汉魏时代司法实践中的刑讯有在案件存疑时实的,
因此可以推测汉魏时期的刑讯亦以发现实为主要目的。北魏时期,法律关于刑讯件的规定
始详细《魏书· 罚志》载《狱令》察狱先备五听,尽求情之,验
,事多疑实,拷掠北魏律中发现实的手段是五听,其是验
,只有当不能发现实时,可以实施拷讯。可见,刑讯同是发现实的手段
代一都不是发现实的首选律继北魏的刑讯制度,要司法者在审理案件时应
到:
……先察其情,审其理,反覆案状,验是事不明辨,未能决,立案,取见在长官同
判,依法讯。
“ ”事不明辨,未能决 时可以刑讯,刑讯当然是为了明辨事实。因此,发现实亦是代刑
讯的主要目的。
秦汉直代法律关于刑讯的实施条件可以出,上述时期的刑讯都以发现实为目的,也
都是各自法律规定的发现手段中的最后选择
2.除疑罪
所谓除疑罪,是指当司法者对疑罪,通适用刑讯,使案件不以疑罪案。通常情况下,
除疑罪的目的与发现实的目的是一的。只要案件实发现,疑罪然可以除。但当
实无法发现时,通刑讯亦可以使案件得一个确定的果,此即单纯除疑罪。
除疑罪的目的在立法与实践中有体现,不不体现在刑讯方面,而是体现在刑讯的
方面律规定对被告人拷满,则应取保放然后反拷告人,若再,则对原告亦
保放之。我们发现,原告指被告犯罪,因证据不足且被告不认罪无法定其罪。① 接着
讯原告,但原告亦不认是告。此时被告是有罪不能定,原告是否诬告同不能定,
属典型疑罪。但刑讯可以使案件有一个确定的果,而不是以疑罪案。可见法律关于
刑讯的规定明显投机色彩:在罪之有无不能定时,刑讯被告人,被告人不能
而吐实,事实即可查明;被告人熬过刑讯,就取。然后刑讯原告,如原告不能
刑而告,则案件事实同可以查。如原告亦不认告,对其亦可取。至于刑讯
为何能成为疑罪的手段,笔者认为这主要同中国古代司法的对结构有关。中国古代司
法虽有强烈权主义倾向,但在式上表现为原告与被告的对。当原告指被告之罪审
理到罪之有无不能定时,司法者以罪疑从无为由直接被告,原告一不会受,司法
己亦会得无法原告代,特是原告本就是受害人受害人亲属其如此;若持
罪疑从有态度,无法说服被告。
此时依法刑讯被告,被告若始终认,司法者便原告表审理手段已经用,释被告
原告亦无。但被告会不己未被证有罪,要受到刑讯。司法者于是
讯原告原告是受害人的不反拷)原告告,则事实亦可查清;若原告不
告,司法者对被告亦有代。这原被告双方都不能指司法者袒护,案件便以将双方
式解决。律中刑讯的种目的之间并冲突,而是可以兼容的。即在案件存疑时
刑讯,能发现实,然是最佳结果,疑罪也因此得以除。不能发现实,但依据
刑讯果,疑罪在制度上亦可除。这两个目的存在后关,发现实是要目的,除疑
罪是要目的。
3.追求认罪口供
从刑讯的,在案件存疑时刑讯被告人,其目的是为了发现实及除疑罪,而在案件
罪证已刑讯被告人则是为了取认罪口供。据笔者目所及,中国古代法律中最规定
“ ”在案件明白可以实刑讯的是南北朝时陈法律。陈律中刑讯件是 然而不,
( 《隋书· 刑法志》 )与同时期北魏律规定的 事多疑有所不同。刑讯要得被告的 ,
“ ”认犯罪,而非北魏律的 ,即陈述实情。由此可见,陈律中刑讯的目的与北魏律的刑讯目
的大追求被告人认罪口供为目的,而不是发现实。陈律中刑讯目的未能被隋唐
时期的法律继《宋统》基本上沿袭唐律,因此律中刑讯件与同,不在一些
诏令中我们还是能够看代刑讯件与目的的化。
宋太祖令诸州获盗状验明白,未得掠治( 《宋史· 刑法一》 )太宗又诏
令 自系囚,如证佐明白捍拒,合讯者,集官同讯问之,勿令胥吏拷决。
( 《文献通考· 刑考五》 )被告人在证佐明白的情况下还捍拒,法律许对其刑讯,刑讯
的目的然是迫使罪。可见代的刑讯不以发现实为目的,而是以追求被告人的认罪
口供为目的,与南朝陈的法律具有旨趣代的刑讯件是 事情疑赃仗,而
,依法问。 ( 《元典章·· 鞫囚以理推寻》 )这一件从逻辑冲突的,
“ ” “ ”赃仗应为定有罪,而事情疑.代法律的这一矛盾源于其对唐宋律与诏令
析的收。本唐宋文强调的刑讯件都是事情疑,但诏令件则是证佐明白
“ ”代,诏令具有于律效力,因此代刑讯的制度件应是 证佐明白 ,代法律将
杂糅到一,就使得立法出现了矛盾。不代刑讯要得的是受讯人的,而在古代专
