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六部体系的形成研究
《大明律》六部体系的形成研究
法律条文在编纂过程中需要分类汇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统领律典的纲目,统领纲目的结构就
是法典编纂模式。《大明律》修订过程贯穿于朱元璋在位的三十多年,大致可以分为吴元年
律、洪武七年律、洪武二十二年律与洪武三十年律①。其中从洪武二十二年律开始,一种新的
编纂模式--- “ ” “ ” 以 六部 为统辖的罪名体系②( 以下简称 六部体系 ) 出现。目前学术界有关二十
二年律改弦更张的原因莫衷一是,致使许多教科书对这一问题存而不论,只论述其在编纂模式
上的优缺点③。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是通过诉诸历史发展脉络,以古今变化来掩盖进一步考察
的必要。拙文通过对明初立法精神、立法实践基础等问题的考察,试图对《大明律》六部体系
的形成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一、对《大明律》六部体系成因的三种观点的评析
很多学者对《大明律》六部体系的成因已经提出有价值的观点。苏亦工在《明清律典与条例》
中总结了三种不同的观点,即政治斗争说、立法思想斗争说以及他本人的仿《周礼》说。这些
观点提供了研究基点,但又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
( 一) 政治斗争说
政治斗争说源于沈家本。他认为,从洪武七年律到二十二年律的变化根源在于前者编纂于明
“ ”初,当时 盖六部本属中书,故律书未尝以六部分 .〔1〕2209 “但后者在修律之前, 迨十三年,罢
”丞相不设,析中书之政归于六部,故二十二年修律,亦分六曹,实时为之也 .〔1〕1354 即政治斗
争引发国家政治制度的变化,国家政治制度的变化又引发明律编纂模式的变化。
对此,苏亦工评析,六部体系早在吴元年律时就已经被采用,故二十二年律变化的根源应在洪
武废相之前。〔2〕10 这一批评不尽合理。吴元年律颁布于吴元年,政权草创,事业未成,元律
于其时还有影响,所以采六部体系以应时事之需是很有可能的①。制定七年律时则江山开始稳
“ ”固,统治者能够细致思考治国之策。且其时朱元璋首重唐律②,故七年律 篇目一准于唐.但若
后来又因政治结构发生变化而重新回到六部体系,并非不可能。苏亦工的观点源于一种朴素历
史观,即前后相继的事物之间必有因果关系。既然六部体系早已出现在元年律中,那么从前后
相继的因果关系来看,二十二年律当然不可能是政治斗争的结果。但这却将元年律与二十二年
律六部体系的成因简单等同,故难以令人信服。
不过沈家本的观点仍值得商榷。第一,不能解释《大明律》二级结构分层的根本原因。政治斗
争说只能解释六部体系,而对《大明律》整体结构的解释则流于表面,无法深入下去。从篇章
结构来说,《大明律》采取了六部体系,但从整体来看,《大明律》是三级结构,即在最上层
的第一级六官篇目与最下层的第三级具体律条间还夹着一层子目录(门), 共二十九个(加上
名例律为三十个),该第二级结构是《大明律》中颇有意义的分层,若按此说就变成无价值的
“随意分类③。这样,整体性很强的六部体系就变成和稀泥,并导致 明律则顾此失彼者颇
”多 〔3〕卷26 之讥评。第二,与《明史· “刑法志》所载立法理由 比年条例增损不一,以致断狱
”失当。请编类颁行,俾中外知所遵守 的说明不符,这说明七年律本身的问题是修律的直接原
因。修律显然是为解决断狱失当问题,而不是应对当时的政治变革。第三,吴元年律与《大明
令》均采六官模式,洪武七年律虽改为唐律模式而《大明令》并未改变。从吴元年朱元璋的政
“治理想来看, 成周之时,治掌于冢宰,教掌于司徒,礼掌于宗伯,政掌于司马,刑掌于司
”寇,工掌于司空,故天子总六官,六官总百执事,大小相维,各有攸属.〔4〕487 他嘱意周制,
相比吴元年律,《大明令》显然与六官治世的政治理想更为接近。因此,《大明令》在政治结
构中的地位才更说明问题。在十三年废相之前,《大明令》已可以应对废相后的政治结构,而
二十六年的《诸司职掌》延续了这一模式。明律直到二十二年才抛弃唐律范本而直采六官体
系,对回应政治变局殊无必要,且亦耽延。第四,无法对明初整个法律体系形成一以贯之的解
释。从制度设计来看,刑律不过是刑部所掌律文而已。《大明令》中刑令下载有主要刑律条
文,说明当时也认为刑律仅是整个行政体系的一部分。二十二年《大明律》颁行后不久,二十
六年颁布《诸司职掌》,规定六部权限,这才是真正应对政治变革的法典。进一步来说,如果
“放眼全部法典,《大明律》不过是刑部掌管的部分法律。国外学者也认为我国古代法律是行
”政的一个方面.〔5〕398 换句话说,《大明律》只构成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如果以政治斗争解释
《大明律》,那么是否吏部等所掌律条也需要以六部体系予以重构?但实际上是《诸司职掌》
以及《大明会典》等而非《大明律》更强硬地回应了洪武十三年的政治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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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六部体系的形成研究法律条文在编纂过程中需要分类汇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统领律典的纲目,统领纲目的结构就是法典编纂模式。《大明律》修订过程贯穿于朱元璋在位的三十多年,大致可以分为吴元年律、洪武七年律、洪武二十二年律与洪武三十年律①。其中从洪武二十二年律开始,一种新的编纂模式---“”“”以六部为统辖的罪名体系②(以下简称六部体系)出现。目前学术界有关二十二年律改弦更张的原因莫衷一是,致使许多教科书对这一问题存而不论,只论述其在编纂模式上的优缺点③。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是通过诉诸历史发展脉络,以古今变化来掩盖进一步考察的必要。拙文通过对明初立法精神、立法实践基础等问题的考察,试图对《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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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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