认犯罪的口供,而指吐实。看来代刑讯应是以得被告人的认罪口供为目的。
“ ”律继诏令精神,规定在被告人被之罪审理到 赃仗佐明白 时可以讯,《明
典》记载刑讯件如下:
各执一词,则原告被告证人一同对问,观其颜色听情词,其词语抗厉、颜色不动
者,事理必真;若转支吾,则必理真伪,然后用勘;,然后用
代刑讯是为了迫使被告人罪,当然是司法者对案件实已经确信,因此,刑讯的目的不是
发现实。代律规定:
罪人赃仗佐明白,不服招承案,依法讯。 解释: 犯罪人赃仗佐皆
明白,不肯招承若明案,依法讯,邂逅论,此应
也。
这是通刑讯的实施条件,此还有刑讯的实施条件。规定:重大案件犯,及
连有罪人犯,证据已究,不吐实情,或先明白,后竟供者,准夹
,其别项小事,不许滥用夹棍
来看代刑讯件是案件事实已经,但被告还不认罪。刑讯被告,然是为了迫使
其认罪。此种目的的刑讯在实践中见,蓝鼎元记载审理的一案件的刑讯使用就是
如此。妾郭氏,验郭氏有被,讯之幼女阿端,言因偷糖
妻林氏棍殴阿端词在林氏房门后将小木棍携出,与郭氏所受合。讯问
不吐实。刑之,神色变;其指:二十亦不妻曰: 事已难
,实言可也。 林氏据实言: 因郭氏偷糖,我左右颊郭氏犹强
木棍击手、右臀、两脚腕乡邻: 果故,无殴乎?
殴打林氏所言是实。
本案司法者对林氏殴妾的认定郭氏与行木棍比对一致,林氏女阿端
证词,可谓人证。但林氏不认罪,司法者对其刑讯,林氏方承其所。本案刑
讯时事实已很,刑讯只不是为了迫使林氏认罪。刑讯的件与目的代立法规
定。
4.追求有罪证据
古代立法中刑讯的目的还有一种是得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在中国古代,是法律许对被告
人刑讯,就同时许对证人刑讯。在以前法律中,对被告人的刑讯是为了发现实,对证人
的刑讯同是为了发现实。因为在对证人刑讯时,被告之罪还未被查到明白的程度。但
到了以后的法律中,对被告人实刑讯都必状已那么,对证人的刑讯也应具这一
件。宋元明的法律没有专规定刑讯证人的件。律规定 犯罪人赃仗佐皆明白
连之人助匿,则与不服招承之人当用刑 . 解释, 助匿,亦事问之一
. 由于司法者已确信被告人有罪,那么刑讯证人无其证被告实有罪。 徐公谳
》记载
,其弟刘是因与恒争坟界而于反诉贤死
家,芳扛尸图赖尔顺为证。审定芳图赖之罪。解到后,徐士林认为
刘蒋距二十余里抬尸远行,见,而之查尔顺恰好撞遇?即其
梁室扛移妻子宁悲号邻佑何无,现沉疴横逆,何
至家中扛尸图赖而不经。刑讯查尔顺,及讯,则以昏夜错
为词,游移混供。遂定了审事实。
本案审理程中,徐士林已经认定不可能扛尸图赖,但证人查尔顺己目睹刘芳扛
徐士林刑讯查尔顺,目的明确在迫使尔顺证,亦即为了
得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词。这与律规定的连之人助匿形相
实践中刑讯的目的
实践中的刑讯目的在很大程度上与立法规定是一致的,但也有与立法冲突。与立法一致的
分不述,与立法冲突的刑讯目的主要表现为以下个方面
摘要:

古代刑事司法中刑讯的目的与代价研究中国古代刑讯的研究成果可谓洋洋大观。其中关于刑讯合法化及常被滥用的成因是古代刑讯研究的热点之一。许多成果从不同角度探讨刑讯何以长期盛行。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侦查技术落“后导致刑讯适用,如王立民指出:中国古代的刑事侦查技术有限,如果不用刑讯,一些疑难”案件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就难于发现.也有学者主张刑讯的存在与国家体制有关。如姜小川认……为,刑讯制度缘于专制集权的国家体制刑讯制度的废除是以专制制度的废除为前提的。由于当下人们将刑讯逼供连称,故而认为中国古代口供裁判主义模式是刑讯广泛适用的主要原因成为最具代表性的观点。如闫召华认为,中国古代司法重视以供词为核心的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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